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名、投票权、参选权 (续)
此文两周前发表,但不知何故,缺下到部份,现补回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 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
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 候选人。』
以上附件一确实没有「公民提名」。
据李氏所言,三个方案中有一个是公民提名,只须有五十位香港永久性居
民提名。但附件一所列,是「选举委员」,非永久性居民。李氏所言之「公民提名」,大概只经过讨论,但未成定案,故并无列入基本法附件一。
选举权及参选举
试以常理进一步推论一下这「公民提名」方案是否实际,以及选举权及参选举。
在一间公司、社团、学校或私人朋友中,找五十人提名绝不难,若有富商赞助或外国势力支持,一百以上也轻而易举,结果可能有百多人参选。试问那一个国家,不是有所限制,贵精不贵多吗?美国总统选举,只有民主、共和两党各有一代表,真余的参选者只是陪太子读书。若问:「为何我没有参选权」?有是有的,但只限于各州的初选;各州初选获累积票数最多者才能进入全国总统大选。加拿大国会议员选举主要来自保守、自由、新民主三党的在任议员,获得议席员最多的一党的党魁便任总理,其余绿党、及独立候选人只作陪衬性质,故美加「公民提名」即使存在,亦无人支持。因在国会中要推行政策,必须获大多数 (即同党议议) 员支持,才能通过。至于香港的邻国新加坡总理选举法制,与加拿大十分接近,现因篇幅有限,不拟讨论。
至于选举权及参选权,香港公民并非没有,但只局限于立法局及区议会。某人能否参选特首,则湏由选举委员会1200人决定。至于美加,参选权只限于州内选举,不能用于全国性选举。在美加等国要参选总统或总理,须通过多个门坎,非等闲人敢问津,只有少数人能过关斩将。故与香港比较,选举权一样拥有,参选权彼此均有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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