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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打傘的人民法官 2015-11-21 22:10:06

  致習近平總書記的申訴。傳說前些年有一個名人自稱“和尚打傘無發無天”。當今我在交通肇事案審判時,遭遇了真正的“無發無天”事件,是在營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審在營口市西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審判長:董娜,人民法官陪審員:邢路;劉恩來,三位法官在判決時,國家有五個明確的現行法規不依據,而按被告的企業規定條款判決,人民法官變成了被告的雇員。二審在營口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審判長:黃小強,人民法官審判員:宋福田;秦振敏,判決書認定一審判決正確外,又增加了依據,該依據在法典上是沒有的,是法庭憑空捏造的,更加令人震驚的是在被告拒絕出庭的事實下,法庭替拒絕出庭的被告編寫答辯詞,公言寫在判決書上。審判長黃小強在法庭上公開發言不承認國家法規,而陪審員不加反駁,默認,實在罕見。就此腐敗枉法審判案判決後,即向市人民法院院長申訴至今未見回復。此後按信訪程序由市(市法院,市紀檢,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市政法委,市人大等)到省,國家級,都不受理,其中國家信訪局的“紀檢監察-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部門受理後轉交省,市信訪局,市信訪局交營口市政法委,該委答覆:我們無法做出具體決定,退回。最後依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行政監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規向中紀委舉報,於820日收到中紀委不受理的回覆。 按逐級信訪的程序已到最高級了,各級機關都不能查處該案罕見的腐敗枉法事件。現公開此案的全部內容,望有關部門能轉交給習近平總書記,落實中紀委的口號: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國策。

     此文現公布出來,希望感興趣的網友能費心轉載,讓該案的六個法官腐敗枉法事實有更多人知道,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使再敢有腐敗枉法行為的法官膽戰心驚。使依法治國減少障礙。本文的內容完全真實,有證據。(包括地址,聯繫電話,郵箱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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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西市區法院董娜市法院黃曉強等六人枉法判案事實

舉報營口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不按規定審批抗訴案件

                舉報營口市反瀆職侵權局對枉法裁判結論視而不見

                舉報營口市中法院長對民事庭枉法裁判舉報不聞不問不回復

   前言

 傷殘鑑定的定義:傷殘鑑定即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是為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鑑定結論。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則是傷殘等級。

  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診斷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規,有處方權的本院醫師出具診斷證明:病休證明的文件。                  

  病休是本專業的醫師是依據病人臨床內外表症狀,病史及多種醫學檢測儀器的操作人員,化驗人員等結論。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與上述傷殘鑑定含義是完全不同,也不可比的。這是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的一般常識。例如一位發燒39.5度的病人,醫師是依據病人臨床內外表症狀及相關規定出具了病休醫學診斷證明書進行病休,難道還需要到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得出結論後才能病休?若這種結論成立則應收錄到新天方夜譚里。很多按規定需要病休的病症是不需要作傷殘鑑定的。什麼樣的人體缺陷符合傷殘鑑定都是有明文規定的。不是哪個部門(例如法院)能隨便能更改的。

  舉報營口市中法及西市法院,營口市權威醫療機構(市中心醫院)依法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病休,在營口市西市人民法院審判長董娜;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黃曉強主持的法庭判決上不承認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進行病休。該庭認定只有通過傷殘鑑定才能病休(見判決書),不按國家法規,一定得按保險公司企業規定決定病休日期。是嚴重的違反下述舉報內容中的五個!!現行法規,是嚴重的腐敗枉法行為,為此舉報。

  舉報營口市中檢,案件的裁判是依據是以該案發生的時期,或提出的申訴時期的法規為依據進進行處理,這是基本準則。而營口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是按事件後頒布的新法規裁決。

  舉報營口市反瀆職侵權局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有…枉法裁判行為的…及下述法規的事實不予追究。

  舉報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民事庭的腐敗枉法判決事實舉報不聞不問,不回復。                 

  本舉報的法規依據

1.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本舉報內容涉及的法規(五個!!)

