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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没有被证明拥有“法国别墅” 2013-08-23 19:22:22

现在蜜蜂有点时间来分析一下,所谓“法国别墅”的所有权和薄熙来的关系


检查方问:薄熙来知道购买这套别墅的复杂方案和详细过程吗?


谷开来答:我和德某某设计的购买别墅的复杂方案,我没有对瓜爹详细说过。但是瓜爹对于徐明为我出资购买这套别墅的情况是清楚的。瓜爹还问我这样做是否安全,我说购买的过程很复杂,不是以我们的名义购买的,从总体上,我购买别墅的事很安全,让瓜爹放心。


~~~~~~~~~~~~~~~~~


凡是懂中文的人,很清楚所谓的薄熙来贪腐证据法国别墅”,完全是谷开来独力办成的,别墅是徐明购买的。(蜜蜂知道房地产谁出钱谁有权这个道理。)谷开来后来才告诉薄熙来。所以,这不能算作薄熙来受贿,房屋产权属于谁还不清楚呢。即使属于受贿,也应该是薄熙来家属背着他接受贿赂。法庭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下面看看法律专家怎么说:

法学专家陈界融


应当说,薄熙来涉嫌犯罪案的审判是比较公开的,展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如果能够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审判本案,将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飞跃!


本人看了相关庭审实录,个人认为,单就本案庭审实录折射的信息而论,对薄熙来受贿的指控,法庭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现以受贿房子为例,己见如下:


一、涉案房产“姓薄”否?


一般的理解,受贿罪是结果犯。通俗点理解,拿到财物,才能认定犯罪的既遂。如果公诉方指控受贿此套房产,必须证明该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薄家的财产,反之,如果该财产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薄家的财产,则不构成受贿,至于能否理解为受贿的未遂,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在财产型受贿中,财产的物权状况(动产看占有,不动产查所有)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这一事实必须查明,这是办案的铁律!特别查清是否属于行为不能中的客观不能情形。假如,行贿人说送给受贿人一套价值500万美元的月球上的别墅,或者,把别人的房产送给受贿人,这两个都叫作行贿不能,前者,是客观不能情形中的事实不能,后者叫客观不能情形中的法律不能。即,指控他人受贿,必须证明该财产在法律上已经是被告人的,不存在法律不能的情形。


虽然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据到案证据,如果证明程度能够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也可以根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房产的归属。所采用的方法,就是根据这些证据,打民事官司,如果法院能够判给刑事被告人(含家人等),那么,该财产在法律上就属于被告人,而且,民事证明程度较低。


对薄案中,这一事实的证明,个人认为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过多的法律(特别是证据法)规定不谈,就谈一个大家听了都能懂的道理,即,从控诉方的法庭举证情况看,公诉方所举的证据,假如都有证据能力,那么,拿到房产所在国——法国去打官司,看房产所在地的法国的法院,能否将该房产判给薄熙来家?如果能成,就认定薄熙来受贿罪成立,反之,应当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另外,也要注意谷开来假想犯罪的主观因素成份。即,本来这个房产在法律上不可能是薄家的,而开来同志,假想的认为是她家的,这当然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了。


二、薄熙来“授意”否?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法庭出示的重要证据,薄熙来看了幻灯片,有点“画饼充饥”或“望梅止渴”的感觉!如果徐明想骗他,随便搞个片子让他看,或者,把别人的根本不可能要卖的房产,制作成幻灯片,让他看,以之来证明他有让家人收受贿赂的犯罪“授意”?而法庭上,控辩双方过多的强调和集中在薄是否“明知”上面,是想用推定的方法,证明薄“授意”家人受贿!这种方法当然是不可取的,而应当侦查获得更多的“授意”的直接证据。


凭心而论,象薄熙来这样级别的人,能够接触上的,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是通过其亲友、妻儿之类的人物来间接接触,如果给了这些人财物,而薄根本不知道,如果要给薄定罪,自然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不符合定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所以,谷开来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查明薄熙来“授意”,否则,不能认定薄熙来受贿。


三、薄熙来“谋利”否?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在没有证据证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产是索贿的前提下,薄收受徐明财物,必须证明他有为徐谋利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受贿。


以上,仅是自己读了实录的一点学理思考!以供大家交流。如果法院敢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对这部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认定,那将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质的、革命性的飞跃!


2013.08.23



浏览(828) (1)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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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3-08-24 10:38:59
钱款来往,是实在的东西,你说给了薄熙来五万美元,必须给出这五万美元的来路,你首先要证明你有五万美元。

然后,是如何交到薄熙来手上在什么时间和地方,他自己说是在办公室,是如何到薄熙来办公室的,有证明吗?他说是开车去的,挂的什么车牌?他回答的车牌却是一年之后才有的。

所以,这办公室交到薄熙来手上的五万美元基本上无法证明。

证明不了就只好放弃。呵呵!
回复 | 1
作者:13579aaa 留言时间:2013-08-23 20:26:22
这两千万没戏了,他还有其他受贿吗?那些几万几万的金钱烂账就更没戏了,要么有银行转帐凭证,要么要有收据,白条也成。要连个白条也没有,口说无凭啊。如果我说我给了奥巴马100万,有人信么?当然,可以告他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是谷女士不是挣死工资的,曾是名律师,上美国帮中国公司打过官司的,还出过书,挣钱海了去了,这条不容易给薄家安上。
回复 | 0
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3-08-23 20:15:18
陈界融

198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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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3-08-23 20:11:33
把这个“法国别墅”价值减去,薄熙来受贿罪就不够判刑了。哈哈!

有这好的事么?
回复 | 0
作者:13579aaa 留言时间:2013-08-23 20:04:40
明眼人都看得出,这个两千万的房产受贿没法落实。
既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者证据,也没有薄熙来主观接受这件礼物的直接证据。谷开来证人资格严重成疑,她目前是否有自主行为能力都是疑点。这么重大的案子和证人,不到庭法官不应采信其证言。要采信房产证据,必须有第三方独立证人,比如法国当地出具的薄家拥有这所财产的证明。

检方这项指控所出示的证据是小儿科水平,法律上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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