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命與自由 1.18 生命第一定律 最大利益原則 對生命屬性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有一條主線貫穿其間,這便是——對利益的追求,是一切生命存在與行為的根本原則,是生命之為生命的第一定律。無論植物、動物,還是人類,所有生命體的本能歸根結底都在追求一種最有利於生存的狀態。這個“利”不是單一的,不是簡單直接可得的,而是複雜、多元、甚至常常相互衝突的。因此,生命體必須不斷地比較、權衡、選擇,也就必然走上了“擇優而生”的道路。這種不斷取捨、趨利避害的過程,就是生命以自身本能和記憶為依託,向最大利益不斷靠近的自然體現。 “利必求其大”,不僅是人類語言中簡單的一句話,更是生命深層的本能邏輯。最大利益的追求,不是某一物種或某一階段的特性,而是生命本質的體現,是生命的軸心。記憶構成了生命對環境反應的基礎,比較形成了選擇的能力,而選擇的目標,就是趨向更優的生存狀態,趨向“更大利益”。所有的生命行為,不論是覓食、繁衍、遷徙、鬥爭、聯合、避災,還是逃離危險,尋找庇護,都是圍繞這一主軸展開的——求生,並求最好的生。 基因層面的記憶,如物種基因記憶,積澱於物種漫長的演化史中,是一種深埋在生命底層的生命基因智慧;家族層面的記憶,則是通過代際相傳的行為與選擇模式不斷累積的適應方式;而個體的記憶,是在個體生命中具體實踐與體驗中形成的反應機制。這三類記憶,共同構成生命面對世界的反應機制,而這一機制的核心目標就是一個——生存,並且是“最有利的生存”。這種最大利益不是一時的占有,也不是局部的滿足,而是從長遠、生存、繁衍、擴張、延續的整體意義上說的“最大利益”。 而所有生命由生存與記憶派生出的次級屬性,如自利、自主、自由、群體、秩序等,其本質上都與最大利益原則密不可分,是這一原則的自然延展。生存的本能決定了個體必須自利,不自利則無法在資源競爭中存活;自由源於選擇,選擇的權利正是為了趨利避害而生;群體是個體自利的工具,個體因加入群體而獲得個體所無法企及的生存資源與保護,從而利益更大;而群體秩序,則是保證群體穩定、協調各個個體利益衝突的機制,其最終目標,仍是為了實現整體的利益最大化。 對於人類而言,這一邏輯並無例外。人類的文化、制度、宗教、意識形態乃至文明的全部過程,本質上也都是在圍繞這一原則展開。只有符合最大利益原則的文化與文明,才能延續、發展、繁盛;違背最大利益原則的制度、文化、思想,即便曾一時興盛,最終也會被更有利、更適應的文化所取代。這在歷史的長河中不勝枚舉,無論是帝國的興衰,文明的演替,還是制度的更迭,本質上都是對最大利益原則的服從或違背的結果。 最大利益原則不僅僅是個體層面的生存策略,更是群體演化與文明進化的動力機制。一旦某一文明、社會或群體失去了對這一原則的尊重與執行,喪失了對最優狀態的持續追求,那麼它就會陷入停滯,最終衰敗乃至被淘汰。這一原則是生命的驅動力,是進化的內核,是歷史的發動機。 失去了“生”,生命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形式,成為無意義的物質組合。同樣,如果個體不再追求利益,群體不再優化秩序,社會不再擁抱進步,文明不再調整結構以適應變化,那麼生命就失去了靈魂,社會也就失去了活力,文明將不再前行。追求最大利益,不只是現實的需要,更是生命之為生命的本質,是自然賦予生命的第一定律。 人類之所以成為萬物之靈,是因為人類比其他生命體更能自覺地感知利益、衡量利弊、制定規則、協調衝突、發展秩序。而這一切能力的基礎,仍然是對“最大利益”的感知與追求。文明的光輝不是脫離自然法則而存在,而恰恰是對自然中最高法則——最大利益原則的更高階響應。 因此,可以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最大利益原則,不只是生物屬性的體現,更是生命演化和文明進化的根本引擎。它不是道德的判斷,不是意識的幻象,而是生命存在的第一定律,是一切屬性的起點與歸宿,是所有生物,包括人類在內,無論其生理還是精神、社會還是文化,都必須遵循的終極規則。 “最大利益”不是刻板僵硬的公式,而是生命核心不息律動的追尋。 大魚 谷歌博客 大魚 -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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