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十周年-告維基網站書
2010年8月18日本人將《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等條目上傳到維基網站,後來發現結果是“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您所發表的條目“物理學統一”可能轉貼了未經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協議(CC-by-sa-3.0)或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發布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由於工作很忙,網站速度很慢,當天沒有再看,而且在上傳條目時也沒有這樣的提示,應該在一周之內看到上述結果後回復“‘參與者事實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權協定下發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該版權協定並未限制其在這裡用GFDL的形式再度發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網時間有限,網站速度很慢,沒有及時回復。希望恢復有關頁面”。 維基網站回復是“如果您希望恢復有關頁面,請到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提出”。於是本人將上面本人回復發到有關頁面。 維基網站又要本人“向志願者回復團隊系統發送郵件以證明您是版權所有者”。 2010年9月18日本人回復“將《物理學統一》、《物理學拓展》有關版權信息及本人身份證信息提交(info-zh-hans@wikimedia.org),如需其它信息請及時聯繫本人。維基網站是公開網站,本人歡迎公開核實驗證。2010年5月本人製作完成《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光盤,包含《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等內容完整信息。2010年6月14日本人親自將《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光盤提交香港立法會,並得到蓋章確認回復。貴網站可以與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聯繫複製有關內容”。 之後維基網站對此沒有回覆,也沒有恢復有關頁面,並且這種“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一直顯示在維基網站上。 由於網站速度很慢,或者說有關網頁受到控制,2015年本人才看到網頁“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_talk:Friendliwenli”完整的信息。 維基網站無疑是認定條目《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侵權並將結果展示給世界。維基網站行為具有欺騙、欺詐性質。在世界範圍造成不良影響。 本人正式聲明;本人是《物理學統一》作者,《物理學統一》1999年由中國國家級出版社氣象出版社出版,具有非常嚴格的知識產權;本人創立新學科《超分子化學物理》2001年由中國國家級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書名《物理學拓展》),具有非常嚴格的知識產權;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具有世界性影響,是《反分裂國家法》立法的來源,具有確鑿的事實依據。 《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條目完全是本人原創的結果,沒有任何侵權、抄襲行為。 維基網站認定條目《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侵權那麼為什麼不公開事實依據?維基網站可以在美國政府不同意情況下公開美國政府機密文件,為什麼不可以在本人願意情況下向世界公開本人侵權、抄襲的文件呢? 只能證明維基網站做賊心虛,賊喊捉賊。 維基網站《反分裂國家法》條目中湖北武漢余元洲、湖北武漢周洪宇實際上當時所提出的都是以《國家統一法》的名義,或被稱為《國家統一法》提出者,《國家統一法》是《反分裂國家法》真正起源。 維基網站精心布局,歪曲事實,篡改歷史,欺世盜名。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方家欄路26-3號151 電話:86-24-24221483 電子郵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頁: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2011602880
參考文獻
