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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的五百村民集體舉報書 2011-01-11 22:24:48

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鎮秀嶼村

全村 村民 集體舉報書

 

舉 報 人: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鎮秀嶼村 (具體見簽名表)

被舉報人:福建省莆田市國土資源局、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政府。

舉報原因:當地政府弄虛作假,偽造批文,欺騙村民。強征、強拆我們的房子。現在全村被強制斷電已經有幾十天了,我們無法過年。2010年造福工程款至今未發,且不知去向。區法院濫用職權,先斬後奏,補償未定就同意強拆等。

儘管莆田的一個官員在徵地中威脅我們說:“北京的子彈打到莆田,我用兩個手指頭就能夾住”。但我們堅信,莆田仍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受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不會對我們見死不救的。北京的子彈打到莆田仍然會有殺傷力的。特此舉報,切盼依法調查處理,救民於水火!現在我們全村村民都在急盼!

 舉報事項及請求:

一、  就莆田市國土資源局對投訴人村莊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徵地報批中偽造被徵地代表《確認書》、《徵地告知書》及村民放棄聽證的《回執函》法定報批要件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責令其對申請人等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二、  就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鎮人民鎮政府有關工作人員違背國家法律及國務院有關法規授意不明身份人員剪斷全村變壓器主線路和分叉線路,故意破壞秀嶼村電力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及非法拘禁、斷電電水等野蠻拆遷行為依法查處,並賠償造成損失。同時對公安機關有關人員拒不受理村民報警的瀆職行為依法懲處。

三、  就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鎮人民鎮府有關工作人員在秀嶼村徵地拆遷工作中偽造《秀嶼區2010年造福工程搬遷對象登記表》騙取我村894戶村民造福工程款200多萬元的行為依法查處。

四、 就莆田市秀嶼區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在明知徵地報批要件存在瘕疵、補償協議未簽定、補償不到位的情況,仍同意莆田市國土局先予執行申請,裁定陳萬龍等十戶村民先行執行交出被徵收的房屋和土地,致陳萬龍等3戶村民戶屋被強拆一事,依法查處,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賠償。

--------------事實及依據-----------------

一、明目張胆偽造徵地批文必需材料

莆田市國土資源局於2010314作出的徵地《確認書》(複印件附後)中存在重大造假行為,對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謊報被徵地範圍內“無地上物”,而且偽造“被徵地戶代表”“游元英”的簽名。而事實卻是被徵地範圍內有住戶330多戶, 住房10多萬平方米。而且被投訴人在同日作出的《徵地告知書》(複印件附後)及其存根當中存在同樣的造假行為及偽造簽名行為。被投訴人還於同日偽造了被徵地農民放棄聽證的《回執函》。

