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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華公司的公開信:“092622被辭職事件“始末 2023-02-10 13:37:28

這是去年發生在大華(99 Ranch Market)北加州總部Union City的惡性職場報復事件。在此文中簡稱“092622被辭職事件”。作為該事件的受害者,我曾多次希望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涉事的HR Assistant Manager L和DC manager W進行調查,但事發三月有餘,公司人力資源部沒有對該惡性事件做出積極回應。

這也是事發后最後一次嘗試與原僱主大華公司溝通。我一直謹慎將二人行為,與公司立場分割開來,以免他們的個人行為,對公司造成名譽傷害。

以下是我對於”092622被辭職事件”的完整陳述。希望大華公司能明確表達立場,是否對此惡性事件進行深入調查,公開調查結果。

我“被辭職”前在大華北加州總部DC office負責inventory control方面的工作。 整個warehouse及office一共有一百多位員工,95%是男性, 100%的主管是男性;女性員工的權益得不到保證。

2021年5月底,新上任的DC manager W 在得知我的年齡后, 馬上要求我調離原崗位,降職去倉庫收貨, 我拒絕了他的無理要求。

在之後的半年期間,他聯合HR Assistant Manager L 以及他下屬的QC manager H陸續給我三次不合理的書面警告,企圖迫使我離開公司。

我在2022年1月(1/17/2022)向北加州總部HR遞交投訴信: 以職場年齡歧視投訴DC manager W;以職場不公平待遇投訴DC manager W 與QC manager H。由於卷入此事件中的L在HR負責員工投訴的工作,我知道大概率這封投訴信會被她私自扣下,石沉大海。所以我同時將這封信轉發給大華公司南加州和北加州總部各位高管(C-level executives)。這也是後來L向head HR manager匯報,我"misuse email system"。

2022年2月, 北加州總部HR以及公司的Top Management Group經過調查,聯合決定reject所有L和W強加給我的不合理的書面警告。

原本持續半年之久,沸沸揚揚的職場年齡歧視事件已經塵埃落定, 但是樹欲靜而風不止。

2022年3月初,DC manager W再次聯合HR assistant Manager L, 招聘一位management trainee。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 頂替我的工作。 

我在3月15日再次向北加州HR遞交投訴信: 以職場報复投訴DC manager W。因為同樣的原因,我不得不將投訴信也轉發給了北加州總部的各位高管。

在W和L私下商議再次給我不合理的書面警告時,W的主管要求他把我的工作還給我。W在壓力之下,只好恢復我的工作。

到了2022年4月底,當時的QC manager H(直屬主管是DC manager W) 給了我Negative Work Performance Review.。這是繼2021年10月以來,他連續兩次給我不公平的工作業績評分。我曾多次希望與他溝通,但都遭到拒絕。我不得不在6/10/2022,再次向北加州總部HR遞交投訴信:以職場報復和職場不公平待遇投訴QC manager H。因為這只是一個小case, 我也不想再次麻煩到大華高層,所以我只把這個投訴信發給了北加州HR總部。

這個case自然由HR的L經手處理,她怎麼處理已經可想而知。我2022年6月10日遞交投訴信, 到了9月初,長達三個月的時間,什麼進展都沒有。在我的不斷爭取下,才有了兩次case meeting,並且兩次不是當事人的W都到場。他之前曾經多次告知我,他並未參與我的評分,所以我也並未投訴他。那么他為什麼要參與case meeting?並且第二次還是由他來通知我開會。

我曾經對此向L提出異議。這就像法院開庭,原告由被告來通知開庭時間,這個官司還可能公正嗎?當時L滿不在乎的對我講,這不重要,並且還追加一句:work performance review 也根本不重要。

兩次case meeting, QC manager H拿不出任何客觀證據來反駁我,在如此狀況之下,L一直拖延不作結論,希望以冷處理的方式,慢慢不了了知。

我多次請求L, 能夠把兩次開會的筆錄發給我,我和H核對之後簽字,像其它的case一樣對待。剛一開始,她以這是HR內部文件,以保密為理由拒絕發給我;後來我聯繫她數次,她就不再回覆。

我在無奈之下,只能給她的主管,北加州總部HR Director發了一封郵件,希望可以請L幫忙把筆錄內容郵件給我。

這個case於是交給南加州總部Head HR manager D親自處理。L提供給D的那份筆錄證詞,不包括我的重要證據,但卻告之D, 這份筆錄證詞我已經核實簽字了。

