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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向新聞出版總署舉報中青報及起訴狀全文 2011-12-22 21:35:23
李莊:向新聞出版總署舉報中青報及起訴狀全文

昨天,斯偉江律師發表了為本人代書訴中青報的《起訴狀》,今晚,我將本人撰寫的,向新聞出版總署的舉報信公布(備用訴狀),請大家審查判斷(簡稱審判)。一是為還原真相,二是為以正視聽,三是為民眾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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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莊,男,19XXXXXXXXXXX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住北京市海淀區XXXXXXXXXX

被告一:《中國青年報》社

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海運倉2號

負責人:徐文新,社長

聯繫電話:010-64098000

被告二:鄭  琳,《中國青年報》社記者

被告三:莊慶鴻,《中國青年報》社記者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全部收回並銷毀抹黑原告及中國律師的2009年12月14日發行的《中國青年報》;

2、判令被告一,立即從其官網“中青在線” (www.zqb.cyol.com)刪除《重慶打黑驚爆“律師造假門”》以及撤除對原告及律師業的其他相關不實報道;

3、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停止繼續發表對原告的侵權言論;

4、判令被告一、二、三,在《中國青年報》頭版,以及中青在線、《法制日報》、《人民日報》、人民網、新華網、中新網、新浪、搜狐、網易、騰訊等媒體連續15天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原告同意、法院審定;

5、判令被告一、二、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各0.5元;

6、判令被告一、二、三,連帶承擔原告委託律師費人民幣6萬元、律師差旅費2.8萬元;

7、判令被告一、二、三,連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原系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因在2009年12月辦理重慶龔剛模涉黑案,被警方羅織罪名入獄,原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於2009年12月13日被拘留,次日,被告二、三在不經任何調查、未見當事人的情況下,即在《中國青年報》上炮製了《重慶打黑驚爆“律師造假門”》(下稱《黑文》),該文通篇充斥着對原告、對原告所從事的律師行業的抹黑、對我國司法體制的攻擊和對民主與法制的誹謗,《黑文》甚至還編造出“龔剛模按響警齡報警,檢舉原告”這樣有違人倫、啼笑皆非的故事。在海內外造成了極為惡劣、無法挽回的惡瘴,誤導了民眾善良、傳統的價值取向,誤導了社會對“依法治國”理念的認識,甚至(也)誤導了法院對“李莊案”的最終判決。下面針對《黑文》蓄意捏造的事實,按照其段落用與“事實”對比的形式,逐一揭示(註:下劃線為《黑文》原稿):

一、《黑文》:

律師李莊、馬曉軍重慶“撈人”被捕記(標題,刊發於2009年12月14日《中國青年報》)

事實:

第一、上述標題對原告帶有明顯的抹黑傾向性,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何謂“撈人”?!

第二、被告(標題)矛頭直指律師行業和律師職責,在海內外對我國的律師制度和法律體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第三、《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三條規定: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對於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報道,試問,被告用什麼手段獲取的“黑文”新聞!又為何公然在開庭之前給案件定性、定罪、為何敢披露當時尚屬秘密的案情!(詳見報道)

二、《黑文》:

2009年6月3日凌晨,龔剛模、樊奇杭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爭奪“龍頭”地位、擴展勢力範圍,在重慶江北區愛丁堡小區製造了一場血腥的黑道殺戮。

事實:

第一、上述這起“殺戮”,根本與龔無關,從所有涉案人員的全部審訊筆錄看,沒有一人提到“龔剛模”這三個字,龔本人在開庭時也公開否認與此案有染。(詳見偵查卷、龔案庭審筆錄、錄像)

二、起訴指控龔剛模指使樊奇杭,樊奇杭再指使其手下,而卷宗材料顯示樊奇杭否認受龔剛模指使,更不承認指使手下,甚至還曾命令手下停止動手,何談爭奪龍頭。(詳見偵查卷)

第三、從控方移送的全部材料分析,龔剛模在“愛丁堡”槍殺案中根本無責任,考慮到不想與偵查機關太對立,專家論證意見結論:不負主要責任。

三、《黑文》:

(龔案)警方鎖定7條線索、發現7個黑惡團伙牽涉其中,警方共抓獲龔剛模、樊奇杭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涉案人員125人,破獲刑事案件25起,繳獲各類槍支16支、子彈557發、手榴彈2枚、(毒品十公斤)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凍結現金150.98萬元、(四起命案)銀行涉案資金46.44萬元、房產13處及總值數億元的車輛等涉案資產。

事實:

第一、7個涉黑團伙、涉案125人,有幾個團伙與龔有關!有幾人與龔認識!又有幾起案子的筆錄提到過龔剛模三個字!(詳見偵查卷)寥寥無幾!

第二、龔剛模、樊奇航案件開庭審理時,大部分被告人之間互不相識,有的甚至是平生第一次相見。(詳見龔案庭審筆錄)

第三、被查封的數億元的財產,是幾十年的合法經營所得?還是幾十年的犯罪所得?至今也沒分清楚,何謂“涉案資產”!