物理學統一 李文利 北京 氣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學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BLA特務組織 前 言 你想了解人類歷史上冤假錯案,你想了解國際間諜組織,你想了解當代社會潛規則,這一切真實映射就在眼前,這就是《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立案持續三年,查清BLA特務組織對《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解決有着重要作用。 第一章網上誹謗案 2007年1月1日在遼寧省郵局北站營業廳寄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掛信0051)、安全部(掛信0053)提交網上誹謗案,其中有“網上誹謗案只是表面現象,有着深刻的內在原因及目的,中國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如能破獲網上誹謗案並在此基礎上深挖更深刻的案情、案件並破獲之,本人將深表感謝”。 應該說網上誹謗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中國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有能力破獲之。 破獲網上誹謗案核心是查清網名BLABLABLA匿名誹謗者真實身份。其一BLABLABLA具有國際身份,五湖四海網站是一個海外網站,大陸網民只能發文字信息,BLABLABLA可以在上面發圖片等信息,可見BLABLABLA的國際身份。其二BLABLABLA使用不錯的英文,具有英文背景,不是大陸居民或大陸居民長時間生活海外具有的英語情況。其三以BLABLABLA對歷史的了解、發言的語氣來判斷BLABLABLA五十歲左右、男性。 事實表明BLABLABLA不是一個人,其一BLABLABLA只是一個人有什麼必要匿名誹謗本人;其二BLABLABLA只是一個人怎麼能用大量時間匿名誹謗本人;其三網上誹謗案同時即2004年至2005年有關事實表明特務組織體系操縱有關事件。 BLABLABLA背後是一個特務組織體系,有着複雜背景與目的,稱之為BLABLABLA特務組織,簡稱BLA特務組織。 第二章2004年至2005年有關事件分析 2004年至2005年有關事件是指2004年、2005年記錄下來並且已提交有關機構的事件,本人現在依據記錄即《人生三十六》、《人生三十七》對有關事件分析。 其一方世文2004年5月份隱瞞真實身份搬進北大中關園3公寓346號從事偵控活動,2004年7月份方世文離開我親眼所見方世文將電話卡交給另外的人,可以佐證方世文在組織機構控制下偵控活動以及偵控結束交接。2005年2月份長期沒有聯絡的方世文恰恰本人要離開北京時候給本人打電話說要到北京見我,絕對不是巧合,而是組織機構控制下偵控活動延續;這時劉曉俊又和我說馬克春節要教英語,使本人留在北京,都是組織機構控制下偵控活動組成部分。 所以方世文從事有目的、有組織的偵控活動。 其二劉曉俊2004年11月份本人在北大英語班聽課結束返迴路上見到我提出請吃飯以及後來吃飯過程中提出免費教英語,當時正是英語班取消外事英語本人要離開英語班,這也絕對不是巧合,並且劉曉俊能知道本人行為時間路徑輕易找到我,無疑是組織機構偵控活動組成部分。與2004年10月份本人去英語班路上有人打電話給我說Denise小姐要與我合作有一致性,都是偵控本人行為時間路徑基礎上在特定時候遇見我或打電話給我。 馬克不止一次和我說劉曉俊很愛錢,一個很愛錢的人請吃飯又要免費教英語說明什麼,無疑是有另外的人或組織機構出錢的偵控活動。 所以毫無疑問劉曉俊從事組織機構控制下偵控活動。 其三2004年9月陳冠蓉進入英語班,陳冠蓉英語好於該英語班水平,特別是口語,陳冠蓉聽課也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一般來說只聽美籍華人王小諾的口語課。所以陳冠蓉進入該英語班真實目的不是學英語,而是偵控活動,通過口語課發言了解情況。 陳冠蓉從事有目的、有組織的偵控活動。 網上誹謗案以及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均出現在2004年5月至9月具有時間關聯性,網上誹謗案以及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行為相互配合具有事件關聯性,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均出現在北大有組織關聯性等。 毫無疑問2004年至2005年有關事件是特務組織機構控制下偵控活動。 第三章BLA特務組織偵破 時至今日偵破網上誹謗案及BLA特務組織本身並不難,確切客觀事實顯示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從事有目的、有組織、有系統的偵控活動,查清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的上線即主導者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這對於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應該不是難題。 BLA特務組織應該具有強大勢力,滲透各種組織機構,偵破活動可能置於該特務組織監控下,這是偵破難題。實質也是《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立案持續至今三年的難題。 希望有關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能夠依法辦案、獨立辦案,偵破網上誹謗案及BLA特務組織,客觀上促進《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依法解決。 