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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源的博客  
我的實名是鄧嗣源,生於1941,1月18日,來自上海,目前居住在加拿大Cal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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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與劉軍寧先生商榷(一) 2019-05-18 09:51:02



劉軍寧先生,有真才實學,在學界很有影響力,我亦對他存有敬佩之意。不過有些遺憾,他的某些觀點令我難以接受,故有此文,欲與之商榷,並希望劉先生不吝賜教。

很多學者自詡為自由主義者,但是他們之間卻觀點相左,我在本文提到的,只是其中一部份自由主義者。我注意到,這些學者在兩件事情上表現一致:一是,都極力讚頌美國建國初期建立的憲政,二是,都拿“多數暴政”作為武器極力貶低民主。經哈耶克之手,這一褒一貶的情勢則達到高峰。一些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才剛剛擺脫馬列主義觀點的束縛、開始接觸西方政治理論的中國學者,深受哈耶克為首那部分自由主義者的影響,在這兩件事情上步其後塵,劉先生是其中佼佼者。而上面所說“我難以接受的”,也就在於此。

劉先生在《共和、民主、憲政》一文中,第一句話就是:“現代市場秩序的政治架構必定是共和、憲政、民主三位一體的混合政體。三者在現代政體中的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補充、不可替代、不可偏廢。”可是,通篇看來,作者明顯地“偏”共和及憲政,而“廢”民主,對共和及憲政不惜冠於各種讚美之辭,而對民主幾乎找不見同樣的讚辭。相反,作者不厭其煩地列舉民主的“不可取”,有此文之下列文字為證:

“民主是一部分人相對於另一部分人的權力。民主是非個人的獨裁”,“共和是(所有人的)公權,民主是(多數人的)私權”,“民主的權力是多數人的權力,不能代表所有的人”,“民主所要建立的是個多數人統治的國家,理想的共和要建立的是中立、公平、公共的權力”,“憲政主義者懷疑民主缺少對民選代議士的制度約束,擔心這將導致威權政治。他們也害怕把一切權力都交給人民,因為這將導致民主的暴政。……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用外在的制度機制來約束民主政府”,美國“第一部現代民主國家的成文憲法被其制定者看作是共和的憲法而非民主的憲法。……因為直接民主是多數人的私權,因而可能是暴政”,“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純粹的民主,具有導致多數派暴政的可能性”,“民主是多數人的統治。但是,如果多數人敗壞了,民主不過是多數人運用法律的工具不斷滿足自身要求的手段。因此,它是一個派別統治。這種政體可能比寡頭與專制政體略微可取,但仍不被視為合法、可取的政體,而且隨時有蛻化成寡頭與專制的可能”……。

劉先生的這些論述,當然是哈耶克言論的翻版,哈氏的《自由主義秩序原理》中,第七章“多數統治”,專門論述民主就是“多數統治”,接着第八章“僱傭與獨立”,論述這個“多數”就是“被僱傭者多數”,並論證這個“多數”的階級屬性及其政治作用。由此,哈耶克在論證 “民主導致多數暴政”這件事情上達到了新的高度。劉先生對民主的評論與哈耶克的論述如出一轍。

我在“評析哈耶克對‘多數統治’的論述”及“評析哈耶克對‘僱傭於獨立’的論述”兩篇文章中,已經對哈耶克的有關論述加以評析,這裡只是簡單複述。

哈耶克的邏輯是:首先,哈耶克指出,現代民主國家裡發展出一個“被僱傭者階級”,占人口的大多數:其次,發展出該“多數”的時期,正是該“多數”獲得選舉權的時期,而以前該“多數”是沒有選舉權的,其政治意義十分重大;再次,哈耶克用階級分析(馬克思早就用過)的方法,按照“存在決定意識”(馬克思早就提出)的原理,憑藉“多數”處於“被僱傭地位”的事實,推斷“多數”的階級屬性,該階級屬性與“少數”(即雇主或“獨立者”)的階級屬性相對立,這種對立將導致嚴重的政治後果;最後,哈耶克揭示出這一政治後果是:“多數”的利益和觀念在民主國家(投票結果按“多數原則”決定)占支配地位,“多數”統治“少數”,導致“多數暴政”,“少數”受到壓制,“少數”的自由被侵蝕,整個社會將變成“不自由的停滯的社會”。