第四、正是基於上述涉案資產數額,原告代表律師所與龔剛模親屬簽訂了優惠收費150萬的一攬子律師服務協議,何謂“黑心律師!

第五、龔案抓了125人,真正起訴被判刑的有幾人?有多少人被誤抓!有多少人得到了國家賠償!

四、《黑文》:

“龔剛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仍對“組織”抱有希望,用對抗、牴觸、沉默等應付審訊。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擬訂開庭審理的日子裡,龔剛模為爭取立功,主動向警方檢舉了其辯護律師李莊、馬曉軍等人教唆其偽造證據、減輕罪責的犯罪事實。”

事實:

第一、從龔案卷宗中,明顯可以看出,龔剛模完全是按照偵查機關編好筆錄進行供述、簽字的,根本不存在對抗、牴觸、沉默!

第二、“龔剛模主動向警方檢舉辯護律師”,有待龔剛模進一步檢舉!(龔,還活着)!

第三、《黑文》發表之時,偵查尚未終結,更未開庭,何來“教唆其偽證犯罪”!

第四、我的助理馬曉軍自始至終沒有說一句話,與他何干!

第五、龔剛模在押,我又怎能去教他偽造證據呢!

五、《黑文》:

12月13日,“律師造假門”始作俑者李莊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一起國內罕見的涉黑案件“律師造假門”被急速曝光。

事實:

第一、被告一未看卷、二未採訪當事人,誰在“造假”!

第二、原告12日被抓,13日被告給案件“定性”,誰是“始作俑者”!

六、《黑文》:

“涉黑‘老大’按響報警鈴:我不想再與貪婪律師共同造假、、、、、、“龔剛模終於忍受不住內心的煎熬,按響了報警鈴:‘我有重要的情況要說!’、、、、、、李莊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術”。

事實:

第一:原告的人性化收費和敬業行為,龔及其家人至今仍心存愧疚及感激,所謂龔的“舉報”以及開庭時在庭外打“文革”式橫幅的人,受何所迫,《黑文》作者心知肚明,誰在共同造假!

第二、多年來,原告依法納稅逾千萬。各項慈善、公益捐款數百萬,何謂貪婪!

第三、龔剛模內心的“煎熬”到底是什麼,《黑文》作者非常明白,也應當明白,如實在不明白,可再去採訪龔,以求明白,因,龔還活着!

第四、龔接受央視採訪時稱;原告以眨眼的方式教唆其翻供,而在偵查卷中又改為隔窗小聲教唆,“黑文”為何故意迴避所謂“犯罪”的方式!

第五、偵查卷顯示,文強專案組凌晨2點提審龔時,龔舉報,與“黑文”描述的“受不住內心煎熬按響警齡“風馬牛不相及”!到底是專案組造假還是被告“黑文”造假!龔剛模“內心煎熬”的緣由世人皆知!

第六、龔,小學文化,如何理解串供、逼供、翻供!怎麼明白了法學家都不明白的“宣讀同案筆錄是犯罪”!又何以懂得申請傷情鑑定是擾亂法庭秩序?!

第六、律師三次會見,均有數名專案組警察在場監視,原告依法告知龔刑訴常識、庭審策略、辯護方向,專案組警察在場監視監聽,怎來“秘術”!

第七、迄今為止,司法層面也仍未搞清所謂“犯罪”的具體時間,被告怎能知曉“翻身秘術”,秘術又面授於哪次會見中!

七、《黑文》:

“李莊還例舉了他在其他省市“撈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事實:

第一、原告何時、何地、向何人列舉了在何方“撈誰”?!

第二、原告在全國各地確實有為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例,甚至有的經依法辯護後,被無罪釋放。這些工作成績怎麼變成了“撈人”!《黑》文詆毀的不僅污衊了那些依法辦理上述手續的各地公檢法人員,還抹黑了我國整個司法體系!

八、《黑文》

“龔剛模還對民警說出了他的另外一個擔心:在與律師李莊的3次會面中,李莊先後叫他簽了七八張白條和委託書,“如果李莊在這些有我簽名的白條和委託書上亂填些東西,那我不成冤大頭了嗎?”

事實:

第一、龔剛模身陷囹圄,龔妻癌症晚期(現已逝),全部家產被查封,夫妻二人共有的一棟千萬別墅建行按揭貸款,龔被抓,不能如期還貸,建行起訴,龔妻彌留之際,鄭重授權委託原告參與按揭訴訟,原告及助理也多次與重慶建行的劉律師交涉,沒有授權能行嗎!因龔第一次簽署授權,不符合建行要求,故,第二次改簽空白授權,待與建行再次接洽時當面填寫,有何擔心!

第二、這是構陷原告,同時也是策反龔剛模的誘因,被告編造上述故事,意在詆毀、抹黑原告人格!