我手上有所有和L的郵件往來,包括這個case結束后她才扔給我的一份虛假筆錄證詞。

真相很容易判斷。請大華HR讓L交出我簽字的兩次會議筆錄證詞原件,不是複印件。

由於這個case我所有的證據都被L暗中壓下,沒有呈報南加州HR總部,在final meeting上head HR manager直接宣布,我的work performance review評分是合理的,維持不變。

在這種情況下,我只好在9/15/2022向南加州總部head HR manager遞交投訴信:以職場報復投訴HR assistant manager L。

以上就是整個9/26/2022“被辭職事件”的簡單背景介紹。

2022年9月26日早晨,我在DC office準備遞交給HR的文件。DC manager W走到我座位旁邊,告訴我10點鐘要到HR開會,討論我的case。在後來的警察局報告里, W與L提到,這是scheduled meeting。但實際情況是,L沒有以任何形式通知我(包括郵件,電話,口頭傳達)在當天和南加州總部HR的head HR manager要開會。

因為是突然通知我開會,我還有資料沒有準備好。所以就請W幫忙問一下HR assistant manager L,是否可以改換另一個時間。因為W離開DC office之後,大約三四十分鐘。這段時間,不論是W還是L, 都沒有和我聯繫。

從後來警局報告的二人陳述里,我才得知,原來在這段時間內, L已經在conference room連線了head HR manager D, 並且告知D,我拒絕參加會議,而head HR manager 一直在線上等了我三四十分鐘。

而實際情況是:這段時間里,他們根本沒有和我聯繫過。他們沒有告訴我會議不能延期,也沒有通知我馬上去開會。

我一直在DC office等他們的通知。

大約10點半多,L和W到達DC office。L帶著耳機,站在離我很遠的地方,一直在低聲講電話,和我全程無交流。

我坐在位子上等他們下一步的安排。這個時候我收到了head HR manager D的郵件,告知會議的時間不能改。我收到郵件后,就坐在位子上等L 和W下一步的安排。

這裡我要強調一句:會議的時間不能更改,是head HR manager發郵件直接通知我的。在近一個小時的時間里,L和W沒有通知我。

這之後,我以為兩人會要我隨同他們一起去conference room。沒想到兩個人讓DC office里的其他僱員陸續離開,只留下我一個人,然後兩人站在office最前面的位置,突然把門關上了。在整個過程中,他們沒有和我說過一句話。因為事有蹊蹺,加之兩人都有對我報復的前科,所以我想儘快離開office。W當時擋着門, 我用力拉開門衝出office ,當時我大聲質問他們:你們要幹什麼? 但是兩個人都沒有回答。

而在警察報告里, L和W的證詞卻是:因為我拒絕去conference room開會(事實並非如此),所以head HR manager D要和我在DC office談。他們打開了speaker,但是我拒絕和D談話。

真實情況是:他們根本沒有打開speaker。L全程都帶著耳機,沒有和我說過一句話;W手上有沒有手機,我沒有看到,但我確定他沒有開speaker或者把speaker 音量調小到只有他自己可以聽到。在DC office里他們全程都沒有走近過我,更不會有他們把手機遞過來,讓我接听電話的動作。

DC office里是有攝像監控的,公司只要調出來查一下就一清二楚。

任何正常的人, 都能看出他們的證詞破綻百出:

我投訴的case, 因為L的重重阻攔,被擱置三個月之久。現在case已經轉到了head HR manager D那裡。應該最積極回應的人是我。我怎麼可能像L和W所說,拒絕開會,拒絕和head HR manager交談?這符合正常邏輯嗎?我應該是在整個事件中最想解決這個case的人才對。誰是在整個事件中,最害怕這個case被查清的人, 我想他們自己最心知肚明。

為什麼離開DC office后會選擇報警?

我拉開門出去大約兩三分鐘以後,其他同事陸續回到office,我也跟著回到office。當時L已經離開DC office, 但是W在。我再次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做,他還是沒有解釋。

為了自身安全,我選擇了報警。911將我的電話轉給Union City Police Department 時我在電話里告知警察DC manager W的電話。我希望知道是什麼原因他們要把我關在office里。officer B很快就在電話里轉告我。因為我被公司fire了,並且說她和另外一位officer O會馬上過來處理此事。

因為DC office是位於整棟大樓的後面,所以我打完電話后,就去公司的前門Lobby等候警察。大約11:23am, 兩位警察到達Lobby。我只簡單跟兩位警察聊了兩句,L和W就到了,他們向兩位警察介紹自己,一個是HR manager, 一個是DC manager。兩位警察讓我留在Lobby等他們,他們跟著L和W去DC office查看錄像。