1.“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該條明確,完整的確立了病休的法律條款,舉報人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該條明確,完整的確立了醫療機構的權威及病休的法律條款,舉報人注)

3.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BT 52120043.1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床症狀和體徵消失)。(該條明確,完整更詳細確立了病休的法律依據條款,舉報人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該條明確的確立了病休的法律條款,舉報人注)

5.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六十四條: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該條明確,完整的確立了受傷病休,致殘休假的不同法律條款,病休與致殘是並列的。舉報人注)

  營口市西市人民法院審判長董娜;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黃小強對我交通意外傷害受難案,不按國家現行法規為依據進行判案。一審是非法的按“平安保險公司”的企業內部條款判決。二審確定一審正確外,另取判案依據:GBT 5212004,“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但所取依據是審判長黃小強捏造的。該準則沒有審判長黃小強捏造內容。更為嚴重的是在被告拒絕出庭的事實下,捏造被告答辯詞寫入判決書。

 就此案營口市人民法院不按國家法規,腐敗枉法判決的事實,於201110末接判決書後,於201111月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實名遞交(實名)舉報書(包括判決書,醫學證明,各種證據等複印件,(該院收發部門不接受當面接收,指定用掛號,20111112日寄,郵件編號:SA 0448 1658 21),至今未等到任何答覆。(現工作準則,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至今不回復,因此延長了該枉法判案的糾正期)。

 2012719日向遼寧省高級級人民法院實名遞交舉報書(掛號信2012719日郵件編號:XA 2264 6033 6 21, 至今未接到任何答覆何答覆。

  依據:

1.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

()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及其他紀律的行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六條……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2.       依據民事訴訟法。

3.       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有……枉法裁判行為的,……

依此向營口中級人民法院法監察室我提出舉報。監察室答覆:只接受人大交辦的案件,不接受其他部門,個人的舉報。(該回復違反了上述各條法規。省,市監察都不受理,紀檢機構都不遵守上述法規,這說明該法規沒有實用價值,應由立法機構宣布廢除,避免有人拿法律做檔箭牌。舉報人注)。

在網上(www.iubao.court.gov.cn)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實名遞交舉報書(20136月),

三個月後回復內容:

1您所反映的問題屬於審判(執行業務部門的工作範圍,不符合紀檢 。監察部門受理條件,本網站無權做出實質性的回覆.請通過正常的法 律程序向相關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員違紀 違法問題,請提供具體的線索。回復法院(網上):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回復時間:2013-06-03

該回復違反了:“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行政監察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四十三條。該回復,說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是法盲,另一種可能是官官相護。舉報人注)

據上述回復,向檢察院提請抗訴,需要法院再審申請駁回裁定書,為此於20136月向營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多次申請再審不果後,找到營口市政法委的“涉案涉法中心”請求幫助,在該中心主任三個多月的熱情協調下,中院立案二庭於2013108日受理再審申請書,經我20余次到立案庭摧辦。於2014410日收到,立案長達半年多。這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高檢發民字[19922)〗還是有效的,該規定沒有設定抗訴申請期限。我向市檢察院申請的抗訴,該院不按事件發生,申訴時期的有效法規批覆,而是按事件後新頒布的法規執行,難以理解。新法規:(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發布實施日期2013/11/20)為此舉報。

   2014528日就該腐敗案枉法侵權判案的事實書面實名向營口市反瀆職侵權局舉報。

2014117日當面答覆:該舉報不具有初審價值,退回。(答覆期長達6個月)。

    事實和理由:

  我在09112217時在營口市華夏酒店門前按規行走時被“營口馬勒公司大客車撞傷(交通隊認定:大客車負全責)。於當日住入平安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市中心醫院骨科住院治療,診斷為“腰椎滑脫,右足跟部外傷”201016日出院,共住院45天。出院診斷結論:腰椎滑脫未愈,繼續門診治療。

