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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邪教认定的问题 2015-01-13 19:15:24

       邪教,并不是很神秘的一种社会现象,离我们现实生活也不遥远。法轮功邪教出现,让许多善男信女及其家庭受害;全能神邪教的出现,更是让人们认识到邪教的危害。治理邪教,在我国也做到了有法可依。山东招远6名全能神致人死亡一案,就是近年来治理邪教有法可依的标志性案件。当前,各地带有邪教性质的活动沉滓泛起。对于带有邪教性质的活动,由于各地无法定性,给防范处理邪教带来困惑。如何给邪教活动定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处理带有邪教性质组织问题的困惑

刑法第三百条中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前不久中国反邪教协会公布了20种邪教组织(附注1)。对这些确认的邪教,可以明确取缔、处理。但对未定性的带有邪教性质组织的取缔、处理却有着困惑。

     (一)带有邪教性质组织的命名困惑。有些组织的活动带有邪教性质,由于未经认定为邪教,这些组织游离法律边缘。这些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各地给其定性名目繁多,不一而足:①“封建迷信组织”、②“地方教会”、③“本土邪教”、④“非法组织”、⑤“类邪教”、⑦“会道门”、⑧“非法宗教”、⑧“非法气功组织”……发源于湖南衡阳的“三元会”,冒用宗教名义,散布迷信邪说,拉拢裹挟群众,乱建庙宇,举办“拜章”等封建迷信活动。由于无法定性,当地称“三元会”组织为“封建迷信组织”(注1)。那些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至今没有权威认定的“名分”。

     (二)处理带有邪教性质组织问题的困惑。这些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虽然有了“类邪教”、“非法宗教”、“非法气功组织”、“非法组织”之类的“名分”,但处理起来却很棘手。一方面,没有政府部门文件提出整治这些“类邪教”的文件精神;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乏依据。例如,湖南省某县境内有个叫“耶稣教”的组织,打着基督教名义,却没在宗教部门备案,诡秘拉人、聚会、祷告,有些女信徒不顾家庭,不管家人,为群众痛恨。这个“耶稣教”至今仍然不知该定性什么为组织,一直得不到有效处置、整治,困惑不已。

     (三)带邪教性质组织活动游走法律边缘。这些带邪教性质的组织,往往钻法律空子,胡作非为。湖南省宜章县某小学一女教师黄某信“耶稣教”达到痴迷程度,把自己价值40万的房产作价二十万元“卖”给“教会”赖某。事实上赖某这笔钱根本没有付给黄某,而是作为奉献“捐助”所谓的“教会”。黄某遗书中透露的信息,反映出房子款项作为“奉献”,捐助了所谓“教会”,而“教会”实质上还是赖某掌控。也就是说赖某不花一分钱套取了黄某的房子。赖某怕夜长梦多,多次暗示并帮助黄某自杀。黄某以喝老鼠药、喝农药、割多次自杀。最近一次,黄某喝老鼠药,被紧急送往郴州市医院重症病房才得以抢救。其家属心急如焚,但黄某因受到蛊惑,言辞上有利于赖某。耶稣教在当地存在几十年,信徒众多,是一个活动很诡秘、但群众知晓率高的一个打着信基督教的幌子的教会。由于一直无法界定其组织性质,耶稣教一直未被查处,游离于法外。

      二、对邪教认定的思考

当前,打击邪教活动,方方面面都有了法律依据。对那些带有邪教性质的活动的处置,当务之急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处理带有邪教性质的活动,要做到旗帜鲜明、有法可依、快速打击,必须要对这些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进行定性(定性为邪教)。但,认定邪教本身也存在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认定邪教的主体问题。认定邪教的主体问题,即邪教该由谁来认定?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邪教可以有这些途径:

     一是“舶来品”邪教,即外国认定的邪教传入中国。如韩国的“统一教”。大部分基督教教会都认为统一教是异端,原因是统一教除了《圣经》之外,亦采纳了文鲜明个人的著作,并且其教义神学与主流基督教神学大相迳庭。我国也把“统一教”视为邪教组织,在列的20种邪教中。

     二是公安部门认定邪教。公安部门是打击邪教活动的先锋,让公安部门成为邪教认定的主体,对便于快速出警、快速取证,快速办结有积极作用。

     三是宗教界界定的邪教。许多邪教活动,都是打着宗教的幌子。宗教界把这些教派视为异端邪教。宗教界界定邪教,从宗教知识方面可以火眼金睛识别邪教。“法轮功”出现后,宗教界陈星桥居士曾给哈尔滨民族宗教局写信,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进行了系统研究,深刻认识到法轮功是一种“附佛外道”,并最早指出法轮功是“邪教”。

     四是由专家团队认定邪教。邪教问题,它很大程度上由学术层面来认定。所以由反邪教协会之类的专家团队来认定邪教,较为客观、理性。这个专家团队应是由宗教界、法学界、理论界、政界专家组成。

     五是由法院认定邪教。法院认定邪教,体现了依法治理邪教的法律威严,也体现了公正认定邪教的精神。反邪教网站“凯风网”文章《邪教组织或将由法院认定》认为:由法院认定邪教具有权威性,也有利于国际司法合作。

六是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邪教。“地方教会”、“本土邪教”具有地方特色,一段时期内没蔓延到其他地区,但在本地造成危害。为了便于及时开展整治工作,县级及以上政府可以通过文件形式认定某某带邪教性质组织为邪教组织。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邪教,在时效上占有优势,少去了上报、论证、认定等多个环节。

     (二)对邪教认定的其它的思考。 认定邪教的标准有哪些?认定邪教的背后有哪些程序?走完程序,由谁来发布邪教认定及取缔决定?这样的过程下来,耗时多久?对整治邪教是否延误战机?笔者的分析是:

       1. 关于认定邪教的标准。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凡具有如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1)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建立非法组织;(2)神化首要分子;(3)制造、散布迷信邪说;(4)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5)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注4)。根据学术层面总结,邪教还具有如下特征:(1)造神,神化活着的人,大搞教主崇拜;(2)洗脑,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3)恐吓,散步世界末日或大灾大难谣言;(4)诱饵,抛出另外的世界;(5)结社,秘密拉人、聚会;(6)敛财,索要奉献、赞助;(7)反动,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8)淫乱,利用邪说奸淫妇女,鼓动聚众淫乱。对照上述定义和特征中某几个特征,就可看出其带有邪教性质,应认定为邪教。

       2. 关于认定邪教的程序。以县级为例。假如县级要对某一本地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进行整治,认定其为邪教是关键。笔者想,认定邪教,必须走如下程序:第一,根据举报、反映、调查,掌握该组织带有邪教性质的证据和危害事实;第二,形成有充分依据的认定邪教的申请(须明确向谁申请);第三,认定邪教的主体根据申请材料分析、论证,以是否符合邪教定义和邪教特征来判定是否定性为邪教;第四,由政府部门下发认定决定文件或通告,提出取缔、处理意见。

      3. 关于认定邪教的时效。认定邪教不可葫芦官判葫芦案,要掌握证据,依据事实,充分论证。但也要注重时效,及时定性,及时处置,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一切带邪教性质的活动形成组织,不让一切带邪教性质的组织形成气候。让其座大成势,势必给以后取缔、处理加大难度,也会让更多群众深受其害。

      结语:对于带邪教性质组织的定性是依法治理邪教的重要一环。不管由谁认定邪教,走哪些程序,都要本着从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安定的角度出发,加快对邪教认定的步伐,为基层治理邪教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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