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里克利演講:我要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不是從我鄰人的制度中模仿得來的。我們的制度是別人的模範,而不是我們模仿任何其他的人的。我們的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讓一個人負擔公職優先於他人的時候,所考慮的不是某一個特殊階級的成員,而是他們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夠對國家有所貢獻,絕對不會因為貧窮而在政治上湮沒無聞。正因為我們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開的,我們彼此間的日常生活也是這樣的。當我們隔壁鄰人為所欲為的時候,我們不致於因此而生氣;我們也不會因此而給他以難看的顏色,以傷他的情感,儘管這種顏色對他沒有實際的損害。在我們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的和寬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法律深使我們心服。"對於那些我們放在當權地位的人,我們服從;我們服從法律本身,特別是那些保護被壓迫者的法律 伯里克利時代的政治制度: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制衡。國家體制初步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公民大會行使,司法權主要由陪審法庭行使,行政權由五百人會議、十將軍委員會、9個執政官和司庫官行使。彼此各司其職,相互制約,比如: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能是立法,但雅典有“違憲立法起訴制”,任何公民都可以對其認為提出違憲的法律的任何制憲法律本身提出起訴,交給陪審法庭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