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白象集团勾结执法官员行政腐败案的全过程 默 认分类 2009-02-25 22:42:07 阅 读273 评论 字号:大中小 最高法院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陈兆志,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师。 现住北京科技大学,邮编:1000083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西路9号银 谷大厦10112层。 法定代表人廖 涛 副主任 (合议组组长张度、主审员孙治国) 原审第三人: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属于白象集团,以下简称“白象”)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 负责人:王爱军 经理 (原审第三人专利代理人温彪飞) 案由:专利行政纠纷 申诉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93号行政 判决书(证1)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证2),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 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93 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375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 3.赔偿专利无效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案件相关责任人对申诉人赔礼 道歉。 事实与理由: 本案根本不是专利复审委技术裁决错误问题,而是侵权的白象 集团和复审委不良分子勾结,权钱交易的行政腐败案。北京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视白象侵权、勾结合议组伪造复审文件、程序违法串通我专利代理人进行欺骗 的事实,不逐条科学评价无效理由,并无视合议组枉法裁决错误,所以应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申诉案中涉及一个新证据证人:申诉人专利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安博 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 申请人维权的过程就是原审第三人、被申请人联手恶意侵权的过程。 1.97年我发明油炸锅节油装置并获得专利(证3),2003年白象集团买了1台,所签署的协议中承诺“尊重知识产权”(证4),随后他们仿 造在其集团上百条生产线都使用,获利 数亿元(证5光盘录像),也形成了全国的侵权(证28)。我在起诉和证据保全白象山西、湖南分公司 后,他们下令全集团拆除仿造设备,等把各地法院关系疏通好后继续使用。白象要给我50万元私了,让我承认他们“没侵犯知识产权”,遭到拒绝。 2.白象为达到长期免费使用本专利目的,05年向专利局提 出专利无效(证6-1、2)。原审第三人专利代理人温彪飞(证7),曾任山西专利局办公室主任,长期同专利复审委打交道有密切的关 系。因本专利是国际首创,找不出专利无效的理由,通过温彪飞收买专利复审合议组伪造假文件(证6-16)和涂改日期(证6-17)拖过举证期限,找到个美国专利(证8)也不能证明专利无效。就串通我专利复审代理人徐国文(证9-1),第二次口审会上他没没写代理答辩词(证9-2、3)、扣压我陈述意见书(证10)并不为我辩护。合议组篡改口审笔录(证11)把我创新核心技术称为“公知常识”,徐说“能赢”并骗取我 的签字,结果合议组用“很容易想到”在决定书裁决本专利无效(证12)。 3.我状告专利复审委最终两审败诉,我在北京高院申请再审时,才发现合议组在复审文件多次作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复审档案时发现,竟然没 我对白象无效证据的陈述意见书(证10),才知道有人扣压了它,只有白象代理人温彪飞的代理意见 (证13)。如此重要时刻、专利证据之间巨大差别,我不会一句话都没有讲、一个字都没写。 07.11.13我在高院递交申诉状(证14),董焕新法官拖延近2年,09.9.6才拿到北京高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证2),对伪造文件事根本不提,以“本专利与已有 的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理由驳回申请再审。 二.被申诉人同第三人伪造复审文件和串通徐国文诈骗,触犯刑法犯罪按法规,此类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就是一、二审判决没充分证据证明“专利无效”。 1.合议组同白象勾结在复审文件中多次搅乱文件程序 1)搅乱复审文件1:山西白象05.8.17第一次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附件1-7附件8附件8(证6-14)的错位。 2)篡改程序文件序号2:白象05.12.12提出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8(证6-14)专利ZL96237293.5,改写为新附件8热风干燥设备(证6-11),既然是“勾结”合议组当然受理。06.1.10 第一次口审会第二天合议组向我发出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要求答复新附件8(证6-11)。因附件8内容还是要败诉,要求答复是借口,留时间帮 助白象继续寻找新证据。 