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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中國《國家安全法》不容褻瀆 2015-07-12 12:04:39

新華網北京7月12日電  一個主權國家,制定一部由人民代表通過的法律,來保護國家和人民安全,需要他人來“指導”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可是,國際上就總有某些人,喜歡拿人權問題對一個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說三道四。

最近,一位剛剛履新上任的聯合國人權高專就抓到了上任後一個“出風頭”的機會。7月7日,這位高專發表聲明,對中國新出台的《國家安全法》表示關切,稱該法涉及領域極為寬泛,將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

看看這位先生的“擔憂”,恐怕又是自以為是的偏見作怪,甚至讓人懷疑,他在表達“關切”前,究竟有沒有仔細研究一下中國7月1日公布的這部新法。

通讀《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總則中的關鍵詞就是人民。比如第一條首先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條點明“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第七條還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等等。

可以說,這部法律的宗旨和中國憲法是一脈相承,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同《世界人權宣言》一起構成“國際人權憲章”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把民族自決權作為重要的人權原則和內容加以肯定,即對國家主權的承認。

西方總有一些人高唱人權高於主權、人權無國界,用人權的旗號來干涉他國主權,其實是對“國際人權憲章”的違反和褻瀆。

眾所周知,主權國家是保護人權的主體,人權的國際保護主要通過各國的國內立法來實施。中國就國家安全事宜進行立法,是中國最高立法機關行使國家主權權力的正常活動。

此外,開展國家安全立法是世界通行做法。

在1947年,美國時任總統杜魯門簽署了《國家安全法》,世人熟知的五角大樓、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等機構都是這部法律的產物。

“9·11”事件後,美國出台了《愛國者法案》。2007年,美國還發布了《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通過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併購進行審查。

英國則更早。英國在1911年就發布過一部《反間諜》的成文法,1989年又發布了一部《政府保密法》。“9·11”事件後,英國在10年內連出了4部與反恐和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

法國、德國、葡萄牙等國也專門把國家安全寫進了該國的《刑法典》。

由此可見,中國根據形勢變化制定實施新的國家安全法,完全符合國際慣例,且與各國通行做法無二。任何政府在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時,都會態度堅決、不容爭議、不容妥協、不容干涉,中國也不例外。《國家安全法》關乎中國主權、人民利益和公民權利,當然不容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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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專員的關注點,也就是新的安全法的範圍過於寬泛,有妨礙公民權利的可能,他對此表示憂慮。但新華社的文章跳開這個話題,而去討論一個主權國家有無權利制定安全法,結果導致了稻草人效應,完全沒有針鋒相對,起不到反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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