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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助理馬曉軍現身狀告重慶公安違法限制自由 2012-02-07 17:22:28

李莊助理馬曉軍現身狀告重慶公安違法限制自由

文章來源: 陳有西學術網

 

李莊助理馬曉軍終於現身

狀告重慶市公安局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偽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604f50901011zzy.html

 

[本網北京重要消息]2月7日,李莊律師助理馬曉軍在其個人博客上發《行政起訴狀》,聘請浙江兩位律師代理其訴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江北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要求確認兩被告行政行為違法,賠償各種經濟損失204839.22元。經向李莊核實,該《起訴書》和網站確為馬曉軍所寫和發布,內容真實。訴狀已經以掛號快遞方式寄送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馬曉軍的《行政起訴狀》中稱,201019日至2010年2月11日,他本人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牽連,監視居住。在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於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原告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強迫原告出具不同意為李莊案出庭作證的證明,強迫原告書寫申請重慶警方保護的申請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以便讓被告的工作人員攝像留證,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誤導社會。好象是他自己不願出庭為李莊作證。


馬曉軍認為: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並認為,該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李莊透露,馬曉軍已經作好了所有證據保全措施,並作好了任何後果準備。


馬的起訴,揭開了全國關注李莊案的人們一致納悶的謎底:馬曉軍當時為什麼千呼萬喚不出來,為什麼書面拒絕出庭作證,為什麼也沒有同案起訴。訴狀揭示了重慶公安機關目無法紀的嚴重違法行為。真相如何,期望江北法院通過公開審理依法查明。


同時,當時被違法強迫一起監視居住的馬曉軍之妻韓會娟,也同時提起了行政訴訟。據了解,針對重慶公安機關等機構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起訴和李莊案的申訴,也將陸續進行。(2月7日)

 

 

行政起訴狀

(2012-02-07 23:00)

 

原告:馬曉軍,男,漢族,31歲,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來,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8XXXXXXXX

代理人:嚴華豐,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86 XXXXXXXX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555號

聯繫電話:023—63758200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村13號

負責人:何內平,職務:局長

聯繫電話:023-67851110,郵政編碼:400020

 

訴訟請求:

1、確認兩被告於 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導致原告至今無法從事律師工作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1019日至2010年2月11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視居住。在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於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原告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強迫原告出具不同意為李莊案出庭作證的證明,強迫原告書寫申請重慶警方保護的申請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馬曉軍  

2012年2月7  

 

 

                               

 

附件:本起訴狀副本叄份

 

 

行政起訴狀

 

原告:韓會娟,女,漢族,30歲,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覃永沛,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0XXXXXXXX

代理人:林波,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86XXXXXXXX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555號 聯繫電話:023—63758200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村13號, 負責人:何內平,職務:局長 聯繫電話:023-67851110,郵政編碼:400020

訴訟請求:

1、確認兩被告於 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3415.9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天×每天142.33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之夫馬曉軍於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0日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視居住。在馬曉軍被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於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原告與馬曉軍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書寫自願陪同馬曉軍監視居住的《自願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韓會娟

 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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