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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对的吗? 2022-07-01 19:02:42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对的吗?我们来看看 Plessy v. Ferguson 案例。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通过了Separate Car Act,把火车车厢分成“白人车厢”和“非白人车厢”——这是自1865年内战结束、黑人成为自由人后出台的第一个种族隔离法(Act, not a Law. 但中文不太好翻译出它们的差别来)。

Plessy 是有7/8 白人血统 和1/8 黑人血统的混血,出身于良好的家庭,有着白皙的皮肤,但是他的种族被定为黑人。

Plessy想挑战一下“车厢种族隔离法(Separate Car Act)”。1892年6月7日,他故意买了一张white only  的头等车厢票,他刚坐下,就有警察来请他离开,让他到“有色人种车厢“去。他拒绝了,于是他被逮捕了。

法庭上,Plessy 认为“车厢种族隔离法”违背了宪法第13、14修正案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本案不应该被“立案”。但法官 Ferguson 认为路易斯安那州有权在自己的州界内制定自己的规则。第一回合,Plessy 输了。

Plessy上诉到路易斯安那州的高等法院。1892年12月,高院法官Charles Erasmus Fenner 引用了1849年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的一个判例:“种族隔离学校符合宪法”(这个判例是在“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之前发生的)。所以他判定Separate Car Act 没有违宪,维持 Ferguson 的原判。。第二回合,Plessy 也输了。

案件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压倒性多数判决维持 Ferguson 的原判。理由是:如果社会上存在种族歧视,不能靠立法来消除歧视。John Marshall Harlan是当时唯一反对此判决的大法官。第三回合,Plessy 又输了。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Plessy 因违反了“车厢种族隔离法”而“有罪”,判罚$25美金,或20天牢狱。Plessy选择了交罚款走人。

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它引发的后续结果是:各州纷纷效仿,出台了越来越多的种族隔离政策,包括种族隔离学校。他们的理由是可以"separate but equal" 。由此开启了长达70多年的种族隔离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是属于”非白人“,只能上黑人学校(因为那个时候没有这么多种族,基本只有白人和黑人学校)。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才判决:公共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政策是违宪的——取消种族隔离学校。直到1964年,种族平等才正式写入法律文件:Civil Rights Act of 1964——取消所有的种族隔离政策。

我只是简单概述了一下事件过程,详情请看原文:

链接: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lessy_v._Ferguson

你们自己判断,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说几句我的感悟:

关于“政治正确”:

人们常说的“政治正确”就是正式写入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的严禁种族隔离,各种族拥有平等权力的法律文件。政治正确是多少人(主要是黑人和妇女们)经过多少年的努力与抗争一点一点艰难地争取来的,我们所有有色人种都是政治正确的受益者,不是吗?没有政治正确,你能移民来北美吗(请别忘了“排华法案”)?如果说,一些白人(特别是白男人)怀念白人至上,想回到白人拥有特权的“旧时代”尚可理解——他们是受益者,很多中国人也反对政治正确,也想回到“旧时代”,所为何来呢?你们觉得你们比Plessy更像白人(他可是有7/8的白人血统)?还是你们认为白人们更愿意接受你们和他们是“同类”?你们是哪里来的自信和底气把自己划归到“白人”的行列里的?

说一个例子:我的一个朋友是铁杆川粉,有一天他走在街上,迎面走来几个白人冲他大喊:“滚回中国去”。我敢肯定骂他的人和他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川粉无疑。

再说一个例子:南非种族隔离时期,中国人被划归为“黑人”,日本人被划归为“白人”(是当地政府划分的,不是我划分的)。当地人分不清中国人和日本人,所以常常会发生类似这样的事情:一天,一个亚洲人坐在“white only”的公园椅子上晒太阳,一个警察走过来说:“中国人,请你离开,这是只有白人才能来的地方”。亚洲人说:“我是日本人”。警察连忙道歉:“哦,对不起,我不是种族主义者,无意冒犯。请您继续享受这温暖的阳光。Have a nice day!" (这个故事来自于南非作者 Trevor Noah 的自传:Born A Crime)。看了这个故事,是想笑还是想哭?

政治正确是我们有色人种的最后一道保护伞,没有了这道保护伞,我们不是会被一些白人至上主义者随意地欺负了吗?

关于堕胎和控枪:

先声明:这里讲的堕胎是指12周以内的胎儿,最多不超过24周(从来没有哪个州或哪个国家关于堕胎的法律对“胎儿周数”没有限制的(中国除外),所以说7、8个月大的胎儿被堕胎根本就是个伪命题,请不要拿来争论)。

共和党们一边认为“胚胎”也是生命,坚决不能拿掉,另一边,他们又坚决反对给单亲妈妈福利。结果是很多十几岁的无知的中学生怀孕了不能堕胎,只能生下来(有的还不止一个孩子),任由十几岁的小妈妈们和她们的孩子们在贫困中挣扎、自生自灭——哪个更残忍?还有,他们一边认为堕胎是扼杀生命,是多么地不人道,另一边,他们又坚决反对控枪,对每年死于枪下的上万人无动于衷——哪个更虚伪?

谁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不是一目了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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