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網上被“反送中” 香港百萬人大遊行刷屏。本人對香港2019《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全無概念。詢問周圍朋友,也是雲裡霧裡的說不清。就上網查了一下。《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的原文如下: 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bills/b201903291.pdf 說實在的,這個東西確實寫得不好。恕我愚鈍,看完了根本不知道在說什麼。 接着再查,終於在維基百科裡看到一般人能看的懂得解釋。就是有點長,讀完要有點耐心。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EF%BC%88修訂%EF%BC%89條例草案
據我的理解, 1, 香港的逃犯引渡條例,從清朝就有。也實施過。 2, 在1987年,香港製定了“屬地原則”。 即 “如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便應在香港受香港刑法檢控和審判;如犯罪行為在內地發生,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須在內地受內地刑法檢控和審判。” 但是當時內地沒有引渡法。所以香港在在引渡法將中國內地和地區排除在外。 很長一段期間,只有中國內陸根據香港通緝。引渡了許多香港人在香港犯罪,逃到內陸的罪犯。但是香港極少(個位數)引渡到內陸。所以香港一直被稱作避罪天堂。 3, 2019年的修訂起因是一個香港人在台灣殺了人,逃回香港。由於香港和台灣沒有引渡法。殺人犯一直逍遙法外。據說這樣的案子還不少。
好了,基於這個背景,香港出台了修改草案。基本內容是: 1, 將中國內陸和地區排除在外的字樣去掉。 2, 參考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國的引渡法。根據要求引渡方的通緝令,引渡人所犯得罪行必須用香港刑法衡量, 且多於3年(較重罪, 後又改為7年重罪) 3, 任何有關政治,宗教,等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不在引渡範圍(其實廢話,香港刑法就沒有這些) 4, 修改草案的目的: 就是彌補以前的“法律漏洞”。 消滅香港避罪天堂的法律漏洞。
從 2019《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中,實在看不出有什麼不對? 也沒有特別針對中國大陸的專門的條款。這點還求高人指點。
相信百萬人里,看過2019《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的人不多。可以理解。但是很多法律界的人士,港府,及一些外國政府,也一致口徑反對。我就不由得懷疑我的三觀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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