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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11 - 11/30/2011
10/01/2011 - 10/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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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彭宇案
   

20061120日,徐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摔倒骨折,老太指认搀扶她的彭宇撞到了她,为此索赔13万多元的医药费。彭宇表示无辜,双方最后对簿公堂。20079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40%的赔偿,计45,876.6元。双方均对判 决存在异议,案件进入二审后双方以和解撤诉结案。


因为小悦悦事件,五年前发生的这个案件再次被翻了出来。多数人仍认为,是一审主审法官王浩颠倒是非的判决而使彭宇案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人甚至说,彭宇一案的判决,让中国的社会道德水平倒退了五十年。之后这几年,看到过不少老人跌倒,路人不愿相助的报道,直到上月发生的小悦悦悲剧,彭宇案的负面影响似乎仍然在延续扩展。那么,彭宇案的问题到底在哪里呢?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一看,

徐老太是否巫告?


首先谈基本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徐老太在公共汽车站同人相撞跌倒了,并且伤了骨头。而且徐老太受伤并非自己故意。(请注意措辞,这不是在讲笑话)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故,而不是一个骗局(老人,或者貌似体弱者故意同人相撞,假装倒地受伤行骗,这样的例子在国内并不鲜见)。


确定了徐老太在公共汽车站台同人相撞是个真实事故,那么我们就可以来分析一下她是否诬告彭宇。事故发时徐老太虽然已六十八岁,但行动自如,身体健康且神智正常,她能一个人去挤公共汽车就是一个证明。也就是说,同人相撞时,徐老太的神智是清醒的。这排除了因为意识不清认错人而误告的可能。如果徐老太告错人的话,最可能的情况就是故意诬告。这也正是舆论一边倒谴责徐老的原因。问题在于,徐老太诬告之说是否成立?

徐老太控告彭宇的第一个有力证据当然是她自己。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而在此案中,彭宇也一直未否认自己是那辆车第一个下车的人。有人可能会马上辩驳说,这只是徐老太的一面之辞,不足为据。是的,没错。可是,想一想,如果彭宇是完全无辜,完全是“见义勇为”的,那徐老太完全就是以怨报德,恩将恶报了!一个六十八岁的老人,无不良纪录,也无经济问题,她为什么要去诬告一个于自己有恩的人呢?为什么要不顾晚节,最后戴一顶“无赖”的高帽呢?退一万步讲,就算不相信徐老太的一面之辞,那为什么又要轻易相信年轻人彭宇的一家之言呢?


其他人证也没有证明徐老太是自己摔倒或同其他人相撞。从发案直到二审结案,在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人出来证明徐老太是自己摔倒或是被其他人撞倒的。当时媒体对那个案子的报道铺天盖地,同徐老太一起等车的人不止一个两个,应该会有人看到那个事故,为什么没人站出来说出真相呢?我想,原因恐怕除了大家不愿管闲事外,还在于法院的判决于徐老太有利,没必要再出庭惹麻烦。


徐老太还有他儿子拍摄的派出所笔录为证,当事的三方:徐老太,彭宇和派出所,只有彭宇对那份笔录持异议。而且,主要的反对理由也只是说那份笔录不是原件,并没有否定那份笔录的真实性。实际上要证实那份笔录的真实性并不困难。找到当日作笔录的派出所人员,核对一下笔迹和内容不就解决了。法庭应该已经做了此工作。


小结一下就是,徐老太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就是同她相撞的那个人,但也没有证据表明她是诬告。下面再来看看,

 

彭宇是否见义勇为?


彭宇有助人的基本事实。他叫了救护车,把徐老太及时送进了医院,甚至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如果他不是事故当事人的话,那么这些事实,完全构成了“见义勇为”的要件。也正因为如此,他才会赢得当时舆论一边倒的同情和支持。可是,问题在于,彭宇在帮徐老太的时候是否他同那个事故没有关联。我们看一看彭宇的情况。


看过彭宇案后我们不难发现,网上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的依据,仅仅是彭宇的一面之辞。也就是说,除了彭宇自己说他是帮人没有同徐老相撞,即他是“见义勇为”外,并无其他任何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他同徐老太与人相撞事故无关。


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只是证明了彭宇帮助了徐老太这个事实,却没有证明他看到了徐老太是如何倒地的。


总结一下就是,仅从基本事实判断,徐老太告彭宇撞了她,同彭宇否认同她相撞,并说自己是帮人的说法,并没有谁的说法更足信,网上舆论一边倒支持彭宇从一开始就不是公正的。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更接近事实真相呢?让我们来看看,


法官王浩的判决是否离谱?


