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专门就自焚事件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月26日9时许,四川阿坝县僧人罗让贡求受境外指使,伙同侄子罗让才让教唆阿坝仁青杰等五人自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罪并表示后悔。
12年前的2001年1月23日,正值中国农历除夕,在李洪志一遍遍“放下生死”“走向最后的圆满”的催促声中,王进东等7名“法轮功”痴迷者制造了震惊中外的“1·23”天安门广场自焚惨剧,最终造成了两死三重伤的严重后果。
从表面上看,虽然这些自焚者剥夺的都是自己的生命,但是,相对于教唆者来说,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只要这种“自杀”是由于教唆者的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教唆者的教唆,自杀者的自杀行为不会发生,那么,教唆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以上两个案件,犯罪过程均具有境外指使操纵、境内实施犯罪、境外大肆炒作的境内外勾结特征,被境外媒体大肆炒作,造成恶劣影响。虽然两个案件中的直接制造者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幕后推手达赖喇嘛及李洪志,却依旧逍遥法外。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教唆或者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达到危害社会从而构成犯罪的,教唆者或者利用者即构成“间接正犯”。所谓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正常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按照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这两类人实施的行为即便达到了犯罪的危害程度,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有人利用这两类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则要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并且,利用者要对被利用人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就叫“间接正犯”。
害人性命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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