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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腐敗兼駁賀衛方
   

關於司法腐敗兼駁賀衛方

於中寧2013.06.06

 

偶然在財經網上看到一篇文章,標題是《破解司法腐敗,構建更獨立和公正的司法》,一看標題,我就知道,這一定是對現代司法制度體系一無所知的人寫的,出於好奇,打開一看,這竟然是《財經》記者對賀衛方教授的一篇採訪。一查才知道,這個賀衛方竟然是法律教授!

 

記者的問題切合實際:“在不少腐敗案件中,法官和律師形成利益同盟。該怎麼看待這種現象?”而賀衛方的回答簡直就是屁話:“這就是我強調的建設法律職業共同體——通過共同體的努力,使得司法權的行使更加規範和嚴謹,而不是腐敗的共同體。”

 

在中國,這個共同體已經存在了,它就是通過師生、同學、同事形成的一個法律人事網絡,也就是記者所說的“法官和律師的利益同盟”,這個共同體在中國的腐敗甚至黑社會行為,全社會都有目共睹,賀衛方何德何能,能將這個腐敗的共同體轉變成公正光明的共同體?賀教授自己不腐敗,不黑暗就已經阿彌陀佛了。

 

賀衛方所主張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個自我監督的制度設置,主張共產黨、政府不能自我監督的賀教授,憑什麼就認為這個共同體能自我監督,賀教授的邏輯支點何在?難道就因為它是你主張的嗎?

 

這個所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一旦制度化,在中國現今的制度環境中,不但將使目前處於自然狀態下法律腐敗共同體制度化和擴大化,而且必將成為法律業務的壟斷組織,它將對現代法律制度中的競爭機制起到殺滅作用。

 

其實,發達國家對於如何防止法界腐敗早已有了成熟的制度設置。

 

以美國為例,它的司法過程通過律師庭辯,陪審團評判和法官量刑來實現。

 

律師與律師或檢察官之間的爭辯,這個制度設置是建立在市場競爭基礎上的,這個制度設置有3個重大缺陷:

 

第一,正像科學家霍金的合作者,英國心理學家萊納德·蒙洛迪諾在他的著作《潛意識:控制你行為的秘密》中指出的:人做判斷的時候有兩種機制:一種是“科學家機制”,先有證據再下結論;一種是“律師機制”,先有了結論再去找證據。(見萬維鋼的文章:《別想說服我!》)

 

所謂“律師機制”,就是詭辯術,它是通過誇大一部分事實,掩蔽另一部分事實來為觀點服務的。

 

第二,這種“律師機制”的競爭結果不取決於真實的事實,而取決於詭辯術的“能力”,而這種“能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激勵機制決定的。

 

第三,因而,律師制度本質上是為富人服務的,因為只有富人才能高報酬僱傭最有“能力”的律師,甚至一個龐大的律師團。在多數情況下,富人的律師們不但打敗窮人輕而易舉,而且能輕易打敗國家檢察官、公訴員,因為他們的金錢激勵相比大律師們少得可憐。

 

也就是說,律師制度和市場制度一樣,都是一種“優勢制度”,資源、觀點、結論都會自動向優勢傾斜,而這個優勢就是財富。

 

但是,律師的競爭和商人的競爭有本質的不同。

 

商人之間的競爭是自願自由的,不能達成交易就一拍兩散,想達成交易就要各退一步達成互利,在信息對稱下,交易是合作博弈,它使競爭的結果對雙方和公眾都有益。

 

而律師則要用競爭的辦法界定是非(而非正義),是非是零合博弈,在法律框架內又具有強制性。關天的人命,不取決於事實,而取決於律師的詭辯能力及其背後的財富的多寡,這怎麼可能是個公平正義的制度呢?

