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白象集團勾結執法官員行政腐敗案的全過程 默 認分類 2009-02-25 22:42:07 閱 讀273 評論 字號:大中小 最高法院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訴人:陳兆志,男,漢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學工程師。 現住北京科技大學,郵編:1000083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 西路9號銀 谷大廈10112層。 法定代表人廖 濤 副主任 (合議組組長張度、主審員孫治國) 原審第三人:河南正龍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屬於白象集團,以下簡稱“白象”) 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工業園 負責人:王愛軍 經理 (原審第三人專利代理人溫彪飛) 案由:專利行政糾紛 申訴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393號行政 判決書(證1)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證2),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 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393 號行政判決書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375號行政判決書; 2.撤銷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 3.賠償專利無效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案件相關責任人對申訴人賠禮 道歉。 事實與理由: 本案根本不是專利覆審委技術裁決錯誤問題,而是侵權的白象 集團和覆審委不良分子勾結,權錢交易的行政腐敗案。北京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無視白象侵權、勾結合議組偽造覆審文件、程序違法串通我專利代理人進行欺騙 的事實,不逐條科學評價無效理由,並無視合議組枉法裁決錯誤,所以應撤銷一、二審判決。 本申訴案中涉及一個新證據證人:申訴人專利代理人徐國文,北京安博 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一. 申請人維權的過程就是原審第三人、被申請人聯手惡意侵權的過程。 1.97年我發明油炸鍋節油裝置並獲得專利(證3),2003年白象集團買了1台,所簽署的協議中承諾“尊重知識產權”(證4),隨後他們仿 造在其集團上百條生產線都使用,獲利 數億元(證5光盤錄像),也形成了全國的侵權(證28)。我在起訴和證據保全白象山西、湖南分公司 後,他們下令全集團拆除仿造設備,等把各地法院關係疏通好後繼續使用。白象要給我50萬元私了,讓我承認他們“沒侵犯知識產權”,遭到拒絕。 2.白象為達到長期免費使用本專利目的,05年向專利局提 出專利無效(證6-1、2)。原審第三人專利代理人溫彪飛(證7),曾任山西專利局辦公室主任,長期同專利覆審委打交道有密切的關 系。因本專利是國際首創,找不出專利無效的理由,通過溫彪飛收買專利覆審合議組偽造假文件(證6-16)和塗改日期(證6-17)拖過舉證期限,找到個美國專利(證8)也不能證明專利無效。就串通我專利覆審代理人徐國文(證9-1),第二次口審會上他沒沒寫代理答辯詞(證9-2、3)、扣壓我陳述意見書(證10)並不為我辯護。合議組篡改口審筆錄(證11)把我創新核心技術稱為“公知常識”,徐說“能贏”並騙取我 的簽字,結果合議組用“很容易想到”在決定書裁決本專利無效(證12)。 3.我狀告專利覆審委最終兩審敗訴,我在北京高院申請再審時,才發現合議組在覆審文件多次作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覆審檔案時發現,竟然沒 我對白象無效證據的陳述意見書(證10),才知道有人扣壓了它,只有白象代理人溫彪飛的代理意見 (證13)。如此重要時刻、專利證據之間巨大差別,我不會一句話都沒有講、一個字都沒寫。 07.11.13我在高院遞交申訴狀(證14),董煥新法官拖延近2年,09.9.6才拿到北京高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證2),對偽造文件事根本不提,以“本專利與已有 的技術相比,沒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不具有創造性……。”理由駁回申請再審。 二.被申訴人同第三人偽造覆審文件和串通徐國文詐騙,觸犯刑法犯罪按法規,此類證據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就是一、二審判決沒充分證據證明“專利無效”。 1.合議組同白象勾結在覆審文件中多次攪亂文件程序 1)攪亂覆審文件1:山西白象05.8.17第一次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附件1-7附件8附件8(證6-14)的錯位。 2)篡改程序文件序號2:白象05.12.12提出第二次《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附件8(證6-14)專利ZL96237293.5,改寫為新附件8熱風乾燥設備(證6-11),既然是“勾結”合議組當然受理。06.1.10 第一次口審會第二天合議組向我發出新《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要求答覆新附件8(證6-11)。因附件8內容還是要敗訴,要求答覆是藉口,留時間幫 助白象繼續尋找新證據。 