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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由来和发展的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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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赋予的伟大使命 2009-06-14 23:53:11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世界人民面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重任已摆在国人的面前。在共产党执政,多党合作和监督的条件下,如何能使中国社会朝着公平、诚信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却是十分艰巨的历史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建设成为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共和制国家,使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创政治高度文明的新局面,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

 

中国、印度、埃及、俄罗斯等一些东方国家是世界上封建主义制度最持久、理论形态最完备、制度建设最先进的国家。正因如此,这些国家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才逐渐被民主共和的潮流甩在后面,严重禁锢了这些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刚刚产生的年代,由于欧洲各国的封建主义势力比较薄弱,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思想发展迅猛。当时马克思曾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明确指明了共产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为防止集体领导变成个人专政,还总结了“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主张实行2 1名委员轮流执政的制度。可是当马克思主义学说在俄国取得胜利之后,比较强势的封建主义影响也笼罩了列宁,使列宁不由自主地把无产阶级专政变成了个人专政。列宁曾说过专政是什么? 就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暴力行为。这句话就说明列宁当时的思想已经离开了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的思想。很明显,如果要建立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不可能没有党规和国法的约束,没有统一的党规和国法的约束,怎么能统一无产阶级意志实行真正的无产阶级的专政呢? 在列宁之后,斯大林把个人专政”发挥到极致,不按法律办事、随意杀害了许多无辜的甚至是优秀的共产党人,还要通过“第三国际试图操纵各国的共产主义运动。

 

当马列主义传到中国后,列宁和斯大林的个人专政”思想也自然传进了封建势力更加浓重强大的中国。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之后,也很自然地奉行了“个人专政”的封建独裁的做法,才无法无天地导演出一场破坏空前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经过法律和法定程序,就随随便便把为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置于死地。这个惨痛的历史教训就足以表明“个人专政”的严重危害。在“个人专政”的淫威下,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和国家宪法名存实亡,其结果是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建设造成无法估量的惨重损失。

 

这一段历史的回顾表明,要实行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就很难,要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共和制度就更难。因为这种“个人专政”的毒素在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老百姓所说的“权大于法”就是对这种个人专政的最直接、最广泛的批判。在这种氛围下,往往党委会委员的意见都不予记录,就只记一把手的结论性意见,形成“一言堂”;需要集体民主讨论的事情,讨论是形式,而拍板搞“独裁”,连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不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央已十分重视重点工程的科学论证和民主讨论,但各地方对工程上的大事却仍然是一把手说了算,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招标基本上是谁官大谁说了算。就是普通老百姓执掌家务,过去是男性“家长制”,如今多数是女性“家长制”,就连社会上的各种流氓小团伙也是“老大”说了算,小小的年青人头脑里都缺乏民主共和意识。在这种历史形成的、封建的、专制的习惯势力面前要讲民主往往会上演无政府主义的闹剧。整个民族缺乏必要的民主共和意识和自治素质。所以,我认为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实行公平、诚信原则,就必须稳步地从反封建残余势力做起。为此,我建议:

 

 

() 要稳步而坚决地把“权大于法”的习惯势力打下去

 

我国是一党执政的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就必须扭转过去“党比法大”的不好的习惯。国家的法律既然是党领导下制定的,党就必须带头执行它、遵守它,不能以党乱法。估计自己做不到的事情,就宁可不制定法律、法规,只要党领导制定了法,就应该认定法就是党、法就是党的领导。在这方面,切记不能重复苏联党和中国党在过去所犯过的严重错误。只要党把法律高高地举过自己的头顶,法律才会变成治理国家的“黑老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诚信”为核心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局面,真正把法律、法规摆在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必须实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必须坚决消灭以权代法,不然的话,还是“刑不上大夫”,还是谁官大谁说了算,甚至许多严重的渎职罪都不予追究,这能让百姓信服吗?