九、《黑文》:

“在龔剛模按響報警鈴之前,律師李莊等人違法操作、妨礙正常司法的行為已引起相關部門的警覺,巡查民警多次批評和警告,李莊仍置若罔聞,看守所依法作了詳細記載。”

事實:

第一、何謂“違法操作”、“妨礙司法”?原告斥責在場警察違法監視、涉嫌刑訊逼供,違了什麼法!眾多律師在09年12月24日下午在江北看守所會見,受到刁難、阻撓,是誰在妨礙司法!

第二、原告三次隔欄會見龔剛模,在雙方身後,各站兩名警察進行監視、監聽,為防備交頭接耳,龔身後警察還刻意將龔坐的椅子向後拽,豈止是“巡查”!

第三、原告耐心細緻向在場監聽民警講解法律,大聲斥責偽造筆錄的警察,如何變成了“巡查民警多次批評和警告,李莊仍置若罔聞”。實屬顛倒黑白!

十、《黑文》:

隨着調查深入,一起國內罕見的“律師造假門”被層層剝開。

事實:

    第一、2009年12月12日原告被抓,13日凌晨到達重慶, 12月14日被告發表“黑文”,豈能稱之為“深入調查”?!記者何時、何地,進行了什麼深入調查?

第二、誰的“造假門”被層層剝開???

十一、《黑文》:

律師李莊的確能“裝”,一手“撈人”一手“撈錢”

事實:

原告依法履職、收費,“裝”的什麼?!“撈”的什麼?!被告炮製“黑文”裝的什麼!“撈”的什麼

十二、《黑文》:

“李莊,48歲,混跡律師界十餘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注重“身價”的李莊此次肯來重慶打涉黑官司,除受龔剛模的生意夥伴相邀答應來“撈人”,其實更重在“撈錢”。”

事實:

第一、原告執業近20年來,嚴格以身作則,從未任何因違法違紀被當事人投訴的記錄,無論是全國性的救災捐款,亦或是個人資助的希望工程,無不走在時代和行業的前列,何謂“混跡”?!

第二、09年6月24日,龔友攜龔兄龔剛華來京,百般懇請原告,龔兄甚至在重慶直港大道兩岸咖啡的樓上,痛哭流涕的下跪,抱着原告的左腿不放,聲稱自己的弟弟不是黑老大,要求救命。在龔妻身患癌症生命垂危之時(現已逝),惻隱之情驅動原告去依法為龔辯護,龔罪大小,需法院審判,何謂“撈人”!以此理,所有被告人聘請律師,豈不都成了“撈人”、“撈錢”?依法治國的目的和尊嚴何存?

第三、在龔剛模深陷牢獄、妻子命懸一線、全部資產被查封的情況下,原告針對數億元的涉案資產,優惠收費150萬,何來“更重在撈錢”?

十三、《黑文》:

“10月下旬,龔剛模親友為“搭救老大”,往律師事務所的賬上先撥付20萬元,但這遠遠填不滿李莊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開“專家分析會”為由,又向對方索要了30萬元。到重慶後,他對龔剛模的親屬龔雲飛說:“這個案子有點複雜,律師費偏低喲,而且我還要去‘打通’。”迫於無奈,龔雲飛又托人再次給李莊的賬戶“裝”了100萬元。

事實:

第一、2009年11月之前,原告為龔剛模親友提供的所有法律諮詢分文未收,何來“20萬元”!被告有何證據!

第二、專家論證會於2009年12月2日在京舉行,與會各位專家詳細分析了重慶一中院提供的龔案全部卷宗,鄭重的做出了專家論證意見:1、龔剛模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負主要刑事責任。且上述論證意見已於第二天(12月3日)正式提交重慶一中院。何謂“以召開“專家分析會”為由?

第三、原告所在律師所與龔家之間簽字蓋章的是律師服務一攬子協議,(尚不包括專家論證費)其中,辯護、刑事附帶民事、刑事附帶民事反訴、民事代理、法律顧問(諮詢)等若干項法律服務,(詳見協議)涉案金額數億元,鑑於龔財產被查封,龔兄只能拿出200萬元,考慮龔家的生活、醫療等實際狀況,優惠收費共計150萬元,龔家分三次20萬、30萬、100萬將律師費匯入原告所在律師事務所,何來“迫於無奈”!

第四、20萬、30萬、100萬,是龔家無意的付款順序,所謂30萬專家論證費純屬無稽之談!至於後來重慶警方受被告《黑文》啟發,從中挑出一個30萬,在“李莊案第二季”中以“詐騙”為由立案,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強奪上海案的管轄權,何謂“索要30萬!”