3、偽造復 審文件和塗改時間作假 06年版《審 查指南》在“4.3舉證期限”“4.3.1請求人舉證”中規定: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 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覆審委員會不予考慮。(3)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作假1:決定書第4頁第1行寫“申請人於2006年1月12日寄交章和打上時間孔覆審委電腦取證(證19、20光盤錄音)沒有“寄交”收到附件9(美國專利證8-8)記錄、信封和《申請後提交文件清單》。沒翻譯的附 件9合議組怎麼能知道可作為無效證據?說明決定書錯寫時間,是為偽造假文件(證6-16)偷蓋公章,造成沒過期遞交假象!決定書寫“寄交”目 的,是掩蓋白象同合議組勾結的嫌疑。假定白象06.1.12真的寄交美國專利原文,專利共7頁去掉圖紙和表格,翻譯2天就可完成,白象為什麼不翻譯完再寄 交?。合議組接受補交附件9(證6-16)後,為什麼不發文通知白象提供中文譯文?說明當時沒 找到美國專利! 作假2:白象第二次 《覆審、無效中程序意見陳述書》第2頁,“意見陳述人或代理機構簽章”第三人山 西太原科衛專利事務所蓋章處日期有明顯塗改痕跡(證12-2),手改寫後日期為06.1.11,又剛好一 個月舉證期限,山西事務所蓋章日期同覆審委蓋章和打孔日期都在同一天,是不可能的。說明《意見陳述書》事先寫好放在主審員孫治國手裡,不塗改日期就等於第二次專利無效 申請徹底失敗,發現問題後才塗改的。 作 假3:08.3.4覆審委辦公室金澤儉主任和我在國知局談話,拿出06.1.11第二次《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證6-15)溫彪飛簽字,證明確實收到附件9美國 專利(有6人在場和錄音證明)。簽字寫“索取件與原件核對無誤溫彪飛06.1.10”。此偽證太拙劣,06.1.10覆審委文件還沒有做出來,溫彪飛怎能 夠提前在06.1.11文件上簽字?。 作假4:06.3.1我答覆了合議組對《覆審、無效程序中意見陳述書》要求,合議組看不能再拖延時間,決定書(證12-5)2006年3月3日寄交了說明書,共7頁(證8-1)。”,白象遞交《意見陳述書》覆審委收發室電腦取證口審會通知時,決定書(證12-5)寫“06.5.23中文譯文轉送給專利權人。”。備註:在中紀委舉報後金主任和我談話時,才拿出蓋公章電腦屏幕電腦中增改記錄(證21-2)顯示主審孫治國、登記人王陽的名字,及 06.3.3掛號信封(證22)證明中文譯文來源。只能說明中紀委投訴後作假的人,還能在 覆審委電腦中增改記錄(證21),案發後補充沒有的記錄也是“作假”,掛號信封複印 不清楚無法證明它的真假。 作假5: 白象06.3.7遞交中文譯文《意見陳述書》第2頁蓋章的日期卻是06.2.12(證6-9),又剛好一個月法定期限,比打孔時 間提前了23天,翻譯完後不交給覆審委?金主任承認打孔機和蓋章日期都可調節,沒專人負責登記編號,案件有關人都能在文件上打孔、蓋章。作假人只要把任何 晚交文件,蓋章打上時間孔就合法了。 以 上證明第一次口審會後合議組不下決定書,用05.12.12新附件8(證6-11)讓我答覆,說要併案審理拖延時間,等找到美國專利翻譯 完後,再分別往06.1.12意見陳述書(證6-16)、美國專利原文和06.3.07中文譯文蓋章和打上 不同日期的孔,都是預謀好的。另外在《決定書》裡多處出現敘述和證據不相符的情況,也可以證明合議組造假覆審文件日期!作為國家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 時,利用管理漏洞,故意扣押證據拖延時間偏袒侵權人,偽造文件使本決定無效,已構成職務犯罪。 06年版《審查指南》第八章無效宣告程序有關證據問題 定:“2.2.1外文證據的提交:“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被告很清楚規 定,如不作偽證白象就沒對比文件可利用。 合議組和白象勾結作假犯罪證據,是在北京高院申請再審時作為新證據提出,但負責本案董換新法官,不按規定調查我舉證的真偽,不詢問當事 人,也不組織當事人聽證。更不讓合議組澄清事實。在北京高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證2),只提到“第三人河南省正龍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分公司偽造證據涉嫌犯罪”,不敢下結論,說明她清楚合議組文件作假,在通知書里沒敢留下法官的姓名,讓最高院解決問題,完全違背了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白象集團董事長是全國人大代表,有錢和勢就可以改變法律,所以導 演一場專利無效的鬧劇,完全是侵權人勾結行政部門貪官預謀的行政腐敗案。 三.覆審委、北京法院嚴重程序違法和適用法律錯誤,還無理包庇被告。 因找不着專利無效理由,合議組為白象開脫侵權罪責,才偽造覆審文件拖延時間,等過期找到接近材料後,只好在遞交材料時間上程序違法,才能達到“合法”化。 1.審法院明顯歪曲和解釋了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遞交證據期限和逾 期遞交法律:“在專利覆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 利覆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白象 於05.12.12再次提出第二次無效宣告請求,合議組06.1.4才受理,等第一次口審會結束,06.1.11給我發出新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證6-10)。等到06.3.7覆審委收到附件9中文 譯文打孔日期差54天,比立案時規定的期限超過了81天,結果還被合議組不及時給我,一直拖到了06.5.24日才給我的專利代理人徐國文發出中文譯文, 而徐又扣押了一段時間才給我。