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在当今全世界的华人论坛上成为风暴的论点,并且几乎一边倒的痛斥恶官,急呼拯救吴英。尤其在国外,图文并茂,远急烈于国内。这也是因为国内(中国大陆)的媒体、网络、各种信息的超级封杀,人民群众知者极少的缘故。对此事件,善良明智的人应该认识到,这并非仅吴英个人,或所有涉案人员;而是关系到整个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国计民生的大事。另一方面,夜莺对此案另有截然不同,或者说是更深一层次的思考,这就是我们必须至少要看到实质上的深层的以下五项问题: 一.首先我们应该考虑,任何一件事情的探讨,尤其关系着人民生死存亡的政法大事,更不能忽略探讨事实真相的先决条件。这首先牵扯到该事件的原发、取证和探讨的时间地点。吴英案是处在当前的中国大陆。而当前的中国大陆是一个极端愚民封锁的体制,一个毫无诚信的政府,说什么不是民众信不信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意义。而这诚信不是信口开河随意的胡说八道就成立的,而是有着严格的必要先决条件才能达到的。现公列于下9条,对中国大陆当权者,能以取得世人信服的必要的诚信条件(但这还不是充分的): 1.必须要真相透明: 一切:书报、影视、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的封禁,都必须消除。 一切:民生、民权、政务、司法、财务、经贸、外交、文教的实施,都必须公开透明,并且过程要:认真、负责、有凭、有据,不得有半点的黑操作。 要消除一切对民众的:荒谬、欺骗、愚民、洗脑的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宣传、政法、文教等领域。 2.一切:异议人士、维权律师、言论犯、政治犯、颠覆犯、宗教犯等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犯罪人士,都应无罪释放,恢复自由和赔偿、补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3.必须要:平反、赔偿、补偿所有共产党、人民政府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不公事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要追溯到:土改、工商改、私房改、镇反、反右、文革、……直到现今的公检法暴行、强暴拆迁等)。 4.要澈底审核所有的政法文件(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政令、政务、宪法、……),消除其中的:虚假不实、文字游戏、无赖把戏、诡辩悖论、自相矛盾、摆设幌子、黑白颠倒、抑善扬恶、……等卑鄙荒谬内容。 5.对所有:持权仗势、无法无天、欺压弱小、作威作福、……的官员、政要,要严惩不贷、加倍赔偿受害者、公开报导、接受真实的各方面的监督。 6.对所有:富商、大腕、不良分子的欺诈、伤天害理的行为,要严惩不贷、加倍赔偿受害者、公开报导、接受真实的各方面的监督。 7.公开县市局级及以上者官员的有关品德、诚信的隐私。 8.公开厅级及厅级以上官员的:有关品德、诚信、财富、……等的隐私。 9.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公开政治局、部级及部级以上官员的全部隐私。 以上仅是诚信实施的最基本的几项必要先决条件,如果光喊呼诚信,连诚信是什么?如何保证诚信实施的充分又必要的先决条件?都一概不知、不提,那不是在开无聊的玩笑,又能是什么?!但这话又说回来了,如果一个国家,本身就建立在欺骗谎言上的,它根本就不存在一点真实的东西,当然也就无法拿出真实来。甚至一旦真相大白,就立即垮台,还有什么诚信可施?!像前苏联,就是一旦行施言论自由、暴露真相,也就立即解体崩溃了!!! 二.吴英案是一件涉及中国大陆的政法大案,有关中国大陆“政”的诚信问题,上边第一项已经涉及了,现在再要涉及中国大陆的“法”。