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仍然面臨抉擇》2013-04-19 01:40:15閱讀(745) 評論(10) 習執政數月已過。今後的路怎麼走? 習現在處在一個十字路口:是“依法治國”還是“以人治國”。 所謂“政治改革”和所謂“憲政”不在選擇範圍。道理很簡單:因為某些黨派的所謂“政治改革”和所謂“憲政”的意圖和內容肯定不一樣,而且各黨各派都沒有一個具體的所謂政治改革綱領或方案。同時,實施所謂“政治改革”和所謂“憲政”的操作主體和過程也是一個未知數。其後果更是未知數。那些不負責任政治家劉曉波或巨額貪腐嫌疑前任總理溫家寶或惟利是圖的媒體如南方報系不時叫喊“政治改革”或“憲政”,但習決沒有可能去選擇這種面目不清的東西。 如果中國有某種無可預料的突變,主體黨派或領袖在這種突變的時刻,可以進行所謂“政治改革”和所謂“憲政”,儘管這種所謂“政治改革”和所謂“憲政”也是試驗性質的。但從目前情況看,中國所面臨的國內和國際環境不存在突變的現實可能性的條件。 因此,從現實來說,習面臨的抉擇只能是:“依法治國”還是“以人治國”。 即使是現在,“依法治國”還是“以人治國”的例子比比皆是: 廢除勞教屬於依法治國;習八條屬於以人治國(此習八條屬於好的以人治國,應該法律化); 對溫家寶的27億家產的問題進入法律程序是依法治國(清查後即使有罪也可赦免); 對薄熙來無法律程序的長期關押屬於以人治國; 依照中國《國籍法》不剝奪一個人的國籍,恢復1978年出國的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籍是依法治國;恢復綠卡者的國內政治權工作權和回國定居權是依法治國;反之,繼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繼續剝奪綠卡者的國內政治權工作權和回國定居權是以人治國,而且是違反現有中國法律的。 無論是“依法治國”還是“以人治國”,習都有根據可循。以習的為人處事的風格和兩代人積累的政治底蘊,習如果選擇“以人治國”,也許可以順順噹噹的度過10年任期,並且留下一個比胡溫好數倍的政治口碑。 但問題不是那麼簡單。不進則退。當習在“依法治國”上猶豫或彷徨時,反對“依法治國”的勢力會乘虛而入!如果果真如此,中國夢,在習一代,將是黃粱一枕。 遠自2000千年前的秦國國君和商鞅,近至參與1949年新中國建國的各民主黨派,“中國夢”就是依法治國下的國家繁榮昌盛和人民安居樂業。 依法治國下的為數不多的當務之急之一是恢復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的中國人民的中國籍;恢復持綠卡者的在中國國內的政治權(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工作權和回國定居權。 在胡溫10年,中國人民的公民權和國籍政策。背離中國的現有法律(包括憲法和國籍法)越來越遠,至胡溫執政的最後一年,形成了兩大排華的錯誤政策並法律化: 對1978年出國謀生而加入外國籍但不願退出中國大陸國籍者,一概剝奪他們的中國大陸國籍;並且把他們定為“外國人”,回國探親簽證必須有邀請信和財政擔保;回國後即使住在自己的家裡,也必須向真的外國人那樣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嚴密監視。剝奪中國籍的這個政策已經執行了30年;去年開始執行回國探親簽證必須有邀請信和財政擔保的政策;“回國後即使住在自己的家裡,也必須向真的外國人那樣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嚴密監視”這一條2013年7月1日生效。 對1978年出國謀生有綠卡和楓葉卡但仍然持中國大陸護照者,剝奪其在中國國內的的政治和工作和回國定居權利; 得不到僑辦的批准,他們不得回中國大陸定居。這個法律條款在2013年7月1日生效。 上面對1978年出國的中國人民的兩個基本政策和即將生效的法規是違反中國法律的(包括中國憲法和中國國籍法),也違反了歷屆中國最高領導人承諾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不得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國籍”的條款和其他公民基本權益的國際公約。 這兩大錯誤政策的受害者多達500多萬,他們都是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到世界各國旅居謀生的中國大陸人民。而且,隨着中國人民的富裕,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人民加入到這個的行列,成為受害者。 中國大陸上面的公民和國籍政策,是中國法律和法制現狀的重要體現。 這裡特別要提醒的是,習有選擇“依法治國”並且在全國範圍內推進“依法治國”的種種優勢 — 這是中國近代和現代史上的唯一出現的一次機遇。百年不遇! 因此,期盼習選擇“依法治國”。 希望習在法制治國下,督促中國有關部門以中國法律(憲法和國籍法–包括80年國籍法和96年國籍法解釋)為準繩來糾正這兩個錯誤政策,早日恢復1978年出國的中國人民被剝奪的中國國籍,恢復持綠卡或楓葉卡的中國公民的國內政治(選舉)國內工作和回國定居等基本權利。 2013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