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在發出“吳英案需易地重審”呼聲後,又在網路上查閱了一些吳英案的相關報導,使筆者感到吳英案是現時中國社會中之一埸悲劇,如果政治權力能以正確的方式介入,給以時日,吳英經營之企業定能以喜劇收場。想理解這一想法,只要閱讀《滕彪:吳英的生命和你我有關》一文和《吳英該不該判死刑》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IWKq93zU8iQ/ 視頻中孫大午之發言就夠了。以吳英之經營能力、誠信和資財,若政治權力能以正確的方式介入,對她的不足給以幫助,並讓她從高利貸之困境中解套出來,付給銀行貸款利率或政府允許的高利貸。則給以時日,必能以喜劇收場。 可惜的是政治權力採取另一種方式,關閉企業,拍賣資產,將吳英逮捕入獄,並判處她死刑,現呈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吳英借的是高利貸。在中共統治下,過去放高利貸是犯法的,被當成階級敵人對待,但現時世道變了,在民間融資中變成合法的。但利率高得警人,合法的是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而實際上比這個要高得多。網上一找100%是常事,甚至更高,或利滾利。高到在《郎咸平談億萬富姐吳英案》視頻中主持人王牧笛提到三個月就翻一倍 !!!http://www.youmaker.com/video/sv?id=a3e093aefcbc42e6877363d1cc84281e001 現在放高利貸的不犯法,借高利貸的還不了就犯法,而且要讓借高利貸者拿命來抵債。雖然現在放高利貸不犯法,但超過政府允許的利率,應屬非法吧!而且有公務員參與,政府應正視干預吧!!更不應用公權力打壓借高利貸者。 給吳英按上的罪名先是“非法集資”,其後是“集資詐騙罪”。但這一非法罪名,按在吳英頭上,無論是吳英的辯護律師,或按滕彪所引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之明確規定,“吳英與11位債權人均為朋友或固定合作夥伴,因此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夠不上,判定‘集資詐騙罪’乃是欲加之罪、司馬昭之心了。” 法律是人為的,它是用來規範社會生活中人們活動之準則,它的基礎是道德。政府制定了法律,並用文字將它公佈於眾。作為文字、語言所表述的對象和過程與用作表述的文字、語言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只是約定俗成。故文字和語言是人群主觀意識經協調後的產物。因此,法律之術語不是誰想怎麼解釋就可怎麼解釋。吳英被扣上非法集資之帽子,那麼什麼是合法之集資,合法與非法之界線在那裡?對於大量地存在於民間融資,是合法?還是非法?沒有法律條文進行規範,根據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之明確規定,地方法院扣在吳英頭上之帽子,顯然是連非法都沒有法源依據,詐騙就更談不上。 民間借貸就是有糾葛,涉及的是民事糾紛,應該用民法,那來判決死刑之事?最多就是使企業破產,要用人命抵債之事,這是黑社會幹的勾當。何況吳英案受害者沒有站出來(借貸金額7.7億,11個債權人都否認自己被騙)控告,連民事案都成問題,那來的刑事案? 吳英在獄中舉報了不少官員,一個重大的疑問是:“地方官員聯名上書東陽法院:一定要殺吳英。為什麼?” 使筆者懷疑是不是因地方官員聯名上書纔判吳英死刑?從網上所閱讀到的材料得知,在吳英所借的放高利貸者有地方官員。《郎咸平談億萬富姐吳英案》視頻中陶喜年記者就提到有法院執行庭長、派出所所長。沒有被揭出來的貪官為什麼不查?不僅如此,在怱忙拍賣吳英之資產時,真如《滕彪:吳英的生命和你我有關》一文中所說:“吳英被抓後的資產被處理過程的可疑情況……,有多少貓膩? 吳英究竟檢舉了多少官員?姓甚名誰?多少金額?有無查處?哪些官員聯名要求處死吳英?他們從吳英資產中獲利多少?這些官員不正是做賊心虛嗎?按圖索驥有何困難?成功檢舉貪官屬於重大立功表現,為何法院量刑時不予考慮?在這麼多問題沒有說法的情況下,匆匆忙忙判吳英死刑,不是殺人滅口又是什麼呢?殺吳英或是一箭三雕:一殺雞駭猴,恐嚇民間資金流動,阻撓自由金融制度,維持壟斷特權。二殺人滅口,埋葬吳英掌握的大量官員腐敗的證據。三殺人奪財,重新上演屠殺資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為公,而是化私為官。”吳英如果不明不白被執行死刑,那些與吳英案有牽連的貪官,就安安穩穩享受貪污成果。 軟實力的概念指的是某個國家依靠文化和理念方面的因素來獲得影響力的能力。胡錦濤提出要“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而那些地方官僚卻干着與此背道而馳的勾當。又何來“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針對習近平提出的“權為民所賦”,中國官方媒體以蘇聯解體作為鏡鑑指出,其實踐路徑應該從滿足人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做起,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能夠服從和忠實於人民的意願。 吳英案已在國內和國際鬧得沸沸揚揚,國內社會輿論譁然,抗議質疑聲四起。本人呼籲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對吳英案之判決,公開吳英案,易地審判,讓庶民作陪審員。並以此教育庶民和公務員,把貪官揪出來,繩之以法。這亦附合“權為民所賦” ,滿足人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吧!!!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