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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和巴黎恐袭大辩论 2015-01-10 10:32:00
 

                自由权和巴黎恐袭大辩论

     我在以前的博文‘自由和自由权’ 中,明确指出:自由是人天生本性,而自由权(包括所有权利)是政权社会给于的(即不是生而拥有的)。但所有人都死抱‘人权宣言‘,认为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生而有之的。所以就爆发了这场巴黎恐袭大辩论。博主博士们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博主说:言论自由有理。博士一句顶回去说:你敢在美国污蔑黑人和犹太人吗?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问题是他们忽略了地点, 一个在欧洲, 一个在美国. 两地的法律不同, 授于人民的自由权不同, 在欧洲可讽刺任何人. 而在美国则不成. 这就证明了权力不是天生的, 是政权授于的, 要政府保障的,各国的自由权都不同。你向恐怖份子喊我有生存权, 他二话不说就把你斩首了. 你对中共说我有生第二胎的自由, 它马上就把你阉了.请不要误信人权宣言. 或者可说:人生来应该有,而不是人生来就拥有。不过这样说还不是普世公认的。

    从道义上讲, 查理杂志的行为是正义的. 因为穆罕默德教出了ISIS的不肖门徒, 对人类大开杀戒, 犯了反人类罪,穆罕默德难辞其咎,难道就没有责任吗?难道就不能骂他吗? 而穆罕默德的理论又含有这样的意思, (可能以前未发现石油时, 在沙漠要极端行为才可生存, 后来有石油富裕了, 就温和了),可见他是有两面性的. 而由查理杂志揭露他的真面目, 对人类和平, 反恐斗争有积极意义. 虽然会刺激极端份子,但也可使他的门徒改变信仰。 在法国人民有权讽刺别人,回教徒要入乡随俗,如不习惯,为何不回到中东去,却死赖在法国,还要人家尊重他们的杀人行为,这是什么道理。当然正义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 所以不是所有人敢做的. 有人就说: 不作死也得死. 宣扬恐怖主义思想. 以为可以吓倒正义的人民, 不敢起来反对任何暴力,包括红色恐怖。他低估了白人的力量. 不要看白人自由散漫, 是他们打败了德日法西斯的. 更何况这区区的ISIS.

           作者:DavidSheh10/01/2015

浏览(544) (1)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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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5-01-10 13:08:20
NYT上有一篇评论和之后的读者反馈正好是反驳你这里后半部分的论点(前半部分关于法律的观点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即穆海默德或伊斯拉玛的“责任”问题,其论据是,穆斯林出现了类似ISIS这种极端分子,但今年获诺贝尔和平奖的两个人也都是非常虔诚的穆斯林,而其获奖的原因是对极端穆斯林的反抗,而且是以伊斯拉玛的名义,那么他们难道不是穆海默德和伊斯拉玛的“成果”?
任何一种宗教都是存在极端势力的,十字军是以基督教的名义,杀人是不分的,因为God will sort them out,西方世界反犹的理念来自路德,也是以基督的名义,那么我们也应该说耶稣是难究其责的?
对不信教的人来讲,宗教是非理性的,就如前明尼苏达州长Jesse Ventura那句当时在美国引起轰动的话,religion is for the weak,就是说信教的人是容易被操纵的。那么也就容易产生极端的意识,因为对于宗教的理解可能是片面的。历史学家或宗教史学者们都不否认宗教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也就是说你是无法回避这个社会产物的,十字军试图用武力消灭穆斯林,纳粹也是用了同样的方式处理犹太人,但都没有做到,那么现代人如何对待这个东西?
欧洲发达国家已经有超过50%的人不信上帝,信宗教的人更少,那么是否就可以把宗教作为整体来讽刺,比如讽刺其先知客观上等于讽刺了整个宗教存在的意义,这个解释大概没有异议。
从美国宪法的角度来讲,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都是第一修正案的内容,那么如果讽刺宗教可以被解释为言论自由,那么如何体现宗教自由?
这就是关于巴黎这次事件的辩论的核心问题。在美国是绝对不允许类似查理这种对于宗教的表达的,不论对什么教。对于不信神的欧洲们来讲,也许宗教自由不是写入宪法受保护的,那么报纸讽刺宗教就是合法甚至合理的,但对于在美国生活的人来讲,这就是难以接受的,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美国与欧洲的这种不同到底哪个更适合现在的世界和全球化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发展是基于社会成本,因为法律是为了维持社会,从这个关于法律的根本意义的角度看,这次巴黎事件的社会成本是什么?
如果承认这是个社会成本,是个不应该承受的成本的话,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避免再次发生。从历史学的角度来讲,只要环境一样,同样的事件就一定会发生,人们研究历史的目的就是避免同样的环境出现,那么具体在这件事上大概就是两种改变环境的方式,杀光或赶走法国的全部穆斯林,或者争取让对方能integrate到法国社会,也就是使穆斯林成为法国的一部分,而后者成立的前提是认可其有平等存在的权利,比如其宗教存在的权利,也就是不能不尊重其宗教存在的合理性。
从NYT的报道看,法国有16%的人口公开表达对ISIS的支持,大概多是穆斯林,考虑ISIS是宗教极端分子,那么也就成为基于宗教的社会意见的分裂。这个统计数字难道不说明法国目前存在的与宗教相关的社会问题?应该把这16%都杀光赶走?
当年希特勒做过这种事,只不过是针对另一种宗教罢了。
所以,当说出“从道义上讲, 查理杂志的行为是正义的”这种观点时,至少应该先定义这里所说的“道义”具体是指什么?比如在美国就不会被认为这种行为从宪法的角度讲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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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5-01-10 11:28:57
楼主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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