從白象的申請日計算,到合議組發出日,遲交了172天,他們是濫用職權拖延時間,剝奪我答辯的權力是程序違法。 我在一、二審中均指出“專利覆審委員會接受正龍公司山西分 公司逾期提交的附件9屬程序違法”。高院判決書(證1)卻寫“就本案而言,正龍公司山西分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時間分別為2005年8月17日和 2005年12月12日,故其提交外文證據應當適用上述審查指南公報(第1號)的相關規定。正龍公司山西分公司雖然沒有在提交附件9的同時提交中文譯文, 但其於2006年3月3日主動補交了相應的中文譯文,符合上述審查指南公報(第1號)的相應規定。” 我認為法院是歪曲公報,任何訴訟程序都規定遞交證據期限,公報規定 不是否定遞交的期限和豁免期限約束,而是要求“主動”提交。然後再規定“在專利覆審委員會書面通知指定期限內仍未補交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如把 此規定解釋為“遞交證據沒有期限的限制”,不合乎公報上下文的文義,更不合社會常識和法院審判實踐。 從法律的階位來說,公報不過是一個部門規章,門規章不能改變法律的 規定。部門規章的制定,如果出現了違反法律規定的,應屬無效。以一個公報來否定法律的規定,顯然是不可能的。公報的制定人無意否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的審 判人員曲解了法律。因此我們仍然堅持認為,被申訴人逾期接受中文譯文,就是程序違法。 即使是適用公報,2004.7.1起施行的審查指南公報(第1號) 第三條也不能證明逾期遞交是合法的。其規定是“關於《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的修改”第(一)款第3項規定,2001.10.18公布的《審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一章第14的內容改為:“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在提交該外文證據的同時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譯文。當事人未在提交外文證據的同時提交中文譯文的, 應當主動補交。在專利覆審委員會書面通知指定期限內仍未補交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這個公報方寬了提交外文證據的條件,但仍然不改變基本的原則。這 就是,沒有如期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合議組收到附件9英文(證8-8)後,曾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指定過期限內仍未補交,縱容侵權人拖延了81天以 後遞交中文譯文,應視為該外文證據附件9未提交。合議組明知超過了舉證期限,仍然接受,並以此做為根本性的證據,否定本專利的依據,這就是官商勾結的體 現。 2.遞交證據程序違法、適用法 律、法規錯誤 1)我在一、二審中 均強調本案應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我提出被申訴人依據2001版《審查指南》作出裁決,是適用法律錯誤。對此,高院判決書也承認“本案應適用 2006版的《審查指南》。陳兆志關於本案應適用2006年版《審查指南》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按照規定就應該作出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判 決。但北京高院沒有這樣判決,反而說專利覆審委員會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顯然是自相矛盾的。 2)一中院判決書(證23)“另外,在2006年7月3日舉行的口 頭審理過程中,陳兆志明確表示對附件9的中文譯文沒有異議。”我只是說:“對翻譯中文譯文沒有意義”,不能說對方違法提交程序的沒有異議,就變成合法的證 據了。當初我患有腦中風病(證24),出庭表態基本是靠代理人徐國文。事後合議組和徐 拒絕向我提供通過郵遞渠道收、發證據的依據,所以說他們合謀製造作假文件和隱瞞證據。 四、覆審委、北京法院無視申請人專利的創造性,採用的對比文件不 具有對比性。 在偽造文件和程序違法 得逞後,才敢對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和附件8-9事實進行歪曲,我提出幾十條判決錯誤,不予逐條科學評價,就枉法裁決。明知本案是行政腐敗的產物,但面對權利 加腐敗無理可講,還是要花最大篇幅來系統的科學論述。 一、二審判決在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時,無視事實與法律、嚴重漠視本專利的創造性。將原本同本專利差別很大的附件8和附件9錯誤的作為了 對比文件;在比較對比文件與本專利技術特徵時,在沒有詳細、科學比較的情況下,又強行認定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根本不同的技術特徵“相當”(等同),存在嚴重 的事實認定錯誤。依據《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 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即判斷兩個技術特徵是否等同,需要審查其是否符合“(a)以基本相 同的手段(結構),(b)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c)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d)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即, 只有在同時滿足上述4個條件時才能認定為兩個技術特徵相同或相當;如果任何一個條件不能滿足,就不能認定兩個技術特徵相同或相當。 