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国政府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松动 (参与2011年11月25日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基于对国籍问题的属地管辖之重视,实际上也就等于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国公民双重国籍的法律效力(即:确认了中国国籍者,不承认其拥有的外国国籍)只限于中国主权管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而不适用于域外。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却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适用性进行了限制乃至否定。类似规定还可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第二条规定,“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同胞在国籍问题上的特别处理,是对中国大陆政府自1954年(朝鲜战争结束后)以来的一贯立场及现行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松动,基于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这种做法既然对港澳同胞有利,为他们所接受,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惠及其他所有的海内外中国公民呢?为什么不可以进一步推广和深入呢? 鉴于中国公民目前大量移居国外,为了适应所在国的社会环境并获得应有的权利保障而取得外国国籍;鉴于不少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对祖国深厚不舍的感情而不愿意放弃中国国籍;鉴于不少祖国发展需要的科技管理人才以及雄厚经济实力人士希望回国发展、投资和生活;鉴于中国大陆现有国籍政策“不承认双重国籍”严重影响了中国公民在国内外权益的充分保障,鉴于我们中国民主党人以捍卫人权、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为己任,鉴于我们一贯主张人民权利应当纳入国家的核心利益。所以,就像在社会其他各领域一样,我们在国籍法改革方面也将为全体中国人争取更大的自由和权利,作出应有的努力,本文的研究探讨,只是一个开始而已,不会就此停止对国籍法改革问题的继续关注、研究、探讨和推动。 陈树庆 2011年11月24日晚,完稿于中国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