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案(愛丁堡槍案)重慶警方早在2009年6月10日已經告破,6月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案情真相,但是隻字沒有與龔剛模、樊某某有關,後來又變成是樊某某指使,龔剛模默許的故意殺人案。二審中我發現了吳川江等人完整的認罪記錄,與公安機關公布的結果相一致,但是與樊某某無任何關係;
二、案件一審審理中眾多被告人提及被刑訊逼供,法官表示庭後會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但是他們沒有調查核實被告人被刑訊逼供之事;
三、案卷大量信息顯示認定樊某某指使張孟軍實施殺人證據矛盾百出,僅安排就有五、六種版本說法(詳見死刑覆核階段辯護詞);
四、本案已經進入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我的辯護意見包括多媒體辯護資料已經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險,(怕分工變化)除了寄給分管重慶片區的刑四庭庭長楊萬明先生外,還特意寄給最高院院長王勝俊先生,回覆信息顯示7月17日和20日該兩份文件均已被最高院簽收;
五、在確定最高院已經收到律師資料至少七天時間我沒有收到最高院的任何消息;
六、最高院提審被告人有時使用視頻形式,不能完整全面了解被告人情況,被告人也無法向最高院遞交資料;
七、重慶官方媒體在二審期間公開報道了說是從檢查院得到的樊某某有檢舉殺人命案並得以偵破的重大立功情節,但是二審庭審當中檢察官沒有提供該立功資料給法庭,我問法庭法庭說不知道;
八、樊某某還有一起重大命案檢舉,被檢舉人已經承認,公安機關也證明正在偵查之中(二審庭審中檢察官提供的資料);
九、樊某某還有一起重大檢舉,他怕重慶警方瞞報;
十、最高院覆核死刑案件並不一定會面見辯護律師。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才不得以公布相關資料。
我是一名辯護律師,我必須要窮盡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在事實、證據、和法律的全面努力下為當事人辯護,特別是涉及死刑的案件。我絕對不能接受用我當事人的人頭來換得自己的所謂安全。鑑於重慶司法機關辦事早已經不按法律規則出牌,我在決定公布這些資料之前,已做好各種準備,包括給孩子的遺書。我能想象到的慘烈是五馬分屍或者凌遲處死,然後還死無葬身之地。或者刑法當中四百多個罪名我全部會承認,被世人唾棄。從這個意義上講李莊還能接受媒體大規模關注,還能像刑事訴訟法示範教程一樣走完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直至二審,那將是一件多麼幸運的事情。
我公布的資料僅僅是一小部分,其他的已經做了大量的多版本的備份,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律師我知道什麼是可以公布的,什麼是需要終生保密的,已經公布的僅涉及刑訊逼供和證據懸疑兩大塊。我僅僅是一個律師,一個辯護律師,我不懂任何政治,我從來不會幹也絕對不會幹對黨和國家不利的事情。甚至所謂的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我也基本不辦理,我注重的是刑事辯護的專業技術而已。
曾有一個資深記者說他聽完了重慶打黑幾乎每一起案件的庭審,他讓我告訴樊某某的孩子不要記恨這個國家,他說他怕這樣做會在孩子幼小的心靈中埋下仇恨的種子,更怕這種種子慢慢發芽,其實樊某某還沒有孩子。他還讓我轉告樊某某的家人,社會的進步是要付出代價的,律師和記者也擔風險,也在做貢獻,但是這一次樊某某家人做了最大的貢獻,那就是他們家為了中國的法治的進步貢獻的是一顆人頭!
可是,為什麼我們要貢獻一顆人頭才能推動法治的車輪呢?!如果一定要人頭作為法治社會前進的車輪,那我作為一個法律人又有什麼理由捨不得自己的一顆人頭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