被徵地秀嶼村只有一個人名叫“游元英”,他是秀嶼村現任的村民委員會主任。他不論在其與秀嶼村兩委會另外七個委員共同就 “本村兩委會從未接到市國土局秀嶼分局的徵地告知書及相關材料,更無出具各當事人放棄聽證的回執函。”的“聲明”(複印件附後)中,還是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對其就該問題的調查中(調查筆錄附後),都明確表示:他此前從沒有見過該《確認書》和《徵地告知書》,更沒有在其上面簽過名。還有秀嶼村兩委會全體委員(共8位)也於2010104親筆簽名申明:“‘本次徵地前,市國土局秀嶼分局已依法告知村委會由村委會徵求相關當事人意見,並出具各當事人放棄聽證的回執函’與事實不符;本村兩委會從未接到市國土局秀嶼分局的徵地告知書及相關材料,更無出具各當事人放棄聽證的回執函”。另外,游元英本人還於20101030以秀嶼村主任的名義單獨出“證明”證明:“我村大約在3月初公章被秀嶼鎮政府借去至519歸還給我村,又在1022又被鎮政府借去至今歸還我村。”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作為被投訴人莆田市國土資源局向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所呈報的徵地《確認書》和《徵地告知書》所蓋的秀嶼村委會的公章是在其“借到”該公章後秀嶼村任何成員都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投訴人自己蓋上去的,有關村委會主任游元英的簽名是偽造的。其行為是嚴重違反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四部分(健全徵地程序)的明文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被投訴人之所以以這種方式違法偽造徵地《確認書》、《徵地告知書》和被徵地人放棄聽證的《回執函》是因為其為了隱瞞被徵地範圍內存在330多戶住戶,有房屋10萬多平方米的事實。而以被徵收土地“無地上附着物”只需對被徵收土地實施“三通一平”進而以所謂的“工業用地儲備”的名義對所占土地待價而沽,而不需對被徵地人進行補償安置,特別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必須先建好安置房對被拆遷人先行安置後才能拆除被徵地範圍內房屋的規定。被投訴人以上述重大欺詐的手段騙取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徵地審批後(既然被征土地“無地上附着物”,也就不可能有省政府對被徵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及所需資金的審批,),由其在失去監控的前提下制定了所謂的“補償安置方案”(複印件附後,對村民歷盡心血和汗水所建的層高超過三米、牆壁和頂棚都是精心鑿成的石材所建的作為個人“紀念碑”的住房的補償價只有300多元人民幣,僅以拆除我們的房屋的建築材料後出賣所得就會遠遠超過這個價)採用威脅利誘的方式予以實施。

 

二、威逼利誘,暴力拆遷,手段野蠻,行為惡劣。

    如果村民順服他們,按照其要求籤訂所謂的“補償安置協議”,就會對村民在其合法擁有的宅基地內所建多年,但得不到被投訴人頒發房產證的房子予以確認,甚至連明知是個別人近期搶建的建築也予以確認。否則,不僅對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內所建使用多年但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當做“違章建築”不予確認補償,出動大量武裝人員不出示任何證件和法律依據口稱拆除違章建築而予以毀壞。連村民的用具財物也砸在廢墟下面。更為卑鄙的手段是在所謂的“拆除違章建築”時將這一家人甚至鄰居的有證房的房頂或牆壁趁機打破,使其無法繼續居住。從而不得不就範,按其要求籤訂所謂的補償安置協議。在欺騙不成時,他們就開始露出可怕的暴力真面目,威脅村民們“停止垂死的掙扎”(拆遷辦的廣播宣傳語),否則就要對這些“刁民”使用暴力。
(一)、停電停水,不顧村民死活

    為達到逼村民同意拆遷目的,一批區鎮幹部無視國務院辦公廳有關不得採取“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的規定,對拒絕違法搬遷的村民明目張胆動用“停水、停電”等野蠻手段,20108月份後相後有30多戶村民家被停水、停電半個月至一個多月不等。一些村民迫於無奈,自己購置抽水設備從自家水井汲水,搬遷小組的工作人員發現後,立即又派人破壞抽水設備,鋸斷井裡的水管,甚至運來垃圾和糞便投放在村民的飲水井裡。這簡真是將村民往死里逼。201091,被停水、停電的村民40多人到莆田市政府信訪,不料不僅沒能解決問題,還被隨後趕來的秀嶼鎮幹部以“越級上訪”為由強行押回鎮裡,關押了多日才陸續釋放。

(二)、大搞“株連式拆遷”

    搬遷小組迫使區教育局長出面,凡家中有教師的,一律要求她們回家做親人思想工作同意丈量,不同意就以“停薪停職、異地調動到貧困落後地區”相威脅。我村幾位嫁到外地的人民教師陳叔蓉、陳涵、陳美雲及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衝擊,其中有一名擔任校長的已經被停止職務近一年。

