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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和巴黎恐襲大辯論 2015-01-10 10:32:00
 

                自由權和巴黎恐襲大辯論

     我在以前的博文‘自由和自由權’ 中,明確指出:自由是人天生本性,而自由權(包括所有權利)是政權社會給於的(即不是生而擁有的)。但所有人都死抱‘人權宣言‘,認為生命權和自由權都是生而有之的。所以就爆發了這場巴黎恐襲大辯論。博主博士們誰也說服不了對方。博主說:言論自由有理。博士一句頂回去說:你敢在美國污衊黑人和猶太人嗎?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問題是他們忽略了地點, 一個在歐洲, 一個在美國. 兩地的法律不同, 授於人民的自由權不同, 在歐洲可諷刺任何人. 而在美國則不成. 這就證明了權力不是天生的, 是政權授於的, 要政府保障的,各國的自由權都不同。你向恐怖份子喊我有生存權, 他二話不說就把你斬首了. 你對中共說我有生第二胎的自由, 它馬上就把你閹了.請不要誤信人權宣言. 或者可說:人生來應該有,而不是人生來就擁有。不過這樣說還不是普世公認的。

    從道義上講, 查理雜誌的行為是正義的. 因為穆罕默德教出了ISIS的不肖門徒, 對人類大開殺戒, 犯了反人類罪,穆罕默德難辭其咎,難道就沒有責任嗎?難道就不能罵他嗎? 而穆罕默德的理論又含有這樣的意思, (可能以前未發現石油時, 在沙漠要極端行為才可生存, 後來有石油富裕了, 就溫和了),可見他是有兩面性的. 而由查理雜誌揭露他的真面目, 對人類和平, 反恐鬥爭有積極意義. 雖然會刺激極端份子,但也可使他的門徒改變信仰。 在法國人民有權諷刺別人,回教徒要入鄉隨俗,如不習慣,為何不回到中東去,卻死賴在法國,還要人家尊重他們的殺人行為,這是什麼道理。當然正義行為是要付出代價的, 所以不是所有人敢做的. 有人就說: 不作死也得死. 宣揚恐怖主義思想. 以為可以嚇倒正義的人民, 不敢起來反對任何暴力,包括紅色恐怖。他低估了白人的力量. 不要看白人自由散漫, 是他們打敗了德日法西斯的. 更何況這區區的ISIS.

           作者:DavidSheh10/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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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5-01-10 13:08:20
NYT上有一篇評論和之後的讀者反饋正好是反駁你這裡後半部分的論點(前半部分關於法律的觀點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即穆海默德或伊斯拉瑪的“責任”問題,其論據是,穆斯林出現了類似ISIS這種極端分子,但今年獲諾貝爾和平獎的兩個人也都是非常虔誠的穆斯林,而其獲獎的原因是對極端穆斯林的反抗,而且是以伊斯拉瑪的名義,那麼他們難道不是穆海默德和伊斯拉瑪的“成果”?
任何一種宗教都是存在極端勢力的,十字軍是以基督教的名義,殺人是不分的,因為God will sort them out,西方世界反猶的理念來自路德,也是以基督的名義,那麼我們也應該說耶穌是難究其責的?
對不信教的人來講,宗教是非理性的,就如前明尼蘇達州長Jesse Ventura那句當時在美國引起轟動的話,religion is for the weak,就是說信教的人是容易被操縱的。那麼也就容易產生極端的意識,因為對於宗教的理解可能是片面的。歷史學家或宗教史學者們都不否認宗教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也就是說你是無法迴避這個社會產物的,十字軍試圖用武力消滅穆斯林,納粹也是用了同樣的方式處理猶太人,但都沒有做到,那麼現代人如何對待這個東西?
歐洲發達國家已經有超過50%的人不信上帝,信宗教的人更少,那麼是否就可以把宗教作為整體來諷刺,比如諷刺其先知客觀上等於諷刺了整個宗教存在的意義,這個解釋大概沒有異議。
從美國憲法的角度來講,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都是第一修正案的內容,那麼如果諷刺宗教可以被解釋為言論自由,那麼如何體現宗教自由?
這就是關於巴黎這次事件的辯論的核心問題。在美國是絕對不允許類似查理這種對於宗教的表達的,不論對什麼教。對於不信神的歐洲們來講,也許宗教自由不是寫入憲法受保護的,那麼報紙諷刺宗教就是合法甚至合理的,但對於在美國生活的人來講,這就是難以接受的,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美國與歐洲的這種不同到底哪個更適合現在的世界和全球化的社會環境?
法律的發展是基於社會成本,因為法律是為了維持社會,從這個關於法律的根本意義的角度看,這次巴黎事件的社會成本是什麼?
如果承認這是個社會成本,是個不應該承受的成本的話,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如何避免再次發生。從歷史學的角度來講,只要環境一樣,同樣的事件就一定會發生,人們研究歷史的目的就是避免同樣的環境出現,那麼具體在這件事上大概就是兩種改變環境的方式,殺光或趕走法國的全部穆斯林,或者爭取讓對方能integrate到法國社會,也就是使穆斯林成為法國的一部分,而後者成立的前提是認可其有平等存在的權利,比如其宗教存在的權利,也就是不能不尊重其宗教存在的合理性。
從NYT的報道看,法國有16%的人口公開表達對ISIS的支持,大概多是穆斯林,考慮ISIS是宗教極端分子,那麼也就成為基於宗教的社會意見的分裂。這個統計數字難道不說明法國目前存在的與宗教相關的社會問題?應該把這16%都殺光趕走?
當年希特勒做過這種事,只不過是針對另一種宗教罷了。
所以,當說出“從道義上講, 查理雜誌的行為是正義的”這種觀點時,至少應該先定義這裡所說的“道義”具體是指什麼?比如在美國就不會被認為這種行為從憲法的角度講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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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時間:2015-01-10 11:28:57
樓主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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