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现在开审薄的五大缺陷》
博客星北斗
笔者早已在一博文中分析过,习没有理由要审薄。
是温假习之手在审薄。
习现在开审薄的五大缺陷是:
违反基本法律程序,选择性执法,地点不宜,时机不当和主次不分。
习现在审薄第一个缺陷是违反基本法律程序。
审薄的过程正在进行。审薄的过程已经暴露出非常明显的常识性的错误。
例如,
1) 公诉人即没有参加对起诉人的直接调查,也没有对从他人转抄过来的材料进行核实。这样起诉显然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基本程序。
2) 薄案被定为刑事犯罪。而起诉人转抄过来的刑事起诉材料是一份中纪委的调查资料类似工作记录或谈话笔录。一份党纪的谈话笔录在没有被核实之前,作为刑事案件的起诉资料,显然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基本程序。
3) 中纪委是一个政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中纪委检查人员不具备刑事调查的资格。中国法律只赋予有资格进行调查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检察院和公安局人员)进行刑事调查。因此,不具备刑事调查的资格的人员或机构出示的材料不能作为起诉依据。
山东法庭在没有进行自己的调查,而用他人的没有经过核实和没有直接证据的材料起诉薄,已经是一个常识性基本错误;
山东法庭以他人(中纪委)已经调查为借口,用他人的没有经过核实和没有直接证据的材料基础上来“反驳”薄的否认,已经是错上加错。
如果山东法庭硬是要在没有进行自己的调查,而用他人的没有经过核实和没有直接证据的材料基础上给薄定出个刑事罪名,这将是一错再错。
如果真是这样,看现在的审薄,和看一个笑话或儿戏有何区别?
法律是严肃的。胡温10年破坏法制,习也会跟着做吗? 如果薄上诉,现在的高检高法会跟着胡温吗?
上面这个基本错误,是下面其他四个缺陷的必然结果。
习现在审薄第二个缺陷是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大忌。本文早已提到这个问题及其危害性。现在单独立一项。待后补充。
习现在审薄第三个缺陷是地点不宜。
1980年对原4位中共政治局委员(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公开审理此案。这样的对原中共政治局委员的合理的审判方式是邓小平倡导并得到中国法律界公认。邓小平及老一代以法律形式审判中共政治局委员四人帮,以法律纠正党内自身错误,开创一种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的先例。
四人帮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是中共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薄也是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之一。
见附后的中共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21人)和中共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25人):
附1: 中共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21名)
毛泽东、王洪文、韦国清、叶剑英、刘伯承、江 青、朱 德、许世友、华国锋, 纪登奎、吴德、汪东兴、 陈永贵、陈锡联、李先念、李德生、张春桥、周恩来、姚文元、康 生、 董必武
附2: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25名)
习近平、王刚、王乐泉、王兆国、王岐山、回良玉(回族)、刘淇、刘云山、刘延东(女)、李长春、李克强、李源潮、吴邦国、汪洋、张高丽、张德江、周永康、胡锦涛、俞正声、贺国强、贾庆林、徐才厚、郭伯雄、温家宝、薄熙来。
因此,以“异地审理原则”为借口,让一个地方政府法院审理薄,很难自圆其说。地方政府法院会沦为一个幌子。如果要“异地审理原则”,也必须要有一套由全国人大制订的规则,不能随心所欲放在山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指出,“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个原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刑事案件,理所当然是重大刑事案件。所谓“异地审理原则”用到中央政治局委员是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文的。
本文在7月31日登出后,第二天即有消息称: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反贪局已经接手此案。如果此消息是真实的话,这是很好的第一步;接下的第二步应该是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应该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薄的起诉。
难道要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应该向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薄的起诉?
因此,最重要的是,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依法对此案直接进行刑事诉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和判决。
温家宝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的审判破坏了这一先例;同时用选择性的反贪反腐作为纯粹政治私斗的手段。在陈良宇被判18年以后的胡温执政的年代里,又冒出多少个比陈良宇贪腐数字多几十倍几百倍的贪官?
因此,是沿用邓小平和老一代法学家开启的先例,依法治国,审理中央政治局一级的案子;还是象温家宝那样,破坏邓小平和老一代法学家开启的先例,把法律当作幌子,用选择性的反贪反腐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孰是孰非,一清二楚。
习现在审薄第四个缺陷是时机不当。
薄案是温为了某个目的造出来的一个案子。政治路线只是一个借口。因为,薄的唱红打黑有文革死灰复燃的苗头,但是最终威胁到的可能是温家的经济利益。温家被揭露有27亿美金其温90岁老妈都有几千万美金。打击薄最起劲的自然是温家宝。和温家的27亿美金资产相比较,薄为其儿子海外留学学费可能受收的不到100万美金,是温的27亿美金的一个零头都不到。温家曾经发表声明,要告揭露者,现在怎么变哑巴不告了? 因此,在搞清楚温家的27亿美金资产是正当收入还是贪腐收入之前,开审薄是时机不宜。
对政治局委员甚至对政治局常委的依法审判会危及国家?不会!四人帮不都是政治局委员甚至对政治局常委吗?