第五、“這個案子有點複雜,律師費偏低喲”如此猥瑣、毫無出處的戲謔性言詞,純屬被告臆想和捏造!其他媒體也早已披露,與本人語言風格不符。

第六、迄今為止,原告的賬戶從未收到過龔剛模親屬的任何款項,甚至、哪怕是一分錢!何來“李莊的賬戶“裝”了100萬元”

十四、《黑》文稱:

“12月3日,李莊來到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龔剛模在偵查過程中被刑訊逼供、無法正常會見當事人,以及被告人關押地點違法等一系列杜撰的問題。”

事實:

第一、原告向中政委、全國人大、最高檢、媒體舉報龔案涉嫌重大刑訊逼供之後,龔案專案組攜錄像到北京舉報原告違章違紀。鑑於此,組織要求原告庭前與法院溝通,坦誠辯護思路。原告於12月3日按組織要求以及重慶一中院邀請,與一中院領導庭前交流;

第二、交流中,原告攜助理馬曉軍向在場的各位領導當面揭露了龔案中存在的刑訊逼供問題,並申請法庭驗傷。同時指出無法正常會見、關押取證地點非法,在場領導認真的進行了記錄。如果龔身上無傷,原告豈能申請驗傷!何謂“杜撰”!

第三、龔案開庭時幾十名被告同時聲稱被刑訊逼供,描述如出一轍。難道都是原告在杜撰?誰在杜撰!

第四、龔案幾十名被告、幾十名律師,有誰在偵查、起訴兩個階段進行了會見!又有誰在進入審判階段以後未被監視成功會見!全體代理律師、被告人以及被告人親屬,誰人不曉!

第五、被告關押登記地點在江北區看守所,實際被審訊(被吊打)地點是“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登記與關押不符,超出了法定的關押地點,難道合法嗎!是誰杜撰!

十五、《黑》文稱:

“李莊授意龔剛模的弟弟龔剛華,邀了當地保利夜總會主要負責人李某,在高新區奧體中心附近一茶樓大廳見面。按照李莊的指點,龔剛華要求李某在龔剛模審判階段將保利夜總會關閉。”

事實:

第一、龔剛模排行最小,何來弟弟;

第二、所有證人證明,包括重慶公檢法的最後認定,均未顯示原告與保利夜總會主要負責人曾經見面!

第三、在原告介入龔案前,保利夜總會早已關閉,何來原告指點!

十六、《黑》文稱:

“要求讓一些已經被警方傳喚過的“污點證人”趕緊逃跑,並把龔剛模夜總會老闆的身份‘轉嫁’出去。”

事實:

第一、誰在要求?誰是“污點證人”?

第二、自始至終,保利夜總會工商檔案中老闆的名字也未見過龔剛模的名字,何談“轉嫁”?!

十七、《黑》文稱:

“但是經過司法調查,李莊的種種造假設計經不起推敲,其“刑訊逼供”和“無法正常會見”等種種說法不攻自破。”

事實:

第一、2009年11月23日午間,央視新聞頻道,龔剛模出現在鏡頭中時,走路一瘸一拐,全國觀眾有目共睹,(詳見央視資料)到底誰在設計造假!

第二、法醫鑑定、律師當庭驗傷、龔案開庭時數十名被告的集體翻供,均控告在偵查階段遭毒打,且描述被刑訊的方式與龔向原告陳述的時間、地點、手段一模一樣,這一切,難道不充分說明了一切嗎!到底誰的設計“經不起推敲”!

第三、數次律師會見受阻,均要求須專案組陪同,為此發生警、律衝突的錄像在網上實播,到底誰的說法“不攻自破”!


十八、“黑文”:

但是經過司法調查,李莊的種種造假設計經不起推敲,其“刑訊逼供”和“無法正常會見”等種種說法不攻自破。

事實:

第一、誰,經過了司法調查?如何進行的司法調查、發現了原告的哪種辯護設計是“造假”?!被告進行了何種“推敲”?

第二、龔剛模雙手腕部對稱的環形傷(被吊脫皮)、手背部的按壓傷,是否與刑訊逼供有關,隨便何時再去檢驗,現代法醫科技也會揭示真相!

第三、龔案開庭時眾多被告人因被刑訊而集體翻供,是誰的設計!

第四、龔案幾十名被告,數十名律師,有誰在偵查、起訴階段享有律師會見!又有誰,到了審判階段還不能不受監視的正常會見!到底誰的謊言不攻自破!

十九、《黑文》:

“同時,龔剛模的親友‘撈人’心切,再加上李莊的多番‘演說’,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

事實:

第一、原告依法、多次從辯護人的角度為龔的親屬就刑法、刑訴法問題答疑解惑,何謂“演說”!

第二、原告所在律師所根據協議,總計優惠收費150萬元,並開具了北京地稅的正式發票,依法繳稅14.5%(詳見發票)何來“245萬元”!(至今,全部款項原告尚分文未動)。

第三、原告辦案,只帶助理馬曉軍一人,何時、何地參加了什麼“跨區域打撈隊”!該“隊”是誰組建!何時成立!在哪註冊!如何運營?!