(三)、攔截、關押參加聽證會村民代表和旁聽村民

    按照秀嶼區國土局的聽證會通知要求,201092日早上7點多,秀嶼村參加聽證會的村民代表游鳳桂等多位村民坐車前住區國土局參加聽證會,剛剛坐上秀嶼村個體運輸戶游某某的載客車,搬遷小組工作人員就打來電話,威助車主游某某“不得載運參加聽證會的村民,否則後果自負”。游鳳桂等只好另坐公共汽車去,沒想到秀嶼鎮幹部立即派出兩車小車尾隨該輛公共汽車,行駛到鎮政府附近時又派出一輛小車堵截,強行將參加聽證會的幾名村民押到鎮政府拘禁。幸虧其他參加聽證會村民代表和旁聽村民所乘車輛走的是另一條廢棄道路,否則村民們根本就到達不了聽證會現場。在到場其它聽證會代表和村民的強烈抗議下,秀嶼鎮政府才於10時左右釋放了部份村民,但直到聽證會結束,村民代表游鳳桂等多人仍被非法拘禁在秀嶼鎮政府,最終沒能到達聽證會現場。

(四)、以違反計劃生育為名,行非法拘禁之實
  為了逼迫不同意拆遷的村民就範,區鎮一些幹部動轍以村民違反計劃生育為由抓人,當事人不在家的,就抓其父母頂替,美名其曰“參加計劃生育教育學習班”,不同意丈量、登記、拆遷的就不放人。如村民陳秀寶、吳素蓉等幾戶因不同意拆遷,被鎮計生辦關押7-10天,直到同意丈量、評估後才放回家…..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多里,全村先後有數十位老人、婦女被抓到計生辦關押,少則四五天,多則半個月。  

對一些不從的村民連這樣的藉口也找不到時,就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名義罰款關押;在連違反計劃生育的政策的藉口也找不到時,就以妨害公務的名義予以關押。實在任何藉口都找不到時時,就採用更卑鄙的手段,採用破壞生活用電線路和自來水的方式給村民的生活增加困難。更為卑鄙的手段是在所謂的“拆除違章建築”時將這一家人甚至鄰居的有證房的房頂或牆壁趁機打破,使其無法繼續居住。從而不得不就範,按其要求籤訂所謂的補償安置協議。被投訴人用這種幾乎零成本的方式得到我們的房子、土地後待價而沽,然後高價出售。固然給有關官員帶來了政績和致富途徑,但卻是以對我們老百姓實施血腥搶劫,帶來滅頂之災為前提的。據老年人講,就是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甚至在日本人占領時期都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慘無人道的事。

三、拆遷斷電,讓百姓們在黑暗中過年!

20101217日,鎮政府有關工作人員授意不明身份人員剪斷全村的變壓器主線路和分叉線路,致秀嶼村全村停電,公安機關對於村民的報警求助不予受理,電力公司也以“斷電是依政府通知,要通電需政府同意”為由不予維修。


  自1217因拆遷被斷電以來,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鎮秀嶼村在村的近300多名村民,其中有100多是老人和小孩,正在遭受着煉獄般的折磨。將近一個月了,村民們依舊生活在黑暗中:即將參加期末考試的小孩們,只能就着燭光看書、寫作業;身體癱瘓的老人,只能點着蠟燭打吊針。連普天同慶的2011年元旦也沒有恢復供電。

可憐的秀嶼村民已被迫回到了解放前靠柴火取暖做飯,靠煤油燈、蠟燭照明的悲慘時代。一位經歷過抗日戰爭的古稀老人怒斥:“當年日本鬼子都沒有這麼壞!”百姓正在黑暗中哭泣哪。村民們都需要過年,沒有電怎麼過啊。

四、造福工程弄假,造福款至今未發!錢不知去向!

