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来龙去脉 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又称公安部一局,前身是公安部政治保卫局。 国内安全保卫,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运用专门力量和专门手段隐蔽开展的侦察、情报、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隐蔽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具有政治性、长期性、隐蔽性、风险性、高度保密性等特点;遵循防御与进攻相互转化的规律、被动与主动相互转化的规律、长期性与阶段性交替变化的规律。 国内安全工作的打击对象是[1]: · 对中国进行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的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台独”势力、宗教渗透组织、会道门、邪教、黑社会组织和人员及其在境内建立、发展的组织和人员; ·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组织和人员; · 组织、策划、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和人员; · 组织、策划、煽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和人员;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以及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组织和人员; · 资助境内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内外组织和人员; · 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或制造、传播恐怖信息以及扬言进行恐怖活动,危害我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和人员; · 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挑起民族纠纷的组织和人员; · 以破坏宪法确定的基本政治原则为宗旨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 · 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 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会道门组织及骨干成员; ·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行为或嫌疑的各种秘密结社、自发组织刊物、及骨干成员; · 利用封建迷信、宗族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骨干成员; · 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和人员; · 利用社会矛盾、社会热点问题,制造谣言,煽动群众破坏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和骨干人员; · 对社会严重不满,有铤而走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活动嫌疑的人员; · 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活动或嫌疑的组织和人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各级公安机关首要的工作任务是政治保卫。随着国内武装反政府组织被剿灭,1958年6月23日至8月16日公安部召开第九次公安会议,确定了政治侦察工作的方针是“长期打算,内线侦察,依靠群众,适时破案”。[2]1962年10月19日至11月15日,公安部召开第十二次公安会议,根据当时隐蔽战线上出现的新形势,决定开展对苏联间谍机关的侦察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了对苏联间谍机关的侦察组织。如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都成立了“反修科”。1983年,随着国家安全部的建立,反间谍侦察工作移交给国家安全机关。各省、市、县的国家安全机关陆续组建。例如,安徽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都是在1990年组建。1998年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国内安全保卫会议,决定政治保卫更名为国内安全保卫。2000年,610办公室隶属各级国内安全保卫机构。 公安部设有国内安全保卫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下设副厅级的国内安全保卫局,内设正处级610办公室。地级市公安局下设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区)下设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国保局 国保支队 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简称国保支队或国保,原称“政治保卫支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所辖地级市公安局下的支队。 国保支队内设机构一般为办公室、情报基础信息与对外联络科、社会调查与基层基础工作指导科、民族宗教案件侦察科、反颠覆破坏侦察科、机关高校文化及经济领域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科、国内安全保卫案件侦察科(机动侦察大队),邪教案件侦察科,均为副科级。[3] 人员 国保的成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少人毕业于公安警察院校的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国保的主要专业书籍包括:《国内安全保卫学》、《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手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新版法律文书制作指南》等。[4] 据推测会被国保列为监控的对象可能主要包括政治异议人士[5]、被其认定的各类非法组织[6],维权人士[7],民族宗教人士以及上访者(被地方政府称为越级上访)[8] 。 这些被国保监控的人群通常有一些关联之处: 1. 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他们不一定是社会名人,但是他们在中国国内,有广泛的人际关系或为一群共同命运伙伴的代言人。 2. 有自己独特的主张——在经济、文化或政治领域,与当局或“主旋律”持有不同的观点并且坚持表达自己的意见。 3. 涉及维权——或者维护经济权益,如小区业主和失地农民等;或者维护文化权益,如画家和艺术家;或者维护政治权利,如坚持新闻和表达自由的记者、作家,坚持自治团体的家庭教会成员和支持达赖喇嘛的藏传佛教信徒等;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的,维权不是独立地维护单个权利,实质为同时维护生而为人的权利以及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