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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莺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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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下的司法——抢劫诈骗案集要》 2011-08-19 21:19:18

  共匪下的司法选载之一

  一.此案始于1995年8月13日,至2006年7月7日才得平反,历时近十一年。而自2006年7月7日平反,至今2011年8月,又历时五年多执行回转,却未有一分钱、一个字的回转。总共历时十六年,使本人和本人全家一直处在家破人伤的非人能以忍受的极端残害之中。何时能得清结,再十年、再二十年、再三十年、……?一个人,一个整个家庭,在一生一世中,能有几个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寿命被剥夺?这样的无辜之怨、这样无休无止的残害,请问哪一个公正国家的司法能以出现这样情形?和能给个能以说得过去的说法?

 

  二.此案本来十分简单,起于两个抢劫诈骗犯,昭然若揭、明摆着的犯罪行为,让三岁小孩也能看的很清楚。本人毫无过节,可是为什么,人民司法,就能以无中生有?就能以一边倒的任听抢劫诈骗犯指使?就能以比抢劫诈骗犯更残暴无比的,动用国家的机器,对无辜的人、其全家、其全部事业、其全部人生前途、……给以毁灭性的摧残,甚至不置其死地而绝不罢休?!难道这其中就没有可追究的因由?难道这其中就不应该追究其责任?

 

  三.至今本案已水落石出,那帮歹徒抢劫诈骗、为非作歹、上窜下跳、祸弄了十几年、扰遍了整个XX市的公检法、……,而他们却一直扬眉吐气、趾高气扬,没有动他们一根毫毛,没有说他们一个不字!而无辜的人不但得不到人民司法的丝毫保障,却相反的惨遭人民司法的极端暴戾残害,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对象。这样的人民司法,是抑恶扬善,还是抑善扬恶?!这样的人民司法所给社会的影响,那必然成了“坏人的天堂,好人的地狱”,能不叫人心寒?!

 

  四.那时听从抢劫诈骗犯的驱使,和执行卑鄙的枉法误判时,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竟然如疯狂的对无辜人的极端追捕残害。而今天,案已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而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却都成了白吃馍馍的废物,拒不执行真判正决,甘当维法抗法者。这样极端明显的“疯狂”与“冰冷”的人民司法,其“公平”、其“正直”还有丝毫存在吗?!

 

  五.本案的全部的所谓执行,全部都是黑操作:

  1.全部执行过程,没有存档,或根本没有档案。

  2.没给或没有丝毫的合法票据:在XX学校,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其撬门破锁,是校长不准其随意拉走物品时,才免强写了一份只是人民法院他们官员签章的,“扣押物品清单”。由于没有其他人,更没有物主当事人的签章,实际被其掠走的物品,不能由该单作证。实际上在受害人多天后回校进屋时,发现全屋财物已空,远超其单上所签数量。这可能其所签不实,也可能其撬门破锁后未做任何防盗措施而被盗空。

  3.而其他的一些人民司法人员持枪劫车,成大卡车的更大量的贵重物品,抢掠收押,都毫无清点、毫无收据、更无双方签章的合法凭据。

  4.人民法院其交XXX抢劫诈骗歹徒的物品没有丝毫的交收单据。究竟人民法院给了XXX多少东西?XXX真实的收了人民法院给他的多少东西?这些东西算是怎样的处理的?算了多少钱?有何凭据?……,等等、等等这些让谁能说的清楚?这是人民司法的正大光明的合法执行吗?老百姓买样东西还给开张发票呢,而人民司法就这样的黑糊混沌一锅粥吗?!

  5.在执行回转时,我的代理人A某某和B某某两人交给人民法院执行官员的所有材料,都没给丝毫收据,都不按法入档,并且在其近五年的拖延和拒不执行下,后来竟然全部否认,好像根本就没这回事。人民司法竟然会在这光天化日之下,做出这样的无赖行为,实在让人震惊!

 

  六.根据“物权法”,物权所有人,也就是物主,有全部在合法范围内,处置该物品的权力。这包括:保留、出让、变卖、定价、……等。并且国家的司法应该尊重和保障物主的这些合法权利。物主的合法物品,遭到非法侵害,应该由侵害者给予偿还。不能偿还的应给予赔偿。赔偿的方式,首先应由遭受侵害的人决定,或两者协商决定,至少不能完全由侵害者强霸独决。

 

  七.物品的价值,不完全是由某时该物品的一般市场价格来决定。比如:文物、宠物、纪念品、物主的特殊意义物品等,其价值就只能由物主自己决定,相应的其价格也应与物主所认定的价值相当。例如:某人的一枚终生独得的奖章,是其万金不卖的无价之宝;尤其这个人若是一位千古名人,其最心爱的奖章也即成了价值连城的奇宝;但是在无关的别人,或一般市场价格,不过是一分半角的铜或铁。如果此人的这枚奖章遭非法劫毁,给其赔偿由谁定价?怎样定价?难道只由非法劫持的歹徒来强霸的决定一切,只按他在废品店变卖的一分半角来赔偿吗?!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也这样的不尽情理,那这个国家的司法不就成了只听歹徒匪盗指使的司法了吗?!

