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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的五百村民集体举报书 2011-01-11 22:24:48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

全村 村民 集体举报书

 

举 报 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 (具体见签名表)

被举报人: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举报原因:当地政府弄虚作假,伪造批文,欺骗村民。强征、强拆我们的房子。现在全村被强制断电已经有几十天了,我们无法过年。2010年造福工程款至今未发,且不知去向。区法院滥用职权,先斩后奏,补偿未定就同意强拆等。

尽管莆田的一个官员在征地中威胁我们说:“北京的子弹打到莆田,我用两个手指头就能夹住”。但我们坚信,莆田仍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不会对我们见死不救的。北京的子弹打到莆田仍然会有杀伤力的。特此举报,切盼依法调查处理,救民于水火!现在我们全村村民都在急盼!

 举报事项及请求:

一、  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投诉人村庄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地报批中伪造被征地代表《确认书》、《征地告知书》及村民放弃听证的《回执函》法定报批要件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二、  就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人民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及国务院有关法规授意不明身份人员剪断全村变压器主线路和分叉线路,故意破坏秀屿村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及非法拘禁、断电电水等野蛮拆迁行为依法查处,并赔偿造成损失。同时对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拒不受理村民报警的渎职行为依法惩处。

三、  就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人民镇府有关工作人员在秀屿村征地拆迁工作中伪造《秀屿区2010年造福工程搬迁对象登记表》骗取我村894户村民造福工程款200多万元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 就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明知征地报批要件存在瘕疵、补偿协议未签定、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仍同意莆田市国土局先予执行申请,裁定陈万龙等十户村民先行执行交出被征收的房屋和土地,致陈万龙等3户村民户屋被强拆一事,依法查处,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

--------------事实及依据-----------------

一、明目张胆伪造征地批文必需材料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314作出的征地《确认书》(复印件附后)中存在重大造假行为,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谎报被征地范围内“无地上物”,而且伪造“被征地户代表”“游元英”的签名。而事实却是被征地范围内有住户330多户, 住房10多万平方米。而且被投诉人在同日作出的《征地告知书》(复印件附后)及其存根当中存在同样的造假行为及伪造签名行为。被投诉人还于同日伪造了被征地农民放弃听证的《回执函》。

被征地秀屿村只有一个人名叫“游元英”,他是秀屿村现任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他不论在其与秀屿村两委会另外七个委员共同就 “本村两委会从未接到市国土局秀屿分局的征地告知书及相关材料,更无出具各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回执函。”的“声明”(复印件附后)中,还是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对其就该问题的调查中(调查笔录附后),都明确表示:他此前从没有见过该《确认书》和《征地告知书》,更没有在其上面签过名。还有秀屿村两委会全体委员(共8位)也于2010104亲笔签名申明:“‘本次征地前,市国土局秀屿分局已依法告知村委会由村委会征求相关当事人意见,并出具各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回执函’与事实不符;本村两委会从未接到市国土局秀屿分局的征地告知书及相关材料,更无出具各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回执函”。另外,游元英本人还于20101030以秀屿村主任的名义单独出“证明”证明:“我村大约在3月初公章被秀屿镇政府借去至519归还给我村,又在1022又被镇政府借去至今归还我村。”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作为被投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所呈报的征地《确认书》和《征地告知书》所盖的秀屿村委会的公章是在其“借到”该公章后秀屿村任何成员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诉人自己盖上去的,有关村委会主任游元英的签名是伪造的。其行为是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部分(健全征地程序)的明文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被投诉人之所以以这种方式违法伪造征地《确认书》、《征地告知书》和被征地人放弃听证的《回执函》是因为其为了隐瞒被征地范围内存在330多户住户,有房屋10万多平方米的事实。而以被征收土地“无地上附着物”只需对被征收土地实施“三通一平”进而以所谓的“工业用地储备”的名义对所占土地待价而沽,而不需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安置,特别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必须先建好安置房对被拆迁人先行安置后才能拆除被征地范围内房屋的规定。被投诉人以上述重大欺诈的手段骗取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后(既然被征土地“无地上附着物”,也就不可能有省政府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及所需资金的审批,),由其在失去监控的前提下制定了所谓的“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附后,对村民历尽心血和汗水所建的层高超过三米、墙壁和顶棚都是精心凿成的石材所建的作为个人“纪念碑”的住房的补偿价只有300多元人民币,仅以拆除我们的房屋的建筑材料后出卖所得就会远远超过这个价)采用威胁利诱的方式予以实施。

 

