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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化云聚天穹,何又成雨洒西东?落地入土润苍生,飞天志在搭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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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猪博要讲法理吗?请读专家言论 2014-06-25 07:02:13

香港公投带出几个核心问题

  

   香港最近的很多做派,是在自己抽脸,作为所谓的“法治社会”,万事万物你要说出个法律理由来,才能服人。中央也是,斥责“公投非法、无效”,却说不出个三六五来,亦难服人。港英余孽打出了英国国旗,高喊“独立建国”口号,并且强闯解放军的驻港总部,请问“香港独立”的法源何在?而冲击解放军总部这行为的本身,要是搁美国、早被突突了。


还有泛民高呼“公投起义!”是搞城市暴动的节奏吗?大陆出身的民运分子跟着扯嗓子叫喊:“我支持香港民主公投!”搞笑,没听说公投还有区分为“民主”和“非民主”的。还有比人头,泛民坚称“70万就是民意”,北京媒体则称:“非法公投人再多,也没有13亿人多!”

   上述都涉及到了香港和中央关系中的几个核心问题:香港的地位、香港有公投权吗?“港京僵局”的症结到底在哪?

   香港的地位

   香港地位是明确的,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是被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的中国领土。香港在主权移交前属于英国、移交后属于中国,是中国宪法体系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关于此,铃兰台已经在前文<张志军要讲清的一个法理>里讲得一清二楚:

   “想独立,必须在法理上成立。联合国有个非殖民地化委员会就是专管‘独立’这事的。它有张名单,叫“联合国非自主领土名单”(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目的是告诉全世界所有想独立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在名单上有名的才有资格谈独立,不在列的,哪怕强行独立成功,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也是不会承认的。…… 香港、澳门曾经在列过,1972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功逆袭,让二十七届联大把港、澳二地从‘非自主领土名单’剔除了出去,此举,关上了想让香港和澳门独立的大门。”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只有殖民地才有资格谈独立,同样重要的,是拥有了独立的资格,才可以组织公投决定是去是留。”此即 “殖民地人民自决(Self-Determination)”。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是被侵占地,当然没有资格独立。

   这里也给香港的分离分子提个建议、今后甭再喊“独立建国”了,法盲搞笑。

   非殖民地脱离本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叫做“分离”。“在国际法上,独立与分离是两个不同概念。独立是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分离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一部分的人民从该国脱离出去。分离是一种政治现象,而不是国际法承认的一项权利。自决权不是分离权,也不包括分离权。”(《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透视》)。

   “自决权”来自公投或国际组织的授予,“分离权”来自本国中央政府的授予。中央政府可能允许香港分离吗?任何企图把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的举动,是必定会在《反分裂法的》面前碰壁的!

   二、香港有“公投权”吗?

   “公投”一般理解为“全民投票”,即是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投票权的全体国民之中举行的投票,另一是“住民投票”(Residential Referendum),是在地方共同体范围内拥有投票权的全体住民之中举行的投票。“也没有13亿人多”混淆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投票。

   香港台湾等地搞得所谓“公投”,属于住民投票,而不是公投。世界上由宪法规定公投的国家很少,世界上允许住民投票的国家也是不多的,美国、瑞士、北欧和日本等,数的出来的几个。大多数国家是不支持公投和住民投票的,因为这很容易引致暴民运动、引发地区及整个国家的社会和政治动荡。

   中国宪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大陆法系下,没有规定即为禁止。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区,不论《中国宪法》还是《香港基本法》,都没有赋予香港举行住民投票的权利。

   在国际上,举行公投和住民投票,需要一些前提:

   a)由公权力发起:议会瘫痪了、或是议题特别重大但议会又久议不决。这种情形下,如宪法对于公投对象和公投权均有规定、或如自治体对住民投票设置了制度或是公布有相关的条例,方可在本国的立法机构或在国际组织的监督之下,依法举行。

   b)由公民请愿发起的要求公议(提交议会讨论)或公决:必须预先征得足数的签名。美国要求10万人以上签名,日本更高。日本的《地方自治法》规定,对于有投票权居民的人数(设为x)超过80万的场合,签名人数须达到[20+(x-80)/8]万人。参照这一“准国际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像香港这样的城市,拥有大约500万有投票权的居民,就需要预先征到74万人以上的签名,方可以举行所谓的“公投”。并且这种由请愿获得的民意结果,不论真实细腻如何,都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香港是次的所谓“公投”,其非法性和无效性一目了然,再嗨也没用。

