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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之 常 情 我的痛苦心灵发现,人间冷暖,莫过如此,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谁是圣人,谁是暴徒,无一知晓。有谁做到、体现仁义道德呢?没有公道,没有真理的存在!为了事业去自私、享用,贵人多忘事,这个世界老实芭蕉的生生无望,何不杀一顶百,不能向我!我向耒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人民法院不让提起诉讼,这个权力都不给,现在执法者的权力大于山,过恶过狠! 这个世界大不公平,没有人权,没有人性。在下的中国十三亿人民、劳苦大众日夜拼搏,过的确不是人过的日子。我们不能一无所有,要抗击、要战斗,消灭腐朽和末落;执法犯法,强盗恶霸满天飞,正是这些当权人下下人格,变异和变态,顽固不化,毁灭国家机关的形象,与我们、与时代格格不入,但他们是统治者,在血腥的镇压和奴役我们,逼得我们要彻底毁灭、推翻这可恶统治阶级,为了十三亿人民的正义战争,为了我们的生存权,为活命而战斗吧! 时代在变,人也在变。我们这些大的国家必须有高效有力的管理体制,有时时体现人民意志的上层领导机构。要不然中国人生生无望,中国人也是人,不能无辜被害,日复一日的身陷水深火热之中!我实在的老百姓只知道以牙还牙,做人怎能像狗一样予人使唤,受尽侮辱,已经是深仇大恨。不如冲出牢宠,中国十三亿不是孬种,现在中国人民还没有发言权,那里还有民主、自由和和平年代可言,不彻底翻过来做人大不值!当今还执行残酷地镇压和封锁的家伙大没人性;维持当今社会的官僚、掌权人真不是东西,有什么脸面示人? 中华民族真的是多灾多难,有过失的在继续作恶,执法犯法,故意为非作歹,明的作匪、恶霸,犯罪分子猖狂、嚣张;受害者、老百姓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和温暖,这是什么样的国家?本来国家法律就不能因集团利益而摆动,必须维护它的庄严和神圣,法院是圣裁的地方,威震八方,我们老百姓也有做人的尊严,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必须生存!反过来,杀!我们不是弱智,我们创造一切。对付这些狗不认骨的东西并不一定要使用现代化的工具,身边易燃、发射、爆破的武器有的是,要让犯罪分子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公道人心在,把这些民族败类、罪孽深重、一再做狗的家伙务必铲除人类! 2008年2月4日
民事诉状 原告:谢福林,男,52岁,汉族,耒阳市原种场职工,住耒阳市西湖新村90号(新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西湖新村南51号4单元201室,原地址简单) 电话:4327019 被告:耒阳市原种场, 法人代表:郑宏周 场长 事实及理由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之规定提起诉讼,对我场场长郑宏周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他一场之长丧心病狂的把我们职工(手下)已逼上绝路,仗势赶尽杀绝,禽兽肆掳。 证据:《关于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在手。 请求:我一个贫民只要求国家机关、机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有法可依,执法如山。现在的被告郑宏周(法人代表)把场内的一千亩土地私自贩卖、转让,私自开发、霸占、独吞了数亿元现金,日比一日的逞凶作恶。我原告谢福林在场已是三十多年工龄的老工人,确十几年里没拿到一分的工资及生活费,更谈上被告为我们交纳养老保险。铁的事实伤害和不服,我提起了〈(2006)湘高法民监字第209号〉、〈(2005)衡中法民—终字第156号〉、〈(2004)耒—初字第729号〉、〈(2005)衡中法民—终字第287号〉和〈(2005)耒民—初字第247号〉案的诉讼,执法者包庇坏人,官官相护。众所周知,现在被告人郑宏周明目张胆的胡作非无,强权为所欲为,滥用私刑,在《关于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上的通知里限我两天拿出2.47798万元应缴养老保险金,否则后果自负的警告、胁迫,一步步灭绝人性的抢劫。 中国公民、我们百姓承受的痛苦和灾难无法计量,我一个有底有案、事业转企业型原固定职工,实际劳动关系也存在的工人,没有办理任何下岗、离职手续,手上的耕种土地、生产和生活资料被劫。被告没有按《土地法》先安置后转让的原则,也没有把转让土地的转让金专款专用,十几年里能生活费不给一分钱的恶意霸占,使我们无依无靠,没有生机,现在没道理向我们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被告在2004年给了每个职工一间居民区、楼底层的煤房作为商业门面安置,至今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没有受益,根本就不是职工自愿,不是合法的。就是说被告郑宏周(用人单位)强迫我方缴纳1995到现在的养老保险金是违法的,他没有按期给我们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更是违法! 现在我原告的养老保险没法办,我没钱交,有过错是被告郑宏周(用人单位)一方。我还是一套老办法:投诉、举报、诉讼,要不然就是杀人讨回公道。希望上级的国家机关、机构、法院为我们百姓做主、依法办事,国家法律不是儿戏,国家权力就应剿灭,惩治被告郑宏周一伙暴徒,实施法制社会。我原告(职工,受害一方)要追回合法权益有: 具体诉讼请求 1.从1995年到现在应进的工资达20万元人民币; 2.原告的精神损害金要提到100万元要求被告赔偿; 3.现在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等现也有严厉惩处规定,双倍的赔偿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少; 4.从1995年起要算清被告为我方应激的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的激纳,以及办理好离职手续,或者单位还存在不能够离职。 5.这些年来我原告弱小告状中所用的杂费两万元被告必须赔偿。那些路途寄宿伙食费、邮寄、诉讼手续费等花去4万来元已是拿不到票据,希望法官给予实际划分。 6.被告违反政策、毁约、无故克扣原告的工资应加上25%的赔偿金和利息的支付,再加上经济总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7.还有从1995年或者更早些原告没有了土地耕作,被告强加给我们职工的《借用安置合同书》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3日)的精神纯属经济上的借贷,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他非法经营获利,夺取效益,迫使原告超强为被告卖命、效力、劳作。依照《劳动法》的法律、法规规定补发我原告的全额工资是必然的,还要补齐这十三年来假休日的200%和300%的(法定假休节日)工资。 被告这次搞《关于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是恶意的续发案件,不容我们辩解,恶霸,一贯的欺诈、抢劫行为。大大的侵权,毁灭手下职工包括原告在内的权力和权益。明摆的伤害,我原告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么多年举报、揭发和提起诉讼,被告手上有巨资,黑恶势力太大,压得我死死的,比打进十八层地狱还要苦,我原告各方面的损失太大了,这次要请求法院、法官司法公正! 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耒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福林 20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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