門診治療由201016日出院後到起訴日20101216日止,病休一年多。由住院骨科主治醫生,多位骨科門診醫生,骨科門診專家依據我的不同方位多張CT透視片及臨床,共連續(日期連續)的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20份“腰椎滑脫”病症病休,到現在沒有痊癒。通過一年多的治療實踐,多名骨科醫生認為該腰椎滑脫沒能復位,最後一份該院骨科專家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結論是需要長時間休息治療。交通肇事出院後腎切出一個(20112月),泌尿外科醫囑,腎只有一個應注意少服傷腎類藥物,尤其是止痛類藥物,因腰椎滑脫引起的腰及下肢,腰部疼痛,行走困難,又不能服止痛類藥物,我要在疼痛中度過餘生。

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營西民一初字第18號。判決書第3(一審判決書上數第18-20行),一審審判長,董娜判決:原告未作傷殘鑑定,其誤工時間不能連續計算,只能按保險公司認可120天計算,(上述五個!!法規沒有規定只有傷殘鑑定才能病休,強調了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病休)。該判決體現了人民法官變成了保險公司的雇員,令人震驚。該條是審判長董娜偽造的,嚴重違反了上述五個法規,法規明確規定憑醫療證明病休。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受傷治療日與定殘日是並列的,見:六十四條(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平安保險公司賠償規定“腰椎滑脫“病傷為120天誤工期,西市人民法院遵守此規定,不遵守上述五個法規

   二審法院審判長黃小強判決認定:1.二審在被告保險公司拒絕出庭的事實下,審判長黃小強替保險公司捏造了答辯詞,其內容見(2011)營民—終字592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頁上數14-22行。黃曉強按此為被告編造答辯詞並寫入判決書內判決,真是今古奇觀。2.為認定原審法院認定其誤工時間為120天正確。見第四頁上數2-5行。二審另加依據是“準則GBT 5212004”。查該準則無此項參數規定。該準則:3.1,定義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床症狀和體徵消失。該準則所列病種的病休時間都得滿足“該準則3.1項,即臨床症狀和體徵消失才能成立,該準則也沒有腰椎滑脫病休120天的規定!!。是審判長黃強為認定一審判決正確,偽造的假證。該判決書這是審判長黃小強看着20份醫學診斷證明書說胡話,這種違法編造法規;為拒絕出庭被告捏造答辯詞;編造擺到面前證據視而不見喪失了人民法官的基本準則,編造假證,也突破了做人的底線,這種嚴重的腐敗枉法行為實在令人震驚,該行為擾亂了司法秩序,是製造上訪戶的源。給依法制治國的司法形象抹黑,是否定法治國家的具體事實。

“腰椎滑脫“一般根據Meyerding分度:即將下位椎體上緣分為4等份,並根據滑脫的程度不同分為以下四度:

     I度:指椎體向前滑動不超過椎體中部矢狀徑的1/4者。

     II度:超過1/4,但不超過2/4者。

     III度:超過2/4,但不超過3/4者。

     IV度:超過椎體矢狀徑的3/4者。

   腰椎滑脫患者的主要臨床表現:長期反覆下腰痛,有時疼痛放射至骶髂部,甚至可放射到下肢。站立、行走、彎腰、負重時疼痛加重,臥床休息時疼痛減輕。少數重患者可出現馬尾神經受牽拉和受壓迫症狀,下肢乏力,馬鞍區麻木,大小便功能障礙,甚至發生不全性癱瘓。

   骨科醫生都知道:滑脫程度不嚴重時可以保守治療。但是讓其復位就太難了,幾乎不可能。腰椎滑脫1度的症狀有很多,除了與脊柱周圍結構的代償能力有關外,還取決於繼發損害的程度,如關節突增生、椎管狹窄、馬尾及神經根的受壓等。以下是實際的患病症狀:

  1.腰骶疼痛:疼痛涉及到腰骶部,多為鈍痛,少數病人可發生嚴重的尾骨疼痛。疼痛可在勞累後逐漸出現,或於一次扭傷之後持續存在。站立、彎腰時加重,臥床休息後減輕或消失。