 

正因為如此,律師業從來就不是個正義的行業。美國上百年的民意調查,律師業和二手車商都是信譽和尊敬度墊底的,也就是說,在老百姓看來,律師和騙子沒有本質區別。

 

讓律師這個有毒制度仍然可用的,是陪審團的評判制度。

 

陪審團由隨機抽取的一定數量的普通人組成。它通過自在人心的公道,防止法官與律師勾結以售其奸。

 

陪審團有三個最重要的機制:

 

首先,它隨機抽取,並有相當數量,這可以防止富人的賄買。

 

其次,它由普通人組成,他們做出判斷的依據是常識,是自在人心的公道,而不是精英們常常依據的意識形態。

 

第三,普通人情感天然傾向於弱勢者,它可以平衡富人及其強勢的律師們。

 

陪審團界定是非後,法官根據法條來量刑。

 

在這個制度體系中,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核心是陪審團制度,它是民主原則在法律制度中的體現。托克維爾曾讚揚說:“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際上就是把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審團制度雖然成本較高,但它不但守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制止法律腐敗,而且在教育公民知法敬法守法,實現國家的法制、憲政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也就是說,法律民主化是扼製法律腐敗的根本途徑,所謂的“共同體”,一定是法律人利益集團及其背後富人主子的利益的擴大化,最大化和制度化。

 

奇怪的是,一貫主張政治民主化的賀衛方,為什麼在涉及自己和本利益集團利益時,就將民主棄之如敝屣呢,是他根本就不懂還是別有用心呢?

 

賀衛方另一個關於制約法律腐敗的主張是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就是使司法利益集團獲得無限權力,解決政治權力獨大,與政治權力進行分權和制衡,頂多限制的是政治干預司法的政治腐敗,與法律界普遍存在的關係腐敗,利益共同體腐敗沒有關係。

 

在西方的實踐中,由於釋憲權和部分行憲權掌握在司法利益集團手中,又由於修憲非常困難,憲政的結果,司法利益集團獲利最大,他們不但可以干預政治,而政治不能干預司法,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他們還可以干預立法。

 

西方憲政中,司法利益集團一權獨大的狀況,是和缺少直接民主聯繫在一起的。如果全民公決,直接選舉這樣的直接民主能發揮作用, 那麼最高權力就不會僅僅在少數精英權力集團中間進行分配和制衡,而是有更多普通民眾的參與,這個憲政才是人民的而不是精英的。

 

也就是說,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與老百直接利益相關的部分,由於有陪審團的設置,老百姓進行了權力參與,而且效果很好;而在與老百姓間接利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制定上,老百姓沒有進行權力參與,完全由精英代行。顯然,這不是一個完善的民主制度。

 

在中國,如果在這兩個層面上都沒有直接民主,或者那怕是間接民的參與,司法權力高度集中和無限擴大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那一定是高度的腐敗和高度的黑暗。

 

一個有了“共同體”這個正式組織結構,內部結合緊密的司法既得利益集團,如果又獲得了憲政的無限權力,沒有司法民主,也沒有一個廣大中產階級為後盾的中產階級民主的制衡,司法利益集團,政治利益集團和富人利益集團將會成為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新三座大山,中國的權貴社會結構將更形完整。

 

用共同體和司法獨立作為在中國普遍存在的司法腐敗的解決之道,我絕不相信賀衛方教授是個白痴(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我更相信賀衛方是別有用心,這個用心就是他的利益集團和他本人的利益最大化。他的全部目的,就是當這個腐敗而又擁有無限權力的利益集團的“教主”。

 

最近一年多來,司法利益集團和富人利益集團的一些頭面人物,紛紛放棄了“民主”這個旗號,轉而大談“憲政”,其原因,茅于軾講的很清楚,他說,如果中國民主選舉,小薄會上台。也就是說,在他們看來,民主是有條件的,民主必需由他們來掌控,要符合他們的價值觀,要對養活了窮人的富人有利,要由他們中意的人選來執行。想想看,這是誰的民主?對!共產黨的民主。不同的僅僅在於,他們使用的語言符號不一樣。

 

在現代社會,不同利益集團中的人,伸張本利益集團的利益,這無可厚非。問題在於,你應該誠實,應該實事求是地闡述你的利益主張,你不應該拉大旗做虎皮,欺騙那些沒有多少知識,搞不懂你們那些彎彎繞的普通人。

 

特別是,如果你們拿那些窮的叮噹響,50年工資買不起一套房子的媒體人當傻逼,讓他們為你們獲取權力和財富鋪路,那你們就太不厚道了。

 

很可惜,賀衛方就是這麼一個不厚道的人,一方面,他露骨地追求着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他欺騙了所有人,真的就有那樣的傻逼媒體把他評為“公知”,並且亦步亦趨!

 

一個多麼無知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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