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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之 常 情 我的痛苦心靈發現,人間冷暖,莫過如此,勝者為王,敗者為寇。誰是聖人,誰是暴徒,無一知曉。有誰做到、體現仁義道德呢?沒有公道,沒有真理的存在!為了事業去自私、享用,貴人多忘事,這個世界老實芭蕉的生生無望,何不殺一頂百,不能向我!我向耒陽市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人民法院不讓提起訴訟,這個權力都不給,現在執法者的權力大於山,過惡過狠! 這個世界大不公平,沒有人權,沒有人性。在下的中國十三億人民、勞苦大眾日夜拼搏,過的確不是人過的日子。我們不能一無所有,要抗擊、要戰鬥,消滅腐朽和末落;執法犯法,強盜惡霸滿天飛,正是這些當權人下下人格,變異和變態,頑固不化,毀滅國家機關的形象,與我們、與時代格格不入,但他們是統治者,在血腥的鎮壓和奴役我們,逼得我們要徹底毀滅、推翻這可惡統治階級,為了十三億人民的正義戰爭,為了我們的生存權,為活命而戰鬥吧! 時代在變,人也在變。我們這些大的國家必須有高效有力的管理體制,有時時體現人民意志的上層領導機構。要不然中國人生生無望,中國人也是人,不能無辜被害,日復一日的身陷水深火熱之中!我實在的老百姓只知道以牙還牙,做人怎能像狗一樣予人使喚,受盡侮辱,已經是深仇大恨。不如衝出牢寵,中國十三億不是孬種,現在中國人民還沒有發言權,那裡還有民主、自由和和平年代可言,不徹底翻過來做人大不值!當今還執行殘酷地鎮壓和封鎖的傢伙大沒人性;維持當今社會的官僚、掌權人真不是東西,有什麼臉面示人? 中華民族真的是多災多難,有過失的在繼續作惡,執法犯法,故意為非作歹,明的作匪、惡霸,犯罪分子猖狂、囂張;受害者、老百姓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和溫暖,這是什麼樣的國家?本來國家法律就不能因集團利益而擺動,必須維護它的莊嚴和神聖,法院是聖裁的地方,威震八方,我們老百姓也有做人的尊嚴,在這個世界上我們必須生存!反過來,殺!我們不是弱智,我們創造一切。對付這些狗不認骨的東西並不一定要使用現代化的工具,身邊易燃、發射、爆破的武器有的是,要讓犯罪分子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公道人心在,把這些民族敗類、罪孽深重、一再做狗的傢伙務必剷除人類! 2008年2月4日
民事訴狀 原告:謝福林,男,52歲,漢族,耒陽市原種場職工,住耒陽市西湖新村90號(新地址:湖南省耒陽市蔡子池街道辦事處西湖新村南51號4單元201室,原地址簡單) 電話:4327019 被告:耒陽市原種場, 法人代表:鄭宏周 場長 事實及理由 依照“《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之規定提起訴訟,對我場場長鄭宏周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他一場之長喪心病狂的把我們職工(手下)已逼上絕路,仗勢趕盡殺絕,禽獸肆擄。 證據:《關於自願參加養老保險的通知》在手。 請求:我一個貧民只要求國家機關、機構依法行使國家權力,有法可依,執法如山。現在的被告鄭宏周(法人代表)把場內的一千畝土地私自販賣、轉讓,私自開發、霸占、獨吞了數億元現金,日比一日的逞凶作惡。我原告謝福林在場已是三十多年工齡的老工人,確十幾年裡沒拿到一分的工資及生活費,更談上被告為我們交納養老保險。鐵的事實傷害和不服,我提起了〈(2006)湘高法民監字第209號〉、〈(2005)衡中法民—終字第156號〉、〈(2004)耒—初字第729號〉、〈(2005)衡中法民—終字第287號〉和〈(2005)耒民—初字第247號〉案的訴訟,執法者包庇壞人,官官相護。眾所周知,現在被告人鄭宏周明目張胆的胡作非無,強權為所欲為,濫用私刑,在《關於自願參加養老保險的通知》上的通知里限我兩天拿出2.47798萬元應繳養老保險金,否則後果自負的警告、脅迫,一步步滅絕人性的搶劫。 中國公民、我們百姓承受的痛苦和災難無法計量,我一個有底有案、事業轉企業型原固定職工,實際勞動關係也存在的工人,沒有辦理任何下崗、離職手續,手上的耕種土地、生產和生活資料被劫。被告沒有按《土地法》先安置後轉讓的原則,也沒有把轉讓土地的轉讓金專款專用,十幾年裡能生活費不給一分錢的惡意霸占,使我們無依無靠,沒有生機,現在沒道理向我們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被告在2004年給了每個職工一間居民區、樓底層的煤房作為商業門面安置,至今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我沒有受益,根本就不是職工自願,不是合法的。就是說被告鄭宏周(用人單位)強迫我方繳納1995到現在的養老保險金是違法的,他沒有按期給我們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更是違法! 現在我原告的養老保險沒法辦,我沒錢交,有過錯是被告鄭宏周(用人單位)一方。我還是一套老辦法:投訴、舉報、訴訟,要不然就是殺人討回公道。希望上級的國家機關、機構、法院為我們百姓做主、依法辦事,國家法律不是兒戲,國家權力就應剿滅,懲治被告鄭宏周一夥暴徒,實施法制社會。我原告(職工,受害一方)要追回合法權益有: 具體訴訟請求 1.從1995年到現在應進的工資達20萬元人民幣; 2.原告的精神損害金要提到100萬元要求被告賠償; 3.現在的《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等現也有嚴厲懲處規定,雙倍的賠償生活補助和經濟補償金不能少; 4.從1995年起要算清被告為我方應激的社會保險金和醫療保險費的激納,以及辦理好離職手續,或者單位還存在不能夠離職。 5.這些年來我原告弱小告狀中所用的雜費兩萬元被告必須賠償。那些路途寄宿伙食費、郵寄、訴訟手續費等花去4萬來元已是拿不到票據,希望法官給予實際劃分。 6.被告違反政策、毀約、無故剋扣原告的工資應加上25%的賠償金和利息的支付,再加上經濟總和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7.還有從1995年或者更早些原告沒有了土地耕作,被告強加給我們職工的《借用安置合同書》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1999年2月13日)的精神純屬經濟上的借貸,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被告他非法經營獲利,奪取效益,迫使原告超強為被告賣命、效力、勞作。依照《勞動法》的法律、法規規定補發我原告的全額工資是必然的,還要補齊這十三年來假休日的200%和300%的(法定假休節日)工資。 被告這次搞《關於自願參加養老保險的通知》是惡意的續發案件,不容我們辯解,惡霸,一貫的欺詐、搶劫行為。大大的侵權,毀滅手下職工包括原告在內的權力和權益。明擺的傷害,我原告是最大的受害者,這麼多年舉報、揭發和提起訴訟,被告手上有巨資,黑惡勢力太大,壓得我死死的,比打進十八層地獄還要苦,我原告各方面的損失太大了,這次要請求法院、法官司法公正! 故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耒陽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謝福林 20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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