3、伪造复 审文件和涂改时间作假 06年版《审 查指南》在“4.3举证期限”“4.3.1请求人举证”中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 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作假1:决定书第4页第1行写“申请人于2006年1月12日寄交章和打上时间孔复审委电脑取证(证19、20光盘录音)没有“寄交”收到附件9(美国专利证8-8)记录、信封和《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没翻译的附 件9合议组怎么能知道可作为无效证据?说明决定书错写时间,是为伪造假文件(证6-16)偷盖公章,造成没过期递交假象!决定书写“寄交”目 的,是掩盖白象同合议组勾结的嫌疑。假定白象06.1.12真的寄交美国专利原文,专利共7页去掉图纸和表格,翻译2天就可完成,白象为什么不翻译完再寄 交?。合议组接受补交附件9(证6-16)后,为什么不发文通知白象提供中文译文?说明当时没 找到美国专利! 作假2:白象第二次 《复审、无效中程序意见陈述书》第2页,“意见陈述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第三人山 西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盖章处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证12-2),手改写后日期为06.1.11,又刚好一 个月举证期限,山西事务所盖章日期同复审委盖章和打孔日期都在同一天,是不可能的。说明《意见陈述书》事先写好放在主审员孙治国手里,不涂改日期就等于第二次专利无效 申请彻底失败,发现问题后才涂改的。 作 假3:08.3.4复审委办公室金泽俭主任和我在国知局谈话,拿出06.1.11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6-15)温彪飞签字,证明确实收到附件9美国 专利(有6人在场和录音证明)。签字写“索取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温彪飞06.1.10”。此伪证太拙劣,06.1.10复审委文件还没有做出来,温彪飞怎能 够提前在06.1.11文件上签字?。 作假4:06.3.1我答复了合议组对《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要求,合议组看不能再拖延时间,决定书(证12-5)2006年3月3日寄交了说明书,共7页(证8-1)。”,白象递交《意见陈述书》复审委收发室电脑取证口审会通知时,决定书(证12-5)写“06.5.23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备注:在中纪委举报后金主任和我谈话时,才拿出盖公章电脑屏幕电脑中增改记录(证21-2)显示主审孙治国、登记人王阳的名字,及 06.3.3挂号信封(证22)证明中文译文来源。只能说明中纪委投诉后作假的人,还能在 复审委电脑中增改记录(证21),案发后补充没有的记录也是“作假”,挂号信封复印 不清楚无法证明它的真假。 作假5: 白象06.3.7递交中文译文《意见陈述书》第2页盖章的日期却是06.2.12(证6-9),又刚好一个月法定期限,比打孔时 间提前了23天,翻译完后不交给复审委?金主任承认打孔机和盖章日期都可调节,没专人负责登记编号,案件有关人都能在文件上打孔、盖章。作假人只要把任何 晚交文件,盖章打上时间孔就合法了。 以 上证明第一次口审会后合议组不下决定书,用05.12.12新附件8(证6-11)让我答复,说要并案审理拖延时间,等找到美国专利翻译 完后,再分别往06.1.12意见陈述书(证6-16)、美国专利原文和06.3.07中文译文盖章和打上 不同日期的孔,都是预谋好的。另外在《决定书》里多处出现叙述和证据不相符的情况,也可以证明合议组造假复审文件日期!作为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时,利用管理漏洞,故意扣押证据拖延时间偏袒侵权人,伪造文件使本决定无效,已构成职务犯罪。 06年版《审查指南》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有关证据问题 定:“2.2.1外文证据的提交:“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被告很清楚规 定,如不作伪证白象就没对比文件可利用。 合议组和白象勾结作假犯罪证据,是在北京高院申请再审时作为新证据提出,但负责本案董换新法官,不按规定调查我举证的真伪,不询问当事 人,也不组织当事人听证。更不让合议组澄清事实。在北京高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证2),只提到“第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分公司伪造证据涉嫌犯罪”,不敢下结论,说明她清楚合议组文件作假,在通知书里没敢留下法官的姓名,让最高院解决问题,完全违背了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白象集团董事长是全国人大代表,有钱和势就可以改变法律,所以导 演一场专利无效的闹剧,完全是侵权人勾结行政部门贪官预谋的行政腐败案。 三.复审委、北京法院严重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还无理包庇被告。 因找不着专利无效理由,合议组为白象开脱侵权罪责,才伪造复审文件拖延时间,等过期找到接近材料后,只好在递交材料时间上程序违法,才能达到“合法”化。 1.审法院明显歪曲和解释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递交证据期限和逾 期递交法律:“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 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白象 于05.12.12再次提出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06.1.4才受理,等第一次口审会结束,06.1.11给我发出新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证6-10)。