《高院判決書》錯誤的理解了對比文件9及本專利的相應技術 特徵,把原本區別很大的技術特徵強行對比,而得出了其所謂“技術特徵相當”的錯誤結論。結構、功能、效果均不同,屬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本專利和附件8-9相比,或者附件9和附件8的結合相比, 都具有法律要求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由於高院判決書故意把不相關專利實體和無效理由,無原則的寫在一個大段落里混攪是非,把它按順序拆解開逐句分析, 才能看清楚其中的計晾。 1.本專利 和附件9美國專利的區別 1)本專利 油炸鍋節油裝置:利用風力對油炸後生產線的食品,採用上吹、下抽結構,清除食品表面粘掛的油脂。通過抽風嘴、抽風軟連接管道和油氣分離器把油回收,分離的 熱氣經過風機、管道和吹風嘴反吹回食品表面,組成完整的工作系統。(見圖1) 圖 1本專利說明書附圖 2)附件9美國專利:是設想的由很多除油頭、吸油軟聯接管線和分離器、抽氣裝置及排氣管組成的除油裝置(證4),抽取油炸固定器里食 品的油,沒吹風裝置(見圖2)。  圖2附件9美國專利 除油裝置 2、技術特徵對比如下: 1) 《高院判決書》第17頁中倒數第六行開始寫到,[關於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附件9披露的內容相比,附件9中的“除油頭7”和“抽 氣裝置8”分別相當於本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抽風嘴10”和“風機3”。] (1) “除油頭7”不相當於“抽風嘴10” 除油頭7(見圖3):1個除油頭有2個杯狀吸 口,下側面出口連接吸油軟連接管線。需2個油炸固定器同時套在吸口才能吸油,只能吸取單排2個坨狀方便麵。除油頭始終傾斜跟隨着輸送帶移動、間歇工作,當 吸口向上時候經離開了“除油裝置”不再抽油了,吸油口還要有密封裝置。一台除油裝置需很多個除油頭都要各配一根軟聯接管線,工作中移動和輪流轉換結構復 雜;占空間體積龐大,要單獨配動力裝置,結構複雜,機械結構根本無法實現,除油裝置只是設想的實驗裝置,構成專利最基本條件是有實用性。  圖3美國除油頭和本專利抽風嘴 抽風嘴(10):本專利權利要求2和圖1中技術特徵“風嘴 口(10)風嘴向上安裝在上輸送帶(9)的下部。”,它的出口只有1套抽風嘴和抽風軟聯接管(8)水平連接。沒有長度限制,工作時抽風嘴(10)固定不 動、不需轉換、可以連續工作。 儘管 “除油頭7”和“抽風嘴10”都在方便麵下部吸取油,功能相似;但它們結構、作用和節油效果不同。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結構”,不保護“功能”。兩個相比 對文件,“抽風嘴10”結構更簡單、穩定性好、工作效率高、節油效果高,具備《專利法》上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有創造性。 (2)“抽氣裝置8”不相當與“風機3”: 抽氣裝置8:只有抽油、風的作用,同時把熱風排到大氣中浪 費了熱源,也沒有和吹風嘴的聯接結構。 風機(3):本專利權利要求3“抽風嘴(10)、吹風嘴(1)的風量由風機(3)提供”。它除了抽取上輸送帶下的抽風和油外,還把風機 (3)出風口通過吹軟聯接管(2)再聯接到吹風嘴(1),為吹風嘴(1)提供風量,一個風機(3)起到抽油、風和吹熱風雙重作用,還具體節約熱能效果,說 明風機(3)連接吹風嘴所具的有創造性。 本專利“風機(3)”對比“抽氣裝置8”。兩者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更具有《專利法》說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有創造性。 2)《高院判決書》第17頁中倒數第三行寫,[附件9中的 “輸送帶2”相當於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上輸送帶9”,附件9 中的“分離器9”相當於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油氣分離器4“,附件9中的除油頭7”通過軟連接管與“分離器9”相連。] (1)“輸送帶2”不相當與“上輸送帶9” 附件9隻是設想的試驗裝置,根據圖和敘述輸送帶2根鏈條中 間只能夾一個除油頭7,只能橫向排列,單排放2個油炸固定器。儘管明書說“除油頭7可沿輸送帶2連續移動,但是其可能在豎直方向會妨礙輸送帶2的運行,所 以相應的輸送帶2會有連續和間歇兩種結構。”這種情況下根本不能工作和工業化生產,所以說“輸送帶2”不存在。《專利實施細則》“在敘述專利時要做到“使 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輸送帶2是怎樣結構沒有說明,不確定結構沒有任何實用價值。 本專利附圖1中可以看出,上輸送帶(9)兩邊鏈條中間有一段間隔距 離放油炸盒,在權利要求5中特徵在於:所述吹風嘴(1)和抽風嘴(10)可以沿輸送帶寬度方向各布置1-4道。也就是說一套吹、抽風嘴可以同時處理1-4 排的油炸盒,相當於同時處理16-80塊方便麵,一個抽風嘴的工作效率也大大高於除油頭的2塊坨面。附件9設想的“輸送帶2”和本專利形狀、構造明顯不 同,如果把2種輸送帶進行“等同替換”本專利抽、吹風嘴是無法工作的。本專利明確地給出了“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本專利足以構成有效的實用新型。 (2)“分離器9”不相當“油氣分離器4”  分離器9:說明和畫的都是漩流式分離器(見圖4),早期研發節油裝 置的時候都採用這種分離器,它只適用於煙囪除塵顆粒和氣體分離,不能把高速流動小顆粒油、油霧、空氣和面渣分離回收乾淨。雖然附件9試驗報告寫“經吸油坨 面面塊的脂肪含量下降”,但沒計算油分離不乾淨,排放到大氣里浪費的油脂,反增加了生產成本。