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柱訴重慶江北機場的民事起訴狀 文章來源: 楊金柱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yhr.html 民事起訴狀 原告:楊金柱,男,漢族,大學文化,1956年 9月出生,湖南省洞口縣人,湖南嶽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身份證號碼43250119560922xxxx,住長沙市嶽麓區石佳沖6號,聯繫電話13908460728 被告: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兩路鎮江北國際機場內 法定代表人:趙江平 職務:總經理 案 由:侵權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人民幣壹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1年4月18日,原告乘坐東航2395次航班去重慶江北區法院旁聽李莊漏罪案19日庭審。當日2395次航班因技術故障在長沙黃花機場晚點四個小時起飛,於22時50分左右到達重慶江北機場。23時05分左右,原告在重慶市江北國際機場到達大廳內遭到一群不明身份、操重慶口音的人圍攻。他們高舉用白布做的“打倒黑心律師楊金柱”的條幅、口裡喊着“打倒黑心律師楊金柱”、“黑心律師楊金柱還我130萬”的口號,對原告進行污衊侮辱誹謗,還有一個矮個子男人拉扯原告的行李箱,現場有多人拍照、攝像。原告在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到達大廳內被圍攻長達10多分鐘,期間沒有一個機場保安人員或者警察出面維持秩序,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 大約10分鐘以後,原告才看到了一個機場保安,並隨即告訴那個機場保安:我是湖南來的楊金柱律師,我還沒有走出機場大門,你必須保證我的人身安全。如果楊金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你們王立軍局長是脫不了干係的! 在原告大聲呼喊的時候,來了幾個警察。原告向警察出示了身份證並簡要說明了情況。警察隨即要那批人走開。那批人此時方收起手上的白布條幅,走得無影無蹤。 原告和幾位警察來到機場警察辦公室(警察辦公室與那批人圍攻原告的地方距離不會超過10米),隨即打通夫人李茂林律師的電話,要其馬上在原告的新浪博客和微博發出這一消息。 原告在重慶江北機場警察辦公室和曾勇警官(曾警官的警號為GA-0018,手機號為133****5668)談了有關情況,要求派警車護送原告到賓館。曾勇警官對原告說:重慶是安全的,機場是安全的,並保證把原告送上的士,安全送到賓館。 23時38分, 曾勇警官和另一位警察將原告送上了牌號為 渝A TZ135 的的士。曾勇警官對的士司機說:將原告送到賓館以後一定要打個電話給他。 2011年4月19日0時10分,原告安全到達已預訂房間的賓館。 2011年4月19日,原告在華龍網和凱迪網看到了匿名者發表的原告在機場受到圍攻的文章和照片。原告事後查明:那個身穿黃色衣服手摸原告左肩膀者是重慶黑老大龔剛模的親弟弟龔剛華。 重慶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唱紅打黑以後,黑老大龔剛模的親弟弟龔剛華竟敢帶領近30人在機場重地、在機場內的到達大廳舉橫幅、喊口號、攝像拍照,在江北機場等待四個小時之久對原告進行有計劃有組織的圍攻,嚴重破壞公共秩序。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楊金柱在2011年4月18日之前和李莊素不相識,沒有發生過任何形式的聯繫,李莊是否欠龔剛華們130萬,與楊金柱沒有一毛錢的關係。 特別嚴重的是:原告在機場到達大廳被圍攻的地方離機場警察辦公室只有不到10米的距離,但在原告受到圍攻的10多分鐘時間裡,竟然沒有出現一個警察或者機場保安人員。這種離奇的巧合只能說明黑老大龔剛模的親弟弟龔剛華帶領近30人對原告進行圍攻的行為受到公安機關的默許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重慶江北國際機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負有保護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可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置原告人身、財產安全和人格尊嚴於不顧,放任不法分子聚集江北國際機場到達大廳,對原告肆意侮辱誹謗,致使原告人身權利受損、名譽權受到嚴重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金柱 2012年3月9日 附:重慶華龍網兩江論壇發表的機場圍攻照片:  身穿黃色衣服手摸楊金柱左肩膀者為重慶黑老大龔剛模的親弟弟龔剛華。     附:楊金柱給渝北區法院郵寄特快專遞的存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