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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故意制作虚假鉴定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故意制作虚假鉴定—写给郭声琨和吴爱英司法部长

核心提示:2013年9月2日,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李玉娥、陈景清和赵万利在明知本人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配合肥城公安局,故意制作虚假的司法鉴定报告。

 

这封邮件已经发给全国各地的党校和党媒,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别想装聋作哑。

机构名称: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住 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北戴庄 电 话: 0537-3165629

李玉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70802050018

陈景清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70802050009

赵万利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70802050010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247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了剥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作证义务,肥城公安局在明知本人罪名不成立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在本人拒绝认罪的情况下强制进行司法鉴定。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李玉娥、陈景清和赵万利在明知本人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配合肥城公安局,故意制作虚假的司法鉴定报告。

刑事拘留属于用暴力手段剥夺人身自由,司法鉴定报告可以用来进一步剥夺作证义务和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公安人员诬陷本人是罪犯和精神病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和滥用职权罪。

请大家帮忙问一问吴爱英司法部长,李玉娥、陈景清和赵万利故意制作虚假的司法鉴定报告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陈述鉴定报告造假的事实前,大家根据常识就能够作出鉴定人员故意造假的判断。

公、检、法都有主张司法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针对的是有犯罪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强制司法鉴定根本是多此一举。鉴定报告不可能百分百 保证不出问题,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能让检察院承担错误风险?既然本人拒绝认罪,公安机关为什么必须让本人逃脱法律制裁?

李玉娥、陈景清和赵万利身为司法鉴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公、检、法都有主张司法鉴定的权利,不可能不知道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司法鉴定报告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

所以,鉴定人员通过公安人员在本人拒绝认罪的情况下强制司法鉴定的行为本身就应该判断出本人没有精神病。鉴定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 第107号)第十六条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或者依据第二十四条要求监护人到场。

所以,鉴定报告结论错误绝不是李玉娥、陈景清和赵万利的工作失误,而是故意造假。

目前,本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本人曾经问过,杀人放火是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泰安公安局法制支队李振回答,如果本人杀人放火,还是需要重新司法鉴定。既然如此,公安机关为什么现在拒绝重新司法鉴定?泰安公安局法制支队是不是教唆犯罪?

请大家问一问习总书记和吴爱英司法部长,是不是一定要把良民逼上梁山?

 

公安人员强制司法鉴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动机分析

肥城公安局在本人拒绝认罪的条件下强制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尔反尔拒绝重新司法鉴定。肥城公安局和泰安公安局现在仍然无视本人提出的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请求。

根据司法解释,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为什么公安人员坚持不纠正滥用职权的行为?

显然,公安机关已经充分考虑了案件移送检察院的后果。案件无非有四种结果:1、有罪有精神病;2、有罪无精神病;3、无罪无精神病;4、无罪有精神病。

1、公、检、法都有主张司法鉴定的权利。如果案件结果是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能让检察院主张司法鉴定?既然本人拒绝认罪,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出力不讨好

2、如果案件结果是第二种情况,公安机关会面临徇私枉法的指控。主张国家赔偿表明本人人没有向公安机关输送利益,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徇私枉法?

3、4、依据赔偿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错误不需要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案件结果是第3、4种情况,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能让检察机关去承担赔偿义务?

所以,公安人员自始始至终都清楚本人罪名不成立,也没有精神病,强制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

所以,司法鉴定报告不会是鉴定人的工作失误,而是鉴定人和公安人员相互勾结。

为什么公安机关明知罪名不成立、没有精神病,坚持诬陷?

如果只是单纯的刑事拘留错误,公安机关需要承担的国家赔偿损失是非常少的,利用司法鉴定报告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得不偿失。

所以,案件的真相是公安人员要通过刑事拘留和司法鉴定报告掩盖更加严重的罪行。

所以,公安机关在本人拒绝认罪的条件下强制进行司法鉴定、拒绝重新司法鉴定、拒绝案件移送检察院的根本目的是要掩盖有关人员构成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事实。

司法人员妨害作证是重罪,比刑事拘留错误严重得多。

 

下面是向泰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提出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第二次申请。

如果重新鉴定结果证明本人没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就不能用合法手段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 第107号)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部门法。公安机关用部门法剥夺国家法规定的权利是违法行为。何况,按照部门法,公安机关也应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出尔反尔的违法行为足以证明,有关人员知道本人没有精神病。本人第一次向肥城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拒绝了,是负责案件的警员陈彬要求本人首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本人按要求提出申请后又被拒绝了。并且,本人再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肥城公安和泰安公安都没有要求法定代理人出面。公安机关已经用行动承认本人没有精神病。

本人曾经问过,杀人放火是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泰安公安局法制支队李振回答,如果本人杀人放火,还是需要重新司法鉴定。既然如此,公安机关为什么现在拒绝重新司法鉴定?这是不是教唆犯罪?

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拒绝重新司法鉴定进一步表明,公安机关知道司法鉴定报告是假的,必须掩盖与司法鉴定所互相勾结造假鉴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所以,鉴定结论错误不会是鉴定人员的工作失误。

下面举例说明鉴定报告造假和鉴定人员的诱供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李 旺 阳自杀和天津大火中的秘密》是本人原创。公安机关的赔偿决议书和复议书中指控的《暗 杀习 平的计划仍在进行中》提到的也是李 旺 阳。本人从未说过或者写过“李、汪洋”事件。

鉴定报告居然把李 旺 阳写成“李、汪洋”,把一个人变成两个人。鉴定人员对基本事实都没有看清楚,鉴定意见依据究竟是什么?

第246条(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鉴定人员为什么不先问一问本人是否认罪?是否向公安人员提出过移送检察院的要求?

鉴定人员因为不知道谁是吴敬琏,要求本人反复解释。本人从未像鉴定报告所说,把自己的文章和李佐军相媲美,把自己的影响力和吴敬琏相比较。而是说自己是普通百姓,吴敬琏和李佐军的言论对舆论的影响力更大,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敢查他们的言论制造社会恐慌的问题。

鉴定过程只能鉴定人员提问题,不允许本人提问,这是典型的诱供行为。在鉴定人员问与医改有关的问题时,本人曾经要求,既然鉴定人员不知道谁是吴敬琏,就重点谈一下医疗问题。因为医疗是医生的本行,重点说明医疗问题更容易判断本人是否有精神病。但是,本人的要求被拒绝了。

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阻止本人提问的行为表明,公安人员和鉴定人员在鉴定前就已经达成一致,鉴定结论必须是精神病。

第246条(一)鉴定程序违法;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鉴定前不通知监护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利。

第246条(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用部门法剥夺国家法规定的权利是法律适用不当。

更重要的,肥城公安局是在本人拒绝认罪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的,肥城公安局滥用职权掩盖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事实的嫌疑不能排除。

泰安公安局明知肥城公安局有妨害作证罪嫌疑,仍然拒绝重新司法鉴定、拒绝案件移送检察院是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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