第四章BLA特務組織偵破有關問題 如果找不到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或找到後有關人迴避事實或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本身是雙料特務有關機構不讓調查怎麼辦,是不是有更多線索? 應該說有關事實十分清楚,有關人沒有狡辯的餘地。 當然偵破網上誹謗案及BLA特務組織也確有更多線索。 其一姜華,姜華是該英語班學員,並且較多出現在本人及陳冠蓉旁邊,並且是取消外事英語主導者,顯然是有目的的行為。其二楊立明,當時劉曉俊讓我聽統一教會的課,一對一授課,講解的就是楊立明;楊立明應該是在國際教育基金會或統一教會從事工作;楊立明一些話我記憶很深,說猶太人很聰明但受欺負,顯然暗示我不要太聰明,我意識到這裡面有問題,但當時不清楚指什麼而言;現在知道應該是指剽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其三耿建平,耿建平2000年10月份出現,並且2004年10月份發電子郵件給我說要我接手天方出版公司,2004年12月份發電子郵件給我說去英國讀博士,直到2005年10月份用虛假書號欺騙本人,應該說起到一定偵控、吸引本人注意力、陷害本人的目的,是一系列事件的經歷者,可能是十分重要線索。 應該說姜華、楊立明、耿建平可能有着更大的勢力,對可能的偵破活動反過來監控,所以偵破可能沒有開始就不了了之結束,這正是難題之難題。 “周洪宇2005年由於其教育上的傑出貢獻被美國聯邦政府教育部授予榮譽證書”,周洪宇2004年所謂提出《國家統一法》成為人大代表至2005年忙於議案,這時所謂其教育上的傑出貢獻純屬無稽之談,實質是剽竊提出《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及其世界性影響。可見BLA特務組織勢力滲透進入美國教育部,沒有什麼理由說明BLA特務組織勢力不能滲透進入中國教育部及其它機構,偵破BLA特務組織具有十分難度。 BLA特務組織續 第一章BLA特務組織特徵(一) 其一知識產權特徵。BLA特務組織以剽竊知識產權為目的,知識產權包含深刻的含義,比如李白故里之爭,包括李白及李白作品延續的權利等,有相當大的政治意義、經濟意義。本人不贊成無意義的故里之爭;本人更不贊成將一些省份、一些人維護自身合法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反抗侵略行為說成無意義之爭,任由特務勢力、黑社會勢力、資本主義勢力以冠冕堂皇理由竊取中國人民文化權利、知識權利暨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如此法將不法、國將不國。 其二教育系統特徵。眾所周知1994年春季學期、1994年秋季學期、1995年春季學期、1996年春季學期本人在北大旁聽物理課程等,本人與北大有着深厚的友誼;本人也將《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北京大學校長許智宏,許智宏秘書也打來電話確認收到本人信件(傳真),並建議本人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本人認為這也代表了北京大學的意見。本人不相信北大操縱有關事件,但任何明智的人都不會否認北大個別人參與有關事件。 具體來說有關事件發生在北大、楊立明及有關統一教會的課程在清華、在人大北大英語班有關人出現、在理工大學翻譯文件有關人有意錯譯等,顯示BLA特務組織在北大有勢力、在清華有勢力、在人大有勢力、在理工大學有勢力,在跟蹤偵控基礎上輕易操縱有關事件。2004年4月本人到北京首先住在中科院黃莊招待所,有人故意製造麻煩。顯然BLA特務組織在中科院沒有勢力或勢力很弱,所以製造麻煩讓我搬走。應該說BLA特務組織在廣泛機構有勢力,但教育系統最強,科技系統最弱,BLA特務組織有意避開科技系統以免特務活動暴露。這是BLA特務組織教育系統特徵。 其三網絡特徵。BLA特務組織很大程度控制國際互聯網、利用國際互聯網,包括對互聯網信息屏蔽以及控制;包括對區域互聯網甚至個體計算機的屏蔽及控制;包括對電信公司網絡的控制及控制移動電話及固定電話等。BLA特務組織掌握互聯網公司及在有關互聯網公司及有關互聯網管理機構有臥底。 其四國際特徵。五湖四海網站在美國,馬克是美國人、丹尼絲自稱美國人、陳冠蓉自稱香港人、tommy自稱加拿大人,另外信息顯示陳冠蓉、劉曉俊、耿建平等均有日本背景,BLA特務組織具有國際特徵。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具有世界性影響,《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BLA特務組織是國際特務組織。 BLA特務組織作案肯定不止一起,作案肯定不是一個環節;破獲BLA特務組織將破獲一系列案件,破獲巨大組織體系,消除對世界上各個國家以及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威脅與隱患等。 第二章BLA特務組織特徵(二) 眾所周知周洪宇是《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的受益者,通過剽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周洪宇當選鳳凰衛視風範大國民、民進湖北省主委及湖北省人大副主任。 周洪宇是民進成員,民進同樣是《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的受益者,通過《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民進擴大其勢力,與陳水扁通過槍擊弊案當選含義是一致的。 