  2 .坐骨神經受累:峽部斷裂處的纖維結締組織或增生骨痂可壓迫神經根,滑脫時腰5或骶1神經根受牽拉,出現下肢放射痛、麻木;直腿抬高試驗多為陽性,Kemp征陽性。骨科專家對這種疾病指出,疼痛及麻木症狀可出現在兩側,但因腰椎紊亂後的扭曲側彎可使兩側受損程度不一,而症狀表現輕重不等,甚至只在單側出現症狀。

  3.間歇性跛行:若神經受壓或合併腰椎管狹窄則常出現間歇性跛行症狀。

    4.馬尾神經受牽拉或受壓迫症狀:腰椎滑脫1度嚴重時,馬尾神經受累可出現下肢乏力、鞍區麻木及大小便功能障礙等症狀。

  以上是“腰椎滑脫”醫學科學的定義及骨科專家的臨床結論,大於II度的,都是長期臥床,不是“平安保險公司”規定120天所能改變的。

  人民法院與平安保險公司另一依據是原告未作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與病休,這是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的兩個完全不同,又不等不可比的兩個定義。“腰椎滑脫“病症,我到本市公安系統,司法系統的傷殘鑑定機構申請傷殘鑑定,都明確答覆:該病規定不做傷殘鑑定,我又網上諮詢了省鑑定機構,其答覆是與本市相同的。以醫療機構醫學診斷為準進行處理。應按上述國家五個法規,標準辦理,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六十四條(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該規定明確了病休與傷殘鑑定是並列的。不是董娜,黃小強能歪曲得了的。

   我遞交起訴文件中的醫學診斷診斷證明書20份,日期是連續的,是營口市最權威的市中心醫院出具的(被告保險公司指定醫院)。共計13個月至無限期,經住院骨科主治醫生及多位骨科門診醫生一年多臨床治療結論該腰椎滑脫不能復位,最後一份經骨科專家依據多份(不同方位CT片,確診要連續長期治療休息。一審,二審人民法院站在“平安保險公司”的權益上,卻判定不能舉證治療和休假時間(這是看着醫學診斷證明書證據說胡話),違背上述五個法規!判定誤工時間不能連續計算,是嚴重的枉法行為。二審審判長黃小強在法庭上公開為拒絕出庭的被告保險公司辯護,主要講:醫療機構的醫學診斷書任何人隨時都能開來,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本法庭不承認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這種人民法官公開蔑視法律的行為實屬罕見)。不知黃小強審判長用何種高科技手段CT透視片造假能使正常椎骨移位,開具假醫學證明文件。一審審判長,董娜;按企業(平安保險公司)的內部條規為依據對此案的判決是明顯違背國家現行的五個!!人身損害賠償法規,是嚴重的枉法行為。二審審判長黃小強偽造“GBT 5212004準則”條款作為判案依據也是嚴重的腐敗枉法行為。上述五個法規明確規定了人身損害病休條件,董,黃二法官視而不見,這種腐敗枉法行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有……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根據第四十條…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所以,此一,二審的陪審員也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要求:

. 追究一,二審,審判長,陪審員枉法判決的法律責任,這種罕見的腐敗枉法法官應清除司法系統

二.對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就民事庭枉法裁判書面實名舉報不聞,不問,不回復進行問責。

三.對營口市反瀆職侵權局該案舉報的經辦官員進行問責

四.經辦該案的營口中檢官員不按事件發生及申請期裁決進行問責

五.依法再審

. 依法糾正遼寧省高院違法回復,對該案回復官員進行問責

舉報人:張寶善  性別:男 民族: 電話:0417-4845285   13079464072 郵箱:yklnzbs@sina.com

身份證:210803193805151013      2015818

住址:營口市西市區興盛里71職業:營口市天和電工儀器廠法人

附件:

1.營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1)營民—終字592 第三,四頁

2. 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營西—民初字第18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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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第三頁

     2011)營西民一初字第18  (原件掃描)