   三、“京港僵局”的症结所在

   “京港僵局”的根子即在于,作为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却允许香港内部沿袭其传统、实行普通法。由于这两种迥然不同的法体系窜在了一起,使得香港和中央之间产生出扯不清、理还乱的各种法律和政治矛盾。

   普通法系是自下而上的,可以由判例去修改宪制文件的条文,而大陆法系制定的宪制文件,拥有自上而下的无上权威性,是地方必须强制执行和不能任意改动的。要动想改,制宪权、修宪权都在北京手里;港民有要求,必须诚恳地、礼貌地吁请中央政府在宪法框架内协调解决,而不是动不动就山呼海啸、搞“暴民运动”。

   四、解决“京港僵局”难吗?

   引两段话。

   第一段,是在1967年2月当英国下院就香港民主化问题举行辩论时,国务大臣朱迪丝•哈特夫人(此人从未到过香港)在辩论中作出的明确申答:

   “鉴于香港与中国的特殊关系,不可能考虑实行通常意义上的自治,所以也不会考虑组成一个民选的立法局。”

   另一段,引自英国的历史学家弗兰克•韦尔什在其所著的《香港史》(1996年):

   “中国当局并没有使出最厉害的手段,即直接切断香港的食品和淡水供应。单单是切断供水就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自1963年以后这个殖民地供水严重不足,香港自身的水源远远不能满足直线上升的需求。香港的住户每4天才供水一次,每次4小时,街上的公用水龙头每天通水一到两小时,人们排长队才能得到很少的一点水。”

   香港人念完这两段话,脑子就能清爽了,何为主何为奴、什么叫中央政府给了你做人的权利!!!做人要饮水思源,不要过犹不及。过上了高度自治的好日子,就蹬鼻子上脸、忘了当初“寮屋”“妹仔”时代的苦难了?

   乌克兰切断了克里米亚的水电气,俄罗斯提高了对乌克兰的供气价格、最近还断了它的气。这些都可以参考。怂港人的方法很多,无须做得像乌、俄那般的决绝,港人的精神气质上,是没法跟罗斯人相比拟的。

   实在闹得不像话了,中央可直接宣布:降格高度自治到自治、直至收回自治权为止。这方面的前例很多,例如,英国之处置爱尔兰,当时港人敢出来非议半句么?

   .

   铃兰台

   2014年6月25日


浏览(783) (0) 评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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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9 09:14:31
牛脚丫,

你的老套筒还能搂火,把你自己射向目标,你描绘的那种人恰恰就是你!

你会高举英国旗冲击驻港解放军军营。你会成为日本鬼的带路党。真正不打自招呵呵!

谢谢关注,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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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joy 留言时间:2014-06-28 13:15:12
嘿嘿,这逻辑真越来越清楚了。

若日本人当年撑住了霸占中国到今天(若不是老美插手还真可能),蜜蜂一定会让老蒋土共都认命歇菜,耐心劝导中国人民解开心结,奉公守法,做良民等候天皇陛下开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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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8 06:15:50
牛脚丫,

你好像极端仇恨共党政权吧?那是你有心结没解开,

如果他们不能代表13亿,你以为你就能代表香港700万,大陆13亿吗?你的口气也太大了。

退一步讲,共产党现在政权需要你选择吗?你不承认它的权力是你的事。需要你选择的时候到了,自然会让你选择,现在还不会,你忙什么?再有雄心壮志也不得不等待“老佛爷开恩”,中国人不是等了那么多年么。

跟蜜蜂焦急有屁用啊!

