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在當今全世界的華人論壇上成為風暴的論點,並且幾乎一邊倒的痛斥惡官,急呼拯救吳英。尤其在國外,圖文並茂,遠急烈於國內。這也是因為國內(中國大陸)的媒體、網絡、各種信息的超級封殺,人民群眾知者極少的緣故。對此事件,善良明智的人應該認識到,這並非僅吳英個人,或所有涉案人員;而是關繫到整個中國和中國人民的國計民生的大事。另一方面,夜鶯對此案另有截然不同,或者說是更深一層次的思考,這就是我們必須至少要看到實質上的深層的以下五項問題: 一.首先我們應該考慮,任何一件事情的探討,尤其關繫着人民生死存亡的政法大事,更不能忽略探討事實真相的先決條件。這首先牽扯到該事件的原發、取證和探討的時間地點。吳英案是處在當前的中國大陸。而當前的中國大陸是一個極端愚民封鎖的體制,一個毫無誠信的政府,說什麼不是民眾信不信的問題,而是根本就沒有意義。而這誠信不是信口開河隨意的胡說八道就成立的,而是有着嚴格的必要先決條件才能達到的。現公列於下9條,對中國大陸當權者,能以取得世人信服的必要的誠信條件(但這還不是充分的): 1.必須要真相透明: 一切:書報、影視、新聞、媒體、廣播、電視、通訊、網絡等的封禁,都必須消除。 一切:民生、民權、政務、司法、財務、經貿、外交、文教的實施,都必須公開透明,並且過程要:認真、負責、有憑、有據,不得有半點的黑操作。 要消除一切對民眾的:荒謬、欺騙、愚民、洗腦的作為,包括但不限於:新聞、宣傳、政法、文教等領域。 2.一切:異議人士、維權律師、言論犯、政治犯、顛覆犯、宗教犯等意識形態領域內的犯罪人士,都應無罪釋放,恢復自由和賠償、補償其因此所遭受的損害。 3.必須要:平反、賠償、補償所有共產黨、人民政府所造成的:冤假錯案、不公事件、侵犯公民權益的事件(要追溯到:土改、工商改、私房改、鎮反、反右、文革、……直到現今的公檢法暴行、強暴拆遷等)。 4.要澈底審核所有的政法文件(包括: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政令、政務、憲法、……),消除其中的:虛假不實、文字遊戲、無賴把戲、詭辯悖論、自相矛盾、擺設幌子、黑白顛倒、抑善揚惡、……等卑鄙荒謬內容。 5.對所有:持權仗勢、無法無天、欺壓弱小、作威作福、……的官員、政要,要嚴懲不貸、加倍賠償受害者、公開報導、接受真實的各方面的監督。 6.對所有:富商、大腕、不良分子的欺詐、傷天害理的行為,要嚴懲不貸、加倍賠償受害者、公開報導、接受真實的各方面的監督。 7.公開縣市局級及以上者官員的有關品德、誠信的隱私。 8.公開廳級及廳級以上官員的:有關品德、誠信、財富、……等的隱私。 9.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的,公開政治局、部級及部級以上官員的全部隱私。 以上僅是誠信實施的最基本的幾項必要先決條件,如果光喊呼誠信,連誠信是什麼?如何保證誠信實施的充分又必要的先決條件?都一概不知、不提,那不是在開無聊的玩笑,又能是什麼?!但這話又說回來了,如果一個國家,本身就建立在欺騙謊言上的,它根本就不存在一點真實的東西,當然也就無法拿出真實來。甚至一旦真相大白,就立即垮台,還有什麼誠信可施?!像前蘇聯,就是一旦行施言論自由、暴露真相,也就立即解體崩潰了!!! 二.吳英案是一件涉及中國大陸的政法大案,有關中國大陸“政”的誠信問題,上邊第一項已經涉及了,現在再要涉及中國大陸的“法”。要講法,必須要有一個“能稱得起是個法的體系”,否則那只能說是“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打此處走,留下買路財,……”的無法無天的強盜之法。這樣的強盜之法,講它和不講它都一樣,講它也沒點價值和意義。但怎樣才算是“能稱起是個法的體系”呢?請看下面的分析便知: 1.