要讲法,必须要有一个“能称得起是个法的体系”,否则那只能说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处走,留下买路财,……”的无法无天的强盗之法。这样的强盗之法,讲它和不讲它都一样,讲它也没点价值和意义。但怎样才算是“能称起是个法的体系”呢?请看下面的分析便知: 1.《法》如同电脑。司法如同硬件、律条如同软件、立法如同编程、监督如同运行调试。 2.一台电脑,硬件、软件、编程、调试,缺一不可,并且都必须正确合格,否则这台电脑就不正常,甚至就不能成为电脑。 3.同样一个法(制),司法、律条、立法、监督,也是缺一不可,并且都得合格正确,否则就不正常,甚至不能称其为法(制)。 4.《法》有善法、恶法、真法、假法之别: 善法:抑恶扬善、倡导人性、维护文明、创生财富、安居乐业、繁荣昌盛、……。 恶法:抑善扬恶、倡导兽性、毁灭文明、破坏资财、居业不安、荒芜毁败、……。 真法:法制真实可信、司法律条立法监督(法之硬软件编调程序)完备正确。 假法:法制虚伪无信、司法律条立法监督(法之硬软件编调程序)残缺荒谬。 5.今天中国大陆法制之实况: 以权代法,只能为当权者服务。而当权者非受法之民所选出、非受法之民所认可。所有法制构件都是由层层当权者旨意所形成。因此实质只是当权者之旨意,而无法无制,或最多称其为“当权者之法”。 法规律条矛盾百出、千疮万孔、甚至荒谬绝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信口开河的、尽其所能的罗列出铺天盖地的民主自由,成为古今中外,人世间最丰满无比的民主自由的国家。但后面又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里笼统毫无根底的“祖国”,也只能落实到当权者的身上。因而前面所有的人世间最丰满无比的民主自由,可以由当权者一言勾销,成为实际上落实到只准为当权者“抬轿子吹喇叭”任其奴役宰割的民主自由了!这样的文字戏法、无赖的把戏,让多少的憨厚虔诚的信徒,落得掉了脑袋还不知是怎么掉的可悲可怖的下场。其社会效果,只能造就成一个吹嘘拍马、奴颜婢息、猪狗豺狼、群魔狂舞为所欲为的国度。 几乎所有司法执法者都未有资格验证,只不过是党政的指派而矣。而其中百分之九十至少是大部分成员都是些:土匪、流氓、无赖、下三烂、滥竽充数、不学无术、白吃馍馍的人渣罢了。这就像一台电脑的硬件几乎全部,至少大部都是些不合格的烂废件,这样的电脑能正常正确的运行吗?司法最根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而这帮子毫无品质素质的成员,本身就不懂判断事实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更懒的去做查证属实的操作过程。这样办案能不怨假错乱吗?佘祥林、赵作海案是极端难得的杀人案被杀人又再出现才得平反,而那无数的没有这样巧遇的怨假错案的真相又如何能在这个体制下得以发现和平反呢?更可怕的是,由于这帮司法成员的品质极端卑劣,像重庆打黑中的官匪勾结,那把整个天国的司法,变成了黑白颠倒、抑善扬恶、残害百姓、无比凶残、有还不如无的恶魔机器。这样的凶恶事件就只重庆一地才有吗? 毫无自律、更不受监督。相当于电脑编程不经调试验证、不受反馈纠正,对任何真诚负责的软件公司是不能也不敢发行施用的。而唯有这里,能以更敢于把比电脑软件更严重千万倍的,关系着亿万人民生命财产的司法,毫无自律、更不受监督的狂暴横行!这是当今世界只有以法制为幌子的草菅人命、专制暴政的国家才有的最明显的特征。 6.今天中国大陆律师之实况(律师是法的必要部件,没有律师就称不得是法的体系): 有品质有素质,真正合格的律师,不是被停业,就是被软禁甚至请入监,更惨的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被蒸发掉!因此好律师越来越少,剩下的也只能是或大部分是:不学无术、滥竽充数、为了老婆孩子混饭吃的混混律师了。 在这里做为律师的神圣底线:正直正义、抑恶扬善、精通法理、严谨作风、认真负责、廉洁光明、……已经成痴人说梦,发挥不出什么作用。