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你院民事一庭副庭長秦建強2009年11月2日“公開”審理的
侯湘君訴離婚糾紛案的當事人。儘管秦庭長在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金民初字第671號中敘述: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與訴訟。實際情況是秦庭長沒有依法送達
侯湘君的起訴書也沒有通知我審案日期。我曾與2009年9月3日在給秦庭長寄過我的地址,但秦庭長對我說他沒有收到我的特快專遞。貴院的671號判決書中敘述我與2007年離家出走;實際情況是我與2007年2月開始擔保
侯湘君來加拿大定居,並且,我與2007年兩次回國探親。我和
侯湘君一直都保持聯繫,直到2009年1月11日和2009年3月4日,
侯湘君還從我在國內的銀行存款中分別提取了19.000元和4845元人民幣。我有2008年和2009年和
侯湘君通話的電話清單。因為秦庭長蓄意有判我缺席,所以秦庭長成全了
侯湘君向法庭做偽證的犯罪行為。我將在另案中追究。
我在返回加拿大前和秦庭長通過電話,電話中,秦庭長問我什麼時候還能再回國,我告訴他如果需要我可以隨時回去協助他審案。但當我抵達加拿大後,秦庭長一反常態的以中國和加拿大沒有法律協議為由拒絕接聽我的電話。萬向般無奈,我向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民事一庭的邢庭長做了匯報並對我們的通話進行了全程錄音。邢庭長要我去溫哥華領事館去申請一份法律委託書。正當我積極申請委託書的時候,秦庭長已經“公開”審理了我的離婚案。
當判決書在網上發布後,我即刻給邢庭長打電話詢問,邢庭長說一般情況下他是不接受諮詢的並答應調查。2009年2月7日我又向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打電話舉報秦付庭長的所作所為,據李法官說已經向你做了匯報,並交由分管院長調查。
我在此嚴正聲明,我沒有對任何金明區人民法院的合法文件簽過字,也沒有和秦付庭長見過面。所有在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金民初字第671號卷宗中出現我的簽名以及文件均違反個人的司法意願。從現在起,我提供給金明區人民法院的所以文件都有
個人的標記並備份。
貴院的分管院長要求我寄去我的身份證明,因為沒有他的姓名,所以現將我的身份證複印件寄到你處,請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