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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維權告政府 荊門市政府弄虛作假欺百姓
   荊門市人民政府超越權限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00畝,興建湖北荊門外語學校新校區,毀耕地240畝,不建學校,閒置荒蕪已三年多,吳官海、劉金華耕地被占,青苗費至今是一張欠條,安置補助費被瓜分,土地補償費不給,長遠生計沒有指望,有病無錢治,生活無着落。 受害者吳官海、劉金華於2007年5月31日將荊門市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王玲告上法庭。兩次開庭被告王玲都不到庭。被告荊門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8日的《行政答辯狀》中稱“為了荊門經濟社會的發展,答辯人決定徵地建設湖北荊門外語學校是依法履行職責。[2004]2號會議紀要是2004年印發的,超過了行政訴訟時效。因[2004]2號會議紀要議定的事項均已完成,答辯人已經以荊政辦發[2006]42號文件(2006年9月4日)宣布自動失效。”被告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荊門外語學校占地300畝,具有違法行政行為已成敗訴定局,但總是不甘心,狡稱“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被告”,轉移目標“這些事項均由政府相關部門、原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原告的損失不是由答辯人直接造成的,原告起訴應以相關部門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為被告。” 受理此案的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一次開庭2007年7月20日到第二次開庭2007年8月22日之間,為被告收集了七份假證據(1聽證告知書,,2聽證送達回執3荊門外國語學校建設項目征前告知書,, 4徵用土地協議書, 5征前告知書送達回證,6掇政文[2006]23號,7鄂土資函[2006]1046號)。 1、聽證告知書。 2、聽證送達回執,①2006年4月22日告知,2006年4月22日回執,從時間上不可能;②回執簽字是假的,張軍、陽開雲、孫春茂、鄧士芝、耕地不在外校占地之列;③周麗不是雙泉村戶口;④宋中華全家長年在外省打工,過年都沒回家(家也不住在雙泉);⑤出現兩個陳明泉;⑥鄧士鳳長年有病根本寫不成字;⑦經吳官海調查這些人都沒簽字和蓋手印,且全然不知情;⑧補償方案及標準從未公示過;⑨從未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請拿會議記錄來),也無一村民代表參與, 3、征前造知書送達回征,與事實不符,外校已買了惠泉中學。 4、徵用土地協議書:①與土地管理法十四、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不符;②2004年4月2日簽協議,兩年多後的2006年4月22日才告知,聽證從時間就不符了,更不談法規了。③付款方式及時間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能相符嗎?至今三年多閒置荒蕪。④徵地位置及界線不清,“被徵用的土地位於雙泉村;東至雙泉村;西至雙泉村;北至雙泉村。” 5、《征前告知書》、《征前告知書送達回證》、《聽證告知書》、《聽證送達回執》都在《徵地土地協議書》兩年之後才補簽能有效嗎? 6、掇政文[2006]23號,簽發人:朱延琳,看2005年8月3日,市國土局李官榮給朱延琳的信,分明掇政文[2006]23號是假的。 7、鄂土資函[2006]1046號。 ①市國土資源局2005年9月9日以(荊土資文[2005]40號向省國土資源廳匯報(也是省廳9月5日安排的)“荊門外國語學校擬占240畝,並進行了前期拆遷,付拆遷補助費及安置補助、青苗損失等費用359萬元,因該校利用了惠泉中學原校址,該土地作其它項目正在組織資料上報。”就不可能再出現《荊門外語學校項目建設用地》,與荊土資文字[2005]40號不符;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也違背了《土地管理法》(國發[2004]28號)、(國發[2006]31號)、(國土資電發[2006]17號、22號)(國土資發[2006]307號),更違背了(鄂政發[2005]11號)③沒有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 荊門市人民法院不覺得與荊門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辯狀》“答辯人已經以荊政辦發[2006]42號(2006年9月4日)文件宣布自動失效”相矛盾嗎?與事實不符嗎?外校買了惠泉中學,土地閒置荒蕪明擺在哪,更與鄂土資函[2006]1046號的已批的時間2006年12月27日不符嗎?8個多月了沒有動靜,這不又一次違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閒置荒蕪土地嗎?1046號是以荊門政文[2006]108號的呈報批覆,是荊門市人民政府王玲自己呈報的,難道呈報人自己不知道嗎?掇政文[2006]23號是掇刀區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日向荊門市人民政府請示《荊門外國語學校建設項目用地》,剛剛請示的,荊門市人民政府會在2006年9月4日以荊政辦發[2006]42號宣布《荊門外國語學校建設項目用地》自動失效嗎? 荊門市人民政府、王玲推卸責任,在答辯中稱“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被告,原告起訴應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為被告”,認為原告(吳官海、劉金華)所在地人民政府是掇刀區人民政府。難道荊門市人民政府就不是原告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嗎?並且荊門市人民政府已批覆了掇刀人民政府的請示。請問這能說不是你被告的行政行為嗎? 制假賣假,在莊嚴的法庭上堂堂地一級人民政府竟然製造假證據欺壓百姓,政府天天提倡的誠信何在?百姓的天理何在? 中國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雙泉村三組吳官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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