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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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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法則 2026-09-08 08:27:15

這裡,人道法則中的“道”就是《道德經》中的“道”。

道德經第二十五章的內容是: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經》第四十二章的內容是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可見,老子對事物形成的觀點是,在天地形成以前,就有一個帶有法則的東西形成,老子不知道它叫什麼,把它稱為“道”,按着“道”的法則才形成了天(宇宙)和地(地球),也形成了天地萬事萬物,包括人和其它生物。我認為他說的很對。人類的社會實踐證實,宇宙中的萬事萬物確實是按着一定法則形成,並且按着一定法則在不斷變化着。所以 人們才能對宇宙萬事萬物進行研究,形成各種科學規律。人們所認識到的規律,就是“道”所蘊含的法則的一部分或一些表面現象。

概因“道”利用其蘊含的法則創造了天、地和人的同時,也利用其創造天、地和人的法則限制了天、地和人,所以,老子才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也就是,人類社會運行及人體本身變化,遵循地球運行的法則,地球運行遵循宇宙運行的法則,宇宙運行遵循“道”所蘊含的法則。一言以蔽之,就是人類社會運行及人體本身變化必須遵循“道”用來創造和限制人類的法則。由於人類社會制度決定着人類社會的運行,所以,人類社會制度也必須遵循“道”用來限制人類的法則。我們把“道”用來限制人類社會制度的法則稱為人道法則。違背了該法則人類群體將會受到“道”的懲罰,甚至直接被抹除。例如,美洲大陸和澳洲大陸的原住民就是因為違背了人道法則而受到了“道的懲罰。

那麼,人道法則都有哪些內容呢?我們接着往下講。

我們知道,雖然生物遺傳物質的改變是沒有方向性的,但害利因素組合(環境中存在着的有害因素和有利因素形成的組合)使生物的衍變具有了方向性,於是就形成了生物的利己性。這一點,人及其它社會性高等動物也不例外。所以,利己性人人都有,其底線是足以維持個體生存繁衍下去。但是,人的利己性有非損人利己性與損人利己性之分,非損人利己性不但對人類群體無害,而切還有利,所以,社會制度應該保護人的非損人利己性,否則,該人類群體或國家就有可能落後其它人類群體或國家;損人利己性對人類群體有害,所以,社會制度應該限制人的損人利己性發揮作用,不然,輕則使該人類群體或國家落後於其它人類群體或國家,重則使該人類群體或國家直接解體。

利群性和正義性這兩個最主要的社會性與利己性不同,雖然利群性和正義性與利己性一樣受遺傳物質控制,但它們不是害利因素組合對生物長期選擇的結果。當兩個其它情況差不多部落或國家發生戰爭時,整體利群性和正義性強的部落或國家獲勝的概率,要遠大於整體利群性和正義性弱的部落或國家。獲勝的部落或國家得以生存繁衍下去,戰敗部落或國家則可能被消滅以至亡族,甚至滅種。這是一種群體選擇,可見,群體選擇作用保留了整體利群性和正義性強的部落或國家,而不是利群性和正義性強的個體。因而群體選擇作用不是個體形成利群性和正義性的因素。

其實,群體選擇作用直接選擇的是一個群體的整體實力,由於利群性和正義性有利於群體總實力的發揮,所以,群體選擇對總體利群性和正義性強的人類群體的選擇作用是保留;相反,損人利己性不利於群體的整體實力發揮,因此,群體選擇對總體損人利己性強的人類群體的作用是淘汰;同樣,一個群體的整體智力,在適當的群體制度下,可以變成科技實力、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所以,群體選擇作用保留整體智力高的群體。

事實上,對於人和其它高等群體動物來說,不光害利因素組合對其個體有選擇作用,群體制度對其個體也有選擇作用,這種對個體的選擇作用,最終表現為對高等群體動物遺傳物質的選擇。當人類成為地球的霸主以後,人類的部落就逐漸被國家所取代,國家的政治制度,這種人類的群體制度,對人類個體的選擇作用就尤為突出了,它甚至對人類遺傳物質的發展方向起了主導作用。

然而,人類的群體制度或國家政治制度是人類群體人為選擇的,具有主觀性,它既可以保護人的非損人利己性行為,限制人的損人利己性行為,也可以不保護人的非損人利己性行為,不限制人的損人利己性行為。它既可以獎勵人的利群性和正義性行為,也可以不獎勵人的利群性和正義性行為,甚至打壓人的利群性和正義性行為。假如,部落或國家A保護人的非損人利己性行為,限制人的損人利己性行為,獎勵人的利群性和正義性行為,那麼部落或國家A中,聰明而勤勞的人會富裕起來,長此以往,部落或國家A中的人會變得越來越聰明,身體會越來越完善,有利群性和正義性的人會越來越多,部落或國家A會變得科技發達,人民富足,軍事實力強大。假如,部落或國家B是與部落或國家A起點差不多的鄰國,但部落或國家B不保護人的非損人利己性行為,不限制人的損人利己性行為,不獎勵人的利群性和正義性行為,那麼部落或國家B中損人利己性強的人會富裕,聰明而勤勞的人財富被剝奪,長此以往部落或國家B中,損人利己性強的人會越來越多,人的智力會下降,人會變得善於阿諛奉承,溜須拍馬,國家科技實力會相對低下,人民會變得相對貧窮,軍事實力會相對落後。如果部落或國家A與部落或國家B發生戰爭,部落或國家B很可能會被部落或國家A抹除。


由此看來,人類所面臨的群體選擇,表面是對人類群體整體實力的選擇,實質上,是“道”利用其所蘊含的某些規則對人類群體制度的選擇,這個選擇,就是我所說的人道法則,其具體內容主要是,人類的群體制度必須保護人的非損人利己性行為,限制人的損人利己性行為,適當獎勵人的利群性和正義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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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心閱十方 回復 開心就好444 留言時間:2026-10-03 22:14:40
不敢當,謝謝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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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開心就好444 留言時間:2026-09-08 12:00:23

真正的“光”未必只出現在人生高處。默默無聞時的堅持、遭遇誤解時的寬容、擁有能力之後仍願意惠及他人,這些往往比榮耀本身更能說明一個人的生命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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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開心就好444 留言時間:2026-09-08 11:26:08

利己並不可怕,關鍵在於有沒有邊界。能夠讓個人追求自身利益,同時又不能以傷害他人為代價,這其實正是現代制度設計中很核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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