如把排氣裝置出風口接到油炸固定器上面吹風,會把分離不乾淨 油脂反吹回坨面上使脂肪含量上升,所以美國專利沒有把排氣裝置的出風管道連接到油炸固定器上。就因使用漩流式分離器節油裝置不能節油,現在方便麵企業都采 用擋板式分離器(證28)。 油氣分 離器4:早期使用漩流式分離器失敗(證27-2),我才用有機玻璃做油氣分離器(見圖5),用擋板改變油氣分離的走向,研究檔板安裝位置、角度、形狀和結 構,再利用油顆粒慣性、分離網過濾和重力的沉降等十多種分離回收的方式結合,研究製造出適用於多種狀態物質分離、回收檔板式油氣分離器。寫專利的時候為擴 大保護範圍,寫的旋流式和擋板式2種分離器。  圖5擋板式分離器油、風的流動立體示意圖 白象集團03年大批仿造(證28),都是擋板式油氣分離器(4),照1、2是 法院證據保全白象山西分公司時照的,從分離器外形圖看證明不是漩流式分離器。白象侵權的是擋板式分離器,結構上和附件9旋風式分離器是完全不同的。口審 會、法庭上我都演示過擋板式分離器錄像(證5光盤),只承認漩流式是公知技術,兩種分離器無法“等同替換”。 我給代理人徐國文活動費少陳述意見(證6)他扣押沒交。合議組知道擋板式分離器是技術關鍵,就修改第二 次口審會筆錄(證8),避開擋板式油氣分離器提法以“陳兆志與正龍公司山西分公 司均認為該技術特徵屬於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但決定書和判決書不顧事實,以“簽字就是同意”為由,硬說附件9分離器相當於本專利擋板式分離器,成為專利無 效決定依據重要依據之一,是行政腐敗的傑作,不能表示我的真實意思。  照1法院證據保全白象山西分公司節油器 照2白象使用2套檔板式油氣分離器現場 3)《高院判決書》第18頁第1行[附件9已經公開了本專 利權利要求1的如下技術特徵:“在上輸送帶(9)下方布置有抽風嘴(10),該抽風嘴(10)通過抽風軟聯結管(8)與油氣分離器(4)進風口連接,油氣 分離器(4)出風口與風機(3)進風口通連。] 本專利權利要求“上輸送帶(9)下方布置有抽風嘴(10),該抽風嘴(10)通過抽風軟聯結管(8)與油氣分離器(4)進風口連接,油 氣分離器(4)出風口與風機(3)進風口通連。”與附件9的區別,不僅不同而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更具有創造性,《高院判決書》與事實不符是認定事實 錯誤。 (1)附件9除油裝置6中的 軟連接管和本專利“軟連接管8”連接的不同。 附件9:只畫一個除油頭和抽風軟接結管,虛構的除油裝置要實現需有很多個除油頭和抽風軟連結管,許多根抽風軟連接管需轉換成單口接頭後 再連接分離器9進風口,除油頭、抽風軟接結管和分離器9整組結構複雜和數量互相矛盾,根本無法實現的虛構。 本專利:抽風嘴和抽風軟聯結管(8)各只有1個,生產時不用移動和 轉動。 雖都有吸油功能,但結構和起 到節油效果不同,是專利法說“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本專利連接特徵不同附件9。 4)高院判決書第18頁第5行[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附件9的區別 技術特徵在於:油炸鍋節油裝置包括吹風嘴(1)和吹風軟聯結管(2)。],這句話故意避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8“吹風軟聯結管(2)和風機(3)出口的連 接”保護要求,它的連接是節油技術成功關鍵。《專利法》說“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按 《審查指南》一貫精神對實用新型來說,結構的積極性改變,是實用新型的法律特徵之一,就可以構成一個新的實用新型專利。本專利和附件9相比,無論是上吹、 下抽,減少設備的零部件簡、繁程度,和節油、節能效果,都具有顯著的差別。僅以此而言,本專利就具備《專利法》上的創造性。 審查指南“在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中,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 的所有技術特徵,包括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 2.附件8熱風乾燥設備(圖6)和本專利的區別乾燥設備工作原理:潮濕的物料從輸送帶上層長20米箱體中間傳動,軸流風扇吹入乾燥的冷 風由熱交換器加熱,再把熱風吹到物料上將熱傳導到物料的內部,水分從物料揮發到箱體空間,再排出起到乾燥物料的作用。 圖6附件8熱風乾燥設備 1)技術領域不同,不應當用來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解釋對比文件“類”規定“專 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小類……”。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專利覆審和無效行政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規定: “相同技術領域應根據《國際專利分類表》(IPC)的最低分類位置來確定。如果一項專利申請和對比文件的技術主題可以歸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類位置, 則該專利申請和對比文件應屬相同技術領域。” 06年版《審查指南》舉出了例證,“例如,餐用盤、碟、杯、碗,烹調用的鍋、盆,餐刀、餐叉,都屬於07類(其他類未列入的家用品), 但餐用盤、碟、杯、碗屬於07-01小類,鍋、盆屬於07-02小類,餐刀、餐叉屬於07-03小類,因此鍋、碗、餐刀不屬於同一小類產品。” 決定書卻用附件8乾燥設備F26B 17/04·傳動帶均為水平或略有傾斜的對比油炸鍋節油裝置A47J 37/12·在油中炸東西用的器具。 