二、威逼利诱,暴力拆迁,手段野蛮,行为恶劣。

    如果村民顺服他们,按照其要求签订所谓的“补偿安置协议”,就会对村民在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内所建多年,但得不到被投诉人颁发房产证的房子予以确认,甚至连明知是个别人近期抢建的建筑也予以确认。否则,不仅对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内所建使用多年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当做“违章建筑”不予确认补偿,出动大量武装人员不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依据口称拆除违章建筑而予以毁坏。连村民的用具财物也砸在废墟下面。更为卑鄙的手段是在所谓的“拆除违章建筑”时将这一家人甚至邻居的有证房的房顶或墙壁趁机打破,使其无法继续居住。从而不得不就范,按其要求签订所谓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欺骗不成时,他们就开始露出可怕的暴力真面目,威胁村民们“停止垂死的挣扎”(拆迁办的广播宣传语),否则就要对这些“刁民”使用暴力。
(一)、停电停水,不顾村民死活

    为达到逼村民同意拆迁目的,一批区镇干部无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不得采取“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规定,对拒绝违法搬迁的村民明目张胆动用“停水、停电”等野蛮手段,20108月份后相后有30多户村民家被停水、停电半个月至一个多月不等。一些村民迫于无奈,自己购置抽水设备从自家水井汲水,搬迁小组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又派人破坏抽水设备,锯断井里的水管,甚至运来垃圾和粪便投放在村民的饮水井里。这简真是将村民往死里逼。201091,被停水、停电的村民40多人到莆田市政府信访,不料不仅没能解决问题,还被随后赶来的秀屿镇干部以“越级上访”为由强行押回镇里,关押了多日才陆续释放。

(二)、大搞“株连式拆迁”

    搬迁小组迫使区教育局长出面,凡家中有教师的,一律要求她们回家做亲人思想工作同意丈量,不同意就以“停薪停职、异地调动到贫困落后地区”相威胁。我村几位嫁到外地的人民教师陈叔蓉、陈涵、陈美云及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其中有一名担任校长的已经被停止职务近一年。

(三)、拦截、关押参加听证会村民代表和旁听村民

    按照秀屿区国土局的听证会通知要求,201092日早上7点多,秀屿村参加听证会的村民代表游凤桂等多位村民坐车前住区国土局参加听证会,刚刚坐上秀屿村个体运输户游某某的载客车,搬迁小组工作人员就打来电话,威助车主游某某“不得载运参加听证会的村民,否则后果自负”。游凤桂等只好另坐公共汽车去,没想到秀屿镇干部立即派出两车小车尾随该辆公共汽车,行驶到镇政府附近时又派出一辆小车堵截,强行将参加听证会的几名村民押到镇政府拘禁。幸亏其他参加听证会村民代表和旁听村民所乘车辆走的是另一条废弃道路,否则村民们根本就到达不了听证会现场。在到场其它听证会代表和村民的强烈抗议下,秀屿镇政府才于10时左右释放了部份村民,但直到听证会结束,村民代表游凤桂等多人仍被非法拘禁在秀屿镇政府,最终没能到达听证会现场。

(四)、以违反计划生育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为了逼迫不同意拆迁的村民就范,区镇一些干部动辙以村民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抓人,当事人不在家的,就抓其父母顶替,美名其曰“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学习班”,不同意丈量、登记、拆迁的就不放人。如村民陈秀宝、吴素蓉等几户因不同意拆迁,被镇计生办关押7-10天,直到同意丈量、评估后才放回家…..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多里,全村先后有数十位老人、妇女被抓到计生办关押,少则四五天,多则半个月。  

对一些不从的村民连这样的借口也找不到时,就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名义罚款关押;在连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的借口也找不到时,就以妨害公务的名义予以关押。实在任何借口都找不到时时,就采用更卑鄙的手段,采用破坏生活用电线路和自来水的方式给村民的生活增加困难。更为卑鄙的手段是在所谓的“拆除违章建筑”时将这一家人甚至邻居的有证房的房顶或墙壁趁机打破,使其无法继续居住。从而不得不就范,按其要求签订所谓的补偿安置协议。被投诉人用这种几乎零成本的方式得到我们的房子、土地后待价而沽,然后高价出售。固然给有关官员带来了政绩和致富途径,但却是以对我们老百姓实施血腥抢劫,带来灭顶之灾为前提的。据老年人讲,就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甚至在日本人占领时期都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惨无人道的事。

三、拆迁断电,让百姓们在黑暗中过年!