一审法官王浩判定支持徐老太的诉求,认定彭宇是另一个事故当事人,判决彭宇承担40%的事故责任,赔付徐老太45,876.6元。一审判决出来后,网上舆论炸了锅,矛头由指责徐老太诬告,变成了一边倒指责法官王浩判决荒谬。那么法官王浩的判决是否真像网民们认为的那样离谱呢?


网民们对法官王浩的炮轰主要理由就是一审所作的判决过多依赖“常理”来推理判定,而未按事实认定。初看,这种看法似乎很有说服力,实则不然。即使不懂法律,不是法律专家,凭常识我们也知道,大量的民事案件,法庭在判决的时候都不可能做到完全依据事实证据断案。大量民事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当事人哪一方恶意过错造成的,而是因为道德差异,或者偶然事故造成的。严格依据事实证据才能断案的话,有大量的民事案件根本就无从判决。比如最常见的民事案件之一的离婚案。法庭在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不准予离婚,或判决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安抚,并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和简单的事实证据就可以断案的。法官丰富职业经验和合乎情理的推断对判决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仔细看看法官王浩的断案过程就可以理解这一点。


法官王浩认为,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 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应该说,王浩的这个推理并不离谱。即使彭宇的确是做好事,那么在徐老太的家人到达后,他这个好事过程已经完成,他完全没必要再继续陪同徐老太家人送她到医院,更没必要为徐老太垫付部分医疗费。当然,如果有网友说,“彭宇就是要好事做到底,别人不能说三道四。”那么,好吧,我们再来看看,王浩的其他几个“推理”。


法官王浩的上述推理是建立在事实证据之上的,并非只是某些人说的“自由心证”。王浩在判决中说,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 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这份笔录的唯一问题在于,笔录是由徐老太儿子提供的影印件,而派出所的原件“找不到了”。但是,彭宇并不能否定那份笔录的真实性,只是无力地辩解说,“同原件多处有出入”。徐家作为原告会强调笔录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同原件有出入并不奇怪,但彭宇及其律师并不能否定那份笔录的真实性。


如果对这份选录还有争议的话,那么再来看看法官王浩的另一个“推理”:

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有哪位网友还能对王浩的这个“推理”提出异议?除非有人给出彭宇智力有问题的证据,否则谁还能推翻这个法官在庭审过程得到的证据,这难道还只是个“推理”吗?


二审判决结案的结果也证明一审判决原则上是正确的。二审以庭外和解结案,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但据一些报刊透露,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尽管这些和解细节未公布,但可以肯定,二审并没有否定一审判决对案件主要性质的定性,也就是说,彭宇并未非无辜,徐老太并非诬告。


彭宇最后的表现也让支持他的网民们大跌眼镜。据一些媒体报道,二审后,彭宇从原任职的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不知所踪。彭宇如果是问心无愧的“见义勇为”者,为什么要同“诬告”者和解?为什么不坚持到底,直到真相水落石出呢?要知道,如果彭宇确实是受冤败诉的话,失败的不只是他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的公道和良知!


所以,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说谎,但是已有足够的迹象表明,彭宇说谎的可能性要远高于徐老太。


那么,为什么社会公众对一审判决反应会那么激烈呢?我想这恐怕得归因于我们中国人已经习惯成自然的黑白两分法。即,一旦舆论认定是好人好事就容不得人再有异议; 反之,一旦舆论认定某人某事是坏人坏事便容不得有人再说好。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历史上早已数不用数。


当然,公众的感觉也没有完全错,这就引来下一个问题:


法院的判决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你说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离谱,可怎么解释公众的不满呢,难道所有人都错了吗,难道那个案子一点问题也没有吗?我的回答是,案子的审理当然有问题,而且问题还不小,但是被差不多所有人都忽略了,这个错误不是对徐老太和彭宇案定性的错误,而是法庭完全忽略和遗漏了造成徐老太同彭宇相撞事故的主要“肇事人”!


前面已经提到,一审法官判定在徐老太同彭宇相撞的事故中,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因为当时两个当事人一个急于上车,一个忙于下车,匆忙之中相撞。两人都无主观故意和恶意,行为都不违法,所以这个判定是正确的,没有问题。


王浩判定彭宇承担少于徐老太的事故责任也是正确的。因为相撞事故发生前徐老太在车下,拥有相对开阔的视野和充分的观察时间,她的位置更利于避免相撞事故的发生,所以徐老太应承担多于彭宇的事故责任。反观彭宇,事故发生前他在车上,视野受阻,看不到车外的全部情况。下车时只有很短反应时间面对车外的人流,所以相撞事故的发生,他的责任就轻于车外的事故当事人。至于他是不是应该承担少于40%的责任则可以讨论,但法官王浩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决,原则上是正确的。


