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以被告人王桂梅為首的16名“全能神”邪教人員依法作出判決,其中,14人被判十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人免於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全能神”在青島市及其周邊地區設立“青島區”,被告人王桂梅為“青島區帶領”,系主要負責人,負責“全能神”邪教組織在青島市及周邊地區的全部活動。該邪教組織以聚斂錢財為其重要目的,並將所得“奉獻款”大肆向海外轉移。 2014年10月10日至30日,被告人譚美英、王桂梅、劉娟(在逃)、杜秀平、王玲麗、王麗、張月芹、鄭琳(在逃)、湯海燕等通過現金存入、轉賬、網銀、相互掩護等方式收取並轉移“奉獻款”,涉案資金2676萬元,其中1433萬元被即墨市公安局凍結,1243萬元被轉移海外。 在即墨市通濟街道華僑社區李金玉(另案處理)租房內查獲文字組,在膠州市阜安街道鄒家窪村被告人姜俊竹家查獲電腦組,在即墨市城馬路旁范薈娟的洗車店查獲聚會點,在即墨市潮海街道泉頭村辛玉英家查獲食宿住所,警方收繳“全能神”書籍、宣傳冊、光盤、有“全能神”內容的紙條、電腦、複印機、“MP5”、U盤、SD內存卡、讀卡器、視頻文件等物品一大宗。被告人姜振華、王立高為組織成員高培芹(綽號“徐敏”)、柳嚴玉(綽號“曉琪”)、王曉東(綽號“陳默”)、王子乾(綽號“遵道”)四人(均在逃)辦理簽證,欲幫助其逃往國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桂梅、譚美英、杜秀平、王玲麗、王麗、湯海燕、張月芹、黃珍清、陳愛玲、范鍾予、姜鵬、范薈娟、姜振華、王立高、姜俊竹、蔣啟路為共同實施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活動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均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給予懲處。 鑑於被告人王桂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譚美英系主犯,按其全部犯罪處罰,因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秀平、王玲麗、王麗、湯海燕屬從犯,杜秀平、王玲麗真誠悔罪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依法減輕處罰;湯海燕配合公安機關將轉匯至本人賬戶的人民幣160萬元“全能神”資金予以扣押,犯罪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王麗屬從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月芹在轉匯資金時屬從犯,對其從輕處罰。 在參與文字組活動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秀平、黃珍清、陳愛玲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對其均予以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杜秀平、黃珍清當庭自願認罪,在一審判決前真誠悔罪,對2人依法減輕處罰。在參與刻錄組活動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鍾予、姜鵬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對其均從輕處罰。被告人姜俊竹、蔣啟路為“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提供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依法對姜俊竹減輕處罰;蔣啟路作用較小,當庭自願認罪,提交過悔過書,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范薈娟為“全能神”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姜振華、王立高為“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提供出國簽證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且王立高作用較小,依法對姜振華從輕處罰,對王立高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分別判決如下: 王桂梅,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譚美英,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范鍾予,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王麗,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張月芹,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陳愛玲,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姜鵬,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姜振華,男,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杜秀平,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姜俊竹,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黃珍清,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王立高,男,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王玲麗,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范薈娟,女,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湯海燕,女,免於刑事處罰; 姜啟路,男,免於刑事處罰。 涉案贓物共計人民幣28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