大約15至20分鐘,兩位警察,L及W返回到Lobby。當時Officer O和我坐在沙發上,officer B和L及W就站在旁邊。Officer O向我轉述L和W解釋的原因:他們讓其他員工離開office, 但是不允許我離開,因為他們要宣布公司解雇(fire)我,為避免我尷尬,所以讓其他僱員暫時迴避。L和W當時就站在旁邊,不會听不到,他們沒有表示否定。

之後L當著警察宣布,我不能再進入DC office。如果我需要拿走個人物品,需要另約時間。我當時就對他們講:我需要拿走我的手提包。因為裡面有駕照,銀行卡等重要物品。尤其沒有駕照,我根本不能開車。

我不顧阻攔,徑自去DC office拿我的手提包。L,W以及兩名警察緊隨其後。我到達office從抽屜里取出手提包后,他們也到達DC office。W大聲宣布,我已經非法進入DC office了(trespassing) 。我當時很生氣,公司可以解雇我,也可以讓我約個時間來拿我的私人用品,但沒有聽說過,有哪個僱員被解雇,連自己隨身的手提包都不能拿走。我當時就質問他們:如果僱員辭職呢,他們能把手提包拿走嗎?解雇就不能拿走私人隨身物品嗎”我話還沒有講完,L就立刻打斷我, 讓我交出time card。

這是我離開大華公司最後說的一句話(其實是半句,因為沒有說完就被L打斷了)。因為這半句話里包括了"辭職”二字, 所以這之後L和W就郵件告知南加州的head HR manager: 我辭職了。

由於在此之前,他們已經告知兩位警察我被公司解雇了(fire)。為了圓一個謊言,他們就要編另外一個謊言。所以,在11月初DDA將這個case release之後,他們以大華HR的身份(L在警察報告里,填寫的身份是HR manager),要求在supplemental report里添加內容。

這就是為什麼,在11/14/2022 release的警察報告的supplemental report裡面,出現了L和W提供的虛假證詞:VIC(指我)在公司main office的lobby宣布辭職。

當天在lobby里的人,除了我,他們二人,就只有兩位警察。兩位警察的聯繫方式我第一時間就給公司了。你們可以去警局調查一下,看看執法人員,敢不敢跟著他們一起說謊!

如果我真的辭職了,我可以從從容容的去DC office,取走我的手提包和其它私人用品。有哪一家公司的僱員辭職了, 去office里取走自己的私人用品,被認為是非法進入(trespassing)?只有一種情況,僱主解雇僱員,要求僱員立即離開,

之後兩名警察詢問L, 我是否必須馬上離開公司。當時L簽署了the citizen's arrest form, 確認我非法進入大華公司,要求我立即離開。 在得到HR assistant manager L確認后, 兩位警察要求我立即離開。

我離開公司后, 就給head HR Manager D發了一個郵件。我要求核實是否公司解雇(fire)我。如果是公司解雇了我,我要求公司HR給我一份大華開具的termination letter。

9/30/2022收到公司北加州HR assistant (L的assistant)的電話,要我下午5:00pm去取termination letter和final check。我準時到達公司的conference room,看到officer B也在。L之所以讓警察到場,其實有兩個目的:一個是避免任何僱員和我說話,因為只要一交談,就會穿幫, 就會知道我根本沒有辭職;一個是讓其他僱員認為,我應該做了違法的事情,才會有警察全程在場監督。

其實事實恰好相反:作為大華北加HR的assistant manager L, 她在同時欺詐執法人員和公司head HR manager。

她的assistant交給我一封separation letter和final check。我當時就問她, 既然公司解雇我,像我們在電話里談好的, 你們應該給我大華HR出具的termination letter, 為什麼是separation letter? 那位assistant無言以對,一直表情僵硬的站在一邊。這時在場的DC office的副經理C和警察都建議我, 可以去找律師咨詢一下,顯然這個assistant也是授人以命。

我離開公司以後不久,收到了head HR manager D的郵件如下:

“You told W, L, and the officers that you were quitting. At no time did W or L tell you that you were being fired.  In fact, the purpose of the HR meeting was to discuss your misuse of the email system and to let you know that the continual mass emails were inappropriate, but also to offer a forum to discuss your performance evaluations with HR.  It is not true that you were told you were fired; instead, you announced to everyone around you that you were quitting your job.  ”