而在这里能真正让律师起作用的只有:金钱、权势、美女、人脉、关系、献媚、见风使舵、投机巧变的能力了。 在这里当权者眼里的法制和做为法制的一个部件的律师,都不过是他们为了维护他们的政权、欺压百姓和让外国人看的幌子罢了。尤其是律师更在他们的眼中是个碍手碍脚的赘瘤,只能得过且过的混糊着过罢了,并没有什么可靠的权利和地位。一但你不自觉自量,还自以律师的天职来认起真来,那就立刻成了当权者的眼中钉、肉中剌,他们就会毫不客气的把你像碾死一只蚂蚁样的轻易的处置掉。因此在这里的律师不但没有丝毫的神圣光环,相反地两面受气,灰出溜地在墙夹缝里求生存:要做有良心的好律师就遭官老爷的打压,轻则停业,重则遭罚;要做没良心的孬律师就遭百姓的唾弃,无人问津,也无法生存。今天中国大陆的律师们都已到了连自身都不保,无能自救的地步,还扯谈什么抑恶扬善伸张正义了。 7.今天中国大陆百姓受法之实际情况: 遭劫不报案,受害不告状,因为真正善良明智的老百姓,都视脏官比劫匪歹徒还更卑恶万倍。请参看《XXX抢劫诈骗案集要》。 怨民无路走,只得自找“说法”,被迫出杨佳捅警、瓮安暴乱、自焚跳楼、群起抗争、……。 匪徒扬眉吐气、脏官连连高升、受害人如过街老鼠、正义之士惨遭身败名裂家破人亡狱牢之灾。 中国大陆黑,而中国大陆的司法更是黑中之黑,全部司法过程都是“黑操作”。老百姓买样东西还给开张发货票呢,而唯独中国大陆的司法,不给当事人你丝毫言行交接过程的票据。并且过后他们可做出惊人的无赖,说你什么都没有做。他们不给你丝毫的过程凭据,过后却说你空口无凭,而他们得以为所欲为,他们可以概不负责、概不认账。 下面且以民谣作为中国大陆百姓受法实况的总结: 天国的司法,有还不如无; 十官九贪,十判九怨! 以权代法,无法无天! 指鹿为马,黑白颠倒! 官匪勾结,抑善扬恶! 怨假错案要超过古今中外加起来的七百倍! 受害的老百姓到了: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频于走投无路的绝境!!! 三.吴英所处的这个时代的包括中国大陆的地区,这是一个人类史上,从未有过的,由马克思用其毫无人性,而极端猖狂兽性的,以抢掠为基准的马共主义为纲的政体,必然抢掠剥夺被其用枪杆子强掠下的众生的一切的一切。所借用什么”法制“、什么”为人民服务“、什么”爱国“、……,都不过是些为掩饰其匪盗抢掠的画皮幌子。邓小平与毛泽东是有所不同,但那也仅只是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邓小平的改革也只是把毛泽东的“直接抢掠猎杀”,改为邓小平式的“抢掠加畜牧圈养”罢了。被圈养的“子民”在人权、物权、自由权上没有什么根本的改变(仍然是一无所有!)。这也就是:“养猪不给权,等着埃刀砍”。在这样的背景下的马共魔域里还大谈什么“法制”、“公正”、“廉明”、……,那实在太幼稚可笑了。如果仅仅是权切尊其恶法假法而曲线救人(本文所指拯救:吴英),那到另当别论。但是要先认清的这人该不该救?能不能救?和能救得了吗?那就是我这里下面要说的第四项问题了。 四.人家明智的人不会在这猪圈里捞财的,即便机灵的捞几个,也知进、知退、知溜。善良明智的人,有钱,或弄几个本钱后,会适时及时的到安全有人性的外国去投资去发展去了。只有那些如:黄光裕、吴英样的,掉了脑袋还不知是怎么掉的,至死不悟的,“正牌”猪猡们,直到捅他们那一刀时,他们还是吃的很香呢!这些人,不但让人们想同情帮助他们都没办法。并且在他们没被宰前,你要让他们为解救中国人民的:正义事业、民主事业、惩治恶政暴政、打倒邪恶暴君的,……等等善良事业,出一分钱、帮一把力,他们也是坚决的不会给的。甚至他们满脑袋的只认的“钱”,为了吃天朝的这口猪食“钱”,会与能供他猪食的天朝狼狈为奸,他们宁可助纣为虐,帮红魔来镇压正义的救国、反暴的人士,也不会反对供养他们猪食的祸国殃民的天朝。像他们这样的一些,极端昏庸,又只认钱不知义的人,如何能让善良明智的人们,对他们同情、支持和给予最大可能的帮助呢?!我们已经很清楚的看到,不管是赖昌星、还是黄光裕、还是吴英、……,还是任何其他那些一个个被宰了的(包括:被判刑枪毙、遭劫被害、或走投无路自杀的,在当今马共霸占下的中国大陆,平均每年都有十个左右的上亿大老板被这个畜养制度所宰的)、或还等着被宰的,几乎包括在天朝这个魔域猪圈里养大的所有“大老板”们,都从来没有一个能为:救国、救民、反恶、除暴的事业上拔过一根毫毛,相反地他们倒“与狼共舞”,帮了天朝红魔“共肥共发”的大忙——直到连他们的骨髓血肉都被宰杀献上!!!