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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人,浙江杭州,作为一个战士,我知道自己的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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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是否有权力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权利?(五)
   

  五、传统“双重国籍”与现代“双重国籍”的处分变化

  

  传统“双重国籍”以原籍的属人管辖为主。

  

  例如签订于1868年的《中美续增条约》(即《蒲安臣条约》),其第五条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人民前往各国,或愿长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实现在两国人民互相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第六条申明“美国人民至中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中国总须按待最优之国所得经历,或常住之利益,俾美国人一体均沾;中国人民至美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美国亦须照相待最优之国所得经历与常住之利益,俾中国人一体均沾。惟美国人在中国者,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中国人民;中国人在美国者,亦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美国人民第五条说明了中美两国人民有入籍对方国家的权利,第六条实际上规定了,不管是否入籍,在对方国家仍旧作为原籍(或称固有籍)国民。

  

  再如1908年,荷属东印度殖民地(现印尼)当局强迫华侨改籍事件,1909年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采用的父系血统主义为主的原则,它是在荷属东印度殖民地认同祖国的海外华人之积极努力与清政府拉拢利用海外华人的共同产物。另外,《条例》还对于放弃中国国籍作出了严格限制,体现了强烈的国籍属人管辖倾向。依此《条列》,清政府从此理所当然的具有保护海外侨民的权力,而荷兰殖民者将失去对华侨的控制。荷兰政府当然不能容忍这样一个事实,为了抵制中国国籍法,19102,荷兰政府随即公布了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的“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这样,荷属印尼华侨就具有了双重国籍。在中荷国籍之争中,由于广大华侨的祖国认同,导致当时清政府占据主动

  

  直到现在,法国国籍法仍旧强硬坚持固有国籍属人管辖的优先原则,例如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之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国籍的属人管辖优先于其他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属地管辖(中国历史上曾称之为“治外法权”),包括在双重国籍问题上,往往不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容易引发管辖争端。现代社会对于国籍问题尤其是双重国籍的情况,在尊重和保障普世认同的基本人权之前提下,更加注重于对属地管辖国家的主权包括其法律制度的尊重,一旦发生法律事件,以极尽当地法律救济为主、外交和领事保护为辅的原则进行。

  

  【澳洲教育网】2002722日的一篇题为《中国双重国籍问题探索》的文章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以色列的国籍规定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民。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以色列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当然,这也是一个属人管辖开始向事发地属地管辖让步和过渡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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