等到06.3.7复审委收到附件9中文 译文打孔日期差54天,比立案时规定的期限超过了81天,结果还被合议组不及时给我,一直拖到了06.5.24日才给我的专利代理人徐国文发出中文译文, 而徐又扣押了一段时间才给我。从白象的申请日计算,到合议组发出日,迟交了172天,他们是滥用职权拖延时间,剥夺我答辩的权力是程序违法。 我在一、二审中均指出“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正龙公司山西分 公司逾期提交的附件9属程序违法”。高院判决书(证1)却写“就本案而言,正龙公司山西分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8月17日和 2005年12月12日,故其提交外文证据应当适用上述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的相关规定。正龙公司山西分公司虽然没有在提交附件9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但其于2006年3月3日主动补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符合上述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的相应规定。” 我认为法院是歪曲公报,任何诉讼程序都规定递交证据期限,公报规定 不是否定递交的期限和豁免期限约束,而是要求“主动”提交。然后再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如把 此规定解释为“递交证据没有期限的限制”,不合乎公报上下文的文义,更不合社会常识和法院审判实践。 从法律的阶位来说,公报不过是一个部门规章,门规章不能改变法律的 规定。部门规章的制定,如果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以一个公报来否定法律的规定,显然是不可能的。公报的制定人无意否定法律,而是适用法律的审 判人员曲解了法律。因此我们仍然坚持认为,被申诉人逾期接受中文译文,就是程序违法。 即使是适用公报,2004.7.1起施行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 第三条也不能证明逾期递交是合法的。其规定是“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的修改”第(一)款第3项规定,2001.10.18公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一章第14的内容改为:“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在提交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当事人未在提交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的, 应当主动补交。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这个公报方宽了提交外文证据的条件,但仍然不改变基本的原则。这 就是,没有如期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合议组收到附件9英文(证8-8)后,曾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指定过期限内仍未补交,纵容侵权人拖延了81天以 后递交中文译文,应视为该外文证据附件9未提交。合议组明知超过了举证期限,仍然接受,并以此做为根本性的证据,否定本专利的依据,这就是官商勾结的体 现。 2.递交证据程序违法、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 1)我在一、二审中 均强调本案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提出被申诉人依据2001版《审查指南》作出裁决,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高院判决书也承认“本案应适用 2006版的《审查指南》。陈兆志关于本案应适用2006年版《审查指南》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按照规定就应该作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 决。但北京高院没有这样判决,反而说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2)一中院判决书(证23)“另外,在2006年7月3日举行的口 头审理过程中,陈兆志明确表示对附件9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我只是说:“对翻译中文译文没有意义”,不能说对方违法提交程序的没有异议,就变成合法的证 据了。当初我患有脑中风病(证24),出庭表态基本是靠代理人徐国文。事后合议组和徐 拒绝向我提供通过邮递渠道收、发证据的依据,所以说他们合谋制造作假文件和隐瞒证据。 四、复审委、北京法院无视申请人专利的创造性,采用的对比文件不 具有对比性。 在伪造文件和程序违法 得逞后,才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附件8-9事实进行歪曲,我提出几十条判决错误,不予逐条科学评价,就枉法裁决。明知本案是行政腐败的产物,但面对权利 加腐败无理可讲,还是要花最大篇幅来系统的科学论述。 一、二审判决在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时,无视事实与法律、严重漠视本专利的创造性。