審查指南說“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着重於考慮該實用 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把乾燥設備和本專利劃為同一技術領域,我提出不合理,二審法院對這缺乏科學依據的無效決定卻未予糾正。 高院判決書第17頁第8行[附件8《食品工藝學》是教科 書,其公開的輸送帶式乾燥設備屬於食品加工設備,本專利也是一種食品加工的設備]沒說出“小類”是否相同。一般常識“食品加工的設備”是非常豐的富概念, 它根本不可能是個“小類”稱謂。判決書結[“陳兆志關於本專利與附件8所屬技術領域不同,附件8不能用於對比本專利創造性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 持。]沒法律依據是違法對比。 食品 乾燥設備對比食品油炸設備配套的節油裝置,它們屬於不同食品加工方法和生產工藝問題;軸流風扇排送濕空氣和本專利風機風力節油根本不是一個目的;把乾燥濕 物料均勻性的品質和油炸食品顏色和本專利混在一起;從專利分類上、技術領域、使用目的、工作原理、設備作用和設計結構進行比對,這些東西和本專利的權利要 求內容沒法對比,現在卻成為否定本專利的理由。專利有效性是根據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結構內容進行比較,判決書卻[“附件8是與本專利屬於相近的技術領域可以 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不從全面評價,卻“斷詞取意”只挑接近本專利的詞說,失去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判決書用附件8對比本專利權利要求1創造性,評價全部 是錯誤的。 2)乾燥設備和本專利有 眾多不同,不是適格的對比文件。 (1) 處理的物質種類是不同的,而且是物理特徵區別很大的種類。 乾燥設備處理的是水,本專利處理的是油。 (2)被處理物質的狀態是完全不同的。 作為乾燥設備處理的是氣相的水,本專利處理的是液相的油。 (3)技術原理採用的“力”是完全不同的,即工作原理不同。 乾燥設備:處理物料是利用分子的熱運動,將物料內部的水,以改變物 質(水)的“相”的方式,從物料內部揮發排除。然後將水氣和空氣的混合物,排到大氣中,作用是減少物料內部的含水量。 本專利:是利用空氣的機械力,以剝離的方式從油炸食品表面沾掛的油 清除,並不改變油炸食品的“相”,剝離後空氣夾帶液相的油輸送到分離設備進行回收再利用,並不是將混合氣體排到大氣中,作用是減少油炸食品的含油率。 (4)設計的目的不同: 乾燥設備:排出氣相的水,目的是減少物料內部的水份,乾燥延長物料 保質期。 本專利:是回收油炸食品表 面多餘的液相的油,不減少食品內部的油脂,達到節油降低生產成本的目的。 3)本專利是具有獨立創造性的技術方案,不是轉用發明。《審查指南》:“轉用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的現有 技術轉用到其他技術領域中的發明。” (1) 乾燥設備:“利用加熱的方法使物料中包含的液態水蒸發成氣態水,然後,和空氣混合在一起,將水排到大氣中。”。 (2)本專利:技術方案特點是前面所述的“利用空氣的機械力,以剝 離的方式從油炸食品表面清除沾掛的油,並不改變被剝離油的‘相’。”,清除的油還可回收利用。 3)《高院判決書》隨意改變決定書論斷,為合議組的錯誤開脫責任。 高院判決書第18頁第7行[附件8披露了在軸流風扇的作用 下,輸送帶的上、下兩側已經形成空氣上下流通的循環式的乾燥方式。]。決定書第8頁6段[從附件8圖1-1-19的A-A斷面可以看出,在風扇的作用下, 於輸送帶的上、下兩側已經形成了上吹下抽的循環式的乾燥方式,……。]。 (1)熱風在乾燥設備輸送帶和本專利輸送帶的作用不同 乾燥設備:熱風通過軸流風機進風口作用在箱體內20米長整條輸送帶 物料面積上。 本專利:吹風嘴、抽風 嘴貼近上輸送帶,風作用面積只限於吹、抽風嘴橫向接近輸送帶的局部地方。 (2)附件8輸送帶上空氣流通的方式是合議組沒有科學道理胡編出來的 乾燥設備:風是在箱體內輸送帶的上下和兩側任意運動,而決定書說 [形成了上吹下抽的循環式的乾燥方式。”。法官明白輸送帶物料吹、抽方式說法錯誤,就在判決書改寫成“形成空氣上下流通的循環式的乾燥方式。],法官責任 是判斷雙方當事人是誰對錯,而不應該幫助合議組糾正錯誤後,再來否定本專利。 本專利:風是在油炸鍋外上輸送帶吹、抽風嘴的部位,始終從上向下運動。 4)高院判決書第18頁第8行[“附件8中的軸流風扇相當於本專利 權利要求1中的風機,附件8中輸送帶上、下側的風的流向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吹風嘴和抽風嘴的風的流向相同。]與事實不符,認定事實錯誤。  圖7軸流風扇 圖8高壓風機 (1)軸流風扇和本專利風機結構和工作原理不同: 軸流風扇(見圖7):低壓風、低轉速、小流量,風量大就把乾燥的物 料吹飛,只能推動水蒸氣和風在乾燥箱體裡緩慢流動。它的結構進、出風口沒有封閉。只能在正常氣壓下工作,吸力極小不能起到吸油的作用。附件8中乾燥設備至 少需要有7個風扇2個鼓風機才能正常工作。 本專利風機:必須使用有封閉外殼(見圖8)高壓離心風機,結構進風口面積大、出風口面積小。風機高轉速轉動才能產生高流速、高風壓和大 風量,在進風口產生真空負壓形成吸的力量,使風機出口高速流出產生衝擊力,清除面塊縫隙之間的液態油。本專利只用1颱風機就能實現節油裝置全部功能要求。 把軸流風扇和風機等同替換,節油裝置不會起節油作用,決定書卻說兩者“相當”根本就是錯誤的。所以風扇根本不相當於本專利中的風機,《審查指南》裡沒有說 “相當”,只有說“等同”,判決書裡用詞也欠缺準確性。最高法知識產權庭強調“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一般應當以獨立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 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2) 本專利風機:必須使用有封閉外殼(見圖8)高壓離心風機,結構進風口面積大、出風口面積小。