二十、《黑文》:

“為設置更多障礙,李莊不斷炮製出新的質疑,如檢察機關移送證據不足、龔的交待筆錄出現多份雷同等。”

事實:

第一、原告依法履職,力揭黑幕,橫遭構陷,誰在設置障礙!

第二、重慶官網宣稱:龔案共190本卷宗,2200套證據,但幾十名辯護人,沒有一位收到、看到、複印到上述卷宗。對此提出質疑,何錯之有!

第三、09年12月3日,原告與法院領導庭前交流,當場指出卷宗中各被告間口供存在21處雷同,甚至出現了錯別字、方言、標點符號、稱謂均一樣的複製粘貼,誰在“炮製”!

第四、上述檔案現均存放於重慶兩級公檢法、以及龔案幾十名辯護人手中,孰真孰假,一曬便知。(詳見偵查卷)

二十一、《黑文》:

“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複印件,與擬在法庭舉示的證據內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移送主要證據範圍的規定;而筆錄雷同系多位偵查員在不同時間對龔進行訊問,其內容不可避免會出現相同或相似。”

事實:

第一、“擬在法庭舉示”、“內容基本一致”,完全與《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相悖!被告缺乏起碼的法律常識。

第二、錯別字、方言、標點符號、字數、甚至稱謂相同,這是不同偵查員詢問時間的不同所出現的內容相似嗎!(詳見龔案卷宗)

二十二、《黑文》:

“李莊要求龔剛模出庭只說三個字:不知道”

事實:

第一、會見中,龔多次強調案中的所有“死罪”均與其無關,(如人命案、十公斤毒品、十五支槍、500發子彈、手榴彈等)原告囑其開庭時如法庭訊問上述案情,你就實事求是堅定回答“不知道”!這種要求,何錯之有!

第二、龔剛模案庭審中,龔剛模自己也完全否認上述犯罪事實與己有關。

二十三、《黑文》:

“李莊、馬曉軍等律師教唆龔剛模翻供、串證等問題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

事實:

第一、原告在“一季”庭審中多次重申,助理馬曉軍在三次會見中之言未發,整個“李莊事件”引發的所有法律後果,完全由原告一人承擔,與馬無關。

第二、重慶打黑領導小組為何高度重視我們的會見,他們是如何發現“端倪”的!發現的方式合法嗎?

二十四、《黑文》:

調查組現已查明:11月24日,李莊在首次會見龔剛模的過程中,即向龔剛模宣讀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材料,特別是宣讀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筆錄,同時還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訴了龔剛模。

事實:

第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沒有“聯合調查組”的法律地位,調查組屬非法調查主體;

第二、調查組如何查明?被告又是如何獲得了這些查明?又有何證據證明這些查明?

第三、開庭之前 向被告人核查同案筆錄,何罪之有!

第四、在原告被抓後的最初50個小時,專案組對原告採用車輪戰、不讓睡眠的變相刑訊逼供方式逼迫原告承認向龔剛模宣讀了同案筆錄,原告告知專案組:即使宣讀,也未犯法。專案組經查資料後,放棄了對此事的繼續審訊。

第五、關於保利夜總會的股份,龔讓辯護人去問唐筱,本人回告:唐筱尚未歸案,無從核對。這樣的問答,何罪之有!

第六、聯合調查組在抓捕原告之前,就查明了所謂“罪行”,屬於未審先定,開庭只是走過場,故,原告及辯護人要求異地審理,不無道理。

第七、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作為辯護人,依法向被告核對其他人員口供的真偽,是為了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當屬立功,何來之罪!

二十五、《黑文》:

11月26日,李莊在第二次會見中對龔說:“從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來,你肯定被誘供和刑訊逼供了。法庭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誇張地演示出來,以刑訊逼供為由否認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口供。”同時,李莊還編造了一大堆“細節”,要求龔剛模在法庭說:“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編的,因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事實:

第一、“黑文”的上述描述如果是真;證據何在?如果是假,意欲何為?

第二、偵查階段的證據屬於保密範圍?被告為何泄密?

第三、口供是否瞎編詳見偵查卷,即可得知!

第四、律師三次會見筆錄、三次錄像,包括公安的監控錄像、錄音完全可以看出是誰在編造!

第五、第一次會見龔(絕不是第二次),一外地律師,能否編造出這樣的故事:“我6月份被抓後,先關在南川看守所,因很多事與我無關,我也沒有承認,在那裡他們沒有打我。8月份轉回來了,在江北看守所只是辦理了一個登記手續,一天沒住就轉到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了,在那他們吊了我八天(龔後來解釋:並不是八天不間斷的懸空吊,有時可以放鬆,腳尖可以踩着一個廢舊電腦桌,)天很熱,有一次大便失禁,順着褲腿掉了出來,審訊我的叫彭偉和張科,他們把我放下來,讓我脫掉內褲去衛生間洗,然後再用洗過的內褲擦地板,擦完之後,又裸體吊我。那天,刑警支隊的何副支隊長從門口路過,還訓斥他們:太不像話了,穿上衣服。他們將我放下,讓我穿上剛剛擦過地板的內褲,又將我吊起。”這些細節,是一個外地律師能編造出來的嗎!