将原本同本专利差别很大的附件8和附件9错误的作为了 对比文件;在比较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技术特征时,在没有详细、科学比较的情况下,又强行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根本不同的技术特征“相当”(等同),存在严重 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 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即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a)以基本相 同的手段(结构),(b)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c)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d)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时才能认定为两个技术特征相同或相当;如果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足,就不能认定两个技术特征相同或相当。 《高院判决书》错误的理解了对比文件9及本专利的相应技术 特征,把原本区别很大的技术特征强行对比,而得出了其所谓“技术特征相当”的错误结论。结构、功能、效果均不同,属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本专利和附件8-9相比,或者附件9和附件8的结合相比, 都具有法律要求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于高院判决书故意把不相关专利实体和无效理由,无原则的写在一个大段落里混搅是非,把它按顺序拆解开逐句分析, 才能看清楚其中的计晾。 1.本专利 和附件9美国专利的区别 1)本专利 油炸锅节油装置:利用风力对油炸后生产线的食品,采用上吹、下抽结构,清除食品表面粘挂的油脂。通过抽风嘴、抽风软连接管道和油气分离器把油回收,分离的 热气经过风机、管道和吹风嘴反吹回食品表面,组成完整的工作系统。(见图1) 图 1本专利说明书附图 2)附件9美国专利:是设想的由很多除油头、吸油软联接管线和分离器、抽气装置及排气管组成的除油装置(证4),抽取油炸固定器里食 品的油,没吹风装置(见图2)。 图2附件9美国专利 除油装置 2、技术特征对比如下: 1) 《高院判决书》第17页中倒数第六行开始写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9披露的内容相比,附件9中的“除油头7”和“抽 气装置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抽风嘴10”和“风机3”。] (1) “除油头7”不相当于“抽风嘴10” 除油头7(见图3):1个除油头有2个杯状吸 口,下侧面出口连接吸油软连接管线。需2个油炸固定器同时套在吸口才能吸油,只能吸取单排2个坨状方便面。除油头始终倾斜跟随着输送带移动、间歇工作,当 吸口向上时候经离开了“除油装置”不再抽油了,吸油口还要有密封装置。一台除油装置需很多个除油头都要各配一根软联接管线,工作中移动和轮流转换结构复 杂;占空间体积庞大,要单独配动力装置,结构复杂,机械结构根本无法实现,除油装置只是设想的实验装置,构成专利最基本条件是有实用性。 图3美国除油头和本专利抽风嘴 抽风嘴(10):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图1中技术特征“风嘴 口(10)风嘴向上安装在上输送带(9)的下部。”,它的出口只有1套抽风嘴和抽风软联接管(8)水平连接。没有长度限制,工作时抽风嘴(10)固定不 动、不需转换、可以连续工作。 尽管 “除油头7”和“抽风嘴10”都在方便面下部吸取油,功能相似;但它们结构、作用和节油效果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结构”,不保护“功能”。两个相比 对文件,“抽风嘴10”结构更简单、稳定性好、工作效率高、节油效果高,具备《专利法》上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2)“抽气装置8”不相当与“风机3”: 抽气装置8:只有抽油、风的作用,同时把热风排到大气中浪 费了热源,也没有和吹风嘴的联接结构。 风机(3):本专利权利要求3“抽风嘴(10)、吹风嘴(1)的风量由风机(3)提供”。它除了抽取上输送带下的抽风和油外,还把风机 (3)出风口通过吹软联接管(2)再联接到吹风嘴(1),为吹风嘴(1)提供风量,一个风机(3)起到抽油、风和吹热风双重作用,还具体节约热能效果,说 明风机(3)连接吹风嘴所具的有创造性。 本专利“风机(3)”对比“抽气装置8”。两者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更具有《专利法》说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2)《高院判决书》第17页中倒数第三行写,[附件9中的 “输送带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输送带9”,附件9 中的“分离器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油气分离器4“,附件9中的除油头7”通过软连接管与“分离器9”相连。] (1)“输送带2”不相当与“上输送带9” 附件9只是设想的试验装置,根据图和叙述输送带2根链条中 间只能夹一个除油头7,只能横向排列,单排放2个油炸固定器。尽管明书说“除油头7可沿输送带2连续移动,但是其可能在竖直方向会妨碍输送带2的运行,所 以相应的输送带2会有连续和间歇两种结构。”这种情况下根本不能工作和工业化生产,所以说“输送带2”不存在。《专利实施细则》“在叙述专利时要做到“使 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输送带2是怎样结构没有说明,不确定结构没有任何实用价值。 本专利附图1中可以看出,上输送带(9)两边链条中间有一段间隔距 离放油炸盒,在权利要求5中特征在于:所述吹风嘴(1)和抽风嘴(10)可以沿输送带宽度方向各布置1-4道。也就是说一套吹、抽风嘴可以同时处理1-4 排的油炸盒,相当于同时处理16-80块方便面,一个抽风嘴的工作效率也大大高于除油头的2块坨面。