习现在审薄的第五个缺陷是主次不分。
习以“依法制国”为口号,开始其执政。
万事开头难。
习依法治国之首选和当务之急是薄案?不是。
为什么?
上面已经说过,薄案不是当务之急。薄案必须等到对温家的27亿美金资产做出彻底调查之后才能决定能否开审。
习依法治国之首选和当务之急是反腐?不是。
为什么?
腐败是东方社会的常态,只不过在胡温10年变得登峰造极。因此反腐和防腐也应该是常态,必须制度化。现在的”选择性反腐”,会把未选择进的贪腐合法化。如反了薄的腐败,很可能放过温的可能的巨贪,很可能放过其他成千上万的中贪小贪。没有制度化,反腐和防腐不会有真正的成效。“选择性反腐”很可能会走上死胡同。现在开审薄很可能是为已经陷入泥潭的“选择性反腐”找一个开脱。
那么,习依法治国之首选和当务之急是什么呢?
胡温不仅在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都开辟了的贪腐的最高记录(贪腐者人的数量和贪腐金额数额)。另外,胡温也创造历史上“选择性反腐”“选择性执法”和“歪曲性执法”。1978年出国的500万中国人民是“选择性执法”和“歪曲性执法”最重要和数量最大的受害者群体。
因此,习依法治国之首选和当务之急是恢复剥夺出国人民的国籍和剥夺绿卡者的国内政治权工作权和回国定居权!
胡锦涛和温家宝2004年主政后,国务院侨办公开反对或封杀人大和政协的恢复出国人民中国籍(俗称恢复双重国籍)的提案;最后在2012年,即胡锦涛和温家宝执政的最后一年,把对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出国的中国人民的国籍的剥夺和对持绿卡者的回国定居基本权利的剥夺 “法律化”— 写入《出入境法》于2012年4月通过,2013年7月1日生效。简称为侨务领域的“两个排华反华的法规”:
对1978年出国谋生而加入外国籍但不愿退出中国大陆国籍者,一概剥夺他们的中国大陆国籍;并且把他们定为“外国人”,回国探亲签证必须有邀请信和财政担保;回国后即使住在自己的家里,也必须向真的外国人那样接受公安派出所的严密监视。剥夺中国籍的这个政策已经执行了30年;去年开始执行回国探亲签证必须有邀请信和财政担保的政策;“回国后即使住在自己的家里,也必须向真的外国人那样接受公安派出所的严密监视”这一条2013年7月1日生效。
对1978年出国谋生有绿卡和枫叶卡但仍然持中国大陆护照者,剥夺其在中国国内的的政治和工作和回国定居权利; 得不到侨办的批准,他们不得回中国大陆定居。这个法律条款在2013年7月1日生效。
上面对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的两个基本政策和即将生效的法规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包括中国宪法和中国国籍法),也违反了历届中国最高领导人承诺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和其他公民基本权益的国际公约。
这两大错误政策的受害者多达500多万,他们都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到世界各国旅居谋生的中国大陆人民。而且,随着中国人民的富裕,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人民加入到这个的行列,成为受害者。
温家宝和侨办对“两个排华反华的法规”负主要的责任。但是这样重要的法规,如果没有胡锦涛或胡锦涛的“智囊”们的认可,也是会搁浅的。因此,作为胡锦涛的“智囊”首席的王沪宁当然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侨务领域的“两个排华反华的法规”是王沪宁所谓“维稳”的大盘中的一部分:海外出国的中国人民无论是归化外籍但不愿退出中国籍的,还是只持外国绿卡和中国护照的,甚至像习近平女儿这样的留学人员,都是不稳定因素,必须剥夺他们的中国籍和回国定居权利,增加他们回国的难度,回国后必须严密监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包括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对于有中国和外国双重国籍者来说,只承认其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其外国护照只能作为其旅行证明,而不受外交保护;如果双重国籍者要退出中国国籍,应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退出中国国籍。
因此,侨务领域的“两个排华反华的法规”是严重违反中国国籍法的。
所以,依法治国, 恢复1978年改革开放后出国人民的中国国籍,恢复持各国绿卡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的政治基本权利和回国定居的权利,无可非议地是习依法治国之首选和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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