20101217日,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授意不明身份人员剪断全村的变压器主线路和分叉线路,致秀屿村全村停电,公安机关对于村民的报警求助不予受理,电力公司也以“断电是依政府通知,要通电需政府同意”为由不予维修。


  自1217因拆迁被断电以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在村的近300多名村民,其中有100多是老人和小孩,正在遭受着炼狱般的折磨。将近一个月了,村民们依旧生活在黑暗中:即将参加期末考试的小孩们,只能就着烛光看书、写作业;身体瘫痪的老人,只能点着蜡烛打吊针。连普天同庆的2011年元旦也没有恢复供电。

可怜的秀屿村民已被迫回到了解放前靠柴火取暖做饭,靠煤油灯、蜡烛照明的悲惨时代。一位经历过抗日战争的古稀老人怒斥:“当年日本鬼子都没有这么坏!”百姓正在黑暗中哭泣哪。村民们都需要过年,没有电怎么过啊。

四、造福工程弄假,造福款至今未发!钱不知去向!

  百度输入“造福工程”得知,1994年,福建省开始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造福工程”,旨在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初期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决定加快实施造福工程,以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贫困群众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着力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从以上对于造福工程的描述,不难看出,“造福工程”本是为改善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可到了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却成为了当地政府敛财的工具。镇政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填表造册,自己领扶贫款。被蒙在鼓里的村民甚至连有扶贫款领都不知道,就被政府部门公示到网上,成为了“造福工程”受益的对象。

  最为雷人的是,东庄镇秀屿村村民陈银铭无意中从别人口中听说政府网上(相关链接,莆田廉政网:
  http://www.ptlz.gov.cn/2010zxzl/fpzjjg/gzdt/20100914/00014.shtml)有一份《秀屿区2010年造福工程搬迁对象登记表》,说是同意搬迁,签了合同的都有登记在上面,上面有他的名字。陈银铭就叫人打印了一份。

  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陈银铭发现,他父亲陈金彩的名字也赫然在列。而事实上他父亲早在19年前就已经去世了。而且登记表上面的房子和房号也早已经不是陈金彩老人家的了。

  陈银铭不知道他父亲什么时候从墓地里爬出来和政府签了搬迁合同,成了扶贫对象了。父亲陈金彩的灵牌以及墓碑上明明清晰的刻着:故于1992727

五、先拆房再打官司,法院离奇裁决书

2010-12-25)秀屿村村民陈万龙、刘国文、游国文等10户村民接到了莆田秀屿区法院一份离奇的行政裁决书及一张传票。


     
10户村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离一审开庭日期还有三个月之际,莆田法院竟然作出同意市国土局先行执行行政强拆,强迫被拆迁护陈万龙、刘国文、游国文等9户村民先行交出房屋和土地的这一荒唐裁决!!!


      10
户人家10个家庭的背后是50多个农民,在明知双方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有关补偿未到位!在安置房还是一片空地地的情况下!在国院正就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禁止强拆、暴力拆迁、野蛮拆迁之际,在新拆迁条例将于2011年出台之际,莆田法院竟与民意背道而驰!做出如此裁决实在令人称奇!!实在令人失望!  试问, 先拆后审!?房屋拆了!还有开庭的必要吗??!!
 
    
司法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最后的救济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曾在200412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表示,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然而在如今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中,地方法院由于无法做到司法相对独立,不仅不能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还往往成了暴力拆迁的帮凶。这也是近年为为什么屡屡发生自焚、自残、自杀,甚至黑社会暴力伤害……等事件的原因。


    
强行将农民驱离家园,是2010年中国拆迁史的最大悲剧!而接着还有100多户村民100多个家庭500多个农民也将遭受同样的命!这与中央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是何等的背离??!!!500多个无家可归的农民将是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这难道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吗?


   
      尽管莆田的一个官员在征地中威胁我们说:“北京的子弹打到莆田,我用两个手指头就能夹住”。但我们坚信,莆田仍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不会对我们见死不救的。北京的子弹打到莆田仍然会有杀伤力的。特此举报,切盼依法调查处理,救民于水火!现在我们全村村民都在急盼!

      此致

                               

 

 投诉人:见签名表

                                    2011111

        

附:1、举报签名表及代表人推举书。

2、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征地《确认书》

4、《征地告知书》

    5、《回执函》

    6、秀屿村两委全部成员关于未接到征地告知材料及未放弃征地听证“申明”的复印件。

    7、游元英本人关于未见到征地告知书及未在相关材料上签名的“申明”复印件。

8、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游元英是否在征地告知材料上签名的调查笔录复印件

9、莆田市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

10、房屋原状及村庄被毁的照片。

1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全套答复材料复印件。

12、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全部答复材料复印件。

13、《秀屿区2010年造福工程搬迁对象登记表》网页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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