附件9设想的“输送带2”和本专利形状、构造明显不 同,如果把2种输送带进行“等同替换”本专利抽、吹风嘴是无法工作的。本专利明确地给出了“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足以构成有效的实用新型。 (2)“分离器9”不相当“油气分离器4” 分离器9:说明和画的都是漩流式分离器(见图4),早期研发节油装 置的时候都采用这种分离器,它只适用于烟囱除尘颗粒和气体分离,不能把高速流动小颗粒油、油雾、空气和面渣分离回收干净。虽然附件9试验报告写“经吸油坨 面面块的脂肪含量下降”,但没计算油分离不干净,排放到大气里浪费的油脂,反增加了生产成本。如把排气装置出风口接到油炸固定器上面吹风,会把分离不干净 油脂反吹回坨面上使脂肪含量上升,所以美国专利没有把排气装置的出风管道连接到油炸固定器上。就因使用漩流式分离器节油装置不能节油,现在方便面企业都采 用挡板式分离器(证28)。 油气分 离器4:早期使用漩流式分离器失败(证27-2),我才用有机玻璃做油气分离器(见图5),用挡板改变油气分离的走向,研究档板安装位置、角度、形状和结 构,再利用油颗粒惯性、分离网过滤和重力的沉降等十多种分离回收的方式结合,研究制造出适用于多种状态物质分离、回收档板式油气分离器。写专利的时候为扩 大保护范围,写的旋流式和挡板式2种分离器。 图5挡板式分离器油、风的流动立体示意图 白象集团03年大批仿造(证28),都是挡板式油气分离器(4),照1、2是 法院证据保全白象山西分公司时照的,从分离器外形图看证明不是漩流式分离器。白象侵权的是挡板式分离器,结构上和附件9旋风式分离器是完全不同的。口审 会、法庭上我都演示过挡板式分离器录像(证5光盘),只承认漩流式是公知技术,两种分离器无法“等同替换”。 我给代理人徐国文活动费少陈述意见(证6)他扣押没交。合议组知道挡板式分离器是技术关键,就修改第二 次口审会笔录(证8),避开挡板式油气分离器提法以“陈兆志与正龙公司山西分公 司均认为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决定书和判决书不顾事实,以“签字就是同意”为由,硬说附件9分离器相当于本专利挡板式分离器,成为专利无 效决定依据重要依据之一,是行政腐败的杰作,不能表示我的真实意思。 照1法院证据保全白象山西分公司节油器 照2白象使用2套档板式油气分离器现场 3)《高院判决书》第18页第1行[附件9已经公开了本专 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在上输送带(9)下方布置有抽风嘴(10),该抽风嘴(10)通过抽风软联结管(8)与油气分离器(4)进风口连接,油气 分离器(4)出风口与风机(3)进风口通连。] 本专利权利要求“上输送带(9)下方布置有抽风嘴(10),该抽风嘴(10)通过抽风软联结管(8)与油气分离器(4)进风口连接,油 气分离器(4)出风口与风机(3)进风口通连。”与附件9的区别,不仅不同而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更具有创造性,《高院判决书》与事实不符是认定事实 错误。 (1)附件9除油装置6中的 软连接管和本专利“软连接管8”连接的不同。 附件9:只画一个除油头和抽风软接结管,虚构的除油装置要实现需有很多个除油头和抽风软连结管,许多根抽风软连接管需转换成单口接头后 再连接分离器9进风口,除油头、抽风软接结管和分离器9整组结构复杂和数量互相矛盾,根本无法实现的虚构。 本专利:抽风嘴和抽风软联结管(8)各只有1个,生产时不用移动和 转动。 虽都有吸油功能,但结构和起 到节油效果不同,是专利法说“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连接特征不同附件9。 4)高院判决书第18页第5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9的区别 技术特征在于:油炸锅节油装置包括吹风嘴(1)和吹风软联结管(2)。],这句话故意避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吹风软联结管(2)和风机(3)出口的连 接”保护要求,它的连接是节油技术成功关键。《专利法》说“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按 《审查指南》一贯精神对实用新型来说,结构的积极性改变,是实用新型的法律特征之一,就可以构成一个新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和附件9相比,无论是上吹、 下抽,减少设备的零部件简、繁程度,和节油、节能效果,都具有显著的差别。仅以此而言,本专利就具备《专利法》上的创造性。 审查指南“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 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2.附件8热风干燥设备(图6)和本专利的区别干燥设备工作原理:潮湿的物料从输送带上层长20米箱体中间传动,轴流风扇吹入干燥的冷 风由热交换器加热,再把热风吹到物料上将热传导到物料的内部,水分从物料挥发到箱体空间,再排出起到干燥物料的作用。 图6附件8热风干燥设备 1)技术领域不同,不应当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解释对比文件“类”规定“专 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 “相同技术领域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IPC)的最低分类位置来确定。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主题可以归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类位置, 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属相同技术领域。” 