風機高轉速轉動才能產生高流速、高風壓和大風量,在進風口產生 真空負壓形成吸的力量,使風機出口高速流出產生衝擊力,清除面塊縫隙之間的液態油。本專利只用1颱風機就能實現節油裝置全部功能要求。 把軸 流風扇和風機等同替換,節油裝置不會起節油作用,決定書卻說兩者“相當”根本就是錯誤的。所以風扇根本不相當於本專利中的風機,《審查指南》裡沒有說“相 當”,只有說“等同”,判決書裡用詞也欠缺準確性。最高法知識產權庭強調“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一般應當以獨立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必要 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 (2)附件8中箱 體和本專利吹、抽風嘴的風的流向不同 高 院判決書第18頁第9行[附件8中輸送帶上、下側的風的流向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吹風嘴和抽風嘴的風的流向相同。]與事實不符,認定事實錯誤。 附件8箱體內風流向:圖6A-A斷面,從空氣的流向來說, 可看出乾燥設備箱體內空氣流是複雜、多向的,有從傳送帶兩側流過,還有和物料前進水平方向流向運動。因為在第二區段排出風軸流風扇安裝在箱體下部,所以圖 中畫的風向下的箭頭,表示通過熱交換器的熱風吹到物料上面後,再從輸送帶兩側分開攜帶揮發水分子風向下流動的方向,它根本不可能吹透“25-30厘米的物 料”,軸流風扇的進、出風不是直接作用在輸送帶上的物料上,也就不存對物料進行上吹、下抽。而第一區段風扇安裝在箱體上部,決定書就不提是下吹上抽了?。 箱體內風的加熱需要靠單獨的熱源由熱交換器提供。 本專利風流向:對油炸食品吹風嘴和抽風嘴的風的流向始終從上向下,就是在吹風嘴的正壓力和抽風嘴的負壓力的推動下,空氣從方便麵縫隙穿 過,將方便麵表層的油脂剝離後,由抽風嘴抽出的風和油,經過管道、油氣分離器把油分離回收,熱風再通過風機和吹風管道由吹風嘴吹到方便麵塊上。本專利熱的 來源,是利用剛出油炸鍋脫水後方便麵塊的餘熱(見專利圖2),空氣通過麵條間縫隙自然加熱,不用輔助熱源充分體現出本專利的創造性,而決定書寫本專利“干 燥回收的熱風、節省能源”根本是胡說八道。 合議組違背《審查指南》原則,不分析本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和含義,同無效證據進行技術比對,僅以附件8圖中畫的部分風流動箭頭向 下,就錯誤認定“早有上吹、下抽的節油形式”,違法認定本專利和和附件8相同,可理解因腐敗所致。但作為天平形象的法庭,在法理、示意圖證據和事實面前, 法官當庭明確說“已聽明白了”,可在判決書中還重複錯誤的決定,就不能不懷疑其“用心”。 3.因腐敗不承認事實、毫無科學依據的結合和設想,不按照法律的判 決: 決定書和判決書內容,很多是從 白象違反科學理論代理意見(證13)中摘錄的,而發明人幾十條科學論述和法規應用卻沒採納一條,可見合議組和法官所站的立場。 特別強調的是本專利是實用新型,2006年版《審查指南》說“對 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着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 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對比文件附件8-9,兩個文件均沒任何文字屬於《審查指南》要求的“現 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給出明確的啟示”,如說有的話,就應該列明具體的內容。 高院判決書第18頁第11行[因此,雖然附件9沒有吹風的設計,但 在附件8的啟示下,結合附件9披露的可以通過吹風管在方便麵上面噴施高壓力的空氣以除油的教導,本領域普技術人員為了實現利用炸鍋餘熱作為風源進行循環式 的除油,很容易想到將附件9中的排氣管連接到油炸固定器3的上方,從而在油炸固定器3的頂部加裝與其底部的抽氣裝置8相對應的吹氣嘴,實現循環式乾燥風除 油的技術效果。] 1)判決書既然承 認了“雖然附件9沒有吹風的設計”,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有此裝置,根據《審查指南》的原則,就應該承認它的創造性。我逐句批駁了決定書關於附件8謬論, 判決書也不能舉出我陳述意見的錯誤,就不應該用附件8否定本專利。用“很容易想到”否定創造發明,本身就違反專利法。 原蔣志培庭長07.9.6說“判決書是另一大突破口。文書要精,要 敘事清楚、說理透徹,全面展示論證過程,真正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權,並同時上網公開。一句話,要切實體現“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2)高院判決書不從技術評價決定書是與非,只重複了決定書 的錯誤。 (1)決定書和一中院判決 書反覆強調不存在的“油炸固定器吹風由抽氣裝置提供”。證明他們不是按《審查指南》講理,而為白象開脫侵權罪責,美國專利不存在的東西,一定要添加上再否 定中國專利,公然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唱反調。 (2)決定書第8頁倒數6行[並且附件9已經公開了除油頭7通過軟連接管與分離器相連,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將附件9的排氣管改成吹氣 嘴的過程中,容易想到使用軟連接管連接吹風嘴。]。附件9第譯文10頁寫明“圖6是解釋通過在方便麵上噴施高壓力的空氣以驅散關脂和脂肪的示意圖,但由於 方便麵上層被密封且通風條件不好,所以效果不太理想。”,就是說沒有吹風裝置。附件9排氣管是明明是在向外排放,法官怎麼把排氣管放到輸送帶的上面?美國 專利公布10年後都沒想到,05年白象仿造本專利被起訴後,第二次口審會後合議組才幫助白象想到連接上,公然違反專利法叫狼狽為奸。