按照哈耶克的邏輯勾畫出的這一神話,被一部分自由主義者反覆宣講,劉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可惜,沒有事實可以證實這一神話。因為,哈耶克所說的那個“多數”階級及其屬性,即被僱傭者這一“多數”的階級及其屬性,完全是哈耶克杜撰出來的。被僱傭者占人口的多數,這一點當然是事實,哈耶克利用了這個事實,運用偷換概念的手法,把這個數量意義上的“多數”變成了一個政治意義上的“多數”;他論證這個“多數”的成員具備相同的“利益和觀念”,具備相同的“階級屬性”:過去這個階級沒有選舉權,但如今“被賦予”選舉權,於是成為政治競爭中的一股新的政治勢力,成為政治競爭中的一方陣營,這一“多數”、這一階級、這一政治勢力,在投票過程中將始終占據優勢,並在民主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據支配的地位。但是,在民主國家中,長期以來經歷過的每一次選舉投票活動,都未曾出現過哈耶克所謂的“被僱傭多數”所形成的一方陣營或“一個派別”。所有參與政治競爭的各方陣營,都同樣包括各個階層的人員,就如美國的共和黨或民主黨,雙方都是由來自各領域的精英、中產階級、低層民眾的選民組成一個陣營。所以,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哈耶克提出的關於“被僱傭者多數”階級的政治意義,完全是沒有事實依據的杜撰,哈耶克建立在這一論點基礎上所做出的推論也是站不住腳的。

其實,讓哈耶克對民主產生不滿的,主要在於“被僱傭者多數”被賦予了選舉權。在“被僱傭者多數”享有選舉權前,美國的多數人被剝奪了自由和應有的權利,政治體制、政府、權力、法律都為少數人的特權服務,而在“被僱傭者多數”享有選舉權以後,獲得了自由和應有權利。這“前”與“後”的不同,其實質就是:從僅有少數人享有的自由、權利(特權),轉變為全民共享的自由、權利。這當然應該被認為是文明的進步,被認為是為自由而鬥爭的勝利成果,可是哈耶克及步其後塵者卻是不滿、很是反感,認為“自由”被侵蝕了、被損害了,認為社會變成了“不自由的停滯的社會”。這部分自由主義者自詡為“自由”的衛士,可是他們真正維護的是作為少數人特權的“自由”,反對的是多數人享有的自由;在他們寫下的諸多文字中,常常不由自主地流露出這種傾向性。

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寫到:“眾議院由人民直接選舉,而參議院是兩級選舉”,並給以高度的評價:“這種兩級選舉是使各階層人民都得以享用政治自由的唯一手段”。所謂兩級選舉是指,先由人民直接選舉州議員,再由州議院選舉產生參議員。可是,美國的“各階層人民”卻在1913年批准憲法第七條修正案,廢除兩級選舉,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都必須由各州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這個事實表明,只有在上述“唯一手段”被廢除以後,才能真實地“享用政治自由”。實際上,兩級選舉的實質在於,維護少數人(如貴族)的特權,抑制民眾的權利。托克維爾曾在《回憶錄》中表白說:“在思想上我傾向民主制度,但由於本能,我卻是一個貴族——這就是說,我蔑視和懼怕群眾。自由、法制、尊重權利,對這些我極端熱愛——但我並不熱愛民主。……我無比崇尚的是自由,這便是真相。”這種情不自禁的流露,倒是這部分自由主義者的心理寫照:他們從理性上承認民主政治的好處,但在內心深處卻“不愛民主”,原因在於“蔑視和懼怕群眾”。

1861年,密爾在《代議制政府》中寫到,民主的缺陷就是“人數最多的階級(如體力勞動者)……按照它排他的階級利益指導立法和行政的進程”,為此他提出建議實施“複數投票權”。他的依據是:“具有較高道德和才智的意見和判斷就比道德和才智較低的人的意見和判斷有更多的價值”,並具體地舉例說:“雇主一般來說比工人更有才能”,“工頭一般來說比普通工人更有能力”等等。他提出,具有“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其一票按作兩票或兩票以上計算。密爾是享有盛名的大學者,但是他提出的“複數投票權”這個建議,卻表明了他的某種傾向性,即他想維護少數人的特權,維護所謂“具有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的特權,卻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而不顧。

如果說,生活在十九世紀的托克維爾和密爾的思想受到時代的限制,尚可理解,那麼生活在二十世紀的哈耶克的這種傾向性,則就難以理解了。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屢次寫道:“我們同樣不能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必然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應當享有投票權……如果投票權只賦予四十歲以上的人,或具有收入者,或家長,或文化人,那麼這也很難被認為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侵犯”,“民主並未將權力置於那些最為明智最為智慧的人士的手中,而且在任何時候,政府的決策若由精英做出,或許能對全體大眾更有助益”,“由一些受過教育的精英執掌的政府要比一個由多數投票產生的政府更加有效,甚至還可能更加公平”,“多數決議一定不及一些最明智人士在聽取各種意見之後所做出的決定”(請讀者注意,此話正是“民主集中制”的依據——筆者),這些話,跟托克維爾及密爾所說完全一致,就是要維護“最為明智最為智慧”或“受過教育的精英”的特權,抵制“大眾”或“多數”的權利。