想不通?要怪老蒋当年没撑住,现在更晚了。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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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joy 留言时间:2014-06-27 08:41:30
还“中央施行仁政”,笑掉大牙,您是秦始皇兵马俑吭里爬上来的古董吧?这个中央既非700万香港人选举认可,也非13亿人民公投接受,能腆着脸到处代表中国在世界上混也就该知足了,居然还要谈什么“仁政”、要人民感恩戴德。

就算如这个中央一再宣称的它是13亿人民的代表、是按大陆民意施政,那香港人应该感谢的也不过是13亿大陆人民,而不是仅仅执行民意而已的所谓中央;如果这个中央对香港的“特殊扶持政策”(你口中的仁政)是没有得到13亿人民认可的,而是为了自己利益旨在收买香港人心的(可惜还没有成功),那它就是个吃里爬外、强奸13亿人民意的流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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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joy 留言时间:2014-06-27 08:32:34
赫赫,谁在捣浆糊还不清楚么?
是谁说挑战中共的“管辖权”就是自取其辱的?又是谁说“政府给了港人做人的权利”的?

能说出这种混账话、不遗余力地给独裁政府捧臭脚的人,在日占时期能是抗击侵略者的爱国志士?嘿嘿,估计只会是忙着论证日本占领的法理依据、歌颂日本政府和皇军带给中国人的做人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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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6 19:53:49
牛脚丫(newjoy)。

这篇文章不是蜜蜂写的,是转贴。你可以歪批牛判,目标对准香港民主派违法乱纪就够搞了。

其他都是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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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6 19:49:21
newjoy

你真聪明!呵呵!日本侵略中国建立伪政权,你居然认为可以类比中国政府收回香港管辖权,蜜蜂为你加油——重新上小学学习,还游击队那你。

见过许多糊嗒嗒的评论,你这是最糊嗒嗒的。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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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joy 留言时间:2014-06-26 08:32:20
找博主的逻辑,当年日本人占了大半个中国,搞了满洲国、华北联省自治、南京汪精卫版中华民国的时候,也都是有严谨的法律体系的,又有无人可以挑战变更的实际管辖权,那么在日占区进行抗日活动的包括中共所谓的敌后政权在内,都是不折不扣的破坏稳定、自找没趣的不法之徒,其活动不仅没有法理依据,更该严厉镇压,比如那些袭击日军、伪军司令部的游击队,被全部突突了纯属活该,而且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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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joy 留言时间:2014-06-26 08:27:18
赫赫,管辖权和法治是一回事么?政党组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同时还要自说自话地制订法律,而且对自己定的法律还随时可以凌驾之上不用遵守,这是什么先进的人类政治文明成果?

博主劝大家接受现实,没问题,大家可以接受,无非是丛林法则,谁拳头大谁说话算数嘛,今天中共拳头是大点,但未必千秋万代永远大不是?可是博主还要给大家讲法理,拿中共自己都认为决不能严格遵守的“宪法”“法系”来说事,就有点可笑了,就好比一个强奸犯绑架囚禁奸淫了受害人,还要告诉人家我是“依法办事”,你必须心悦诚服接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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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6 06:27:30
pai兄,

这里有位求老弟认为中国是党国,没有宪法。即使有也可以不理睬。倒是精神可嘉,网络英雄人人可为。

其实他们就是不愿意承认中国政府的管辖权,当然,自取其辱也就可以理解。

中央施行仁政,他们以为中央惧怕,驾国际舆论香港民众做大他们自己。殊不知中国政府不会理睬他们。搞定英国政府,就自然摆平香港。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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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4-06-25 23:52:53
香港是中国的,当然中国说了算,中国的宪法最大。

香港捧的是中国的饭碗,香港本身可有可无,它依赖贸易与金融。贸易也是倒爷,把国内的东西买到国外,金融也是倒爷,连接国内国外。贸易上中国并不需要香港中间砍一刀,完全可以跳过香港。金融上,重心转回上海,香港边缘化只是时间问题。

香港人闹,最后的结果只是砸烂自己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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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5 12:36:59
呵呵!

楼上二位揣着明白装糊涂,既然中国(党的)宪法是没有,香港基本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制定的,没有香港人参与)也是没有,那就你行你素罢了。

蜜蜂这里要告诉别人,不要被那么一伙人煽动蛊惑去赌,到时候输了裤子很难看。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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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真知 留言时间:2014-06-25 12:16:41
这位铃兰台专家说:香港人不要不服法!

问题是:党的中国,有法吗?

