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起因于沽渎与老度博主与老穆对斗。双方一时兴起,欲动用法律程序从网上移阵网下。昭君大姐在随笔1博客≪谈网络上言论自由≫博文后就法律方面的二个案例写了评论。昭大姐陈述的近来有关"恶意骚扰"二例与老穆被指"恶意骚扰"看似有可比性,其实不然。小穆我仅从几个方面来说上几句来参加讨论。因在正文中粘贴有困难,只好将几个看法作为自我跟贴附上。
文章评论
作者:老-穆
留言时间:2012-01-09 14:33:51
不过你说那新来的几位“厉害”,如果这个“厉害”是指他们的病情而言,那我同意。 哈哈哈!
作者:老-穆
留言时间:2012-01-09 14:30:22
嘿嘿,小穆有所不知。 兰博在玩失踪大法。他没话说我自然也没话可回。 星博是个老好人,只是有点糊涂。我看他这老实巴交的样子,也下不了手啊。我同梦博有一时的意气之争,但此君也不失是条汉子,这样的人我还是尊重的。医老兄也是个有气度的。老沙和我是称兄道弟的好朋友,对这位右派大佬我是佩服的。德孤老兄已经沦为我老穆的五毛同行了,自不在话下。 所以对这几位老兄,我老穆早在上次坐船时,就已决定放下屠刀了。 可惜树欲静而风不止。这不,原来还有如此格外脑残的自渎凯子老度之流流毒万维。 我老穆还是无法金盆洗手啊。 哈哈哈哈!
作者:穆穆穆
留言时间:2012-01-09 05:54:30
呵呵,老穆呀,这几个新来的幼派比从前被你老兄常去砸场的几位要厉害多啦。你看,居然还有要为社会达尔文主义叫好的呢。 你老兄怎么不去兰博,星博,梦博,医老大,沙叔,德叔他们那帮子那里闹啦? 放下屠刀了? 哈哈哈哈。
作者:老-穆
留言时间:2012-01-07 22:23:24
穆贤孙莫搞错了。 你穆爷爷我可没有“一时兴起,欲动用法律程序从网上移阵网下”。这只是老度老兄单方面的“一时兴起”。 我只是告诉老度这个被鸡奸的要看好在美国哪个州的法庭起诉。因为弄不好,他的状纸会 self-incriminate, 流露了他老度自己常被鸡奸的事实,从而先被没有废除鸡奸罪的美国州级法院指控定罪。 我可是好意提醒, 绝不是用“法律程序”来吓唬他。 哈哈哈哈!
作者:穆穆穆
留言时间:2012-01-07 20:51:05
1:昭大姐例举的都有当事人,并且有可被证实的所言所为。例子中的事实均可轻易被论证。而老穆在万维的言只是一个虚拟的ID所表述的观点,这与昭君说的例案没有多少可比性。老穆ID的这些言论并不一定是老穆ID背后当事人的真实观点与观念。右派的能指证的是一个虚拟世界里老穆ID的言论,先把管辖属地这事放一边,就算这些有违宪违法,也只不过是一个虚拟ID的罪过。请问老度到底是要追究ID的罪过,还是ID背后的当事人的罪过? 2:假设老度是要追究一个在虚拟世界里ID的罪过,那么这与现实中的司法程序又有何相干? 要追究也应该在虚拟的领域里,这不就是你们右派分子已经和正在做的吗,频频发文声讨与叫骂? 3:假设老度是正的如他所言要追究老穆ID背后当事人的罪过,即离开网络的虚拟进入现实的司法,那么,你们右派分子又还在虚无漂渺的万维争什么争? 当然,如果老度只是虚张声势则另当别论。或者,老度根本连最基本法律常识都不具备(见下)。 4:要追究lD背后的当事人的责任,必需有下列能呈堂的事实:a,老穆ID为某当事人所有。b,老穆ID的言论是由当事人输入万维网络。c,当事人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时空可能(当事人行为的时间与地点)与物理可能(当事人行为所使用的电脑或移动通讯装置如手机)。这些证据链的关健是当事人所有的电脑或手机。而获取当事人物理证据的唯一可能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态下复制他的电脑硬盘来取证,或者直接取得当事人的电脑。 5:而现在老度已经公开声明要追究当事人,暂且不论当事人是否有罪,只要当事人将其电脑或手机消毁就等于关键物证的消失。这也就等于老度要列的案子消失。由此可见,老度根本没有基本的法律智慧。老度的作为是自动放弃the element of surprise, 实在是幼稚加愚蠢至极。当然,也有可能他从一开始就只是图个口爽而已。各位右派大佬们还不都是向来如此? 综上所述,右派大佬们,确切的说应该称你们为幼派大佬们,都洗洗早点睡了吧。你能奈何得了老穆这个lD? 右幼大佬们,你要和老穆这个lD玩游戏,就狠狠地在这个虚拟的空间赤膊上阵大刀阔斧的玩。不过,没俺小穆的事,咱就看看热闹:) 以后,请"沽渎老度"们别拿法律起诉什么的来吓唬人,你们又能吓唬得了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