06年版《审查指南》举出了例证,“例如,餐用盘、碟、杯、碗,烹调用的锅、盆,餐刀、餐叉,都属于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 但餐用盘、碟、杯、碗属于07-01小类,锅、盆属于07-02小类,餐刀、餐叉属于07-03小类,因此锅、碗、餐刀不属于同一小类产品。” 决定书却用附件8干燥设备F26B 17/04·传动带均为水平或略有倾斜的对比油炸锅节油装置A47J 37/12·在油中炸东西用的器具。 审查指南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 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把干燥设备和本专利划为同一技术领域,我提出不合理,二审法院对这缺乏科学依据的无效决定却未予纠正。 高院判决书第17页第8行[附件8《食品工艺学》是教科 书,其公开的输送带式干燥设备属于食品加工设备,本专利也是一种食品加工的设备]没说出“小类”是否相同。一般常识“食品加工的设备”是非常丰的富概念, 它根本不可能是个“小类”称谓。判决书结[“陈兆志关于本专利与附件8所属技术领域不同,附件8不能用于对比本专利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 持。]没法律依据是违法对比。 食品 干燥设备对比食品油炸设备配套的节油装置,它们属于不同食品加工方法和生产工艺问题;轴流风扇排送湿空气和本专利风机风力节油根本不是一个目的;把干燥湿 物料均匀性的品质和油炸食品颜色和本专利混在一起;从专利分类上、技术领域、使用目的、工作原理、设备作用和设计结构进行比对,这些东西和本专利的权利要 求内容没法对比,现在却成为否定本专利的理由。专利有效性是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结构内容进行比较,判决书却[“附件8是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可以 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不从全面评价,却“断词取意”只挑接近本专利的词说,失去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判决书用附件8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价全部 是错误的。 2)干燥设备和本专利有 众多不同,不是适格的对比文件。 (1) 处理的物质种类是不同的,而且是物理特征区别很大的种类。 干燥设备处理的是水,本专利处理的是油。 (2)被处理物质的状态是完全不同的。 作为干燥设备处理的是气相的水,本专利处理的是液相的油。 (3)技术原理采用的“力”是完全不同的,即工作原理不同。 干燥设备:处理物料是利用分子的热运动,将物料内部的水,以改变物 质(水)的“相”的方式,从物料内部挥发排除。然后将水气和空气的混合物,排到大气中,作用是减少物料内部的含水量。 本专利:是利用空气的机械力,以剥离的方式从油炸食品表面沾挂的油 清除,并不改变油炸食品的“相”,剥离后空气夹带液相的油输送到分离设备进行回收再利用,并不是将混合气体排到大气中,作用是减少油炸食品的含油率。 (4)设计的目的不同: 干燥设备:排出气相的水,目的是减少物料内部的水份,干燥延长物料 保质期。 本专利:是回收油炸食品表 面多余的液相的油,不减少食品内部的油脂,达到节油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 3)本专利是具有独立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不是转用发明。《审查指南》:“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 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1) 干燥设备:“利用加热的方法使物料中包含的液态水蒸发成气态水,然后,和空气混合在一起,将水排到大气中。”。 (2)本专利:技术方案特点是前面所述的“利用空气的机械力,以剥 离的方式从油炸食品表面清除沾挂的油,并不改变被剥离油的‘相’。”,清除的油还可回收利用。 3)《高院判决书》随意改变决定书论断,为合议组的错误开脱责任。 高院判决书第18页第7行[附件8披露了在轴流风扇的作用 下,输送带的上、下两侧已经形成空气上下流通的循环式的干燥方式。]。决定书第8页6段[从附件8图1-1-19的A-A断面可以看出,在风扇的作用下, 于输送带的上、下两侧已经形成了上吹下抽的循环式的干燥方式,……。]。 (1)热风在干燥设备输送带和本专利输送带的作用不同 干燥设备:热风通过轴流风机进风口作用在箱体内20米长整条输送带 物料面积上。 本专利:吹风嘴、抽风 嘴贴近上输送带,风作用面积只限于吹、抽风嘴横向接近输送带的局部地方。 (2)附件8输送带上空气流通的方式是合议组没有科学道理胡编出来的 干燥设备:风是在箱体内输送带的上下和两侧任意运动,而决定书说 [形成了上吹下抽的循环式的干燥方式。”。法官明白输送带物料吹、抽方式说法错误,就在判决书改写成“形成空气上下流通的循环式的干燥方式。],法官责任 是判断双方当事人是谁对错,而不应该帮助合议组纠正错误后,再来否定本专利。 本专利:风是在油炸锅外上输送带吹、抽风嘴的部位,始终从上向下运动。 4)高院判决书第18页第8行[“附件8中的轴流风扇相当于本专利 权利要求1中的风机,附件8中输送带上、下侧的风的流向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吹风嘴和抽风嘴的风的流向相同。]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 图7轴流风扇 图8高压风机 (1)轴流风扇和本专利风机结构和工作原理不同: 轴流风扇(见图7):低压风、低转速、小流量,风量大就把干燥的物 料吹飞,只能推动水蒸气和风在干燥箱体里缓慢流动。它的结构进、出风口没有封闭。只能在正常气压下工作,吸力极小不能起到吸油的作用。附件8中干燥设备至 少需要有7个风扇2个鼓风机才能正常工作。 本专利风机:必须使用有封闭外壳(见图8)高压离心风机,结构进风口面积大、出风口面积小。风机高转速转动才能产生高流速、高风压和大 风量,在进风口产生真空负压形成吸的力量,使风机出口高速流出产生冲击力,清除面块缝隙之间的液态油。