我10月5日郵件回覆D,我確認我是被W和L告知我被公司fire我才離開公司的, 我本人並未辭職;我並且提供了兩名執法警察的聯繫方式。

這之後,我和警察局聯繫, 希望警察局可以提供證據。通過警局相關部門的幫助,Case Report (警局其實是只負責刑事部份的,但他們瞭解到我的情況,幫我加注了supplemental statement, 証明我是被L和W告知我被公司fire我才離開公司的) 及body worn video在10/18日submit到了警局的Record Department, 并于當日轉到地方檢查官Dispute District Attorney的office。

10/19/2022我郵件告知head HR manager D , 這個case已經轉到DDA去了。D很快回覆我,如果涉及到司法,要和大華公司的法律顧問去談。我也馬上回覆他, 這個case與大華公司無關,這個case是關於L和W作為個人,是否在9/26/2022 當日有非法禁閉他人的行為。

在這之後我就沒有再收到公司HR任何的郵件。

到了11月初,DDA 認為這個case并不屬於刑事犯罪,但存在民事糾紛。這個case release后,我卻沒有馬上拿到警察局報告。大約一週以後,我再次去警局查詢。Recording Department 的警員告訴我,有人要在supplemental report里補充信息。至於是什麼人,因為對方提出要保密,所以不能告知我。

接盡月中,我才拿到了police report。看到police report里他們的證詞,我極度震驚。我已是知命之年,一生所經人事如山河變遷,卻從未經歷人性中的黑暗如此。

從一開始兩人在conference room與head HR manager D話連線,並未告知我的請求,而是欺騙head HR manager, 我拒絕參加會議。我自己等待了三個月的case, 由head HR manager親自主持調查,我卻拒絕了,這在邏輯上行得通嗎?

在我已經向HR投訴L之後, 為避免報復行為,L是否不應該再經手這個case才對?

這之後他們再次向警察局提供虛假證詞,在police report里他們陳述,當head HR manager要求和我在DC office里連線通話,而我拒絕了。事實真相我已經在公開信前半部份澄清了:他們並未告知我head HR manager要與我通話,也從未打開speaker讓我有機會和head HR manager通話。

最令人震驚的部份是supplemental report。他們以公司HR的身份,在supplemental report里添加了他們的虛假證詞。

在supplemental report里,他們陳述:我當時在公司Lobby (兩位警察也在場)宣布,我辭職了。

我在事件發生后,就很快向HR澄清:我并沒有辭職。但是顯然,head HR manager更相信L和W的證詞。

這個世界上可能不會再有比這更荒唐的事情了。

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 我個人不能決定我是辭職還是沒有辭職;要由其他人,尤其是在職場上對我有過報復行為的兩個人來決定,我是否辭職。

至於兩位警察的聯繫方式,我第一時間就通知了head HR manager。公司如果真想查證, 易如反掌。

11/14/2022我拿到這份警局報告,一週之後我寫了“致大華公司及Union City警察局的公開信”。這封郵件我發給了大華公司及市警察局高層,我在信中澄清了謠言,還原了事實真相,並向雙方提出了我的訴求。

對於市警察局,為公平起見,我希望他們可以將我的陳述部份(Vic), 以及執法警員(officer)對我離開公司的原因的陳述添加在警察報告里;

對於大華公司, 我的訴求是:希望公司HR可以根據我提出的疑點,對HR assistant   manager L和DC manager W進行調查,是否在此事件中存在嚴重的職場報復行為。

我很快得到雙方回覆。

對於市警察局,我的訴求已經由Captain親自轉由警局相關部門負責查核落實。

我同時收到了代表大華公司Outside Legal Counsel的回覆:大華公司希望我有任何事宜聯繫Outside Legal Counsel,不要再發郵件給Top Management Group; 但對於我在“致大華公司及市警察局的公開信”中的訴求,并未給予回應。

這封公開信是最後一次嘗試與大華公司溝通。希望公司能夠明確立場, 表明自己的態度。如果大華公司認同L以及W的行為,并認為他們的行為代表公司的決定,也請明確告之。

一個企業的興隆長盛, 來自于它的格局遠大,更來自于它的清正莊嚴。品質最終決定格局。

當欺詐,謊言,在權力的庇佑下,暢通無阻,一路凱歌。我所期待的公正,是我以為,一個企業,最後的一點尊嚴和體面。

我希望你有。

真相不出,塵埃不會落定。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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