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再动辄追究律师“伪证罪”就没那么想当然了,昨天,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草案二次审议,明确了侦办律师“伪证罪”的两条底线。
第一条底线:侦办律师伪证罪要异地管辖
辩护人认真履职,极易与侦办该案的当地职权机关发生对抗,侦办机关为了自证清白,为了自己的工作业绩不受质疑,他:“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无罪也罪”,否则,岂不是自己有罪。试问,哪一个辩护人能逃出这样的魔爪呢!
李庄案庭审时,我曾用异地管辖的理念,申请由重庆之外的法院审理,以彰显公正、增加公信力。遭拒后,我又逐个申请三个公诉人、三个审判人员回避(六次),仍被无端驳回。事后,被某些媒体歪曲报道“李庄无理提出法院集体回避遭驳回”。其实,当时的逐个申请回避,也是在倡导一种公信理念。
早在18年前,本人就曾提出过刑事诉讼中异地管辖的说法。
1993年7月10日凌晨,京广线发生了建国以来最大的、震惊中外的“7.10”旅客列车追尾事故,死伤200余,北京铁路局与郑州铁路局在事故责任划分上各执一词。9月底,我代表北京局,在郑州铁路中院开庭,为北京局火车司机进行辩护,当时,我曾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因,铁路法院的一切由铁路局决定,甚至,包括检法两长的任免。为此,写过一篇《论法院的集体回避》的论文。
多年后,在一次民诉法专业委员会关于民诉法修正案研讨会上,针对属地管辖内的利害关系,我也再次提出过跨地域管辖的观点。
再结合龚刚模案,我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向媒体,举报龚案中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引来侦办龚案的警察来京秘密抓捕本人,之后押往重庆,也就是这个龚刚模专案组,后来摇身一变,成了“李庄伪证罪”专案组。这样针对性非常明显的侦办模式,何谈公正,何谈公信。
今天,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彻底否定了侦查机关“自证其清”的职业手段,应当是全国律师的一件幸事,也应当是包括公检法人员在内的全国人民的一件幸事,因为,今日的执法者,明天都可能是潜在的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此底线的确立,是为了维护的每一个公民个体的公正诉权。
当然,希望最终的通过案,管辖能够跨省,如仅仅是跨县区,则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第二条底线:追究律师伪证罪的前提,是承办案件的被告人终审定罪
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定罪,这是常识。然而,有的侦办机关,只要发现律师提出的证据对控方指控有颠覆性危险,即在承办案件尚未宣判,甚至尚未庭审之前,将律师抓捕,定其“伪证”,为自己披上“清白”的外衣。这样野蛮的诉讼逻辑倒置,竟然在司法实践中被某些弄法儿屡试不爽。
本来,律师有无伪证,应以原案审结为基础,因原案有可能无罪释放、退侦、免于刑事处罚、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先入为主的将律师定以“伪证”。即可得出指控完全成立的“未卜先知”。
龚刚模案,衍生出“李庄案”,在龚案尚未进入审判,尚未得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之时,先判定“李庄伪证”,进而得出“龚案的指控正确,没有刑讯逼供”的结论,岂不荒唐。(事实上,龚案庭审时多人翻供,均称遭刑讯逼供)
此次刑诉法第二次审议,明确了“本案”与“衍生案”的先后顺序,在一定意义上减少了侦办机关在滥造“伪证罪”上的本末倒置。
两条底线出台,应当感谢广大法律人的努力,感谢立法委员们的坚守,感谢迟到的正义,让我们一起期待法治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