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七)款一項第

 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王福

 奎承擔全部責任,張寶善無過錯,無責任。另因該肇事車輛在中國

 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限額為12

元;投保商業險、限額為10萬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住院病歷、診斷書、道路交通事故

認定書、醫藥費收據、工資證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抄件二份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本院開庭質

證和審查,可以釆信。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了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福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寶善無責任,

該認定客觀、真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應予釆信。事故發生

後,原告經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

 食補助費、依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及相關規定予以確認;因原告未

提供交通費票據,應依照保險公司認可的交通費300元確認。關於

原告所提誤工時間應從20091月計算至201012月,13

月未有法律依據,且因原告未做傷殘鑑定,其誤工時間不能連續計

算,只能按保險公司認可的120計算,並參照2010年度道路交通

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標準確認。因該肇事車

輛參加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種,原告所請求的賠償數額在強制險限額

內,對此,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應承擔

賠償受害人的責任。原告在訴訟中提出後續治療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

另行訴訟。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過侵權責任法》第四

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九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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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第三頁

           2011)營民一終字592    (原件掃描) 

        承擔。

         張寶善上訴稱: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人 因傷導致的誤工時

    間及誤工費用作出了錯誤的認定。理由為:1.為關於誤工時間
計算問題,上訴人住院治療後,權威的醫療機構出具了上
                   

訴人需長期 (永 久 )治 療 的證明,但 一審法院卻未予採信

,同時一審法院怎能只按照被上訴人認可的時間計算 ? 2.關於
誤工費的計算問題 ,因 上訴人系營 口市天和 電工儀器廠法定
代表人 ,同 時擁有該廠生產產 品多項專利 。在本案發生後至
提起訴訟 時一直無法工作,故 該工作單位 出具 了實際誤工費
用 的證明,但 一審法院不知為何只參照居 民服務業的標準來
確認。 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撤銷原判並予 以改判 。
  馬勒發動機零部件 (營 口)有 限公 司答辯稱:一審判決對
上訴人誤工時間、 誤工費判決是依據法律規定的。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 限公 司
營口中心支公 司答辯稱:1.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 32條 明確規定:醫

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指南,

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在上述指南附件六

中制定了人身傷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華人民
共和 國公安部 GB/T521-2004),針對上訴人張寶善的受傷診
斷為“腰椎滑脫”。本準則中明確規定誤工時間應在120天之
內,上 訴人不能舉證長期治療和休假的時間,就應按此規定
確認。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2.一 審判決誤工工資是按
傷者 張寶善收入證明不超納稅標準,即 月 工資收入 1980元
計算 的,而不是上訴人所述的按照居 民服務業標準計算,居
民服務業標準是 21871元 ÷365天,即每天59.92元,而不

是1980元÷30天 每天66元 。 困此,一 審判決雖然有筆
誤 ,但最終結論是正確 的。 綜上,請 求
二審法院支持被上訴

人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已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 院另查 明:上 訴人在發 生此次交通事故前所從事職業
為製造加 工業。

                        3

第四頁

本院認為:上訴人提出其需要長期治療,其於原審訴訟

主張誤工時間,為13個月,但因其不申請作傷殘鑑定,故依據

 《人身傷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安GB/T521-2004)的相關規定,原審法院認定其誤工時

間為120天正確。上訴人雖然於原審提供了其從事製造加工

業的證據,但至本院訴訟期間亦未提交工資表,故其誤工費

 應以遼寧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製造業每

28 504元計算,即 28504元÷365天×120=9371. 17

元。原審判決認定的其它賠償數椐均正確,故上訴人應得到

賠償的全部經濟損失為24.041.8元。綜上,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

 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2011〕營西民一初字第18

號民事判決為: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賠償張寶善各項損失人民幣24 041,87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6 7 5 元由等寶善負但3 0 0 ,由馬勒

發動機零部件(營口)有限公司負擔3 7 5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小強

                                    審判員    宋福田

                                    審判員    秦振敏

                                  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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