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許志永的“法學院五學者”很愚蠢
《中國網絡民評官百人團》石三生 九州評論·之三百九十三
這世道還真是彆扭:以身試法的法學博士許志永自己已經默認了罪行,而旁觀者卻煞有其事地引經據典要為其做無罪辯護。辯護的真有法可依也就罷了,可笑這北大、清華、人大以及政法大學的五個學者的辯護詞竟是狗屁不通。
五學者為許志永辯護說:“本案中的“教育部門前”、“北京市教委門前”不屬於第291條意義上的“其他公共場所”,因而該部分事實不能滿足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形式要件。”
別說檢方為了幫助許志永的犯罪計劃得逞,還處心積慮地出具了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證明,證明:“清華大學西門外前方土地規劃為城市道路,屬城市公共用地”。即使沒有這個證明,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刑法第291條,則包含在“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拋開五學者斷章取義、無視判決書中查明的因許志永聚眾從而妨害了交通秩序不言,其僅試圖證明“教育部門前”、“北京市教委門前”不屬於“公共場所”就能替許志永脫罪的辯護仍然是強詞奪理:罪犯許志永即使洗脫掉“公共場所罪”,仍然難逃一個“擾亂公共秩序罪”吧。
其實,從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11月1日就立案偵破2012年7月以後才發生的許志永“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看,北京一中院的判決,本身就是葫蘆僧判葫蘆案:北京市公安局縱容許志永預謀犯罪終獲刑罰,而法院又可以籍本案明正中共的“法律的底線”(環球時報用語)。這本是兩全其美、各取所需的好事,五學者橫插一嘴欲強拆公檢法與許的四情相悅,豈不是自討沒趣、純屬吃飽了撐的嗎?
當然了,以五學者之學識,不應該如此荒唐,他們借北京一中院判決詞中子虛烏有的“場所”替許志永辯護是假,反炒許志永搞的什麼“教育平權”、“官員財產公示”才是真。可五學者是否想過:早在許志永搞南方都市報案時,就已經知道了網絡輿論的威力並熟練運用之。為何到了中國的網民的突破五億之後,許志永們卻倒行逆施、偏要搞那些只有一小撮人才響應的街頭運動呢?
浙江樂清錢雲會普交死案、雲南昆明小學生賣淫案、南方都市報案、包括許志永賴以一舉成名的孫志剛事件,在這些影響巨大的社會事件中,許志永們選擇的最有效的“維權”方式除了上書就是操縱網絡輿論。為什麼在這些事關教育、財產公示等最適合聚集網絡的力量,當局也完全不會封殺的問題上,他們要捨棄最有效的方式,轉而選擇與當局進行近身肉搏呢?一個口乾舌燥的人,明明手裡拿着一瓶可以解渴的礦泉水卻捨不得喝,偏要到處求借人員物資去挖一口水井,這不是有病是什麼?饑渴難耐的人有病也就罷了,那些想幫其挖井之徒難道也都得了失心瘋嗎?
堂堂北大、清華法學院的五位學者,不去譴責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11月1日就立案偵破半年以後才發生的刑案的荒謬,不去譴責法學博士許志永深諳法理卻不據理力爭的愚蠢,不去譴責許志永的辯護律師受人之託、卻與公檢法沆瀣一氣不為當事人辯護的無恥,非要以什麼此場所不是彼場所狡辯,這難道僅僅是因為一時衝動嗎?
為什麼當局不敢公開審理的刑事案,許志永的判決書卻第一時間就被發布到了網絡上?像薄熙來那等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書卻至今在網絡杳無蹤跡?僅憑此,難道五學者還不明白:本案完全是許志永與當局有私下交易,很多犯罪細節實在不好公開,故此才胡亂判了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正如許志永在替昆明小學生賣淫案中替政府背書的那樣:“他們手裡剛好有陳艷賣淫的把柄,於是陳艷一家陷於被動,其父被控容留賣淫罪”。再給走火入魔的五學者說的直白一點,就是他們手裡剛好有許志永的“把柄”呀。不然,一個法學博士怎麼連最後的陳詞都是指桑罵槐,就是不敢替自己的罪行分辨哪怕一句呢?
五學者若不是在“反炒”(顧曉軍先生語),真想戳穿中共依法治國的荒謬,不如來聲援一下石三生我與濰坊市政府的爭訟案吧!在我的訴訟案中,法院做假案、政府偽造證據、司法鑑定中心做偽證、甚至連山東省檢察院都參與枉法抗訴。當局上下其手,所謂的法律草紙不如,直叫我的命運比小白菜還苦,七年無法結案更是讓我淪落到家破人亡的境地。
若許志永這等自己已經默認罪行的幾把案,五學者若不是別有用心、聲援也不過是瞎子點燈,還四頭不討好不是?
【石三生 2014年1月31日星期五 05:47 夢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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