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拿馬文件”的披露在境外中文媒體似乎鬧得沸沸揚揚,因傳中共現任和已退已故高層領導人親屬多有涉及,有人為此大談對“巴拿馬文件”中共政權的衝擊,更有人貌似與中共政治局有什麼特殊內線關係,言之鑿鑿稱:事發後中共第一時間召開政治局常委擴大會商議“滅火”,4月7日專門針對“巴拿馬文件”又召開了一次政治局常委會,通過什麼緊急預案嚴控“巴拿馬文件”流入國內,會上,劉雲山、張高麗交待了家人開離岸公司的問題,表示檢討,等等。同時,習近平如何應對,外交部如何回復,都成了熱門話題。幾日下來,由未見大陸有什麼特別的動靜,於是又有人感嘆曰:“巴拿馬文件”對專制國家不起作用。 其實,所有這些言論都不過是出於因不了解大陸的實際情況而產生的一些臆想。對於中國大陸和中共來說,“巴拿馬文件”所披露的涉及中國的問題其實根本就算不上什麼有衝擊性的問題。 事實上,大約自改革開放以來,或至少自十多年以前,大陸的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個人便可以在國內公開合法地通過代理機構在境外註冊離岸公司,而且費用很低。現在,大陸很多大大小小的國企民企公司、個體商甚至居民個人都在境外註冊有離岸公司,並在境內外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大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對國內公司或個人在境外註冊的離岸公司視同境外的外國公司不加監管,銀行管理和外匯管理機構對境內銀行開立的離岸公司賬戶,視同為外國公司的境外賬戶,對其外匯存款和國際收付也不加監管。這都是國際慣例,在中國大陸也都是合法的,公開的,從來就不是什麼秘密。當然,這是大陸很多老百姓所不知道的,但這只是因為他們沒有這方面的商務知識。 同時,中共很多高官及其家屬親屬涉及嚴重的經濟腐敗,這不只在海外,在大陸也是盡人皆知的事實,但這其實與大陸企業或個人在海外註冊離岸公司並無特定關係。實際上,不說法律,就是中共黨內規章,也並未完全禁止中共領導幹部的親屬經商,更沒有禁止其設立離岸公司的規定。即使在歐美國家,一般也沒有國家領導人和政府要員的親屬不允許註冊開設離岸公司的法律法規。所以,網傳劉雲山、張高麗在中共政治局會議上交待家人開離岸公司的問題並表示檢討的說法根本就是無稽之談,因為其親屬設立離岸公司,如同普通黨員普通百姓一樣,不論從法律上還是黨規上,根本就不是問題,沒有什麼可檢討的。假如其本人或其親屬有貪賄或違法經營的問題,不論其是否設立離岸公司,都是違法,那就不是什麼“檢討”的問題了。 至於離岸公司或開始離岸公司的個人是否有違法,這與國內公司和個人是否有違法其實是同樣的問題。只不過,國內公司和個人有具體業務上的經營違法的問題,而離岸公司違法主要是瞞報收入偷稅漏稅的問題,並無具體業務上的經營違法問題,因為,離岸公司具體業務上的經營違法問題是其業務發生國法律管轄的問題,除非其業務發生在大陸,否則按國際慣例,不受中國政府管轄。 大陸企業和個人在境外的離岸公司如涉嫌違法,其問題主要會出在兩方面,一方面是瞞報收入,偷漏稅款的問題;一方面是違規轉移資金的問題。 根據大陸稅法,境內公司和居民在境外收入應依法報稅納稅。但是,如同歐美國家一樣,中國政府對境內企業和居民在境外的收入很難掌握核查。因此,境內企業和居民這部分收入偷漏稅款較多。但這種偷漏稅款並不僅僅是“離岸公司”才會有的問題,也不是“離岸公司”就一定會有偷漏稅款的問題。特別是大陸的大型國有企業,瞞報海外收入偷漏稅款的情況較少。因為,交稅用的是國有企業的收入,而偷漏稅,企業領導人自己並沒有直接的好處,一旦敗露,個人卻要承擔違法責任。對這些公司來說,境內收入、境外收入或離岸公司收入,都是一樣。 此外,“離岸公司”也並非都能脫離稅收監管。因為,中國大陸的企業和公民在境外註冊設立的離岸公司並非都是註冊在類似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一類對離岸公司免稅的國家或地區。