何不直接说:叫你怎样就怎样!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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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unt 留言时间:2014-06-25 11:22:32
你要跟共产党讲法理吗?先推翻共产党再说。 这就是专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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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5 09:51:18
楼上的求老兄,

你需要搞清楚现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中央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你不同意,首先要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权力(或者等待中国共产党自己退让让人民选举、或者突然自己解体。)

如果你假装不懂或者不承认这个事实,搞什么花花肠子,就无法帮助你了。

如果要辩论中国共产党通过暴力战争建立政府并且取得合法性的历史,这要翻中国现代历史的泡茶坛,蜜蜂暂时不能奉陪你浪费时间,对不起。

呵呵!


香港人不要不服管

从1842年至1997年的155年间,香港人何曾有一天不被外族管制?英国人、日本人、甚至印度人和安南人……,香港人很服管。

最让香港人服管的,是日本人。抗战时期,香港的人口猛增到164万(1941年),日本军队在1942年占领后随即对香港的人口和粮食进行清点,发现居民的实际人数已经超过了200万人,而粮食储备只剩下1500万斤。为缓解粮食危机,日本占领当局发动了“归乡生产运动”;港人虽不情愿倒也配合,两年之中疏散了127万,香港居民1944年骤减至73万人,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只剩下了60万人。据长野雅史<日本占領期香港における人口疏散政策属于“强制疏散”>中的叙述,在整个过程中,反疏散的“钉子户”很少,属于“被强制疏散”的不到2%,“占中环”更不曾发生。

中山大学有个果粉教授出了篇论文,对这段历史公然捏造,其论文写道:“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从内地逃难到香港的人口返回家乡,一度使香港人口降至60万人”(李若建:中国大陆迁入香港的人口研究)。香港人口在抗战时期的骤降,完全是日本鬼子强制驱赶的结果,却被说成是在“抗战胜利的欢乐气氛”的感染下自主返乡,这种教授公然替鬼子撇清罪责,同时,也不忘顺带给国民党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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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良心说,英国统治香港的150多年里,对香港人总体不错,因此当日本一投降,香港人口随即就得到了恢复,光1946年一年里回流香港的人口即达到了百万,主要原因,一是边境重新得到了开放,二是港英开出的工钱要比内地高出3-5倍。但是,港英始终没有对港人开放政治权利,一条也不给,对此,香港人倒也逆来顺受,很是服帖,至今仍在念英国人的好。

英国政府对港人怎么个好呢?英国的史学家弗兰克•韦尔什(Frank Welsh)说了句大实话,港英当局给香港人的政治权力,在英属殖民地中是最少最少的。他写道:“香港确实存在制度化的歧视。例如,华人不能获得东方殖民地政府部门的高级职务,直到1942年,殖民地部才取消高级官员必须是‘纯欧洲血统’的要求。甚至到1992年,香港的最高职务仍全部由英国官员出任。在本书写作的1992年,立法局所有当然官守议员,总督、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和驻港英军总司令,全都是英国人。这种情况与印度事务部形成了鲜明对照。印度事务部是一个颇受重视的部门,自19世纪20年代以来,它一直鼓励印度籍求职者担任最高职务。在锡兰,最高级职位有三分之一由锡兰人担任。在香港,即便是那些在帝国其他地方总是由当地人充任的低级职位,也只留给外来的白人。政府宣称,一旦面临危急时刻,无法依靠广东籍警察管制他们的同胞,他们无力或不愿对抗罢工者的威胁。政府招募欧洲人、印度人以及威海卫的中国人来代替广东籍警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华人才得以在警界担任副帮办之职,但仍需听命于职位比他们低的英国警察。”(《香港史》)

华裔港人在任职、薪酬等方面赶不上洋人是肯定的,糟糕的是,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连印度人、锡兰人都不能及。

自打香港回归了祖国,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以来,港人在政治上开始猛牛。他们对中央政府一百个不服气,在这次的“白皮书风波”中,港人岂止不服,他们亮出的是一副完全不把“一国”放在眼里、积极充当“反共桥头堡”的架势。一部分港人妄想以“小宪”压“大宪”、用“一制”去推翻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很明显,中央发布白皮书,是受到了香港近来发生的一连串事件,如“抢占中环”、“ 十八万人祭六四”和“童子尿”等的强烈刺激,这些事件让中央感到极其不爽,这是出台白皮书的大背景。