 

政府的行文和领导的讲话,必须首先严格依法严审,不能带头乱法,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在此基础上,必须诚信自律不能说了不算,更不允许政府文件同实际执行形成“两张皮”,这种“好话说尽、办事随便”的作法会直接误导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

 

 

() 要逐步放权于民,逐步推行县级以下党委的选举制

 

全国有两千多个县,包括县级单位就更多了,中央是无论如何都监察不到、管不过来的。而且从上往下看干部,你只能看到他恭顺谦虚的一面,看不到他自私横暴的一面,更看不到他纵权腐败的一面。只有从下向上看干部,才容易看出干部的真面目。所以历史上比较贤明的君王往往要靠“微服私访”才能看清官吏的真面目。在一党执政的条件下,我们一定要相信和依靠广大党员,先把县以下的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由过去的从上而下的考核任命制,改变为自下而上的党内选举制,或是以选举为基础的竞聘制。每个党支部的领导成员都由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酝酿选举。党员选出的支部书记才有资格代表党员参加上一级党员代表大会,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班子的领导成员。县委和相当于县级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党的领导班子成员,亦经如此程序选举产生。各级党的领导班子任期三年,只要党员群众拥护,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九年。

 

这条建议是我1966217日给毛泽东同志上书时就提到的一条重要内容。因为我已看清了天天搞阶级斗争,年年搞运动的严重危害,所以必须靠法制和选举制来抵制共产党一党执政条件下很容易发生的纵权腐败。只要相信广大党员最有效的监督,只要普通党员的选票能决定他们的政治生命,我相信他们上台之后是不敢欺压群众、无视党纪国法的。不然的话,光靠任命制,这些人眼里只有上级,没有群众,所有的从上而下的监督措施,也很难落到实处,各行业、各级的纵权腐败很可能愈演愈烈。

 

在县级以下党委实行选举制度稳定以后,再逐步实行省部级党委的选举制。

 

 

() 县以下各级政府的领导成员先实行民选

 

农村每个村的村长,城市每个街道居委会主任均由老百姓直接选举。由民选的村长和居委会主任组成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取得了乡长和办事处主任资格的人才可以参加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县区级领导班子的选举。

 

考虑到中等以下城市是一个单独的管理体系,应由民选的县、区局长参加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长和副市长。

 

所选举产生的政府的领导班子,必须依法执政并接受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

 

 

() 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都实行直接选举

 

大中型企业可以选出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和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党和国家可派出特派员监督企业的管理和正常运营。

 

 

() 制定相应的选举管理办法

 

鉴于我国的国情,在扩大民主时,必定会有一些无法无天的勇敢分子乘机捣乱,为此应事先制定相应的“选举管理办法”,从严约束和保障民主选举制度的正常进行,对于乘机混水摸鱼的分子或势力,罪证确凿,必须严厉打击。

 

在我国推行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十分严峻,在长期封建制度的熏陶下我国国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素质都很差,开始阶段会有一些混乱,出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我们坚信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又有国家专政机器在我们手中,少数人的搅扰是乱不了大局的。就在村长选举中,不少地方出现了有经济实力的村民或原村长发红包、请村民吃饭等贿选现象,有些人依此站出来反对选举制。其实尽管这种做法很不好,但是在任命村长的时候,谁想到向村民讨好?这就说明党和政府把权力交给村民后,村长开始拍村民的马屁了,这就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总之,在我党执政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扩大民主,使国家权力和掌权人真正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这是防止官员纵权腐败的根本途径。如果仅仅依靠设置部门自上而下进行监督,往往是“官官相护、利益均沾、形同虚设”。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上台都大搞工程建设,使全国变成了沸沸扬扬的大工地。在这种背景下,权钱的隐形交易难得有人举报,很难抓住证据,可群众心知肚明。把权力交给群众,虽难以抓住证据进行法办,但起码可以通过选举使其罢官免职,不至于让他逍遥法外。写到这里,我建议应修改刑法,凡是给当官的送回扣的,若事后主动揭发,应免其行贿罪,否则不得已行贿的人永远不敢揭发。这条法律事实上是帮了贪官的忙,使他们有惊无险,得以长贪久安。

 

只要我党真正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让民众真正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是一定会取得辉煌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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