二十六、《黑文》:

李莊用威脅口吻告訴龔剛模:“如果依照刑訊逼供所說的筆錄就得槍斃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實:

第一、原告依據法律規定和多年辦案經驗,告知被告現有證據可引發的法律後果,何來“威脅”!

第二、如按當時卷宗以及龔剛模的第一被告地位,龔死刑是肯定的,(龔案卷宗尚在),“翻供要有道理、有理由,”這樣的告誡,難道不對嗎!

二十七、《黑文》:

事後,李莊對龔雲飛說:“我叫龔剛模說被刑訊逼供了,到時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這樣才能推翻以前對龔剛模不利的證據。”

事實:

第一、上述描述雖然客觀真實,但被告在《黑文》中引用時,將此話的編輯排版在上一段落的“威脅”之後,體現出明顯的誤導性;

第二、會見龔剛模之後,得知被刑訊逼供,向其親屬介紹會見情況,屬於律師的正常職責範圍;

第三、只有充分揭露刑訊逼供的違法犯罪,才能徹底推翻原來對當事人不利的口供,是執法必嚴、有錯必糾的法律原則。何錯之有!

二十八、《黑文》:

李莊還對龔剛模提出:“在開庭時,我會要求休庭,對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會提出不再擔任你的律師,那麼法庭就會讓你在三天之內找新的律師,如果你找不到,法庭會給你指定律師。你知道怎麼做嗎?你堅決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師,只要我給你辯護,法庭就開不了庭。我在遼陽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事實:

第一、上述描述除個別字眼外,基本屬實,充分顯示了原告在認真履行一名辯護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

第二、如同社會公眾從邏輯上判斷一樣,如果是原告編造了刑訊逼供的事實,為何還強烈要求傷情鑑定;

第三、一審經司法鑑定,完全證明了龔剛模腕部確有緩刑傷痕,

第四、的確,只要原告不被拘捕,龔剛模案很難審理、出判。這,也是世人皆知的、原告被抓的始因!

二十九、《黑文》:

12月4日,李莊在第三次會見過程中,向龔剛模明確表示已聯繫多名證人配合偽證,並教唆龔剛模配合編造事實來印證,企圖迴避案件事實。

事實:

第一、如前所述,被告有何證據證明上述時間和地點?又有何證據證明教唆?編造?

第二、原告確實有申請證人出庭的要求,意欲還原事實真相,何謂“配合偽證”!

第三、為了避免證人一旦出庭,黑幕將被撕開,真相大白天下,責任人將受追究的境地,難道只有抓捕辯護人、關押證人,編造事實嗎!

三十、《黑文》:

李莊對龔剛模說:“已經安排在開庭的時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給你作證,證明你不是黑社會。”李莊教唆他說,“你老婆到時會說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錢實際上是敲詐,主要是這些人得罪不起”,以達到弱化龔剛模在黑社會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從你的角度上去說。比如說,樊奇杭、李明航打電話找你要錢,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錢啊!你老婆說,不借給他。你說,不借不行啊,咱們惹不起他啊,咱們怕他!”

事實:

第一、上述龔剛模老婆的言詞是偵查卷的體現,也是我國刑法界一些泰斗、專家閱卷發現後作出專家論證的依據,豈是原告可以編造的。(詳見偵查卷)

第二、一季開庭時,公訴人極力阻止辯護人引用偵查卷中顯示的龔剛模夫妻對話,意欲明顯(詳見庭審錄像、偵查卷)

第三、原告與當事人庭前溝通,乃正常職責。

三十一、《黑》文稱:

李莊在會見過程中還教唆龔剛模不要承認販毒、販槍、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

事實:

第一、經詳細閱卷,上述三項犯罪,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與龔剛模有關。(詳見偵查卷)

第二、會見中龔剛模也多次自陳與上述犯罪與其無關。何謂教唆(詳見龔口供以及龔案庭審筆錄)

第二、偵查卷中,上述涉案當事人在敘述犯罪事實的整個過程中,絲毫未提到龔剛模!何來“不要承認”(詳見龔口供以及龔案庭審筆錄)

三十二、《黑文》:

李莊甚至要求龔雲飛在重慶市大足縣林業局虛開被告人公司在大足縣植樹造林、造福一方的證明,以表現龔剛模對社會具有一定貢獻,想盡一切辦法為其脫罪。據犯罪嫌疑人龔雲飛交待:“我當時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開了證明。”

事實:

第一、          原告接受龔案前,根本不知大足縣在哪,何來要求!

第二、“大足、林業局、植樹造林、造福一方”這些關鍵詞,一個外地律師可以編制出了嗎!

第三、龔雲飛向原告介紹龔剛模植樹造林造福家鄉的事跡後,原告認為此事可做為法庭量刑時參考的一個情節,要求龔雲飛取來證明,何錯之有!何謂“甚至要求”!