 

  八.一件物品遭非法劫毁,给物主的损害并非仅此被劫毁的一件物品。其按法的赔偿也不能仅就此一件价值来决定。比如一个工厂,被非法劫毁的是一台关键主机,甚至只是此关键主机的一个关键部件。由于它的被劫毁,必将造成全厂的毁坏、停工停产、关门破产!更尖锐的例子:一个生物,比如人或兽。虽然只被非法攫取了他的头颅,但受害的是这个人或兽的整个生命。同样一个学校,被劫毁了教学的主要设备,这个学校主人损害就不只是这部分的被劫设备,而是整个学校的毁坏。因此按法赔偿,就不能仅是某个部件、不能仅是某个头颅、不能仅是某些设备、……,而应该是被损的全厂、被杀的整个生命、被毁的整个学校、……!

 

  九.本人此案所受的无辜非法残害:

  1.六所学校;

  2.三处工厂;

  3.一个产品开发与科研实验室;

  4.一所房产和房产内的物品;

  5.十六年至今未止的企事业的停顿损失;

  6.全家人身病残伤害;

  7.全家十六年至今未止的侵害带给精神的难以容忍的巨大恐伤(都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症状:妻子因精神恍惚而遭车祸,终生残疾;女儿因精神症而丧失工作能力,并未能出嫁;……);

  8.本人一生的名誉、信用、前程的毁灭。

 

  十.本人所受的残害之性质与责任赔偿者:

  1.本案中,本人所受的全部残害,不是合法应有的,而完全是无辜不应有的;

  2.本案中,本人所受的全部残害,不是天灾,而是地地道道的人祸;

  3.本案中,本人所受的全部残害,不是XXX等歹徒私人能力所及,他们品质再劣,没动我一点毛发;而给我的家破人伤非人的极端残害,是完全和直接由人民司法机关的违法判决和违法执行造成的。因此责任赔偿者,至少主要责任赔偿者应是有关的人民司法机关。

 

 十一.我要求的执行回转,包括赔偿:

  1.最佳方式是:全部恢复十六年前,本人未遭无辜非法残害的情况。

  2.如果最佳方式不可能实施,退一步的方式是:先赔偿我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至壹佰万元,做我再办事业的最低启动资金。比如在香港筹办一所“补习社”(今后在国内人身、资财的安全仍与本人遭遇一样毫无改善、毫无保障的情况下,本人的投资事业必须在国外或境外——包括港台)。看我一个月或一年的营利(现时在香港的每所补习社,每月营利约二千万元港币)。然后按比例计算六所学校、三处工厂、十六年的营利、……等。再按近似值赔偿我必然的事业损失。另加赔偿和补偿我科研资料与科研事业的损失与损害。再加近千米房产损弃和房产内器物因房产损弃而损弃的损失的赔偿。再加其他的对我和我全家的人身、精神、名誉、人生前途……等的损害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补偿。

  3.在上述退一步的方式未能立即实施情况下,可先协助我办成几项为社会有利的公益事业,比如“弱势群体公益培训班”。我准备联合协作的有:各级残联、民政局、慈善总会、省市图书馆、各大中院校、XXX报、XX电视台、各大厂商、社会知名人士、国际有关团体与爱心人士、……等。如能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开拓我可能事业的新基础,以减轻我当前的极端非人遭遇的惨境,对本案的清结可容缓一步进行(但本案的清结绝不是因此不做,而只是容缓一步)。

 

 十二.本案能得合情、合理、合法执行回转和赔偿的必要前提:

  1.必须要有一位或几位:真正关心民众疾苦、敢于为百姓维权伸冤的主事法官;

  2.必须要有主事法官与苦主当事人的最佳协力配合;

  3.必须要有社会甚至国际的正义舆论的后盾支持。

 

 十三.本案可能遇到的巨大阻碍:

  1.本案大量涉案贪赃枉法官员的致命破害与干扰;

  2.中国大陆司法的致命弱点:以权代法、司法受行政的掌控、司法缺少民众的监督。

  3.正直法官与维权当事人毫无安全保障。

 

                                  本案受害当事人:AA。

 

  联系电邮:xgslrl@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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