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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中国古代治理邪教的对策 2015-08-02 21:09:28
 

   邪教及邪教问题危及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的政权稳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是困扰历代统治阶级的严重社会问题,因而,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稳定政治经济大局,高度重视这一社会现象及由此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如何有效治理邪教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借鉴我国古代治理邪教经验和反邪教措施,对于我们今天认识邪教危害和全面治理邪教工作仍具

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邪教在中国历史上的简要演变过程

    “邪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其本质特征是假借宗教名义进行活动的民间秘密结社组织。“邪教”一词最早出现于官方文件是在清朝,但邪教现象在清朝以前的中国历史上早已存在,在某些特定阶段还曾大行其道,危及王权,只不过往往并未被冠以“邪教”的名称,

而是被称为“邪道”、“左道异端”等。

邪教现象在我国出现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唐宋时期,佛教的弥勒信仰在民间广为流传,后来被一些心怀叵测的人所利用,形成了如“弥勒教”、“白云宗”、“白莲宗”等佛教的异端教派。到元末,“弥勒教”与“白莲宗”的下层教派相融合,形成了“白莲教”民间秘密结社组织。有人认为,“白莲教”的出现是中国邪教发展史的起点。到了明代,邪教的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罗教、闻香教、弘阳教、黄天教等“秘密教门”组织,被正宗佛教称之为“邪教”。到了清代,邪教的活动无论是组织规模还是社会影响,都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部分清代邪教直接源于明代,另一方面,又产生了许多新的门派,如天地门、八卦教、皈一道、理门等。与元明两代相比,清代邪教在地域上遍布全国,几度出现教门林立、徒众繁多的局面,在清代档案中有明确记载的邪教达100多种,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罗教、闻香教、弘阳教、善友教、大乘教、八卦教等,成为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重大隐患。

进入民国时期后,由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激化,促使各种教门组织以空前未有的规模在全国蔓延发展。一方面,明清两代部分教门组织得到延续和发展,另一方面新的“秘密教门”组织异军突起。这些组织不仅不再具有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积极作用,而且其教首大多以称王称帝为目标,企图复辟封建专制统治,逆历史朝流而动,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障碍。为了和封建社会的教门组织相区别,这些组织后来被统称为“会道门”。当时的“会道门”支派庞杂、人数众多,在全国约有300多种,人数最多时达到3000万人。其中在全国流传广、影响大的“会道门”有30种,如一贯道、金丹门、同善社、九宫道、八卦道等。直至今日,中国台湾和大陆仍有一贯道和金丹门等“会道门”组织的残余。

二、中国古代治理邪教对策

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稳定社会政治经济局面,封建统治者不断调整和加强治理邪教的对策,特别是明清当政者,根据当时邪教活动发展蔓延迅速、严重危及其统治的形势,进一步加大了治理力度。其治理邪教的主要对策是:

(一)用严刑峻法惩治邪教为首骨干人员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亲自参加了推翻元朝的“白莲教”大起义,深知教门对世俗政权危害之大。他认为:“夫邪说不去,则正道不兴。正道不兴,天下焉得而治?”为此频布律令:“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动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仗一百,流三千里。”在朝庭颁布的律例中,这是第一次明令禁止秘密教门,也是明代禁治秘密教门最基本的律例。清朝基本沿用了明朝的做法。尤其是乾隆时期对邪教的惩处最为严厉,一方面查处邪教的涉案人数大大增加,另一方面量刑普遍加重,对邪教为首骨干人员动辄凌迟斩决,意图通过严刑峻法铲除邪教,达到“重典治国”的目的。

(二)注重教育转化一般邪教人员

封建统治者认为,用教育转化来防治教门是“正本清源”、最终根除邪教的办法,所谓“法禁于已然,教施于未犯”。如清朝的教育转化,从顺治皇帝颁布《钦定六谕碑文》到康熙皇帝出台《上谕十六条》,然后经雍正演化为《圣谕广训》作为宣讲文本,颁发各地文武官员及教职衙门,要求他们以讲约制度积极推行教化。嘉庆皇帝颁布《御制邪教说》,称“先圣王以道德仁义、礼乐刑政,裁成辅相,化育万方,使民日趋于正道,恐为邪教所诱也”。

(三)查禁邪教书籍铲除邪教根源

封建统治阶级十分重视禁止秘密教门教义和言论的传播,对载有教门教义等内容的邪教书籍视为“妖书”,予以严厉查禁。如明朝中后期针对各地民间教门“妖书”惑众的事件,明朝统治者于1441年颁布诏书,要求“官员居民之家,凡有收藏一应谶纬妖书,即便销毁,免至危及身家”。清朝统治阶级对“妖书”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认为“邪经为邪教根源”,要求各地官员严厉查禁邪教书籍。

(四)各个击破分而治之

明朝统治者在治理秘密教门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的策略,将教首与一般教徒加以区分,“但治从逆,不治从教”,同时依据秘密教门的危险程度各个击破,分而治之,在《大明律》、《大清律集解附例》中将严禁的理由、判罪的标准以及与民间迎神赛会等活动的区别,都规定得十分清楚。清嘉庆年间,首次在“禁止师巫邪术”条款中区分不同邪教名目分开定罪。白阳、白莲、八卦等教有“荒诞不经咒语”,并多次“谋逆”,教首一律处以重刑,而红阳等邪教“多温顺守法”,虽传徒敛钱,但对政权危害远比前者为轻,故“从轻发落”。

(五)加强重点防范措施

封建统治者为严防秘密教门的蔓延发展,加强对重点群体与重点区域予以重点防范。一是在军队中严查秘密教门。明成祖朱棣在军队中赏罚令中特别规定:“军中有妄谈灾异妖言者斩,知情不首者罪同;知情首告得实者给予重赏。”二是对流向周边少数民族地区的秘密教门严加控制。针对秘密教门勾结少数民族骚扰边境事件,明朝统治者一方面要求边防将士加强缉捕查拿,另一方面在1489年颁布奖赏条例,规定:“捕获出境妖人勾结夷人谋为不轨者,为首升二级,为从升一级。应捕人役,若贼众势凶,登时擒获三名者,为首升一级,为从给赏;或被伤害,子孙升实授一级,世袭。若非应捕,能登时并三月以里缉获者,量升一级;日久者给赏。”

(六)发挥基层组织治理邪教的作用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被统治者视为治理教门的有力手段,自元至清,都规定了基层组织有治理邪教中的相应职责。如清代,查拿邪教是保甲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邪教、私立名色、敛财聚众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牌头、甲长、保正有责任“及时查报”,“如有玩庇要负连累之责”,《大清律例》“禁止师巫邪术”条款也有“里长知而不首笞四十”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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