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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恶法 2011-08-17 06:59:11

这两天中国的新闻之一是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台,本人下意识的感到,在一个有宪法也不用,没有民主的国度,对某类法律的司法解释一定是权势们为自己量身订造的产物,果然看读之后,所估完全无错,如果今次的司法解释不会引起掀然大波,中国人的麻木和无奈真是到了惊人的地步了。


一直来中国的婚姻司法或多或少的试图和文明世界接轨,在文明社会,婚姻被看作神圣的男女结合,产生家庭,如果婚前没有特别的契约,双方是无条件的结合成家庭一体,结婚时男方拥有的一切,包括人身,财产,属于代表自己全部的一个分子,和女方拥有的一切,包括人身,财产,属于代表自己全部的另一个分子,两个分子尽管有多大区别,都被看作是百分百平等的,故此,日后双方离婚,如果达不成分手协议,司法上将大致判他们平分财产和平担家庭遗留的责任,那怕是男的富可敌国,女的是家庭主妇,相方是被看作完全平等。正是如此,世人重视婚姻,重视家庭,重视责任,社会变得公正平稳。


而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完全看重了婚姻男女相方的财产状况,把原本不可分割的人身和财产的一方分子,切割开来衡量,而以之作为日后不幸分手的判决考量,看似公平,其实并不公平,举一例子,男子富有,有屋多间,爱上貌美贤慧而身无分文的女子,结合了,男主外,女主内,十年后男的不再爱女的了,要求分手,按照这司法解释,女方将不拥有房产,因一直没有工作故没有证据证明她为家庭和丈夫的生意有任何共付,这个女的可能得不到什么补尝,荒谬不?


一个法例要有权威必须要公正,公正来源于征集民间的意见,象这一次,没有听证,没有讨论,没有界定这一颠复性的解释只生效于今后结婚的而不应该追效于之前所有巳结婚的人,而只凭一锤定音,立即生效,这草率,明显对富贵权势一方有利的恶法,将把神圣的婚姻关系物质化,把中国现今日益腐败堕落的风气合法化,很多人将会因此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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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blueskycnau 留言时间:2011-08-17 14:48:20
这个解释里面有一句写的很清楚,你大概没注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注意这句里面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这个就表明假如不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或则双方名字均在产权证上的,那就属于共同财产。你提到的没工作在家一辈子伺候家庭孩子丈夫的这种情况,应该有法律做其他补充,比如丈夫赔偿的比例如何等。

这不是什么恶法,反而为离婚打官司明确了财产分布。不像以前这样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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