《法》如同電腦。司法如同硬件、律條如同軟件、立法如同編程、監督如同運行調試。 2.一台電腦,硬件、軟件、編程、調試,缺一不可,並且都必須正確合格,否則這台電腦就不正常,甚至就不能成為電腦。 3.同樣一個法(制),司法、律條、立法、監督,也是缺一不可,並且都得合格正確,否則就不正常,甚至不能稱其為法(制)。 4.《法》有善法、惡法、真法、假法之別: 善法:抑惡揚善、倡導人性、維護文明、創生財富、安居樂業、繁榮昌盛、……。 惡法:抑善揚惡、倡導獸性、毀滅文明、破壞資財、居業不安、荒蕪毀敗、……。 真法:法制真實可信、司法律條立法監督(法之硬軟件編調程序)完備正確。 假法:法制虛偽無信、司法律條立法監督(法之硬軟件編調程序)殘缺荒謬。 5.今天中國大陸法制之實況: 以權代法,只能為當權者服務。而當權者非受法之民所選出、非受法之民所認可。所有法制構件都是由層層當權者旨意所形成。因此實質只是當權者之旨意,而無法無制,或最多稱其為“當權者之法”。 法規律條矛盾百出、千瘡萬孔、甚至荒謬絕倫。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信口開河的、盡其所能的羅列出鋪天蓋地的民主自由,成為古今中外,人世間最豐滿無比的民主自由的國家。但後面又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裡籠統毫無根底的“祖國”,也只能落實到當權者的身上。因而前面所有的人世間最豐滿無比的民主自由,可以由當權者一言勾銷,成為實際上落實到只准為當權者“抬轎子吹喇叭”任其奴役宰割的民主自由了!這樣的文字戲法、無賴的把戲,讓多少的憨厚虔誠的信徒,落得掉了腦袋還不知是怎麼掉的可悲可怖的下場。其社會效果,只能造就成一個吹噓拍馬、奴顏婢息、豬狗豺狼、群魔狂舞為所欲為的國度。 幾乎所有司法執法者都未有資格驗證,只不過是黨政的指派而矣。而其中百分之九十至少是大部分成員都是些:土匪、流氓、無賴、下三爛、濫竽充數、不學無術、白吃饃饃的人渣罷了。這就像一台電腦的硬件幾乎全部,至少大部都是些不合格的爛廢件,這樣的電腦能正常正確的運行嗎?司法最根本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而這幫子毫無品質素質的成員,本身就不懂判斷事實的充分而必要的條件,更懶的去做查證屬實的操作過程。這樣辦案能不怨假錯亂嗎?佘祥林、趙作海案是極端難得的殺人案被殺人又再出現才得平反,而那無數的沒有這樣巧遇的怨假錯案的真相又如何能在這個體制下得以發現和平反呢?更可怕的是,由於這幫司法成員的品質極端卑劣,像重慶打黑中的官匪勾結,那把整個天國的司法,變成了黑白顛倒、抑善揚惡、殘害百姓、無比兇殘、有還不如無的惡魔機器。這樣的兇惡事件就只重慶一地才有嗎? 毫無自律、更不受監督。相當於電腦編程不經調試驗證、不受反饋糾正,對任何真誠負責的軟件公司是不能也不敢發行施用的。而唯有這裡,能以更敢於把比電腦軟件更嚴重千萬倍的,關繫着億萬人民生命財產的司法,毫無自律、更不受監督的狂暴橫行!這是當今世界只有以法制為幌子的草菅人命、專制暴政的國家才有的最明顯的特徵。 6.今天中國大陸律師之實況(律師是法的必要部件,沒有律師就稱不得是法的體系): 有品質有素質,真正合格的律師,不是被停業,就是被軟禁甚至請入監,更慘的是活不見人死不見屍的被蒸發掉!因此好律師越來越少,剩下的也只能是或大部分是:不學無術、濫竽充數、為了老婆孩子混飯吃的混混律師了。 在這裡做為律師的神聖底線:正直正義、抑惡揚善、精通法理、嚴謹作風、認真負責、廉潔光明、……已經成痴人說夢,發揮不出什麼作用。而在這裡能真正讓律師起作用的只有:金錢、權勢、美女、人脈、關係、獻媚、見風使舵、投機巧變的能力了。 在這裡當權者眼裡的法制和做為法制的一個部件的律師,都不過是他們為了維護他們的政權、欺壓百姓和讓外國人看的幌子罷了。