问题在于,既然徐老太和彭宇双方均无过错,为何他俩会相撞呢?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相撞的呢?谁应该为他们的相撞承担主要责任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从事故的发生过程我们不难作出判断,事故的原因很清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上下车秩序的混乱。当时有三辆公共汽车同时到达,车下等车的人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判断,要上哪一辆车。因为等车的人远不止一人,因此就会出现不同的选择。有些处在第一辆车位置的人想上第三辆车,有些处于第三辆车位置的人则想抢上第一辆。处在第二辆车位置的人则可能有的人想上第一辆,有的想上第三辆。这样人流就会发生交织,再加上下 车的人,引起混乱是必然的,在这样混乱的状况下,发生等车人同等车人,或等车人同下车人相撞事故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仔细分析这种混乱的起因不难发现,这种混乱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首先是公共汽车站没明确的上下车通道标识,上车没有秩序。其次,当两辆以上车同时到达一个站时,司机对上车时机的控制失当。即三辆车同时到达,却都同时打开上下车的门,从而加剧上下车秩序的混乱。要避免这种混乱其实并不难,只须规定:1)司机必须在标定的位置才能让乘客上车;2)两辆以上车同时到站时,后边的车只能下人,不能上人,须等第一辆车走后,后面的车要到达上车通道位置才可以打开上车门。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上下车秩序的混乱。也才能避免乘客相撞事故的发生。


所以,这个事故案件的关键在于谁应当为这种上下车的混乱状况负责。乘客不可能自己划定上车道,也不可能去指挥司机,对此具备权利和负有责任的,只有一个事主:南京公共汽车公司!也就是说,南京公共汽车公司才是徐老太同人相撞事故的主要肇事人。徐老太和彭宇都是事故受害人,他们只有轻微的观察失误责任。


鉴于事故责任的大小,南京公共汽车公司应该承担徐老太事故损失赔偿的主要部分,而徐老太和彭宇在事故中只应承担次要部分。比如,南京公共汽车公司应承担至少70%的事故损失,徐老太和彭宇最多承担30%。按照徐老太和彭宇间责任的大小,徐老太又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彭宇承担次次要责任。最终,徐老太应承担事故损失责任的18% =1X30%X60%);彭宇承担12%=1X30%X40%)。(这同二审彭宇同徐老太达成的庭外和解数额相当,据透露出来的消息,二审以彭宇向徐老太赔偿一万元,徐老太撤诉收场)。所以,如果法院判决公正得当的话,根本就不需要二审的“庭外和解”。)


除了漏过了主要的事故责任人,彭宇案判决的另一个重大错误就是“庭外和解”。从已知的案件信息看,二审并没有出现新的事实证据,也没有否定一审的定案性质,为什么要以“庭外和解”结案?法律怎么可以这样不辩是非地和稀泥呢!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何在?正是这种和稀泥的判决,使得徐老太,彭宇,一审法官王浩,仍至徐老太儿子全部都成为这个事故案件判决的受害人,留给社会的却是一笔永远也理不清的烂帐。中国的许多社会问题就是这样一笔笔累积起来的。


更深一个层次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有网友可以会提出疑问,即使公共汽车公司按你说的做:标出上车通道,甚至建起通道护栏,并规定司机的按前面提到的制度要求做,有人不守秩序怎么办?的确,这是一个问题。国人在排队时插队的现象并不鲜见,因为不守秩序而发生争吵,斗殴,甚至杀人的情况也不稀奇。尤其,中国是个人口拥挤的社会,精心对待排队现象,不仅具有象征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对此,我建议中国认真考虑,对“排队”立法。


排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树立正确的排队观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而这种排队观的建立,立法是最可行有效的办法。“排队法”应该包括这样一些重要原则:1,在公共场合,凡是有两人以上的人等候就必须排队。 2,队列中的人可以让人合法插队,但是,一个人只有权利让一个人插队,并且谁让人插队,谁就必须离开队列或排到队末。(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一个队权,你的队权只能让渡给一个人。你让一个人进来,你就必须出列,而不仅仅是往后挪一位。如果有两个人插队,那么第二个插队人进队列的时候,第一个插队人就必须出列,以此类推)3,如果有人强行插队,被插队处的人是第一责任人,有义务禁止人插入,而第一责任人后边的所有人都有义务支持第一责任人反对插队,如果发生冲突和纠纷,第一责任人和其后的所有人都有义务报警和作证。4,插队者对因插队而引起的不良后果负全部责任。(欢迎网友们补充)。


对排队立法,看起来事小却意义重大。中国要建成一个文明社会,成为一个文明国家,必须从转变自己糊涂落后的价值观开始,从一件件具体的事做起,从首先建立合理的规矩,也就是从立法做起。忽视法治建设,空谈道德是不可能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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