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诉重庆江北机场的民事起诉状 文章来源: 杨金柱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yhr.html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金柱,男,汉族,大学文化,1956年 9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证号码43250119560922xxxx,住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6号,联系电话13908460728 被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江北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赵江平 职务:总经理 案 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壹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8日,原告乘坐东航2395次航班去重庆江北区法院旁听李庄漏罪案19日庭审。当日2395次航班因技术故障在长沙黄花机场晚点四个小时起飞,于22时50分左右到达重庆江北机场。23时05分左右,原告在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到达大厅内遭到一群不明身份、操重庆口音的人围攻。他们高举用白布做的“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的条幅、口里喊着“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的口号,对原告进行污蔑侮辱诽谤,还有一个矮个子男人拉扯原告的行李箱,现场有多人拍照、摄像。原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到达大厅内被围攻长达10多分钟,期间没有一个机场保安人员或者警察出面维持秩序,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 大约10分钟以后,原告才看到了一个机场保安,并随即告诉那个机场保安:我是湖南来的杨金柱律师,我还没有走出机场大门,你必须保证我的人身安全。如果杨金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你们王立军局长是脱不了干系的! 在原告大声呼喊的时候,来了几个警察。原告向警察出示了身份证并简要说明了情况。警察随即要那批人走开。那批人此时方收起手上的白布条幅,走得无影无踪。 原告和几位警察来到机场警察办公室(警察办公室与那批人围攻原告的地方距离不会超过10米),随即打通夫人李茂林律师的电话,要其马上在原告的新浪博客和微博发出这一消息。 原告在重庆江北机场警察办公室和曾勇警官(曾警官的警号为GA-0018,手机号为133****5668)谈了有关情况,要求派警车护送原告到宾馆。曾勇警官对原告说:重庆是安全的,机场是安全的,并保证把原告送上的士,安全送到宾馆。 23时38分, 曾勇警官和另一位警察将原告送上了牌号为 渝A TZ135 的的士。曾勇警官对的士司机说:将原告送到宾馆以后一定要打个电话给他。 2011年4月19日0时10分,原告安全到达已预订房间的宾馆。 2011年4月19日,原告在华龙网和凯迪网看到了匿名者发表的原告在机场受到围攻的文章和照片。原告事后查明:那个身穿黄色衣服手摸原告左肩膀者是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亲弟弟龚刚华。 重庆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唱红打黑以后,黑老大龚刚模的亲弟弟龚刚华竟敢带领近30人在机场重地、在机场内的到达大厅举横幅、喊口号、摄像拍照,在江北机场等待四个小时之久对原告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围攻,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杨金柱在2011年4月18日之前和李庄素不相识,没有发生过任何形式的联系,李庄是否欠龚刚华们130万,与杨金柱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特别严重的是:原告在机场到达大厅被围攻的地方离机场警察办公室只有不到10米的距离,但在原告受到围攻的10多分钟时间里,竟然没有出现一个警察或者机场保安人员。这种离奇的巧合只能说明黑老大龚刚模的亲弟弟龚刚华带领近30人对原告进行围攻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默许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置原告人身、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于不顾,放任不法分子聚集江北国际机场到达大厅,对原告肆意侮辱诽谤,致使原告人身权利受损、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金柱 2012年3月9日 附:重庆华龙网两江论坛发表的机场围攻照片: 身穿黄色衣服手摸杨金柱左肩膀者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亲弟弟龚刚华。 附:杨金柱给渝北区法院邮寄特快专递的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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