尤其是律師更在他們的眼中是個礙手礙腳的贅瘤,只能得過且過的混糊着過罷了,並沒有什麼可靠的權利和地位。一但你不自覺自量,還自以律師的天職來認起真來,那就立刻成了當權者的眼中釘、肉中剌,他們就會毫不客氣的把你像碾死一隻螞蟻樣的輕易的處置掉。因此在這裡的律師不但沒有絲毫的神聖光環,相反地兩面受氣,灰出溜地在牆夾縫裡求生存:要做有良心的好律師就遭官老爺的打壓,輕則停業,重則遭罰;要做沒良心的孬律師就遭百姓的唾棄,無人問津,也無法生存。今天中國大陸的律師們都已到了連自身都不保,無能自救的地步,還扯談什麼抑惡揚善伸張正義了。 7.今天中國大陸百姓受法之實際情況: 遭劫不報案,受害不告狀,因為真正善良明智的老百姓,都視髒官比劫匪歹徒還更卑惡萬倍。請參看《XXX搶劫詐騙案集要》。 怨民無路走,只得自找“說法”,被迫出楊佳捅警、甕安暴亂、自焚跳樓、群起抗爭、……。 匪徒揚眉吐氣、髒官連連高升、受害人如過街老鼠、正義之士慘遭身敗名裂家破人亡獄牢之災。 中國大陸黑,而中國大陸的司法更是黑中之黑,全部司法過程都是“黑操作”。老百姓買樣東西還給開張發貨票呢,而唯獨中國大陸的司法,不給當事人你絲毫言行交接過程的票據。並且過後他們可做出驚人的無賴,說你什麼都沒有做。他們不給你絲毫的過程憑據,過後卻說你空口無憑,而他們得以為所欲為,他們可以概不負責、概不認賬。 下面且以民謠作為中國大陸百姓受法實況的總結: 天國的司法,有還不如無; 十官九貪,十判九怨! 以權代法,無法無天! 指鹿為馬,黑白顛倒! 官匪勾結,抑善揚惡! 怨假錯案要超過古今中外加起來的七百倍! 受害的老百姓到了:哭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頻於走投無路的絕境!!! 三.吳英所處的這個時代的包括中國大陸的地區,這是一個人類史上,從未有過的,由馬克思用其毫無人性,而極端猖狂獸性的,以搶掠為基準的馬共主義為綱的政體,必然搶掠剝奪被其用槍桿子強掠下的眾生的一切的一切。所借用什麼”法制“、什麼”為人民服務“、什麼”愛國“、……,都不過是些為掩飾其匪盜搶掠的畫皮幌子。鄧小平與毛澤東是有所不同,但那也僅只是換湯不換藥,治標不治本。鄧小平的改革也只是把毛澤東的“直接搶掠獵殺”,改為鄧小平式的“搶掠加畜牧圈養”罷了。被圈養的“子民”在人權、物權、自由權上沒有什麼根本的改變(仍然是一無所有!)。這也就是:“養豬不給權,等着埃刀砍”。在這樣的背景下的馬共魔域裡還大談什麼“法制”、“公正”、“廉明”、……,那實在太幼稚可笑了。如果僅僅是權切尊其惡法假法而曲線救人(本文所指拯救:吳英),那到另當別論。但是要先認清的這人該不該救?能不能救?和能救得了嗎?那就是我這裡下面要說的第四項問題了。 四.人家明智的人不會在這豬圈裡撈財的,即便機靈的撈幾個,也知進、知退、知溜。善良明智的人,有錢,或弄幾個本錢後,會適時及時的到安全有人性的外國去投資去發展去了。只有那些如:黃光裕、吳英樣的,掉了腦袋還不知是怎麼掉的,至死不悟的,“正牌”豬玀們,直到捅他們那一刀時,他們還是吃的很香呢!這些人,不但讓人們想同情幫助他們都沒辦法。並且在他們沒被宰前,你要讓他們為解救中國人民的:正義事業、民主事業、懲治惡政暴政、打倒邪惡暴君的,……等等善良事業,出一分錢、幫一把力,他們也是堅決的不會給的。甚至他們滿腦袋的只認的“錢”,為了吃天朝的這口豬食“錢”,會與能供他豬食的天朝狼狽為奸,他們寧可助紂為虐,幫紅魔來鎮壓正義的救國、反暴的人士,也不會反對供養他們豬食的禍國殃民的天朝。像他們這樣的一些,極端昏庸,又只認錢不知義的人,如何能讓善良明智的人們,對他們同情、支持和給予最大可能的幫助呢?!我們已經很清楚的看到,不管是賴昌星、還是黃光裕、還是吳英、……,還是任何其他那些一個個被宰了的(包括:被判刑槍斃、遭劫被害、或走投無路自殺的,在當今馬共霸占下的中國大陸,平均每年都有十個左右的上億大老闆被這個畜養制度所宰的)、或還等着被宰的,幾乎包括在天朝這個魔域豬圈裡養大的所有“大老闆”們,都從來沒有一個能為:救國、救民、反惡、除暴的事業上拔過一根毫毛,相反地他們倒“與狼共舞”,幫了天朝紅魔“共肥共發”的大忙——直到連他們的骨髓血肉都被宰殺獻上!!!