可是,哪些人是“最為明智最為智慧的精英”呢?由誰來裁定呢?盧梭、馬克思、斯大林、毛澤東不都是“最有智慧”的偉人嗎?歷史上記錄着無數事實,描繪出那些自詡為“最有智慧”的人的醜惡面目,描繪着“最有智慧”的人如何互相爭權奪利,如何互相口誅筆伐。令人不解的是,一方面強調“不信任論”,說道鑑於人性之惡,不能相信任何人不會濫用權力而謀私利,可是另一方面又要人們相信“最為明智最為智慧的人士”,相信“受過教育的精英”,宣稱只有這些人掌權或決策,才“能對全體大眾更有助益”或“更加公平”,這種自相矛盾的邏輯,真是令人難以理解。

劉軍寧先生對於民主的評價,甚至相比哈耶克的言論有過之而無不及。他說,“民主是一部分人相對於另一部分人的權力。民主是非個人的獨裁”,“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純粹的民主,具有導致多數派暴政的可能性”,“民主是多數人的統治,……它是一個派別統治”,民主這種政體“不被視為合法、可取的政體”。不知道劉先生有沒有事實依據,哪怕是一個事實也好,用來證明民主政體之下發生過“被雇用者多數”對“少數”實施暴政的論斷,用來證明“多數”作為一個“派別”對“少數”實施“非個人獨裁”的論斷,能不能舉出這樣一類事實?如果有,我將對自己的觀點進行反思。

上面所說的“多數暴政”,跟一般所說的“多數暴力”,是有區別的。後者是指在某一有限場所發生的多數人聚眾對少數人實施暴力的事件。而這裡所舉劉先生說的“多數暴政”,是指全國、全社會層次上發生的政治鬥爭事件,是在政治競爭中“多數”(如“被雇用者多數”)對“少數”(如“獨立者”)實施暴政的事件,我相信劉先生舉不出這樣的事實。

如果說,因為民主運用“多數原則”,並以此作為一個“內在的、固有的因素”,從而推斷“民主會導致多數暴政”,那就更荒唐了。美國自建國以來,任何一次選舉都是按照“多數原則”作出決定的;在“多數”被賦予選舉權以前,或者說,從最初建立“自由主義憲政”起,早就運用“多數原則”了。那麼,按照上述邏輯,也應該推斷“自由主義憲政會導致多數暴政”,對此,劉先生定會斥之為荒唐了。

劉先生如此貶低民主,恐怕還有他另外的考慮。在另一篇文章“當代中國的威權主義與自由主義”中,他寫道“90年代之前中國只有威權派和民主派,這種政治劃分既適合體制內,又適合體制外;90年代之後,這種劃分成了威權派和自由派之間的分野。雙方絕大部分人都聲稱擁護民主,又不輕易打出推進民主的旗號。在威權派和自由派決裂之前,他們將維持一種非正式的、不言自明的、鬆散而脆弱的聯盟,兩者中任何一方的軟弱都將使得另一方難以應付體制內和體制外的極端派的挑戰,從而打破中國大陸思想平衡乃至政治平衡。”還寫道:“未來大陸的穩定乃至內部的矛盾或許要靠威權主義與自由主義共同構成的加厚的‘中間思想’來維持。”

哈耶克早就說過:“民主政制完全可能運用全權性權力,而威權政府依據自由原則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見的”。由此,讀者們也可以看到,這種自由主義與威權主義之間的確存在着某種聯繫,他們既有分歧又有某些共同的理念,這一理念就是“鄙視和懼怕群眾”或“鄙視和懼怕民主”。這就是為什麼“90年代之後”,在民主被壓制、被排擠的背景下,出現了自由主義與威權主義結成聯盟、共同構建“中間思想”、共同維護“穩定”的局面。作為威權政體“維穩”的同盟軍,這部分自由主義者的貢獻不小啊。

我熱愛自由,我親身經歷過失去自由的苦痛,但我不能接受這部分自由主義者要捍衛的是“少數人”的自由(特權)。我承認精英強者在人類文明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我不能接受他們對大眾弱者的歧視和欺凌。我同情大眾弱者處於弱勢、劣勢的境況,但不接受有人胡說的什麼“群眾是真正的英雄”,也決不認為清潔工比國會議員更加聰明能幹。我堅守“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並認為在實踐上要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古以來,在人的世界裡,總是精英強者占優勢,總是大眾弱者處劣勢,在擁有大量財產、人脈、信息的精英強者面前,大眾弱者難以在競爭中與之對抗,雖然大眾弱者不免會奮起反抗,但因為擁有的資源太少,所以往往只是“星星之火”;除非“以天下為己任”的、圖謀奪取政權的精英們,煽動民眾之星火燎成狂焰,遂釀成天下大亂。

一個社會是好是壞,主要的責任在精英強者的身上,請所有的自由主義者精英們,不要再把惡名和罪過都推給已經處於弱勢的大眾;不要因為大眾“被賦予了選舉權”而耿耿於懷;並請記住:沒有大眾也就沒有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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