本专利只用1台风机就能实现节油装置全部功能要求。 把轴流风扇和风机等同替换,节油装置不会起节油作用,决定书却说两者“相当”根本就是错误的。所以风扇根本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风机,《审查指南》里没有说 “相当”,只有说“等同”,判决书里用词也欠缺准确性。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强调“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 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 本专利风机:必须使用有封闭外壳(见图8)高压离心风机,结构进风口面积大、出风口面积小。风机高转速转动才能产生高流速、高风压和大风量,在进风口产生 真空负压形成吸的力量,使风机出口高速流出产生冲击力,清除面块缝隙之间的液态油。本专利只用1台风机就能实现节油装置全部功能要求。 把轴 流风扇和风机等同替换,节油装置不会起节油作用,决定书却说两者“相当”根本就是错误的。所以风扇根本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风机,《审查指南》里没有说“相 当”,只有说“等同”,判决书里用词也欠缺准确性。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强调“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 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附件8中箱 体和本专利吹、抽风嘴的风的流向不同 高 院判决书第18页第9行[附件8中输送带上、下侧的风的流向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吹风嘴和抽风嘴的风的流向相同。]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 附件8箱体内风流向:图6A-A断面,从空气的流向来说, 可看出干燥设备箱体内空气流是复杂、多向的,有从传送带两侧流过,还有和物料前进水平方向流向运动。因为在第二区段排出风轴流风扇安装在箱体下部,所以图 中画的风向下的箭头,表示通过热交换器的热风吹到物料上面后,再从输送带两侧分开携带挥发水分子风向下流动的方向,它根本不可能吹透“25-30厘米的物 料”,轴流风扇的进、出风不是直接作用在输送带上的物料上,也就不存对物料进行上吹、下抽。而第一区段风扇安装在箱体上部,决定书就不提是下吹上抽了?。 箱体内风的加热需要靠单独的热源由热交换器提供。 本专利风流向:对油炸食品吹风嘴和抽风嘴的风的流向始终从上向下,就是在吹风嘴的正压力和抽风嘴的负压力的推动下,空气从方便面缝隙穿 过,将方便面表层的油脂剥离后,由抽风嘴抽出的风和油,经过管道、油气分离器把油分离回收,热风再通过风机和吹风管道由吹风嘴吹到方便面块上。本专利热的 来源,是利用刚出油炸锅脱水后方便面块的余热(见专利图2),空气通过面条间缝隙自然加热,不用辅助热源充分体现出本专利的创造性,而决定书写本专利“干 燥回收的热风、节省能源”根本是胡说八道。 合议组违背《审查指南》原则,不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和含义,同无效证据进行技术比对,仅以附件8图中画的部分风流动箭头向 下,就错误认定“早有上吹、下抽的节油形式”,违法认定本专利和和附件8相同,可理解因腐败所致。但作为天平形象的法庭,在法理、示意图证据和事实面前, 法官当庭明确说“已听明白了”,可在判决书中还重复错误的决定,就不能不怀疑其“用心”。 3.因腐败不承认事实、毫无科学依据的结合和设想,不按照法律的判 决: 决定书和判决书内容,很多是从 白象违反科学理论代理意见(证13)中摘录的,而发明人几十条科学论述和法规应用却没采纳一条,可见合议组和法官所站的立场。 特别强调的是本专利是实用新型,2006年版《审查指南》说“对 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 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附件8-9,两个文件均没任何文字属于《审查指南》要求的“现 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给出明确的启示”,如说有的话,就应该列明具体的内容。 高院判决书第18页第11行[因此,虽然附件9没有吹风的设计,但 在附件8的启示下,结合附件9披露的可以通过吹风管在方便面上面喷施高压力的空气以除油的教导,本领域普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利用炸锅余热作为风源进行循环式 的除油,很容易想到将附件9中的排气管连接到油炸固定器3的上方,从而在油炸固定器3的顶部加装与其底部的抽气装置8相对应的吹气嘴,实现循环式干燥风除 油的技术效果。] 1)判决书既然承 认了“虽然附件9没有吹风的设计”,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此装置,根据《审查指南》的原则,就应该承认它的创造性。我逐句批驳了决定书关于附件8谬论, 判决书也不能举出我陈述意见的错误,就不应该用附件8否定本专利。用“很容易想到”否定创造发明,本身就违反专利法。 原蒋志培庭长07.9.6说“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 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2)高院判决书不从技术评价决定书是与非,只重复了决定书 的错误。 (1)决定书和一中院判决 书反复强调不存在的“油炸固定器吹风由抽气装置提供”。证明他们不是按《审查指南》讲理,而为白象开脱侵权罪责,美国专利不存在的东西,一定要添加上再否 定中国专利,公然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唱反调。 (2)决定书第8页倒数6行[并且附件9已经公开了除油头7通过软连接管与分离器相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将附件9的排气管改成吹气 嘴的过程中,容易想到使用软连接管连接吹风嘴。]。附件9第译文10页写明“图6是解释通过在方便面上喷施高压力的空气以驱散关脂和脂肪的示意图,但由于 方便面上层被密封且通风条件不好,所以效果不太理想。”,就是说没有吹风装置。附件9排气管是明明是在向外排放,法官怎么把排气管放到输送带的上面?美国 专利公布10年后都没想到,05年白象仿造本专利被起诉后,第二次口审会后合议组才帮助白象想到连接上,公然违反专利法叫狼狈为奸。这种连接技术本领域普 通技术人员就是想到也做成,因使用的是漩流式分离器,只有在权利要求书9中采用我发明挡板式油气分离器(4)才后成功,所以合议组才勾结徐国文骗取我的签 字,把本专利权利要求9说成“公知常识”。 《审查指南》说“不管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从节油装置研发过程 (证27),看出数年开发产品艰难,合议组却用“容易想到”帮助白象非法获利 数亿元(证5)。 (3)决定书第8页倒数10行[在附件8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利用炸锅余热作为风源、进 行循环式的干燥除油。],是违法论断,因为附件8是干燥除水,如果用热挥发启示“干燥除油”,热风能把方便面油脂挥发走,使方便面重量减轻,加大耗油量, 反而增加了成本。我驳斥后,一审判决书就添加了一个“风”字,变为[实现循环式干燥风除油的技术效果。],为合议组违法开脱,可惜这句话更不合乎科学道 理,一审法官主动为被告更改“原文”,完全失去了公正的原则。 (4)决定书和判决书都重复说“利用油炸锅余热作为风源进行循环式的除油”,他们不知道油炸锅余热只有在油炸锅内油面以上提取,它含 有大量的水蒸气、热油烟和油炸后挥发的有毒物质。如果把它们引出吹到方便面上用于节油,只能使油炸脱水后已经干燥的方便面变湿,使保质期下降。如再“进行 循环式的除油”使用把抽取的风循环返回油炸锅么就会加速油炸锅内空气的流动,增加油烟的排出量,使耗油量增大。 本专利是利用刚出油炸锅面块余热,加热穿过面块风再反吹回方便面节 油,我在陈述意见、起诉书、上诉状都讲了。附件9和本专利权利都没在权利要求书提出 “循环”要求,这属于工艺问题,不应作为专利有效性来讨论,判决书还把[利用油炸锅余热作为风源进行循环式的除油]混为一谈是“拿着明白装糊涂”别有用 心。 决定书《决定要点》称“现有技 术中给出了将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 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标点符号都不敢点明,造成技术玄虚假象,合议组连工作原理都说不清楚,没 任何科学和法律依据,硬把附件8-9结合……。 高院判决书第18页第17行[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9和附件8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刨造 性。]。再审法官对伪造文件事不提,以“本专利与已有的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代表国家驳回我的北京高院申请再审(证2)。 我生产专利产品在先,白象购买协议(证据5)、仿造图纸、节油装置 加工任务书和仿造人证言等证据我都有。创造发明是行业的技术人员开发,决定书撰写人不懂方便面生产技术,为牟私胡编乱造后,拿着国家赋予的权利帮助侵权 人,否定本专利有效性,再让中国司法背黑锅,行政和司法腐败已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大的绊脚石。 复审委作是国家技术权威机构,枉法裁决说明他们行政腐败。 而法庭不承认侵权事实,经2审和再审,还随复审委做出荒唐判决,是否形成司法腐败?因没有对专利有效性错判的惩罚制度,全国腐败滋生,唯独专利复审没有出 过一起腐败案,法律没有制约权益恶性膨胀,发展到伪造文件枉法裁决帮助侵权人逃避处罚地步,3张专利无效简图看出复审的腐败(证25),再不处理就要形成系统的腐败。 白象集团能够攻下复审委和北京法院,肯定在最高法院也做好 了准备,如在这种证据情况下还不能依法判决,就给腐败敞开了大门,将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留下最耻辱的一篇,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以国家利益为重,说 真话在审判中应当用严格的法律术语,那些违反科学言论不应再出现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上。请把本案件作为典型公开审理,让事实证明专利复审存在腐败。 最高法院要证实被申诉人张度、孙治国和温彪飞是否勾结作 假,我的专利代理人徐国文扣押的代理意见,隐瞒文件程序违法证据,才导致我专利无效,只有他们出庭对质才能真相大白。我请求最高法院责令被申诉人向法庭出 示,接收附件9美国专利的来源,查找人、寄发人、接收人、盖复审委章人、打孔时间和复审委电脑记录人等证据。如无法举证,就可认定合议组同侵权人制造了伪 证。请最高法调阅被申诉人和徐国文的复审档案,我能在现场指出各处作假地方,证明专利复审存在腐败! 中国科技要发展,而专利管理机构都不讲真话,是中国宣传保护知识产 权政策最大的讽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只能是空谈。发明人永远要面对企业侵权、行政腐败和科学研究三 条战线上战斗,它将大大的限制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恳请贵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93号行 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375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陈兆志 2010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