這些“與狼共舞”,幫了天朝紅魔“共肥共發”的大享們,甚至包括境外國外的一些大財東(如:香港的李嘉誠、台灣的巨富王有慶、世界首富美國的比爾蓋茨、……)。這些只認錢,不認義的“奸商”們,他們也可能創造一些財富,但是這些財富,很可能很大一部分都流進了紅魔的腰包。更深遠的說,由於他們善惡不分,有奶就是娘,最後將成為:孳生、助長、壯大、牢固紅魔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溫床和資源!對這樣的“只認錢不知義”“有奶就是娘”的奸商老闆門,真正的善良、明智的人由衷地感到又痛心、又噁心。真是在看到他們被“宰”時是悽然淚下,而想想他們與狼共舞沒做過一點抑惡揚善的好事時又極為鄙視甚至是無名的怒火!即使善良的人們,僅從“人道主義”,我們要不惜一切代價,包括犧牲自己,來救了他們,可是其後果又會是怎樣呢?他們會感你的情、報你的恩?他們會從此明善惡、知仁義而做出不再投靠馬共而全力助善的行列?恐怕不會吧?甚至更可能的是他們要更加對紅魔的感恩戴德,高喊人民政府的光明磊落,高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廉明公正!!!而為了錢、為了利、為了欲,而更進一步的“與狼共舞”與魔“共榮共利”!!!而根本早把那些為其呼救,為其兩脅插刀的,在他們眼中的傻子們,忘到九宵雲外一乾二淨了!因此說,如果吳英他們是為了正義的事業,而遭受此殘害,那我們任何一個善良正直的人,都應該義不容辭地,兩脅插刀舍己為彼的去援救他們。而實際上他們根本不是。所以你就是救了他們,也不會有什麼好的結果和正的價值。 五.再說,即便救幾個賴昌星、黃光裕、吳英的,也只能算治標而不是治本。其根本病根是“慶父不死魯難未已,紅魔不除世無寧日”!!!可以斷然的說:不拔除這個惡源孽根,任誰也救不了他們,如果不是你的勢力真的就要壓死紅魔,讓紅魔顫慄叩頭求饒,否則,甚至越為吳英他們呼喊,只能讓他們死的更快!因為搶掠成性的馬共紅魔,它只認的拳頭,而根本不懂什麼“情、理、法”的!如果你的勢力真的能以一拳打死紅魔,那也就用不着虛張聲勢的去喳呼了,而一拳打死這個萬惡無比的,萬死也有餘辜的馬共紅魔,是不會有人說不的。因為那時善良的人感激還不盡呢那能說不,而那時卑惡的人躲避還不及呢那敢說不!因此我們一定要善良,且明智,又能恰在點子上的積極作為,那就是; 1.我們要就吳英這事,以及其他類似的事件,積極的宣揚馬共魔域內可怕悲慘的情境。 2.對於“與狼共舞”的人,無法去救,也不值得去救。但要喚醒那些還有良知和明智的人們,能見此而猛醒,當即立斷的、深惡痛絕地憎惡和脫離狼群,並積極投入知善從義的正途,而為打狼、滅匪、除魔做出力所能及的貢獻。 3.從這些中國人民所遭受的,空前未有大災難中吸取教訓,要認清這並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很深的必然因素所致使的。如果連這些基本根源都弄不清楚,那要“打狼、滅匪、除魔”也只能是一句空話。對此希望所有:善良、明智、積極有為的人,尤其是深受馬共災害的人,也都應立即猛醒,當即立斷,全力以赴地去尋找這個根源,和走向最正確、最燦爛的:救世、救國、救人、救自己的金光大道!!! 以上五項,才是“吳英案”探討和行動的最深、最佳、最應該的事情。我們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拯救吳英,讓中國不再出現“與狼共舞”的吳英和暴露、揪出、澈底剷除或隔絕吳英事件的罪魁禍首“馬共紅魔”!!! 對此願進一步探討者請發電郵:xgslrl@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