  百度輸入“造福工程”得知,1994年,福建省開始有計劃的組織實施“造福工程”,旨在改善貧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加快脫貧致富的步伐。初期也取得了不錯的成效。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文件,決定加快實施造福工程,以居住在生產生活條件惡劣的貧困群眾作為重點扶持對象,着力改善搬遷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海峽西岸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從以上對於造福工程的描述,不難看出,“造福工程”本是為改善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而實施的一項民生工程。可到了莆田市秀嶼區東莊鎮卻成為了當地政府斂財的工具。鎮政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己填表造冊,自己領扶貧款。被蒙在鼓裡的村民甚至連有扶貧款領都不知道,就被政府部門公示到網上,成為了“造福工程”受益的對象。

  最為雷人的是,東莊鎮秀嶼村村民陳銀銘無意中從別人口中聽說政府網上(相關鏈接,莆田廉政網:
  http://www.ptlz.gov.cn/2010zxzl/fpzjjg/gzdt/20100914/00014.shtml)有一份《秀嶼區2010年造福工程搬遷對象登記表》,說是同意搬遷,簽了合同的都有登記在上面,上面有他的名字。陳銀銘就叫人打印了一份。

  這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陳銀銘發現,他父親陳金彩的名字也赫然在列。而事實上他父親早在19年前就已經去世了。而且登記表上面的房子和房號也早已經不是陳金彩老人家的了。

  陳銀銘不知道他父親什麼時候從墓地里爬出來和政府簽了搬遷合同,成了扶貧對象了。父親陳金彩的靈牌以及墓碑上明明清晰的刻着:故於1992727

五、先拆房再打官司,法院離奇裁決書

2010-12-25)秀嶼村村民陳萬龍、劉國文、游國文等10戶村民接到了莆田秀嶼區法院一份離奇的行政裁決書及一張傳票。


     
10戶村民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離一審開庭日期還有三個月之際,莆田法院竟然作出同意市國土局先行執行行政強拆,強迫被拆遷護陳萬龍、劉國文、游國文等9戶村民先行交出房屋和土地的這一荒唐裁決!!!


      10
戶人家10個家庭的背後是50多個農民,在明知雙方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有關補償未到位!在安置房還是一片空地地的情況下!在國院正就新拆遷條例徵求意見,禁止強拆、暴力拆遷、野蠻拆遷之際,在新拆遷條例將於2011年出台之際,莆田法院竟與民意背道而馳!做出如此裁決實在令人稱奇!!實在令人失望!  試問, 先拆後審!?房屋拆了!還有開庭的必要嗎??!!
 
    
司法是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最後的救濟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曾在200412月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明確表示,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拆遷,原則上不允許先予執行然而在如今一些地方的徵地拆遷中,地方法院由於無法做到司法相對獨立,不僅不能保護被拆遷農民的利益,還往往成了暴力拆遷的幫凶。這也是近年為為什麼屢屢發生自焚、自殘、自殺,甚至黑社會暴力傷害……等事件的原因。


    
強行將農民驅離家園,是2010年中國拆遷史的最大悲劇!而接着還有100多戶村民100多個家庭500多個農民也將遭受同樣的命!這與中央深入化解社會矛盾的要求是何等的背離??!!!500多個無家可歸的農民將是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這難道是我們的和諧社會嗎?


   
      儘管莆田的一個官員在徵地中威脅我們說:“北京的子彈打到莆田,我用兩個手指頭就能夾住”。但我們堅信,莆田仍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受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不會對我們見死不救的。北京的子彈打到莆田仍然會有殺傷力的。特此舉報,切盼依法調查處理,救民於水火!現在我們全村村民都在急盼!

      此致

                               

 

 投訴人:見簽名表

                                    2011111

        

附:1、舉報簽名表及代表人推舉書。

2、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徵地《確認書》

4、《徵地告知書》

    5、《回執函》

    6、秀嶼村兩委全部成員關於未接到徵地告知材料及未放棄徵地聽證“申明”的複印件。

    7、游元英本人關於未見到徵地告知書及未在相關材料上簽名的“申明”複印件。

8、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就游元英是否在徵地告知材料上簽名的調查筆錄複印件

9、莆田市政府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複印件。

10、房屋原狀及村莊被毀的照片。

11、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的全套答覆材料複印件。

12、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全部答覆材料複印件。

13、《秀嶼區2010年造福工程搬遷對象登記表》網頁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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