港人要懂点事理,知道自己是从哪里来和往哪里去、是在屋顶上揭瓦,还是在屋檐下躲雨。既然承认“一国”,一国就有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疑是这个体系的顶点。在这个体系中,《基本法》只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由全国人大制定出的一部下位法,是中央单方面的独断所赋予香港的权力;这正是白皮书所表述的:“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既然有权授予,当然就有权收回,这是制宪权(最高的国家权力)所自带的修宪权使然。港人需要弄清法体系里的抢先原则,弄清上、下关系,想明白了所谓的“一国两制”原是中央对于港人的额外开恩。倘若蹬鼻子上脸,把恩典当做讨价还价的依据,想借例外获得的(但为宪法所恩准的)制度去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这就不仅违宪,且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不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所以,若是警告无效、闹过了红线,中央就完全有理由、有权威将给予港人的恩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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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高度自治”是香港人“争来的”,这是没有根据的说法。

“高度自治”是在什么时候提出的?这是八十年代初中英开始谈判时,邓小平提出来的。“1980年代初,英国向中国提出分拆香港的‘主权’及‘治权’:主权归中国、英国保留治权。邓小平提出中国必定会在适当时候‘收回香港’,在‘收回主权’的同时,容许香港拥有独立的经济及政治制度,并由香港人自行管理,即所谓‘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高度自治”不是英国人提的,也不是香港人提的,而是出自中共的大度、赋予港人的。那个时候英国把港人挡在了谈判门外,“香港人无法参与谈判,感到无助”(并见维基“香港回归”),连谈判的资格都没有,谈何“争来”?

前面说过,“香港当然始终没有成为‘民主的橱窗’”(《香港史》),极言之,英治时期的港人恐怕连什么是选举、主政、自治都闻所未闻。只是港人比较听话,服管,不给就不给,它何曾争过?(“文革”中的偶尔一次抗争除外)

港英当局不让港人参加中英谈判,但中央政府慨然邀请港人一起参与《基本法》的起草,且“香港舆论各界几乎都有代表参加《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北京任命,咨询委员会则由香港居民组成。《基本法》草案的各项原则得到中肯的讨论,尤其是著名民权律师李柱铭资深大律师提出了许多意见,北京方面同意了许多实质性的修改意见。”(韦尔什:《香港史》)。

《香港史》承认:“《基本法》在许多方面规定了比香港殖民地时期的法律更先进的民主机制。行政长官不是任命,而是选举产生,他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其权力不及英国统治时期的总督。行政长官主持的立法局有权制定法律,甚至弹劾行政长官。英国很少行使范围广泛的宗主国权力,还逐步认可由香港自行处理自身事务;在白厅(白金汉宫-铃注)看来,香港无足轻重。”

香港人应当感恩,中央给了你这么多从未见过的恩典。

倒也不能说在白厅的眼里、“香港无足轻重”。英国人明镜似的,领悟到《中英联合声明》的发表,也就意味着英国对于香港事务再无置噱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恢复行使主权’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与其说这是双方的协定,不如说是中国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联合声明》没有提及主权移交后英国继续参与香港行政的可能性。1997年以后,香港问题将成为中国的内部事务,英国无权过问。”(《香港史》)作为旧宗主,在撤退之前为了表示对香港是有感情的,港英曾经在私下向参与《基本法》起草的香港代表兜售过若干高门槛的建议,但也仅止于此。既然是中国单方面在做决定,“高度自治”搞成什么样,是搞成高家庄的高、还是搞成高老庄的高,自然由中央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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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历来是不重视香港和香港人的。鸦片战争前,从未到港的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勋爵(Henry Palmerston)说香港不过是“一个贫瘠之岛,永远不会成为贸易中心”。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的许多高层人士曾极力要求把这个殖民地归还给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罗斯福和丘吉尔曾经酝酿在日本投降后把香港归还给中国,发展为国际自由港,无奈中国人遇上了无能的蒋队友,忙于打内战、此事就被搁下,提也不提。英国不重视香港,源于“英国人历来对他们在中国的这块殖民地热情不高”(《香港史》)。在英国政府的眼里,香港是失意的英国政治家的外放地,是作为安慰落选议员的酬报。而在失意的政治家(例如包令、轩尼诗和彭定康)的眼里,正好反过来,他们把香港看成是咸鱼翻身的赌场,这才一个比一个卖力,一个比一个独裁。