眾所周知民進有廣泛組織體系,在教育系統大學及中學有組織機構,掌握大量人員信息,並且隨封建教育關係擴張其勢力幾何級數增加。國際特務組織通過民進組織體系獲取人員信息及對人員控制力策劃《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是完全可能的,同樣可能是民進利用國際特務組織策劃《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另外受益者是湖北省,通過剽竊案湖北省成為“提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的周洪宇的故里。國際特務組織利用湖北省勢力操縱《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是可能的,同樣可能是湖北省勢力利用國際特務組織操縱《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 將國際特務組織、民進黨勢力、湖北省勢力稱為三股勢力是《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操縱者、參與者。 第三章BLA特務組織特徵(三) 這裡再回顧2004年以來的《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有關事件。 2004年3月,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上海代表團的周宏宇向政協提出提案,建議中央儘快研究制定“統一法”。 2004年3月北京有關經銷《物理學拓展》書店要本人去結帳。2004年4月本人到北京後受到BLA特務組織嚴密監控,手機出現不明通話費。2004年4月本人到北京後發生網上誹謗案等事件。2004年7月有關人要住在北大中關園3公寓346號的人搬家。 2004年8月16日時代人物周報創立,2004年09月13日時代人物周報發表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制定國家統一法文章。 北大英語班比預定2004年9月6日推遲一周2004年9月13日開班,陳冠蓉等進入該英語班,陳冠蓉對本人超乎尋常熱情。2004年9月Tommy要幫我去加拿大。2004年10月有關人打電話給我說美國丹尼絲小姐要與我合作。 2004年11月北大英語班有關人要取消外事英語等。2004年11月劉曉俊請吃飯提出免費教英語。2004年10月耿建平要將天方出版公司交給我;2004年12月耿建平問我要去英國讀博士。 “2004-12-23周洪宇教授入選人民網年度十大風雲人物。近日由人民網和央視國際共同主辦的2004年度十大新聞/人物評選拉開帷幕,此次評選採取全球範圍內的網民進行投票的方式,包括“2004十大風雲人物”、“2004年度中日關係十大新聞”、“2004年度強國論壇十大最受歡迎嘉賓”等九項內容,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科學院教育史專業周洪宇教授成為“十大風雲人物之建言獻策”和“2004年度強國論壇十大最受歡迎嘉賓”候選人。在“十大風雲人物之建言獻策”候選人中,周洪宇教授因“建議設立《反歧視法》和《國家統一法》,改‘計劃生育’兼為‘科學生育’等”列第四位,《反歧視法》是為弱勢群體爭平等,是真正的人權,為國際所矚目。《國家統一法》針對台獨,有網民稱該法“勝過百萬雄獅”。“愛我中華,挺我洪宇”。 2005年1月馬克要我寫研究工作報告。2005年1月2月3月馬克多次說我會很快去美國,劉曉俊多次要我去參加統一教會討論,方世文說到北京見我等。 2005年3月1日周洪宇向人大提交“關於審議《反分裂國家法》的建議”。 “最早向人大提議華師教授促成《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03月15日荊楚網-楚天金報荊楚網消息(楚天金報)記者邵娟報道:昨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一整天都興奮不已。作為向全國人大提交此建議的“第一人”,這位華中師範大學博士生導師感嘆:“沒想到,我的提案這麼快就變為現實了”。 2005年3月我被下毒後身體狀況越來越不好。2005年5月在理工大學翻譯被有意錯譯。2005年7月返回遼寧瀋陽發生一系列事件,比如連續丟失自行車;對我隱瞞消息親屬孩子被安排自費進入高中。2005年網上誹謗案繼續。2005年10月耿建平用虛假書號欺騙本人。 事實表明為剽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BLA特務組織對本人做了大量偵控。2004年、2005年BLA特務組織嚴密跟蹤、控制本人及本人周圍環境,包括對互聯網控制,使本人不能得到周洪宇剽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信息,並在此基礎上製造事件吸引本人注意力、陷害本人。同時加緊宣傳周洪宇,配合周洪宇將剽竊成果據為己有。 “《風範大國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曉2005年12月19日11:37樹世之風範,鑄國之脊梁,盡在《風範大國民》。經過長達一個月的評比與網友互動,由鳳凰衛視《風範大國民》節目組發起、鳳凰網協辦的“風範大國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評選活動,於12月15日正式落下帷幕。評選結果主要依照網友意見,同時綜合了節目組和部分專家的意見(此舉意在杜絕因個別網友的惡意投票行為而產生的偏差),最終選出了2005年度最能夠代表中國國民風範的十大人物。