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被徵地農民兄弟姐妹們,人都是娘生父母養。都是血肉之軀,食五穀雜糧,生命沒有什麼不同,也沒有貴賤之分。人人都要甦醒,喚醒沉睡的良知。良知是每個人生下來就有的。為什麼在我們生活里,有強權,威嚇、利誘,我們就把自己的良知放棄了?爭取自由、爭取幸福這樣一條道路上是沒有捷徑好走的。每一個人都要付出他的代價。下氣力熟讀《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和法律法規,對症下藥來治地方政府的野蠻決策。古人曰:人不求人一般大,水不流一樣平。所以說求人不如求自己,拿起法律武器來要回自己應得的補償。我們自己是有責任的,不能由愚民政策來擺弄我們的命運。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低層人群的“衣食父母”。農民失去了土地,就等於丟了性命。中央決策和法律法規早已賦予了農民的權利,只是我們沒有用她來保護自己利益,讓地方政府鑽了空子,蒼蠅不叮沒縫的蛋。農民兄弟姐妹們學好本領做好蛋,不給地方政府有可乘之隙。 A、農民手中的土地不是國有的也不是政府的,是農民賴以生存命根子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4條“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這一條就給了農民的種植權,時間三十年,受法律保護。 2005年2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徵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主要分配給被徵地農民。 這一條之規定進一步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耕地依法徵收後,都要調整質量和數量相同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耕種,確保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25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這一條法律決定了農民手中的土地是自己的,“占有”一詞,就是一錘定音。占有--就是占據。不是由地方政府隨意處置和侵占。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26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這一條法律用“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來完善“占有”一詞的特定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4條是“三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25條是“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26條由“三十年”到“繼續承包”,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低層人群的“衣食父母”。 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指出: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農村的基礎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堅決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給農民一顆定心丸,“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由農民自己決定對承包土地的流轉。“堅決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人人有責。 B、農民應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一、農民的耕地是集體所有土地的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無權占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28條 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二、占用土地的程序 (國發[2004]28號)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徵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簽定的徵地協議、被徵地農民知情(要求聽證的附聽證筆錄)、確認的有關材料應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徵地補償費用必須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對拖欠徵地補償費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國土資電發[2006]22號)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類建設項目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程序的,不得批准徵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國發[2004]28號)、(鄂政發[2005]11號)、(國土資電發[2006]22號)告訴我們,農民有知情權、確認權,拖欠徵地補償費的,沒有被徵地農民的同意是“不得批准徵地” 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說的再清楚不過了,占地動工之前必須要有批文。批文要有“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予以公告”,這九個環節缺一不可。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是法律賦予農民管好手中土地的特權。 三、農民失去土地的補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失去土地的補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都是補給被徵收土地的。只有農民失去土地,就無“衣食父母”;失去土地,就丟了“性命”。失去土地,就無法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所的農民,如今無三提五統,國家的工業反哺農業,糧食直補;有糧油賣,吃糧吃油吃菜一樣無缺。這部分農民生活水平會下降嗎? 被徵收土地的農民無糧食直補,沒有糧油賣,吃糧吃油吃菜樣樣靠買。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所的農民三十年承包耕地在手,再分被徵收土地的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純屬剝削。 被徵收土地的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給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所的農民,被徵收土地的農民三十年承包耕地的損失,如何彌補,誰來保證子子孫孫的生存。 地方政府愚弄被徵收土地的農民,說什麼土地是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該全民都分?被徵收土地的農民要好好想一想,不占地會有人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嗎?占誰的地,傷害了誰的利益?沒占地的利益傷害了嗎? 2、{[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徵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主要分配給被徵地農民。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土地補償費中扣除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部分後,其餘部分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出路,興辦公益事業。土地補償費必須實行專款專用。 經被徵地農民申請,並與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由其自謀職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侵占和挪用徵地補償費。徵地補償費不得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上交稅款、發放工資等。 (鄂政發[2005]11號)的標題就是“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可以看出湖北省人民政府明確態度和被徵地農民這些年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 (1)(鄂政發[2005]11號)的土地補償費100%應該是被徵地農民的 土地補償費雖說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隨意支配。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侵占和挪用徵地補償費。徵地補償費不得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上交稅款、發放工資等”中看,土地補償費只有被徵地農民才能享受。 7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主要分配給被徵地農民”。 30%“土地補償費中扣除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部分後,其餘部分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出路,興辦公益事業”。 70%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其餘部分指剩下的30%。30%交村民委員會專門給被徵地農民買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出路,興辦公益事業。 70%加上30%=土地補償費=被徵地農民 (2)(鄂政發[2005]11號)的安置補助費同樣100%應該是被徵地農民的 安置補助費是由被徵地農民的自己做主,“經被徵地農民申請,並與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由其自謀職業”中說得相當明白,村民委員會無權干涉,由被徵地農民自己決定生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32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42條第2款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依法足額支付”、“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這些規定一環扣一環,說明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只能服務,無權占用和支配。 地方政府和村委幹部,挖空心思來愚昧無知的不學法的被徵地農民。用所謂的《村民組織法》在被徵地農民頭上拉屎撒尿,把本來是被徵地農民應該得到的合法收入,用“村民自治”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非法裝入他們的口袋或變項支配了。 地方政府和村委幹部撈飽油水,還要毆打“作無為奉獻”的被徵地農民,他們過河拆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20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請問村民代表、共產黨員,村民自治有權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補償標準及分配辦法嗎? 在法制社會裡,人們都是有尊嚴的。你們(村民代表、共產黨員)不能隨便地剝奪別人的生存權,強迫被徵地農民服從你們,這樣是不道德的。 廣大被徵地農民兄弟姐妹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是用賴以生存的土地換來的救命錢。怎能由村民代表、共產黨員們來玩弄,命運必須自己把握。團結起來為自己的生存而鬥爭,要鬥爭就會有風險,天上不會掉餡餅。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國土資發[2006] 307號)荊門市(東寶區 掇刀區) 九等最低價標準204元/平方米,136068元/畝。 國家規定荊門市(東寶區 掇刀區) 每畝補給被徵地農民136068元。但地方政府將農民賴以生存的耕地強占去,每畝給被徵地農民最多8000元/畝,而地方政府轉手賣給開發商最低價都在20萬元/畝以上。一畝8000元就買斷了三十年、五十年、子孫萬代的承包經營權。 地方政府、村幹部把廣大被徵地農民兄弟姐妹們的合法收入非法裝入他們的口袋或變項支配了。下面開支,國家沒撥一分錢,又無三提五統,更不許亂收費了。他們的開消就從被徵地農民手中(荊價發[2002]86號文?荊價發[2006]29號文?什麼村民自治等)搶奪的: (1)掇刀區政府大樓的修建;(2)政府官員屁股下的豪華轎車;(3)政府官員出門旅遊;(4)雙泉村辦公室補安置費594000元;(5)周修雲棗山長九斗28800元;(6)荊潛公路擴寬(陳永職門前)13400元;(7)周修雲占地1.6畝分安置費11.282萬元;(8)黨員過生日400元;(9)大學生200元;(10)每年醫保全村3-4千人每人補10元;(11)給一千多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所的農民買養老保險上千萬元等費用全是徵地農民救命錢。 廣大被徵地農民應察亮眼睛,弄清真偽;撕開地方政府、村幹部的假面俱。與地方政府、村幹部搏真偽,爭回自己的合法收入,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是真正擁護共產黨的政策。 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掇刀石街道辦事處雙泉村失地農民:吳官海 身份證:40800195210210917 電話:07242442398 15872193133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