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语录5:
除了“不自杀”原则外,我的“四不原则”中另一个遭致非议的原则是“不出国”原则。 与很多人赞同我的“不自杀”原则不同,更多的人不赞成我的“不出国”原则。其实,无论我在入狱前,还是出狱后,甚至在狱中,都有无数的朋友苦口婆心地劝我出国。最雷人的是,在我入狱第二年,美国驻华负责移民的总领馆寄给母亲全套关于我的移民手续。一位年轻的女外交官来电,谆谆告知我母亲,只要郭泉先生在上面签上大名,郭泉就立即成为美国公民,任何人就不敢再欺负郭泉了。母亲携此移民文件至狱中探视,稍一致意,即遭我断然否决。 吾与母言:男泉爱国爱民,致身陷囹圄,虽九死,其犹未悔,岂可贪生去国,自灭其志。母虽怜儿,然愚男愿转世八次以报效国家,不可再言去国。母洒泣颔之。别时,望母蹒跚之背影,吾亦俯首垂涕。 今十年刑满,出狱至家,又有无数朋友劝我立即去国,以避本朝之迫害,我不以为然。中国诸制不顺,亟待改变,吾等大有可为;而欧美各国多党竞选之民主宪政业已确立,吾等去国远赴有何助益,惟负畏死之名耳。 吾尝自比鱼鲠,一鲠在喉,方不可小觑。若鲠离喉唾地,乃厨余垃圾也。吾辈当以此为戒,警醒奋发。 微信号: 18021406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