十大人物名單如下:艾滋孤兒守護者杜聰、為民族討靈的高金素梅、“為民醫生”胡衛民、拷問日本良心的李秀英、捨身救人的農民工李學生、“金沙江赤子”蕭亮中、直面“疼痛”的作家閻連科、資助貧困學生的叢飛、提議《反分裂國家法》的周洪宇、“農民律師”周立太”。 2006年這些事情告一段落,BLA特務組織放鬆對本人監控尤其是網絡監控,2006年末我終於發現周洪宇剽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的事實。2007年1月1日發布我發布(二十三)提交中國公安部、安全部。 2004年、2005年BLA特務組織跟蹤偵控可以分成四個部分:其一派出特務跟蹤及在本人周圍環境布局,這就是我一直說有人跟蹤我;其次網絡跟蹤電子郵件地址、手機信號等,這就是上網電腦頻繁死機、手機通話結束但仍然計費以及固定電話沒拿起話筒卻自動接通等;其三網上誹謗,網上誹謗案是BLA特務組織案重要核心,使BLA特務展現在世界眼前;其四直接偵控,直接派出特務偵控,這正是劉曉俊、馬克、陳冠蓉、方世文等人所為,使查清BLA特務組織有了確鑿基礎。 網上誹謗、直接偵控是因為2004年、2005年BLA特務組織急於剽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以及政治權力控制本人陷害本人吸引本人注意力的需要,但確切暴露了自身及隱蔽的特務跟蹤、網絡跟蹤,暴露了2004年、2005年之前的跟蹤偵控。BLA特務組織確切地展示出來。 2005年之後BLA特務組織跟蹤偵控特點在於手段更隱蔽即更多利用互聯網發欺騙性電子郵件、控制上網電腦等;更多利用特務布局及利用現有社會組織系統跟蹤偵控騷擾,如利用黑社會組織在本人周圍製造麻煩等。 第四章BLA特務組織特徵(四) 這裡對有關事件再做以分析,使中國人民、世界人民更了解《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案真相。 有句話:天上九頭鳥地上湖北佬。能不能用一句話說出其含義?這就是諜戰。九頭鳥九個頭、九雙眼睛、九雙耳朵、九個鼻子,直接含義就是特務。湖北軍事家林彪把自己勝利很大程度歸於情報部門的功勞可見其運用諜戰水平的高超。 2004年、2005年正是湖北與韓國端午爭遺,教科文組織總部將端午有關文化遺產給了韓國,其一可能是有確切的事實依據;其二可能是湖北諜戰受挫,韓國在有關國際組織滲透能力超過湖北。 不管怎樣,有關特務組織機構卻順手牽牛將中國遼寧居民提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剽竊,神不知鬼不覺。 一個省特務組織是否可以稱為國際特務組織,首先我沒有說BLA特務組織是湖北省特務組織,其次一個省確實可以建立特務網絡,向其它省派出特務,甚至向世界各國派出特務,完成其特殊或非法利益需求,而這樣特務組織可以被利用也可以利用其它特務組織。 無論湖北特務組織是被利用者或利用者都是2004年、2005年有關事件參與者。 2005年我不止一次對人說有人跟蹤我、有人害我,我注意到所住北京海淀區西苑掛甲屯虎城43號門口一家是湖北人,胡同口複印社是湖北人開的,該村一家浴池是湖北人開的,2004年離開北大中關園3公寓346號搬到海淀區海淀小區7號樓一單元302號也有湖北人住在裡面等。 2004年、2005年我沒有意識是湖北特務網對我的偵控,因為特務網嚴密跟蹤本人,本人上網等信息來源受到控制,沒有得到周洪宇剽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的消息,不知道湖北特務網為什麼害我。另外湖北特務布控又怎麼會讓我知道他(她)是湖北人?只是認為這是巧合。 後來想明白實際上知道情況的是個別人,另外人不知道具體情況,所以特務布控會暴露出來,而且肯定還有偵控及更隱密偵控沒有暴露,查清方世文、劉曉俊、陳冠蓉及其上線真實身份是查清特務組織體系關鍵。 2005年在北京經常走的路上經過洗車門店感覺異樣,2006年在瀋陽我經常經過路上新開一家洗車門店我又感覺異樣,當然還有其它佐證,後來我將店名上網搜索,發現是湖北公司,2009年該公司更換名字,該公司在東陵區水利局對面,現在牌匾仍明顯看到更換名字的特徵。2009年下半年住在我樓下和隔壁人相繼搬走這裡面有關聯關係。 另外網上誹謗有這樣話:“物理學統一是著名學者葉波歷經40年的漚心瀝血和全方位的深思熟慮寫成《物理學統一原理》一書”。 眾所周知《物理學統一》是中國國家級出版社氣象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本人著作,該書有嚴格的知識產權。 經過查詢發現葉波是湖北人,《物理學統一原理》一書2005年出版。這又是湖北特務順手牽牛做法,也暴露其湖北特徵。 這樣看到好成果就模仿之後巧取豪奪行為據為己有就是有組織有系統的剽竊、違法。 比如某國特務被中國發現,但某國予以否認,實際某國大多數人是不知道情況的,知道情況的只是特務機構個別人。對於湖北特務網同樣如此。二戰日本犯下嚴重罪行,但只是少數軍國主義者,日本人民也是受害者。 2007年之後,周洪宇剽竊事實被發現,本人確切認為湖北特務網參與有關事件,無論是被利用還是利用者。本人認為湖北特務網不僅對本人跟蹤、偵控,也對有關機構有關人跟蹤、偵控,並利用湖北在各省機構及在各種機構中的人員系統從事特務活動,操縱有關事件。眾所周知最高法院有四位湖北籍領導萬鄂湘、江必新、張建南、周澤民,希望最高法院以嚴格依法辦事的行為告訴世人最高法院沒有舞弊、沒有利益團體。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至今三年,如果從2004年算起至今六年,戰線越拉越長,攤子越鋪越大,BLA特務組織暴露無疑。 如果中國國家機關不能嚴格依法辦事,任由特務勢力、黑社會勢力、非法勢力橫行,並從中獲取利益,必將失去人民普遍信任。 