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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生獲美國博士可望直接拿綠卡
   

《中國留學生獲美國博士學位後可望直接拿綠卡》

中國大陸出國人員在獲得美國綠卡或加拿大楓葉卡後,被國務院僑辦“視為定居”,強制註銷戶籍和身份證,在中國無工作權;根據新出入境法(201371日生效)這些人如果得不到僑辦的批准,將不得回中國大陸“定居”。

國務院僑辦“視為定居”的規定和新出入境法有關條文附後(附件一和附件二)。

中國政府的這種做法(把自己國家的公民排斥在國門之外),嚴重地違反了國家憲法和諸多國際公約。同時,這種做法也把學成的中國留學生及更多的高科技等方面人才推向國外。

與中國政府相反,美國政府正在不遺餘力地爭奪人才。

美國國會醞釀下月底前通過外籍高科技碩博士直接拿綠卡法案,並同時取消行之有年的「移民抽籤」辦法。白宮正積極考慮支持此案,為明年兩黨合作進行全面移民改革立法跨出第一步。

 

爭取外籍高科技人才留在美國工作服務是移民改革的一部分。美國國會眾院院會選前未能通過的外籍高科技碩博士直接拿綠卡法案,選後計劃翻案,捲土重來。由於這次表決只須簡單多數,眾院已有現成的鐵票,因此希望很大。

 

有目共睹,每年5萬的多元化移民,已經給美國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加大了美國的失業人口。被移民局強制分配接受這些低知識結構的各國移民的州,怨聲載道。所以,取消多元化移民勢在必行。

 

眾院院會於選前最後一周的920日就該案投票時,因民主黨議員臨時倒戈而功敗垂成。該案是司法委員會主席史密斯(Lamar Smith,共和黨,德州)提出的,決定撤銷移民樂透(多元化移民),將每年55000個抽籤移民名額,先轉給外籍高科技博士。博士用不完的,再給碩士。

 

當時由於選前時間緊湊,決定採取快速通關辦法,因此須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民主黨議員一度同意,原本過關不成問題;但是民主黨議員後來不願取消其它移民配額而開始反對該案。民主黨議員為顯示並非反對高技術人士移民,就在最後一刻由與高科技界關係密切的司法委員會移民小組委員會首席民主黨議員羅芙根(Zoe Lofgren,加州),做樣子提出一項與史密斯案類似,但是不取消移民樂透的法案。

民主黨議員案未被提出表決。而史密斯案獲得了257張贊成票,雖然多於過半數所須的216票,但是不及三分之二而飲恨。

 

選後該案計劃捲土重來。跛鴨國會期間有時間辯論及投票,因此該案將採取正常程序,只要普通多數即可過關。

 

據了解,新案還將允許美國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美國等綠卡。

 

多年前參院通過的移民案,即允許高科技碩士直接拿綠卡。

 

此案既然是共和黨議員提出,而民主黨在此先讓些步,同意合作,不但嘉惠以中國及印度人士為主的學生,也為兩黨合作全面移民改革鋪路。

 

 附件一

 

《國務院僑辦關於印發《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西藏除外)、直轄市僑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僑辦,各副省級城市僑辦:

 

為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規定,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同意,現對華僑定義中“定居”一詞作出解釋,請遵照執行。附件: 《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

 

附件:

 

《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全文)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5)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並在國外居住,視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視為定居:

 

   1.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

 

   2.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

 

上述解釋僅適用於華僑身份的認定,有關華僑在國內的政策待遇,按有關具體規定執行。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部分)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准許,方可出境入境。

 

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准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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