三十三、《黑文》:

李莊打“廣告”:這裡“夠黑,人傻,錢多,速來”

事實:

第一、上述卑鄙、下流的言詞,是上世紀90年代初,有人演繹東南沿海城市賣春的小姐發給家鄉姐妹的漢字尋呼機信息,不知被告為何演繹到原告頭上!

第二、被告應當舉證,上述“廣告”的發布時間、地點、形式,以及“信息”發出和接收的兩個終端是何種設備!什麼編碼!

三十四、《黑》文稱:

經調查,李莊一到重慶,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說“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麼嗎”、“我的頭兒是誰你知道嗎”,

事實:

第一、原告何時、何地、向誰“炫耀”了上面的上面人!時至今日,龔剛模親友也並不知原告的“背景”、“原告的頭姓甚名誰”。

第二、多年來,原告唯恐當事人評價:官司贏了是靠關係;官司輸了罵笨蛋:“有關係還輸”。因此,原告工作中非常注意迴避這些,何來“炫耀”!

三十五、《黑文》:

李莊告訴龔剛模的親友,自己要快速組建一支“跨區域打撈隊”,為此,他已經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聚集了一幫“高人”。

事實:

第一、原告告訴了龔剛模哪個親友?如何組建一支跨哪個區域的“打撈隊”!

第二、已經在北京、成都、重慶聚集了哪些“高人”!

三十六、《黑文》:

龔剛模的親友“撈人”心切,再加上李莊的多番“演說”,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李莊代表“打撈隊”要龔剛模的親友承諾: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後兌現。

事實:

第一、本案的代理,是龔兄龔剛華托朋友到京再三懇請原告,何來原告“多番演說”!

第二、誰向誰支付了245萬!跨區域打撈隊”何在?

第三、何人推薦、何人任命原告為“打撈隊代表”!

第四、原告到重慶之前,聽到龔兄的解釋是:龔剛模只是涉嫌一枝工藝手槍,此次被抓,主要是因為得罪了一位閩在渝多年的生意人,該人與重慶公安局某副局長合夥做生意。因龔剛模在購買的資產包中,有他們的不良資產,龔剛模起訴了他們,終審已勝訴,即將強制執行時,對方要求談判,並威脅龔剛模:你即使勝訴也執行不了,龔不服,後被抓。原告領取起訴書後,發現龔剛華事先描述與起訴書指控懸殊巨大,斥龔剛華欺騙,龔剛華唯恐原告拒絕代理,在直港大道兩岸咖啡二樓包間,向原告下跪允諾發誓:“只要我弟弟不死,我們出3000萬”。此乃“3000萬”之說的真實淵源!

三十七、《黑》文稱:

“但花費了巨資的“龔剛模親友團”怎麼也不會想到,他們的大投入在李莊眼中只不過如同‘烹羊宰牛’”。

事實:

第一、龔剛模二、三十年積累的巨資,均被查封,又何來巨資!

第二、原告依法辯護、優惠收費,何來“烹羊宰牛”!

三十八、《黑文》: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重慶政法幹部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重慶打黑除惡一系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到重慶代理涉黑訴訟”一時成律師界熱門。許多北京律師如趕場般雲集重慶,尋找開展“業務”和施行“潛規則”的機會

事實:

第一、被告編織的“潛規則”,不僅抹黑了原告、抹黑了我國律師界,也抹黑了我國的整個司法體系,在國內外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

第二、律師是“潛規則”的受害者,絕不是製造者!

三十五、《黑文》:

一些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為了獲得高額回報,竟然還發明了“內部潛規則”:代理律師一旦“事成”,律師事務所就將其除名,過一段時間再聘回“重新上崗”;另一種瞞天過海的招數是隨機改變代理律師,即由一個或一批律師充當“先頭部隊”,施行“潛規則”拿到錢後再更換成別的律師出庭應訴。

事實:

第一、原告在2009年12月12日上午,已經服從組織決定退出代理,並已通知龔案審判長及重慶各方。下午在與龔剛模親屬商談解除委託,另行更換辯護人事宜之時,又遭逮捕,而且終審按照犯罪即遂。

第二、上述“黑文”明顯可以看出,是為了迴避社會各界對“李莊已經決定退出,為什麼還要抓他”的法律上的質疑,是在提前尋找退路;

第三、如要求被告指出原告這方面的前科,屬為難被告。但請被告試舉在全國範圍內發生過一例“先頭部隊”這樣的例子?否則,就是為了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編造!