這種連接技術本領域普 通技術人員就是想到也做成,因使用的是漩流式分離器,只有在權利要求書9中採用我發明擋板式油氣分離器(4)才後成功,所以合議組才勾結徐國文騙取我的簽 字,把本專利權利要求9說成“公知常識”。 《審查指南》說“不管發明者在創立發明的過程中是歷盡艱辛,還是唾手而得,都不應當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從節油裝置研發過程 (證27),看出數年開發產品艱難,合議組卻用“容易想到”幫助白象非法獲利 數億元(證5)。 (3)決定書第8頁倒數10行[在附件8的技術啟示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為了實現利用炸鍋餘熱作為風源、進 行循環式的乾燥除油。],是違法論斷,因為附件8是乾燥除水,如果用熱揮發啟示“乾燥除油”,熱風能把方便麵油脂揮發走,使方便麵重量減輕,加大耗油量, 反而增加了成本。我駁斥後,一審判決書就添加了一個“風”字,變為[實現循環式乾燥風除油的技術效果。],為合議組違法開脫,可惜這句話更不合乎科學道 理,一審法官主動為被告更改“原文”,完全失去了公正的原則。 (4)決定書和判決書都重複說“利用油炸鍋餘熱作為風源進行循環式的除油”,他們不知道油炸鍋餘熱只有在油炸鍋內油麵以上提取,它含 有大量的水蒸氣、熱油煙和油炸後揮發的有毒物質。如果把它們引出吹到方便麵上用於節油,只能使油炸脫水後已經乾燥的方便麵變濕,使保質期下降。如再“進行 循環式的除油”使用把抽取的風循環返回油炸鍋麼就會加速油炸鍋內空氣的流動,增加油煙的排出量,使耗油量增大。 本專利是利用剛出油炸鍋面塊餘熱,加熱穿過面塊風再反吹回方便麵節 油,我在陳述意見、起訴書、上訴狀都講了。附件9和本專利權利都沒在權利要求書提出 “循環”要求,這屬於工藝問題,不應作為專利有效性來討論,判決書還把[利用油炸鍋餘熱作為風源進行循環式的除油]混為一談是“拿着明白裝糊塗”別有用 心。 決定書《決定要點》稱“現有技 術中給出了將本專利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 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本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標點符號都不敢點明,造成技術玄虛假象,合議組連工作原理都說不清楚,沒 任何科學和法律依據,硬把附件8-9結合……。 高院判決書第18頁第17行[因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附件9和附件8的基礎上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刨造 性。]。再審法官對偽造文件事不提,以“本專利與已有的技術相比,沒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不具有創造性……。”代表國家駁回我的北京高院申請再審(證2)。 我生產專利產品在先,白象購買協議(證據5)、仿造圖紙、節油裝置 加工任務書和仿造人證言等證據我都有。創造發明是行業的技術人員開發,決定書撰寫人不懂方便麵生產技術,為牟私胡編亂造後,拿着國家賦予的權利幫助侵權 人,否定本專利有效性,再讓中國司法背黑鍋,行政和司法腐敗已成為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大的絆腳石。 覆審委作是國家技術權威機構,枉法裁決說明他們行政腐敗。 而法庭不承認侵權事實,經2審和再審,還隨覆審委做出荒唐判決,是否形成司法腐敗?因沒有對專利有效性錯判的懲罰制度,全國腐敗滋生,唯獨專利覆審沒有出 過一起腐敗案,法律沒有制約權益惡性膨脹,發展到偽造文件枉法裁決幫助侵權人逃避處罰地步,3張專利無效簡圖看出覆審的腐敗(證25),再不處理就要形成系統的腐敗。 白象集團能夠攻下覆審委和北京法院,肯定在最高法院也做好 了準備,如在這種證據情況下還不能依法判決,就給腐敗敞開了大門,將在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史上留下最恥辱的一篇,我希望人民法院能夠以國家利益為重,說 真話在審判中應當用嚴格的法律術語,那些違反科學言論不應再出現在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上。請把本案件作為典型公開審理,讓事實證明專利覆審存在腐敗。 最高法院要證實被申訴人張度、孫治國和溫彪飛是否勾結作 假,我的專利代理人徐國文扣押的代理意見,隱瞞文件程序違法證據,才導致我專利無效,只有他們出庭對質才能真相大白。我請求最高法院責令被申訴人向法庭出 示,接收附件9美國專利的來源,查找人、寄發人、接收人、蓋覆審委章人、打孔時間和覆審委電腦記錄人等證據。如無法舉證,就可認定合議組同侵權人製造了偽 證。請最高法調閱被申訴人和徐國文的覆審檔案,我能在現場指出各處作假地方,證明專利覆審存在腐敗! 中國科技要發展,而專利管理機構都不講真話,是中國宣傳保護知識產 權政策最大的諷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科學發展觀和國家核心競爭力,只能是空談。發明人永遠要面對企業侵權、行政腐敗和科學研究三 條戰線上戰鬥,它將大大的限制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 總之,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懇請貴院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行終字第393號行 政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375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陳兆志 2010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