實際上,也有不少大陸企業和居民的離岸公司是在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等歐美國家及香港註冊的。在歐美多數國家及香港,相關法律都允許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以其本國身份註冊離岸公司,其中,有很多國家地區包括香港,境外法人自然人註冊的離岸公司也要依法報稅納稅。大陸企業或個人在這些國家地區註冊離岸公司承擔在當地的納稅義務,是因為作為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公司,商業信用度較高,而且可以在國際上一些大銀行開設公司銀行賬戶。對於這部分離岸公司的境外收入,中國與其註冊地的國家地區多有避免雙重徵稅的政府協定,因此,這部分離岸公司對於中國,在法律上就沒有偷漏稅的問題。 再有,對離岸公司資金的監管問題。如果離岸公司不做任何業務,其資金待在銀行賬戶里不動,由於銀行對儲戶信息保密的慣例,較容易脫離有關國家政府的監管。但只要離岸公司有業務發生,有資金往來,就會受到業務發生國政府的依法監管,偷漏稅款就難免受法律制裁。比如,薄谷開來通過離岸公司在法國購置別墅,就必須在法國依法申報繳納有關稅款,其資產信息也很容易被中國政府所掌握。 關於離岸公司違規轉移資金的問題。其實這樣的問題主要是對中國這樣資本項下的外匯管制尚未完全開放的國家才是問題。對於完全沒有外匯管制的國家來說,不論本土公司還是離岸公司,將其資金通過銀行匯出境外完全沒有違法違規的問題。中國大陸的公司或居民在境外註冊離岸公司,實際上很多也就是為了避免政府外匯管制的麻煩。因為其境外資金一旦匯入國內,很多情況下必須兌換成人民幣,而再有境外付匯業務,不論貿易或投資,即便政府沒有限制,也有種種申請審批,而且有銀行的兌換成本。從相關法律來說,離岸公司在境內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戶,政府及銀行均視同於境外公司的境外銀行賬戶,對其資金沒有外匯監管,其資金收付,不論金額大小,均無違法問題。所謂離岸公司違規轉移資金的違法問題,其實並不是離岸公司的問題,而是境內公司或個人通過非法途徑將境內人民幣資金兌換成外匯匯入離岸公司銀行賬戶。但是,如果這樣,並非只有匯入離岸公司賬戶才是違法,通過非法途徑兌換外匯,匯入境外任何公司或個人的銀行賬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洗錢”,都屬違法。此外,還有一個資金來源是否違法的問題,是否貪賄或違法經營所得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其實與離岸公司無關,即便這些違法所得資金不以離岸公司名義取得,不匯入離岸公司賬戶,也仍然是違法所得。 此外,中國大陸很多普通百姓中有一種很普遍的認識誤區。很多人認為,中國公司和個人的錢,不拿回中國境內,或者轉移出境外,就是中國的損失,就是坑害國家。其實,除了國有公司,公司也好,個人也好,其資產本就是公司或個人的自有資產,而不是國家的資產。從法律上說,國家利益是否受損,僅在於這些財產是否為違法所得,是否依法申報納稅。至於公司和個人資產留在境內或調出境外,本就應該是公司或個人的合法權利。如果國家希望更多資金流入境內,從而使國家經濟受益,需要擴大經濟開放,以種種經濟政策吸引引導,而沒有以法律強制的道理。 總之,很多年來,中國大陸任何企業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公開合法地通過代理機構註冊開設離岸公司,這本就不是什麼秘密,同時,中共黨政要員及其親屬很多有嚴重的貪腐問題,這也早已不是什麼秘密。所有這些,都不需要什麼“巴拿馬文件”現在才來披露,所以,“巴拿馬文件”對中國大陸,除了給一些對離岸公司不明所以的普通百姓帶來些鼓譟的話題之外,對中共和政府並沒有什麼境外媒體所期望的衝擊作用,習近平和中共高層也沒必要專門對此問題做特殊應對,只一如既往反貪腐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