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如認為必要,請將次信給書記處宋任窮同志一閱。 ---- 又及 3.24. 從(重)新寫過,但是內容基本保留,文字上有變動。
喬木同志: 值此整黨之時,向你反映一件事,也說一點心裡的話。 (一)1967年4月二十幾日,李銳被水電部“造反群眾”從安徽“揪”到北京,這一天他來到我的家,把他在安徽所記的日記交給我要我看,同時告訴我,他把一個記有喬木同志和他談論毛主席缺點(時間是南寧會議之後到59年廬山會議之前)的重要筆記本,交給了水電部的“革命群眾”,請他們轉交給周總理。李銳還向我說:“這個本子在廬山會議後,我都藏下來沒有交出的。”這件事情不知道李銳正式向黨交待過沒有?我感覺有必要在這次整黨清查中,弄清這個本子的下落。 (二)這個本子我沒有見過,但是李銳向我說過的,喬木同志、田家英同志對毛主席的議論,那是多極了。這些內容,從我聽到之時起,直到今日,我沒有向任何人廣播過。即使在廬山會議之後的反右傾受批判過程和十年動亂中,我也沒有作絲毫“交待、揭發”。我為什麼這樣作(做)?一是我認為喬木、家英同志的本質和李銳的為人不同,我對他們有政治上的信賴。二是李銳告訴我,總理在59年廬山會議上說過:“在秘書圈子裡議論一切都是可以的,出來圈那不行。”由於李銳一貫的無組織無紀律的極端自由主義,他什麼都拿到家裡說,我認為我這個黨員有責任在我身上堵死這個泄密的漏洞,保守黨的機密是我應盡的義務。 (三)遺憾的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李銳被落實政策,為把他自己裝扮成真正的英雄,到處閃爍其詞地宣揚小范揭發他多少多少。讓人知道他的老婆離婚,不是應為對他的品質有看法,而是他的“五不怕”。這種為了裝扮自己不惜給別人抹黑的作(做)法,不正是李銳的道德品質問題嗎?他以為現在有了地位,有了領導同志的信任,就可以由他製造輿論,這是什麼政治道德?! (四)根據我對李銳為人的了解,如果他還沒有交待上述筆記本的事,那他很可能矢口否認,甚至反咬我一口,因為此事無法提供在場的第三者。我鄭重向黨申明,我的以上“揭發”是嚴肅負責的,如有不實,願受懲處。 (五)附帶再說一件小事。李銳被落實政策後,把我在“文革”中交請水電部上交國家的一筆錢領走了。此事從1982年春天,我請三機部黨委追查以來,經過了水電部黨委,中組部黨委,都因為李銳態度惡劣而地位又高,無人敢於認真過問。最後,水電部黨委竟根據李銳本人的意旨,向三機部表示他們願意另外拿錢推還我的這筆款。在這種允諾之後,已經又拖了十幾個月,三機部黨委十四次打電話催辦,水電部的回答都變成“研究”。也就是說水電部應李銳本人的要求(李銳對水電部李??副部長說,他多年挨斗,他要這筆錢不能退還,請水電部另外拿錢退給小范),代他出面擋陣。整黨決定說要敢碰硬,李銳的貪財不是偶然的,是一貫的,這也是我所認為他的“品質不好”之一。 (六)我在文革中揭發過李銳同劉瀾波同志之間是宗派關係,事實根據是李銳自己告訴我的一些事,今天用整黨的標準看,我也認為李劉的關係(我不涉及瀾波同志的整個為人)有很多無原則,不符合黨內生活的事實。李銳在他寫的《一個晚年大放光芒的人》中,竟不指名地說他向造反派作交待是因為“在北京的知情人揭發了很多”。堂堂中央委員,在黨報上搞此小動作,不是品質問題又是什麼? 敬禮! 范元甄 198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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