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企業是指能夠以旅遊資源為依託,以有形的空間設備、資源和無形的服務效用為手段,在旅遊消費服務領域中進行獨立經營核算的經濟單位。
旅遊中介企業也稱為中間商。它們從旅遊產品生產者那裡訂購各種旅遊產品和服務。如住宿,交通,保險等。然後再轉賣給旅遊經營者或遊客。並從中獲得佣金。由於旅遊中介企業面對着不同的經營對象。又可以分為旅遊經營商(包括批發商)和零售代理商。前者將旅遊過程中分散的產品組合成一個整體。並以包價的形式通過旅遊零售代理商銷售;後者為消費者提供現成的旅遊線路。如旅行社。
旅遊中介服務已成為全球的銷售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普遍形式。因此。旅遊中介企業的存在給旅遊產品的生產者.消費者和旅遊目的地都能帶來利益。歸納如下:
(1) 使旅遊生產者能夠大量地銷售自己的產品並通過銷售將風險轉嫁給旅遊經營商。
(2) 產品供應商通過集中性的旅遊交易可以減少促銷費用。避免花費昂貴的代價對消費者直接促銷。
(3) 旅遊者可以通過購買包團旅遊的方式節約收集信息和處理其他事物的時問和費用。
(4) 消費者能從旅遊經營商那裡了解旅遊專業知識。把旅遊中的不確定性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5) 批發商具有強大的討價還價能力。使遊客能獲得較低的旅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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