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曉軍,男,漢族,31歲,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來,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8XXXXXXXX
代理人:嚴華豐,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86 XXXXXXXX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555號
聯繫電話:023—63758200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村13號
負責人:何內平,職務:局長
聯繫電話:023-67851110,郵政編碼:400020
訴訟請求:
1、確認兩被告於 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導致原告至今無法從事律師工作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視居住。在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於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原告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強迫原告出具不同意為李莊案出庭作證的證明,強迫原告書寫申請重慶警方保護的申請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馬曉軍
2012年2月7日
附件:本起訴狀副本叄份
行政起訴狀
原告:韓會娟,女,漢族,30歲,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覃永沛,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0XXXXXXXX
代理人:林波,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86XXXXXXXX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555號 聯繫電話:023—63758200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村13號, 負責人:何內平,職務:局長 聯繫電話:023-67851110,郵政編碼:400020
訴訟請求:
1、確認兩被告於 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3415.9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天×每天142.33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之夫馬曉軍於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0日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視居住。在馬曉軍被監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於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強迫原告與馬曉軍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書寫自願陪同馬曉軍監視居住的《自願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韓會娟
20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