《反分裂國家法》十周年-告維基網站書 2010年8月18日本人將《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等條目上傳到維基網站,後來發現結果是“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您所發表的條目「物理學統一」可能轉貼了未經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協議(CC-by-sa-3.0)或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由於工作很忙,網站速度很慢,當天沒有再看,而且在上傳條目時也沒有這樣的提示,應該在一周之內看到上述結果後回復“‘參與者事實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權協定下發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該版權協定並未限制其在這裡用GFDL的形式再度發表’。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網時間有限,網站速度很慢,沒有及時回復。希望恢復有關頁面”。 維基網站回復是“如果您希望恢復有關頁面,請到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提出”。於是本人將上面本人回復發到有關頁面。 維基網站又要本人“向志願者回復團隊系統發送郵件以證明您是版權所有者”。 2010年9月18日本人回復“將《物理學統一》、《物理學拓展》有關版權信息及本人身份證信息提交(info-zh-hans@wikimedia.org),如需其它信息請及時聯繫本人。維基網站是公開網站,本人歡迎公開核實驗證。2010年5月本人製作完成《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光盤,包含《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等內容完整信息。2010年6月14日本人親自將《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光盤提交香港立法會,並得到蓋章確認回復。貴網站可以與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聯繫複製有關內容”。 之後維基網站對此沒有回覆,也沒有恢復有關頁面,並且這種“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一直顯示在維基網站上。 由於網站速度很慢,或者說有關網頁受到控制,2015年本人才看到網頁“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_talk:Friendliwenli”完整的信息。 維基網站無疑是認定條目《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侵權並將結果展示給世界。維基網站行為具有欺騙、欺詐性質。在世界範圍造成不良影響。 本人正式聲明;本人是《物理學統一》作者,《物理學統一》1999年由中國國家級出版社氣象出版社出版,具有非常嚴格的知識產權;本人創立新學科《超分子化學物理》2001年由中國國家級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書名《物理學拓展》),具有非常嚴格的知識產權;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具有世界性影響,是《反分裂國家法》立法的來源,具有確鑿的事實依據。 《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條目完全是本人原創的結果,沒有任何侵權、抄襲行為。 維基網站認定條目《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侵權那麼為什麼不公開事實依據?維基網站可以在美國政府不同意情況下公開美國政府機密文件,為什麼不可以在本人願意情況下向世界公開本人侵權、抄襲的文件呢? 只能證明維基網站做賊心虛,賊喊捉賊。 維基網站《反分裂國家法》條目中湖北武漢余元洲、湖北武漢周洪宇實際上當時所提出的都是以《國家統一法》的名義,或被稱為《國家統一法》提出者,《國家統一法》是《反分裂國家法》真正起源。 維基網站精心布局,歪曲事實,篡改歷史,欺世盜名。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方家欄路26-3號151 電話:86-24-24221483 電子郵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頁: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2011602880 參考文獻 物理學統一李文利北京氣象出版社1999 物理學拓展李文利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李文利香港中國文獻出版社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李文利香港中國文獻出版社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李文利香港中國文獻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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