在弹丸之地的香港,港人受着当局的严刑峻法,耳濡目染,慢慢也就学会了他们今天引以为傲的“绅士风度”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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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因为这个理由,港人才会这般的对外服管、对内傲娇的吧,毕竟英国是先生。英国不仅是香港的先生,还是香港的难以启齿的“野爸”。《香港史》开宗明义给香港下了个定义,称其为“维多利亚朝英国与大清中国的‘私生子’”,意思说香港是一个不体面的、没人管的、自由散漫惯了的“野孩子”。

这种描绘很是过分。香港没什么不体面的,不体面的是贪婪的大英帝国和腐朽的满清皇帝,是他们让香港人失去了祖国、是他们造成了港人不能参政凡150年!

巴麦尊勋爵对香港下了“一个贫瘠之岛,永远不会成为贸易中心”的断语,然而香港人终于把香港打造成了世界的贸易中心之一,给了傲慢的约翰牛一记大耳光,这是港人的光荣。从一般心理去分析,遭到歧视和虐待的“私生子”常常比一般孩子更加的发奋图强,他们在体认到自己乃是永无出头之日的“政治贱民”后,一般会选择放弃政治抱负,专心致志地向工商发展。港人的这种心态,使得香港不论在南方爆发太平天国或北方爆发义和团的时候,都静得像个世外桃源。

既然撒切尔玩不过邓大人,香港人又焉能玩得过习大大?说真的,政治不是港人玩的。正确的做法,你搞你的资本主义,我搞我的社会主义,互不干扰、相安无事。

香港的繁荣,是香港人在这个世外桃源里代代勤奋劳作的结果,客观上也是因为背靠着大中国。香港没有自己的制造业,大部分消费品需要从内地进口,如水源的80%、蔬菜和肉类的90%,以及进出口和转口贸易的42%(2013年)都要依靠大陆。光棍不吃眼前亏,哪天真把天朝惹毛了,甩下句“不管你了!”请问港人还怎么活?

野惯了,却始终被管制着。香港人,好好服管,天天赚钱吧。



铃兰台
201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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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真知 留言时间:2014-06-25 09:11:32
这位铃兰台专家原来是乌有之乡的大侠。

说得好极了:“。。。大陆法系制定的宪制文件,拥有自上而下的无上权威性,是地方必须强制执行和不能任意改动的。要动想改,制宪权、修宪权都在北京手里;港民有要求,必须诚恳地、礼貌地吁请中央政府在宪法框架内协调解决,而不是动不动就山呼海啸、搞“暴民运动”。”

自然问题就来了:

1.大陆有法系吗?答案:A.有; B.没有。

如果答案是A,那么下一个问题自然就是:

2.法大还是党大?答案:A.法大; B.党大。

没有人会选择错的答案。

那么好像结论就是:强调大陆法系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否搭点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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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4-06-25 07:09:35
文章中间提到的:

张志军要讲清的一个法理

钦差大臣张志军数日后要到台湾访问。台湾那边,民进党方面有人呼应,提出了冻结“台独党纲”的要求,很好。不容乐观的是,逆流依然强劲。赖清德当着中国官员和学者的面,就能大谈“台独是台湾人民的极大共识”、并且直接称呼台湾领导人为“总统”,而大陆的学者和官员竟说不出一句囫囵话来进行反驳;国民党方面,尽管马英九在“国庆文告”中宣布了陆台“不是国际关系”,但其立场已悄悄的从2006年2月回应星岛日报时的“台湾问题两岸人民决定”、倒退到了“台湾前途应该由全台湾2300万人,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来决定”。这种倒退,预示着马英九的“暗独”节奏。

陆台官方隔绝了六十余载,又遭逢多事之夏,可以想象张志军这一趟不易。不过,如果张先生把下面说的这个十分浅显、却鲜有人去说的法理,跟台湾人谈谈清楚,我想也就不难了。

想独立,必须在法理上成立。联合国有个非殖民地化委员会,就是专管“独立”这事的。它有张名单,叫“联合国非自主领土名单”(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Self-Governing译做“自治”是不对的),目的是告诉全世界所有想独立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在名单上有名的才有资格谈独立,不在列的,哪怕强行独立成功,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也是不会承认的。

台湾在列吗?NO!这张名单从1946年开列至今,台湾都不在其内。香港、澳门曾经在过,1972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功逆袭,让二十七届联大把港、澳二地从“非自主领土名单”剔除出去,此举,关上了想让香港和澳门独立的大门。

“独立”和“非殖民地化”有关系吗?