三十九、《黑文》:

李莊等近20人被捕,律師何以知法犯法

事實、

第一、被告為了編造一個“打撈隊”的存在,虛構被捕20名律師的數目,比實際抓捕人數擴大了10倍,以配合其抹黑我國律師隊伍的險惡用心。

第二、偵查階段剛剛啟動,被告即未審先定的先入為主,給律師冠以“知法犯法”。

四十、《黑文》:

12月12日,已有警覺、潛回北京的李莊給重慶法院的一位領導發來一條短信:“經組織決定,我們康達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全部從龔案撤出,不再擔任辯護人,請轉告有關方面。”

事實:

第一、09年12月3日,原告將全部訴訟方案告知重慶法院以後,法院面對原告堅持對龔法醫鑑定、要求調閱龔案全部2200套證據、不受監視的合法會見等,被迫不能開庭。遂於12月5日晚通知原告,取消預訂的7日的開庭,原告攜助理赴四川、河北等地辦理其他案件後回京,何謂“潛回”!

第二、12月11日下午,重慶一中院刑庭負責人電話原告:龔剛模在看守所情緒不穩,請你來重慶。我當即回答:你們不用誘捕我,14、15兩天我在最高院分別代理天津、河北兩家公司的案件,最快也要15日晚過去。

第三、接有關領導機關指示,原告所在律師所集體決定:本所代理重慶案件的所有律師全部退出重慶,根據“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原告確實在12月12日上午通知重慶有關方面,並手機短信告知重慶一中院刑庭負責人。

第四、既然被告從重慶方面得知了上述事實,並確以為真,為何仍將原告排除在“犯罪中止”之外!

四十一、《黑文》:

“應該說,一般律師都應該熟悉《刑法》第306條,李莊作為資深律師,更應爛熟於心。是什麼讓此案的數名律師對這柄高懸之劍熟視無睹鋌而走險?除了金錢誘惑外,想必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讓李莊之流有恃無恐的所謂‘關係背景’。”一位重慶政法系統官員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

事實;

第一、原告同全國律師一樣,當然爛熟《刑法》306條,但,誰在屢試不爽的用此扼殺律師制度,誰在對此熟視無睹!

1、原告是否潛入公檢法辦公室,將檔案櫃中已有的證據予以毀滅!

2、原告偽造證據的載體何在!

3、原告的當事人是否有可供毀滅的證據和需要原告幫助偽造的證據!

4、最令人悲憤的是,為了構陷原告,執法者對第一被告人龔剛模進行聯合包裝,將其華麗轉身成“證人”!

二、是什麼讓被告這樣有恃無恐的胡編亂造!

三、正是原告同全國律師一道有恃法律,才無恐於枉法者,何用什麼“關係背景”!

四十二、《黑文》:

據資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勝訴的比例僅有5%,也就是95%是敗訴。

事實:

1、被告定比的我國刑事辯護勝訴率,帶有明顯的職業歧視性和公眾誤導性,意在抹殺我國的辯護制度,威脅民眾遠離律師,鼓勵公權力濫用!

2、公權力5%的失誤,是合法公民家庭500%的慘痛,如此宣揚,抹黑的是我國的整體司法形象。

3、毫無出處的臆想比例。

四十三、《黑文》:

“面對當事人的巨大訴訟投入,有多少律師在說明敗訴原因之餘會對當事人說‘對不起’?當事人有苦難言,實際上造成了‘第二次傷害’。律師的尷尬作為和濫用‘潛規則’,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機關來承受,從眾心理、潛規則衝擊着黨和政府的形象,讓黨和政府來埋單!”

事實:

1、有幾個刑訊逼供、冤假錯案的製造者向受害人說過“對不起”呢。有多少當事人敢怒不敢言啊!

2、被告能否說出上述所指的“第二次傷害”之前的第一次是什麼傷害?這樣惡意的詆毀我國政法機關依法對犯罪的打擊,屬於明顯的政治錯誤。

3、公權力的濫用、執法者的枉法,潛規則的製造,刑訊逼供猖獗、冤假錯案發生,這些才是真正“衝擊着黨和政府的形象”!而被告對這一切卻視而不見!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團中央主管的嚴肅紙面媒體,曾誕生過《冰點》這樣的優秀欄目,湧現過李大同、盧躍剛這樣優秀的媒體人,本該領業內之風範,至少也為一地媒體之重鎮,再不濟,也應遵守業內最基本的新聞職業倫理,然,被告虛構短信,虛構律師勝訴率,虛構律師費種種,已淪落到地攤小報道聽途說之作風;同時,被告在偵查次日即給原告下妨害作證、撈錢、潛規則定論,違背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之“在法庭判決之前不做定性、定罪的報道和批評”。被告鄭琳、莊慶鴻只聽信了重慶所謂的政法官員的一面之辭,而沒有全面客觀地採訪李莊或者其他刑辯律師等其他平衡信息,導致嚴重損害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全體律師,將中國律師這一職業,貶低到騙子的地步,明顯違反了“真實、準確、全面、客觀”的新聞基本原則,導致所報道的內容嚴重失實,致原告的社會評價嚴重降低,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甚至助長了刑訊逼供的蔓延公權力的濫用。

為維護個人權利,端正新聞行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等有關規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訴之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莊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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