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获美国博士学位后可望直接拿绿卡》 中国大陆出国人员在获得美国绿卡或加拿大枫叶卡后,被国务院侨办“视为定居”,强制注销户籍和身份证,在中国无工作权;根据新出入境法(2013年7月1日生效)这些人如果得不到侨办的批准,将不得回中国大陆“定居”。 国务院侨办“视为定居”的规定和新出入境法有关条文附后(附件一和附件二)。 中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把自己国家的公民排斥在国门之外),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宪法和诸多国际公约。同时,这种做法也把学成的中国留学生及更多的高科技等方面人才推向国外。 与中国政府相反,美国政府正在不遗余力地争夺人才。 美国国会酝酿下月底前通过外籍高科技硕博士直接拿绿卡法案,并同时取消行之有年的「移民抽签」办法。白宫正积极考虑支持此案,为明年两党合作进行全面移民改革立法跨出第一步。 争取外籍高科技人才留在美国工作服务是移民改革的一部分。美国国会众院院会选前未能通过的外籍高科技硕博士直接拿绿卡法案,选后计划翻案,卷土重来。由于这次表决只须简单多数,众院已有现成的铁票,因此希望很大。 有目共睹,每年5万的多元化移民,已经给美国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加大了美国的失业人口。被移民局强制分配接受这些低知识结构的各国移民的州,怨声载道。所以,取消多元化移民势在必行。 众院院会于选前最后一周的9月20日就该案投票时,因民主党议员临时倒戈而功败垂成。该案是司法委员会主席史密斯(Lamar Smith,共和党,德州)提出的,决定撤销移民乐透(多元化移民),将每年5万5000个抽签移民名额,先转给外籍高科技博士。博士用不完的,再给硕士。 当时由于选前时间紧凑,决定采取快速通关办法,因此须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民主党议员一度同意,原本过关不成问题;但是民主党议员后来不愿取消其它移民配额而开始反对该案。民主党议员为显示并非反对高技术人士移民,就在最后一刻由与高科技界关系密切的司法委员会移民小组委员会首席民主党议员罗芙根(Zoe Lofgren,加州),做样子提出一项与史密斯案类似,但是不取消移民乐透的法案。 民主党议员案未被提出表决。而史密斯案获得了257张赞成票,虽然多于过半数所须的216票,但是不及三分之二而饮恨。 选后该案计划卷土重来。跛鸭国会期间有时间辩论及投票,因此该案将采取正常程序,只要普通多数即可过关。 据了解,新案还将允许美国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美国等绿卡。 多年前参院通过的移民案,即允许高科技硕士直接拿绿卡。 此案既然是共和党议员提出,而民主党在此先让些步,同意合作,不但嘉惠以中国及印度人士为主的学生,也为两党合作全面移民改革铺路。 附件一 《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规定,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作出解释,请遵照执行。附件: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附件: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全文)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部分)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