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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沒有被證明擁有“法國別墅” 2013-08-23 19:22:22

現在蜜蜂有點時間來分析一下,所謂“法國別墅”的所有權和薄熙來的關係


檢查方問:薄熙來知道購買這套別墅的複雜方案和詳細過程嗎?


谷開來答:我和德某某設計的購買別墅的複雜方案,我沒有對瓜爹詳細說過。但是瓜爹對於徐明為我出資購買這套別墅的情況是清楚的。瓜爹還問我這樣做是否安全,我說購買的過程很複雜,不是以我們的名義購買的,從總體上,我購買別墅的事很安全,讓瓜爹放心。


~~~~~~~~~~~~~~~~~


凡是懂中文的人,很清楚所謂的薄熙來貪腐證據法國別墅”,完全是谷開來獨力辦成的,別墅是徐明購買的。(蜜蜂知道房地產誰出錢誰有權這個道理。)谷開來後來才告訴薄熙來。所以,這不能算作薄熙來受賄,房屋產權屬於誰還不清楚呢。即使屬於受賄,也應該是薄熙來家屬背着他接受賄賂。法庭應該明白這個道理。下面看看法律專家怎麼說:

法學專家陳界融


應當說,薄熙來涉嫌犯罪案的審判是比較公開的,展示了中國法治的進步!如果能夠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證據規則的規定,審判本案,將是中國法治的一個飛躍!


本人看了相關庭審實錄,個人認為,單就本案庭審實錄折射的信息而論,對薄熙來受賄的指控,法庭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現以受賄房子為例,己見如下:


一、涉案房產“姓薄”否?


一般的理解,受賄罪是結果犯。通俗點理解,拿到財物,才能認定犯罪的既遂。如果公訴方指控受賄此套房產,必須證明該房產在法律上屬於薄家的財產,反之,如果該財產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薄家的財產,則不構成受賄,至於能否理解為受賄的未遂,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在財產型受賄中,財產的物權狀況(動產看占有,不動產查所有)是否屬於被告人所有,這一事實必須查明,這是辦案的鐵律!特別查清是否屬於行為不能中的客觀不能情形。假如,行賄人說送給受賄人一套價值500萬美元的月球上的別墅,或者,把別人的房產送給受賄人,這兩個都叫作行賄不能,前者,是客觀不能情形中的事實不能,後者叫客觀不能情形中的法律不能。即,指控他人受賄,必須證明該財產在法律上已經是被告人的,不存在法律不能的情形。


雖然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據到案證據,如果證明程度能夠達到確實充分並排除合理懷疑程度,也可以根據能夠證明的事實,認定房產的歸屬。所採用的方法,就是根據這些證據,打民事官司,如果法院能夠判給刑事被告人(含家人等),那麼,該財產在法律上就屬於被告人,而且,民事證明程度較低。


對薄案中,這一事實的證明,個人認為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過多的法律(特別是證據法)規定不談,就談一個大家聽了都能懂的道理,即,從控訴方的法庭舉證情況看,公訴方所舉的證據,假如都有證據能力,那麼,拿到房產所在國——法國去打官司,看房產所在地的法國的法院,能否將該房產判給薄熙來家?如果能成,就認定薄熙來受賄罪成立,反之,應當依法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另外,也要注意谷開來假想犯罪的主觀因素成份。即,本來這個房產在法律上不可能是薄家的,而開來同志,假想的認為是她家的,這當然就不能認定為受賄罪了。


二、薄熙來“授意”否?


根據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


法庭出示的重要證據,薄熙來看了幻燈片,有點“畫餅充飢”或“望梅止渴”的感覺!如果徐明想騙他,隨便搞個片子讓他看,或者,把別人的根本不可能要賣的房產,製作成幻燈片,讓他看,以之來證明他有讓家人收受賄賂的犯罪“授意”?而法庭上,控辯雙方過多的強調和集中在薄是否“明知”上面,是想用推定的方法,證明薄“授意”家人受賄!這種方法當然是不可取的,而應當偵查獲得更多的“授意”的直接證據。


憑心而論,象薄熙來這樣級別的人,能夠接觸上的,畢竟是極少數,大多是通過其親友、妻兒之類的人物來間接接觸,如果給了這些人財物,而薄根本不知道,如果要給薄定罪,自然就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不符合定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要件。所以,谷開來收受他人財物,必須查明薄熙來“授意”,否則,不能認定薄熙來受賄。


三、薄熙來“謀利”否?


根據司法解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在沒有證據證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產是索賄的前提下,薄收受徐明財物,必須證明他有為徐謀利的行為,否則,不構成受賄。


以上,僅是自己讀了實錄的一點學理思考!以供大家交流。如果法院敢根據《刑事訴訟法》證明標準的規定,對這部分做出證據不足的無罪認定,那將是中國法治史上一個質的、革命性的飛躍!


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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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花蜜蜂 留言時間:2013-08-24 10:38:59
錢款來往,是實在的東西,你說給了薄熙來五萬美元,必須給出這五萬美元的來路,你首先要證明你有五萬美元。

然後,是如何交到薄熙來手上在什麼時間和地方,他自己說是在辦公室,是如何到薄熙來辦公室的,有證明嗎?他說是開車去的,掛的什麼車牌?他回答的車牌卻是一年之後才有的。

所以,這辦公室交到薄熙來手上的五萬美元基本上無法證明。

證明不了就只好放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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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3579aaa 留言時間:2013-08-23 20:26:22
這兩千萬沒戲了,他還有其他受賄嗎?那些幾萬幾萬的金錢爛賬就更沒戲了,要麼有銀行轉帳憑證,要麼要有收據,白條也成。要連個白條也沒有,口說無憑啊。如果我說我給了奧巴馬100萬,有人信麼?當然,可以告他財產來源不明罪。問題是谷女士不是掙死工資的,曾是名律師,上美國幫中國公司打過官司的,還出過書,掙錢海了去了,這條不容易給薄家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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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時間:2013-08-23 20:15:18
陳界融

1989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法律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民商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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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時間:2013-08-23 20:11:33
把這個“法國別墅”價值減去,薄熙來受賄罪就不夠判刑了。哈哈!

有這好的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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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3579aaa 留言時間:2013-08-23 20:04:40
明眼人都看得出,這個兩千萬的房產受賄沒法落實。
既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房屋所有者證據,也沒有薄熙來主觀接受這件禮物的直接證據。谷開來證人資格嚴重成疑,她目前是否有自主行為能力都是疑點。這麼重大的案子和證人,不到庭法官不應採信其證言。要採信房產證據,必須有第三方獨立證人,比如法國當地出具的薄家擁有這所財產的證明。

檢方這項指控所出示的證據是小兒科水平,法律上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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