关系大去了。所谓“殖民地”就是“移民入殖之地”,“殖”就是耕作、引申为创造GDP。殖民地有三种类型:拓殖型殖民地、资源掠夺型殖民地、和商业殖民地,“满洲国”曾经就是日本国的拓殖型殖民地之一。它貌似拥有主权,却是个不折不扣的、不能自己做主的傀儡,东三省因此沦为了日本的殖民地,被日本人用来移民和入殖(“满蒙拓殖”)。联合国列出的殖民地有上百之多,经过六、七十年代的民族独立浪潮,加上不断的甄别、剔除,至今“已有80多个前殖民地获得了独立。其中11个托管领地通过独立或与独立国家进行统合实现了自决,非自主领地至今还剩下17个。”(联合国和非殖民化(英文))

很多我们说顺了嘴的“殖民地”其实都不是,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是殖民地。这样说的法理依据在“主权”二字,即视其是否拥有或曾经拥有过主权。拥有主权却不能自主的才叫殖民地、否则是被占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占地直接恢复原宗主国主权的,有萨哈林(苏联)、台湾(中国)等等。前已提及,香港和澳门作为被占地,联合国1972年否定了过去一直认为的殖民地属性,确认了中国主权,但主权的“交还”(不是“让渡”)要等到1997年才得以实现。

殖民地因为徒有主权,却无力自主独立,需要在国际社会帮助下,从依附于宗主国的不独立的状态下独立出来,恢复自主权利。二战之后,独立的殖民地(傀儡)国家有菲律宾、东欧列国等,被托管然后恢复主权的有朝鲜半岛等。二战后属于战胜国的殖民地的独立问题,《联合国宪章》只规定了一个原则,那就是“人民自决”(Self-Determination),方法是公投。(维基)

非殖民地脱离本国的,叫“分裂(或分离)”,克里米亚公投即是。

这一点至关重要:只有殖民地才有资格谈独立,同样重要的,是有了独立资格之后,才可以组织公投决定是去是留。

台湾曾经是拥有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吗? NO~ never! 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常识。

台湾初因《马关条约》被日本强行吞并、继经《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约》和《日台合约》的处置,至迟到1952年,完成了在法理上回归中国主权管辖的国际法程序。不难看出,于1950年代兴起的所谓“台独”理念,从一开始就悖离了联合国宪章和相关国之间订立的条约,更遑论“公投决定台湾前途”了。

国台办也是搞笑,搁着明明白白的国家主权(领土高权和对人高权)和《反分裂法》,还需要动员“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来共同决定”吗?

结语:
1. “台湾地位”是明确的,现状是:事实上分离,法理上属中。
2. 台湾襄非殖民地,从不曾拥有过主权,谈何独立?
3. 既无独立资格,何言公投?
4. “法理台独”悖离国际法,分裂更是死路一条。

想拥有主权,就须先改变中国的单一制国体,胆子放大一百倍想想,这是否可能?没有可能,那搞分裂吧,还得先把“台独”口号给改了,矫正到“台湾分离”的口型;可刚一发声,主权国家的《反分裂法》的大铡“轰”的落下,名正言顺吔!再说了,国际社会承认吗?恐怕那时台湾人听到的,会是劈头盖脸的不满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公投非法!”“要由全体中国人来决定!”(曾记否、克里米亚公投?)

随想随打,法律大家看着不顺的话帮助理一理,再由张志军先生去跟台湾人耐心的说,舆论给个报道,大事就成了。还有一个惯用词,张先生憋不住也要憋,那就是在政治上地理上极其荒谬的“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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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兰台

201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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