这些“与狼共舞”,帮了天朝红魔“共肥共发”的大享们,甚至包括境外国外的一些大财东(如:香港的李嘉诚、台湾的巨富王有庆、世界首富美国的比尔盖茨、……)。这些只认钱,不认义的“奸商”们,他们也可能创造一些财富,但是这些财富,很可能很大一部分都流进了红魔的腰包。更深远的说,由于他们善恶不分,有奶就是娘,最后将成为:孳生、助长、壮大、牢固红魔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温床和资源!对这样的“只认钱不知义”“有奶就是娘”的奸商老板门,真正的善良、明智的人由衷地感到又痛心、又恶心。真是在看到他们被“宰”时是凄然泪下,而想想他们与狼共舞没做过一点抑恶扬善的好事时又极为鄙视甚至是无名的怒火!即使善良的人们,仅从“人道主义”,我们要不惜一切代价,包括牺牲自己,来救了他们,可是其后果又会是怎样呢?他们会感你的情、报你的恩?他们会从此明善恶、知仁义而做出不再投靠马共而全力助善的行列?恐怕不会吧?甚至更可能的是他们要更加对红魔的感恩戴德,高喊人民政府的光明磊落,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廉明公正!!!而为了钱、为了利、为了欲,而更进一步的“与狼共舞”与魔“共荣共利”!!!而根本早把那些为其呼救,为其两胁插刀的,在他们眼中的傻子们,忘到九宵云外一干二净了!因此说,如果吴英他们是为了正义的事业,而遭受此残害,那我们任何一个善良正直的人,都应该义不容辞地,两胁插刀舍己为彼的去援救他们。而实际上他们根本不是。所以你就是救了他们,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和正的价值。 五.再说,即便救几个赖昌星、黄光裕、吴英的,也只能算治标而不是治本。其根本病根是“庆父不死鲁难未已,红魔不除世无宁日”!!!可以断然的说:不拔除这个恶源孽根,任谁也救不了他们,如果不是你的势力真的就要压死红魔,让红魔颤栗叩头求饶,否则,甚至越为吴英他们呼喊,只能让他们死的更快!因为抢掠成性的马共红魔,它只认的拳头,而根本不懂什么“情、理、法”的!如果你的势力真的能以一拳打死红魔,那也就用不着虚张声势的去喳呼了,而一拳打死这个万恶无比的,万死也有余辜的马共红魔,是不会有人说不的。因为那时善良的人感激还不尽呢那能说不,而那时卑恶的人躲避还不及呢那敢说不!因此我们一定要善良,且明智,又能恰在点子上的积极作为,那就是; 1.我们要就吴英这事,以及其他类似的事件,积极的宣扬马共魔域内可怕悲惨的情境。 2.对于“与狼共舞”的人,无法去救,也不值得去救。但要唤醒那些还有良知和明智的人们,能见此而猛醒,当即立断的、深恶痛绝地憎恶和脱离狼群,并积极投入知善从义的正途,而为打狼、灭匪、除魔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3.从这些中国人民所遭受的,空前未有大灾难中吸取教训,要认清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很深的必然因素所致使的。如果连这些基本根源都弄不清楚,那要“打狼、灭匪、除魔”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对此希望所有:善良、明智、积极有为的人,尤其是深受马共灾害的人,也都应立即猛醒,当即立断,全力以赴地去寻找这个根源,和走向最正确、最灿烂的:救世、救国、救人、救自己的金光大道!!! 以上五项,才是“吴英案”探讨和行动的最深、最佳、最应该的事情。我们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拯救吴英,让中国不再出现“与狼共舞”的吴英和暴露、揪出、澈底铲除或隔绝吴英事件的罪魁祸首“马共红魔”!!! 对此愿进一步探讨者请发电邮:xgslrl@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